渝税发[2024]23号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满意度2024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印发《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满意度2024年行动方案》的通知

渝税发〔2024〕23号2024-4-30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现将《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满意度2024年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4年4月30日

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纳税人满意度2024年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提升站位、履职尽责、集成增效、团结进取”理念和“更新观念、优化机制、创新方法、提升效能”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聚焦诉求、转型赋能、提质增效,以税费服务高水平优化提升为目标,以办税缴费高频事项和纳税人缴费人诉求为起点,以深化征纳互动服务为抓手,推动税费服务多跨式协同、集成式改进、整体性提升,进一步促进纳税人缴费人主动遵从,高质量推进中国式现代化重庆税务实践,助力重庆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二、主要任务

(一)聚焦诉求,健全税费服务供给机制

1.完善诉求闭环管理机制。持续深化“民呼我为”“接诉即办”“未诉先办”,畅通征纳互动、12366热线、舆情监控、第一税务所、电子税务局等诉求收集渠道;广泛收集纳税人缴费人服务诉求及办理情况。探索推进诉求收集信息化,找准纳税人缴费人热点诉求;强化直联所的诉求感知“触角”能力,提高诉求办理效率。加强诉求分级分类管理,通过“感知-收集-响应-监督”税费服务诉求和舆情分析办理闭环机制,进一步压实区、县税务局责任,推动诉求及时解决在当地。建立诉求解决典型案例库,结合重点工作和重要时点,定期开展全量分析和关联分析,预判诉求热点、堵点,提高响应措施的针对性、先导性和时效性,通过形成指导案例实现“处理一件诉求、解决一类诉求”。

2.发挥引领促进作用。抓实“三访三问”工作,按季制定计划,按月抓好落实,领导班子成员带头,结合当期税费政策、年度重点工作、热点诉求问题等关键因素,广泛开展走访调研,鼓励有序深入一线窗口。坚持和发扬新时代“枫桥经验”,力争做到“问题当场解答、诉求当时解决”,不能当场答复或解决的,纳入税费服务诉求办理反馈机制闭环管理,实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响”。

3.加强精准推送优化宣传辅导。优化税费优惠政策精准推送,评估推送效果,开展调查回访,创新推送场景,发挥机制作用,进一步提升宣传辅导实效,切实解决纳税人缴费人申报享受遇到的问题。优化可视答疑服务,将可视答疑拓展到按需开展全量业务直播,通过数据比对等方式,实名归集、分析纳税人缴费人诉求,主动向纳税人缴费人推送邀请,解答热点诉求,实现“一地答疑、多地共享”“一期答疑、产品共用”。开展面向新办纳税人的“开业第一课”活动,精准推送新办纳税人想要了解和需要掌握的政策、指引等宣传辅导产品。聚焦以民营经济为主体的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连续第四年开展“春雨润苗”专项行动,优化面向纳税人缴费人特别是小微经营主体的宣传辅导方式,提高针对性、实效性。

(二)转型赋能,优化征纳互动服务机制

4.推进第一税务所和12366热线职能转型。探索纳税服务科(中心)和第一税务所一体化运营,加强与税费种管理部门的集群服务,建立征纳互动运营中心和运营团队,合理配置岗责人员,建立“辅导办理一体化、流转处理扁平化、税务服务场景化”的服务运营机制。结合征纳互动服务推广和征管事项前移改革,实现第一税务所从以办税缴费为主,向以响应纳税人缴费人个性化诉求、处理复杂办税缴费事项、解决税费争议、满足特殊人员需求为主转型升级。推动12366热线向诉求热点分析、可视答疑演播、宣传产品制作、专业人员培养等方面拓展,有序接入征纳互动服务,增加语音智能功能,实现“全能高效、全时响应、全域互联”。

5.推进“一窗办”。持续优化社保经办缴费、企业开办注销等涉税涉费业务“一厅联办”,有序推进“一窗综办”改革。持续优化不动产登记办税“一窗办理”,为纳税人申报、缴税、获取发票和税票提供更加规范便捷的服务;进一步提升网上办、掌上办服务水平,优化二手房交易税费线上支付方式,实现发票代开网上办。推进涉企不动产登记办税“一件事一次办”,会同自然资源等部门设立企业办事专区或专窗,为企业提供便利高效的登记办税服务。

6.推进“跨域办”。依托征纳互动服务,建立完善收件、办理两地协同联动工作机制,在第一税务所设立“远程虚拟窗口”,运用远程身份核验、音视频交互、资料传递、屏幕共享等技术,探索实现办税事项省内通办、跨省通办,满足特殊事项、特殊群体、特殊情形下纳税人进厅跨区域办理需求。优化自助办税终端布局,升级自助办税终端功能,向税源管理所、园区、商圈、银行和邮政网点等场所延伸部署,方便纳税人缴费人“就近办、便捷办”。充分运用数字化技术,推广试用大企业服务模块;推进大企业跨区域涉税事项协调机制建设,高效率协调解决大企业涉税诉求事项。

7.推进“跨境办”。推进“税路通·渝税通”跨境税费服务品牌建设,持续开发针对跨境纳税人缴费人需求的税收公共知识产品,通过线上线下多种方式推送,提升跨境纳税人缴费人及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经营主体满意度。优化跨境税费缴库退库办理方式,依托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支持跨境全程电子缴退税,提升跨境税费业务办理便利度。优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提升对“走出去”企业的服务水平。

(三)提质增效,构建多跨协同运行机制

8.优化纳税缴费信用评价。以税收大数据为基础,建立“纳税信用账户”,实现纳税信用级别从按年评价到按月预评。开展事前事中事后精准提醒,帮助企业从源头减少失信,失信后及时修复。稳步推进自然人纳税信用建设,归集自然人纳税信用信息,开展自然人纳税信用记录。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下一年度起评分提高1分,连续评为A级的可累积提高(起评分最高不超过100分);对“3A”“5A”“金牌A级”等连续多年被评为A级的纳税人实行分级激励。优化“银税互动”合作机制,加强部门间信用信息共享应用,提高守信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的融资便利性;推动纳税信用查询、纳税信用奖惩等全面融入“渝快办”“信用中国(重庆)”两端。

9.优化涉税专业服务管理。进一步加强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个人的集约化、专业化和实名制管理,推动将区县税务机关所辖涉税专业服务机构集中到一个税源管理分局(科、所),探索将会计师、律师、税务师事务所有序纳入集中监管,鼓励自然人税务代理成立经营主体。建立“双备案”制度,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和服务人员的实名信息,业务信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和被代理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建立“双监管”制度,实行税收监管和税收遵从监管;建立“红黑榜”制度,开发“阳光中介”功能,完善信用评价及其结果应用,推动好中介快速成长、坏中介快速出清。构建税务代理人员识别指标,完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基础信息,加强部门间数据共享,形成监管合力,促进涉税专业服务行业健康发展,更好服务纳税人缴费人。

10.优化第三方评价机制。借助信息化手段和税收大数据优势,在优化交互式调查基础上,探索选取部分指标开展伴随式、无感式调查,多渠道获取纳税人体验感受,提高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聚焦重点改革任务,科学编制年度调查指标体系,多维度展示调查结果,细化责任分解,强化分析应用,以评促改、以改促优,促进税法遵从度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

(四)创新举措,融入数字重庆建设机制

12.加强数字技术运用。积极稳妥推广全国统一规范的电子税务局,助力税费服务智能化升级。应用电子税务局手机端,拓展“掌上办”服务,提升精准推送、智能算税、预填申报便利化水平,更好满足办税缴费个性化需求。借助数字技术手段,依托可信身份体系、电子证照共享、电子化报送等方式,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提高办税效率。积极推广“乐企”平台,为符合条件的集团企业创造条件接入,拓展自用、他用、联用服务试点范围,为企业提供数字化发票开具、交付、使用等服务,推动企业业务、财务、税务融合贯通,促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

13.推进数据互通共享。加强与退役军人、农业农村等部门数据共享,优化系统查询、提示提醒等功能,方便纳税人享受支持创业就业等税费优惠政策。关联不动产交易环节信息和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系统自动预填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采集表,纳税人补充、更正、确认后,即可完成税源信息采集,进一步减轻办税负担;探索利用自然资源等部门交换信息,进一步提升预填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和便捷性。通过与医保部门信息共享比对,建立资助参保困难群众信息库,对未参保困难群众开展精准宣传、精细服务,落实落细资助困难群众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政策。

三、工作要求

(一)提升站位,明确分工。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意义,将方案任务作为年度工作要点,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和担当意识,确保措施落地落细,以实际行动提升纳税人缴费人的满意度和获得感。

(二)健全机制,注重实效。各单位要充分发挥“扁平架构、垂直管理”的体制优势,同向发力、同步推进,形成多跨协同、闭环管理的工作合力;要突出问题导向,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持续改进工作方法;要坚持多措并举,不断夯实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根基,提高工作质效。

(三)总结提炼,跟踪问效。各单位要建立工作台账,定期跟进推进情况和取得成效;畅通沟通渠道,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建议,适时补充、优化、完善工作措施;积累实践案例,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成效经验,并及时上报。

THE END
1.企业如何通过电子税务局修改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信息?可点击【基本信息】,进入基本信息界面,点击【下一步】进入应税明细信息界面,点击【变更】。先根据实际需要填写从价信息,再维护相应的从租信息。生效日期为“变更时间”次月,如纳税人在10月自用房产转为出租,则变更时间应选择:2024年9月,此时为2024年10月起生效。变更完成后系统会生成一条以10月开始的新的税源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nsrxt/11200000000/0500/050011/2024120215022757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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