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7月17日国家税务总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指引(试行)》等三项制度配套文件和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依法行政办发〔2019〕1号2019年7月17日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局内各单位:
附件:
1.1公示依据
1.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1.3公示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各自“三定”方案,参照下列模板,公开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分局、税务所的主要职责、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模板1
一、×××税务局
主要职责:
办公地址:
联系方式:
二、×××税务局稽查局
……
模板2
一、×××县税务局
二、×××县税务局×××分局
1.4公示程序
(1)公示期限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3)信息发布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2.1公示依据
2.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
2.3公示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对本单位持有税务检查证的人员,参照以下模板进行公示。
各级税务机关对本单位没有税务检查证但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参照以下模板进行公开。
2.4公示程序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3.1公示依据
3.2公示途径
3.3公示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公开本单位权力和责任清单。
3.4公示程序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官方网站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4.1公示依据
4.2公示途径
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通过办税服务场所的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4.3公示内容
4.4公示程序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5.1公示依据
5.2公示途径
5.3公示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根据稽查工作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参照下列模板进行公示。
5.4公示程序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公示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6.1公示依据
6.2公示途径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公开。
6.3公示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下列样式,公示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同时公布本省的取消进户执法项目清单。
6.4公示程序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稽查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办税服务场所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传递。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办税服务场所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7.1公示依据
7.2公示途径
通过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以在办税服务场所的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7.3公示内容
涉企保证金的项目名称、设定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返还条件和时限等。
7.4公示程序
8.1公示依据
8.2公示途径
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8.3公示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主动公开《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在办税服务场所重点公开依申请事项业务描述、报送资料、基本流程、办理渠道、办理时限等。
8.4公示程序
纳税服务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传递。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9.1公示依据
9.2公示途径
9.3公示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主动公开国家税务总局编制的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清单,同时公开本省增列的事项。
9.4公示程序
纳税服务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传递。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10.1公示依据
10.2公示途径
10.3公示内容
省市县税务机关主动公开省税务局编制的办税事项“全程网上办”清单。
10.4公示程序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的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11.1公示依据
11.2公示途径
11.3公示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按照已有的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结合工作实际进行公示。
11.4公示程序
政策法规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传递。
12.1公示依据
12.2公示途径
12.3公示内容
作为税务行政执法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12.4公示程序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各级税务机关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应当按规定及时发布。
(2)信息采集发布
各级税务机关分级采集审核税务行政执法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负责采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总局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维护税务总局法规库。
省以下税务机关负责采集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本级规范性文件,并可通过链接或下载税务总局法规库更新包等形式,及时采集更新本级法规库。
13.1公示依据
13.2公示途径
13.3公示内容
13.4公示程序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在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14.1公示依据
14.2公示途径
14.3公示内容
14.4公示程序
纳税服务部门、稽查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传递。
15.1公示依据
15.2公示途径
15.3公示内容
行政相对人申请法律救济的方式、途径、期限等。
15.4公示程序
政策法规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传递。
16.1公示依据
16.2公示途径
各级税务机关在办税场所摆放岗位信息公示牌、申请材料示范文本,并可同时以触摸屏、监督栏等方式公开。
16.3公示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参照下列模板制作岗位信息公示牌并公示。
窗口工作人员工位牌信息
注:公示牌的底色、文字颜色、字体按照国税函〔2009〕524号文件规定设置。
16.4公示程序
公示期限:开始工作时。
17.1公示依据
17.2公示途径
现场出示执法证件,出具执法文书。
17.3公示内容
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执法文书。
17.4公示程序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及其他执法活动时,应当按照规定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文书,并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18.1公示依据
18.2公示途径
口头或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的同时,做好全过程记录。
18.3公示内容
具体执法事项涉及的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18.4公示程序
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及其他执法活动时,应当告知具体执法事项涉及的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并做好记录工作。
19.1公示依据
19.2公示途径
公示地点、范围、形式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19.3公示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下列模板,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开。
19.4公示程序
税源管理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完成传递。
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税源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公告栏公开的,税源管理部门自审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4)公示时长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核定定额的初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长为5个工作日。
20.1公示依据
20.2公示途径
举行听证的场所。
20.3公示内容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听证不公开进行。公开进行的听证,应当允许群众旁听。经听证主持人许可,旁听群众可以发表意见。
21.1公示依据
21.2公示途径
有条件的单位结合电子税务局建设逐步实现办理进度网站查询。
21.3公示内容
非即办事项的办理进度。
22.1公示依据
22.2公示途径
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统一在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并按照“谁产生、谁提供、谁负责”原则,配合同级政府“双公示”工作牵头部门做好行政处罚信用信息在政府门户网站的公示工作。
各级税务机关可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22.3公示内容
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信息按照下列模板予以公开。其中,对个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信息按照“只归集、不公示”的原则进行处理。居民身份证号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示例如下:130105××××××××1101。
注:处罚生效期和截止期针对的特殊行政处罚事项,如停止出口退税权。
22.4公示程序
本公示事项自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作出税务行政一般程序处罚结果的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政府门户网站、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传递。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
(4)信息撤下
行政处罚信息自发布之日起满1年的,可以从信息公示平台上撤下;涉及逃税骗税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发布之日起满3年的,可以从信息公示平台上撤下。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3.1公示依据
23.2公示途径
省以下税务机关通过省税务机关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本级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官方网站设立专栏链接省税务机关官方网站的公布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可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
23.3公示内容
(纳税人识别号)
判决确定的实际责任人的姓名、
性别、证件名称及号码
的财务人员、团伙成员的姓名、
其从业人员信息
税务处理、税务行政处罚等情况
23.4公示程序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案件,应在符合公布标准30日内完成录入审批工作,并在审批通过后次月15日内对外公布。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自公布之日起满3年的,停止公布并从公告栏中撤出。
24.1公示依据
24.2公示途径
24.3公示内容
税务机关将本单位抽查情况概述、查处汇总结果进行公开。
24.4公示程序
稽查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传递。
25.1公示依据
25.2公示途径
25.3公示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模板,将定期定额户核定的定额和应纳税额情况公示。其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居民身份证号的,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示例如下:130105××××××××1101。
25.4公示程序
税源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完成传递。
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在税源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公共场所公示栏公开的,税源管理部门自审核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26.1公示依据
26.2公示途径
按照便于纳税人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探索通过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政务新媒体等途径公开。
26.3公示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模板,将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结果进行公开。其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居民身份证号的,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示例如下:130105××××××××1101。
26.4公示程序
27.1公示依据
27.2公示途径
27.3公示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模板,将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纳税人信息进行公开。
27.4公示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厅,公示本地区上一年度享受安置残疾人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信息。
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传递。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28.1公示依据
28.2公示途径
省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开。
28.3公示内容
省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模板,将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信息进行公开。
28.4公示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通过官方网站公示本地区上一年度所有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
货物和劳务税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管理部门传递。
29.1公示依据
29.2公示途径
29.3公示内容
省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模板,将享受新型墙体材料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信息进行公开。
29.4公示程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应于每年2月底之前,通过官方网站公开享受新型墙体材料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
30.1公示依据
30.2公示途径
30.3公示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模板,将委托代征信息进行公开。
1.代征人为行政、事业、企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公开内容如下:
2.代征人为自然人的,公开内容如下:
30.4公示程序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宣传部门和办税服务场所管理部门传递。
委托代征信息在有效期内(委托代征期)公示。
31.1公示依据
31.2公示途径
31.3公示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模板,将终止委托代征信息进行公开。
31.4公示程序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宣传部门和办税服务场所管理部门传递。
终止委托代征信息的公示时长为3个月。
32.1公示依据
32.2公示途径
主管税务机关在办税服务场所进行公开,可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
32.3公示内容
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下列模板,将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情况进行公开。
32.4公示程序
税务机关应于每个缴费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之内,通过办税服务厅公示本地区上一年度用人单位缴纳残疾人保障金情况。
非税收入管理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向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传递。
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布。
33.1公示依据
33.2公示途径
33.3公示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参照以下模板,将准予行政许可的结果进行公开。其中,居民身份证号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示例如下:130105××××××××1101。
33.4公示程序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发布。
34.1公示依据
34.2公示途径
主管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有条件的单位,可通过政务新媒体、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等途径公开。
34.3公示内容
主管税务机关对非正常户认定信息,按照下列模板予以公开。其中,居民身份证号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示例如下:130105××××××××1101。
(一)纳税人为企业或单位的,公开内容如下:
(二)纳税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公开内容如下:
34.4公示程序
本公示事项自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予以公开。
税源管理部门、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和宣传部门传递。
35.1公示依据
35.2公示途径
35.3公示内容
各级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模板,将纳税信用评定结果为A级纳税人名单进行公开。
35.4公示程序
纳税服务部门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传递。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布。
36.1公示依据
36.2公示途径
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36.3公示内容
市、县税务机关可以按照下列模板,将出口企业分类管理评定结果为一类、四类的出口企业名单进行公开。
36.4公示程序
本公示事项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出口退税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和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传递。
37.1公示依据
37.2公示权限
(一)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二)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三)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37.3公示途径
在办税服务场所公开的,可通过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公开;在新闻媒体公开的,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公开。
37.4公示内容
欠税一经确定,公告机关应当以正式文书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向社会公告。其中,居民身份证号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示例如下:130105××××××××1101。
(一)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示内容如下:
单位:元
(二)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示内容如下:
(三)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示内容如下:
37.5公示程序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自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自半年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欠税的,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政务新媒体的管理部门和宣传部门传递。
38.1公示依据
《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工作规则(试行)》(税总发〔2017〕117号)
38.2公示途径
省税务机关在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公开。
38.3公示内容
省税务机关按照以下模板,对涉税专业服务信息进行公示。
其中,居民身份证号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示例如下:130105××××××××1101。
38.4公示程序
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每月10日前对公布内容进行动态调整。
纳税服务部门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的管理部门传递。
39.1公示依据
39.2公示途径
各级税务机关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机关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本级政府网站、本税务机关网站等公布。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场所或公共场所公告栏等公布。
39.3公示内容
税收个案批复文件(涉及国家秘密除外)
39.4公示程序
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机关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本级政府网站、本税务机关网站等公布的,应当自税收个案批复作出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通过办税服务场所或公共场所公告栏等公布的,应当自税收个案批复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40.1公示依据
40.2公示途径
40.3公示内容
税务机关参照下列模板公开涉企保证金的收取、返还情况。
40.4公示程序
省市税务机关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在门户网站公开本系统上一年涉企保证金收取和返还情况。
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稽查部门自每年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分别向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传递。
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和办税服务场所的管理部门自接收信息之日起10日内发布。
(二)官方网站管理部门、办公厅(室)应当于收到纠错建议的2个工作日内转交执法公示信息产生部门。执法公示信息产生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
(三)执法公示信息产生部门应当将处理结果反馈官方网站管理部门、办公厅(室),由其书面回复建议人。公示信息确有错误的,应当纠正。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根据执法工作需要,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合理配备音像记录设备。
二、音像记录设备分为移动音像记录设备和固定音像记录设备。移动音像记录设备主要包括执法记录仪、录像机、照相机、录音笔等设备;固定音像记录设备主要包括视频监控管理系统等设备。
四、执法记录仪在性能方面应当尽量符合以下要求:
(一)具备能满足日常执法需要的摄像、录音、照相等功能;
(二)具备能存储拍摄日志、图片、视频、音频信息的功能;
(三)具备不可更换的内置存储介质;
(四)具有开机密码功能,防止设备丢失造成音像记录信息外泄;
(五)具有不可删改功能,防止擅自删改音像记录信息;
(六)具有附带专用软件导出功能,记录信息导出后清空记录仪内存,防止随意存储传播音像记录信息。
五、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明确对移动音像记录设备管理的部门,妥善保管、定期检测维护移动音像记录设备,设立移动音像记录设备领用、交还登记台账。
七、执法人员应当按照税务系统执法音像记录事项清单确定的执法事项、环节和记录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八、执法人员可以将执法记录仪佩戴在左肩部或者左胸部,也可手持或固定于有利于录制的位置。对重要凭证、执法环境、执法文书送达等关键信息、重要环节可以手持进行重点记录。其他移动音像记录设备根据现场执法情况进行使用。
九、执法人员在音像记录过程中应当参照《现场执法语言行为指引》规范言行举止,文明执法。
十二、现场执法音像记录过程中,因设备故障、损坏或者电量不足、存储空间不足、天气情况恶劣、现场有关人员阻挠等原因而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继续记录的,事后应当书面说明情况。
1.根据本指引第十、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记录;
2.送达《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查封/扣押适用)》:包括送达情况和纳税人签收情况;
3.制作《现场笔录》;
4.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
5.对纳税人采取扣押或查封措施的全过程;
6.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8.记录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实施扣押、查封时,对有产权证件的动产或者不动产,税务机关可以责令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记录当事人将产权证件交税务机关保管的全过程。
2.核实签收人属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自然人本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的范围;
3.如纳税人拒绝签收的,记录纳税人拒绝签收税务文书的过程;
4.视情况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人员或者其他第三方见证人到场情况;
5.记录将文书留置现场的情况;
通过办税服务厅公告栏、电子显示屏、税源管理部门办公场所公告栏进行公告送达时,还应当记录公告的地点、内容、过程等。
(一)应当进行音像记录的内容:
2.核实签收人属于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的财务负责人、负责收件的人及自然人本人的范围;
4.视情况邀请有关基层组织人员或者其他第三方见证人到场情况。
(二)以下内容除做好文字记录外,可视情况需要,进行音像记录:
1.记录《调取账簿资料清单》由检查人员和被查对象有关人员共同核对后在清单上签名确认情况;
2.记录将一份《调取账簿资料清单》送被查对象情况;
3.记录制作《现场笔录》,签收人在《现场笔录》上签章情况。
根据本指引第十、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记录。
1.记录现场调查或勘验的过程;
2.记录勘验结束时,《现场笔录》《勘验笔录》由勘验人员、在场
2.核查经营场所、设备、人员等情况,包括生产车间、生产设备、生产人员、办公场地等。
1.了解纳税人基本情况的过程;
2.了解纳税人财务制度情况;
3.纳税人近期经营情况:包括合同签订、生产工艺、库存商品等;
4.查看纳税人库房、库存情况。
2.实地核查纳税人在经营地址是否正常经营的情况;
4.如有欠税的,了解纳税人有无可执行财物的情况。
2.账簿、凭证、报表中存在违法、违规或疑问等需要音像记录作为证据的。
1.审查纳税人账簿、凭证核算情况:记录查看账簿、凭证、报表等记录情况;
2.核查经营场所、设备、人员等情况,包括生产车间、生产设备、生产人员、办公场地、库房、库存等。
应当重点记录如下内容:
1.听证的场所、参加人员等事项;
3.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5.记录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的情况;
6.记录听证主持人对本案涉及事实的询问情况、双方辩论情况等。
二十一、省税务机关根据工作实际,按照相对集中、经济高效、安全好用的原则,确定音像记录的存储方式。
二十二、执法人员应当在执法活动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现场执法音像记录导出保存。因设备故障或其他客观原因导致无法导出的,应书面说明原因,并入卷归档。
二十三、各单位应当建立电子或纸质台账,列明音像记录的事项、执法对象、执法人员、执法日期等基本信息。
二十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剪接、删改原始音像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或者传播发布音像记录信息。
二十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工作秘密的音像记录信息,应当按照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二十八、超过存储期限的音像记录资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销毁。
档案类音像记录资料的销毁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税务机关应当建立音像记录资料销毁台账,由经办人、审批人签字确认。
(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1.执法主体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
2.执法主体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依据:
(二)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1.是否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是否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检查;
2.需要调查或检查的,调查或检查是否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是否出示证件,是否出具调查或检查通知书;
3.是否按照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若未执行回避,是否说明理由;
4.是否按规定询问或制作笔录;
5.是否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6.是否按规定听取陈述申辩;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后,是否按规定组织听证;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1.行政相对人是否适格;
2.依法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是否查明事实,情节认定是否清楚;
3.认定违法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
4.违法事实不清,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1.实施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依据;
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引用条、款、项、目是否准确、完整;
3.是否符合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
(五)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1.是否按照规定使用执法文书;
2.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标准;
(1)《税收(规费)违法行为登记表(非稽查适用)》;
(2)《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用途:给予行政相对人采取补救措施的机会和告知救济途径。
(3)《纳税人涉税事项调查表(非稽查适用)》;
用途: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4)《询问(调查)笔录》;
用途:在调查、处理税收违法案件中,税务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证人或有关人员等进行调查询问。
(5)《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及送达回证;
用途: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行政相对人依法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必须查明事实,情节认定清楚依法享有的权利。
(6)《陈述申辩笔录》(或陈述申辩材料)及证明材料;
用途:行政相对人的陈述申辩情况。
(7)《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
用途:承办机构向法制审核机构说明作出相应税务处罚决定的原因及有关情况。
(8)《税收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审查报告(非稽查处罚)》及其附表;
(9)听证申请;
用途:行政相对人提出听证申请。
(10)《听证申请登记表》;
(11)《税务事项通知书(听证受理通知)》及其送达回证;
用途:税务机关已受理听证申请。
(12)《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14)《听证笔录》;
用途:是否记录听证的全部活动情况。
(15)《听证报告》;
用途: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将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报告税务机关负责人。
(16)听证延期申请;
用途: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听证期限。
(17)《听证延期申请登记表》;
(六)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1.执法主体是否为县以上税务机关;
2.执法主体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税收保全措施;
1.是否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2.需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是否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是否出示证件;
4.在限期内发现行政相对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是否责成行政相对人提供纳税担保;
2.在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期限内,行政相对人是否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3.行政相对人是否提供纳税担保;
4.拟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是否已被其他国家机关依法查封,是否为公民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是否属于单价5000元以下的生活用品,是否为该纳税人的财产,是否设定了抵押、质押、担保。
1.实施税收保全措施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依据;
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准确,引用条、款、项、目是否准确、完整;
3.是否无法通过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目的;
4.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冻结存款或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价值的数额是否相当于应纳税款。
(1)《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及其送达回证;
用途:已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缴纳和告知救济途径。
(2)《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及其送达回证;
用途:已责成行政相对人提供纳税担保。
用途:行政相对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
(4)《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5)《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
用途:作出税收保全措施的原因和有关情况。
(6)行政相对人应纳税款信息;
用途:结合行政相对人银行账户信息或资产状况判断有转移、隐匿迹象。
(7)行政相对人银行账户情况;
用途:结合行政相对人应纳税款信息判断有转移、隐匿迹象。
(8)行政相对人资产状况;
(一)强制扣缴
1.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是否超越法定职权,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1)执法主体是否是县以上税务机关;
(2)执法主体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强制扣缴;
(3)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2.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1)需调查核实的,调查核实是否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是否出示证件;
(2)是否按照规定告知行政相对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若未执行回避,是否说明理由;
(3)是否事先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
(4)催告程序是否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依法载明下列事项:
①履行义务的期限;
②履行义务的方式;
③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数额和给付方式;
④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5)是否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是否予以采纳。
3.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
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是否符合法定条件:
(1)行政相对人是否适格;
(2)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是否已采取税收保全措施,且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
(3)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是否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否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是否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
(5)税务行政处罚行政相对人是否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4.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1)实施强制扣缴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依据;
(2)适用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是否正确,引用条、款、项、目是否准确、完整;
(3)是否无法通过其他非强制手段达到目的;
(4)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强制扣缴金额是否相当于应纳税款;
(5)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是否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5.执法文书是否齐备、规范
(1)是否按照规定使用执法文书;
(2)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标准;
①《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及其送达回证;
用途:已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缴纳税款和告知救济途径。
②《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及送达回证;
用途:已催告行政相对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③《责成提供纳税担保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④《纳税担保书》;
用途:纳税担保情况。
⑤《税务行政执法审批表》;
⑥《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送达回证;
用途:行政相对人应纳税款、罚款情况。
⑧《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
用途:作出强制扣缴措施的原因和扣缴数额、账户等情况
(二)拍卖变卖
特殊情况:变卖鲜活、易腐烂变质或者易失效的商品、货物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由县以下税务机关进行
(2)执法主体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拍卖变卖;
(5)是否充分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对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行政相对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是否予以采纳;
(2)行政相对人是否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是否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
(3)行政相对人是否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
(4)行政相对人是否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
(5)重点审核采取拍卖变卖是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①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
②设置纳税担保后,限期期满仍未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
③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处理决定的;
④逾期不按规定履行复议决定的;
⑤逾期不按规定履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
⑥其他经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税款的;
(1)实施拍卖、变卖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依据;
(4)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拍卖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价值是否相当于应纳税款;对价值超过应纳税额且不可分割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无其他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整体扣押、查封、拍卖;
(5)采取拍卖变卖时,是否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2)填写内容是否完整、符合标准;
①《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及送达回证;
用途:已责令行政相对人限期缴纳税款告知救济途径。
⑥《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
用途:作出强制扣缴措施的原因和拍卖变卖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名称、数量、价值等。
2.执法主体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征收决定;
1.是否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征收;
4.是否告知行政相对人拟作出征收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5.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是否依照法定程序和法定时限送达,是否有送达回证。
2.事实与情节认定是否清楚;
3.确定税款金额的证据是否充分。
1.实施行政征收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依据;
3.自由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
2.填写是否内容完整,符合标准;
(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
1.执法主体是否为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
2.执法主体是否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许可;
1.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受理;
3.对延期缴纳税款情况的资料审核时,以行政相对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之日的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为准,核查行政相对人是否符合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若行政相对人因资料不全等原因未能受理的,以后重新提交申请的,需重新提供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时限以重新提交申请之日为准。
1.行政相对人提供资料是否齐全并符合规定;
2.行政相对人是否确实存在法律规定的特殊困难情形;
3.行政相对人是否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1.实施行政许可是否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依据;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或邮寄回执;
用途:税务机关及时受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并有效送达受理文书。
(3)《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用途:税务机关按期及时审批延期缴纳税款。
(4)代理委托书;
(5)《税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清单》;
用途:主管税务机关代办转报接收材料情况。
(6)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
用途:延期原因,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7)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用途: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是否不足缴纳税款。
(8)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用途: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是否不足缴纳税款。
(9)《资产负债表》;
(10)《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
附1:法制审核流程图
附2: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提请表(范本)
附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范本)
执法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必须主动出示税务检查证,告知执法身份方可进行税务执法。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活动时应按规定着装,着装可能有碍执法的除外。
(二)确认执法对象:“您好!请问这里是**公司(纳税人名称)吗?请问您是**(纳税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吗?”
(四)告知执法事项:身份确认后,告知税务行政相对人:根据***规定,现对您单位的***事项***。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我们将对本次税收执法事项进行录音录像,请您配合。”同时向税务行政相对人示意执法记录仪位置。
(五)按规定应当对出示税务检查证进行书面确认的,还应在制作相应执法文书时书面记录亮证的情况。
(一)直接送达
1.执法人员到达送达地点,首先询问:“您好!请问您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收件负责人)***吗?”待其肯定回复后,对其身份进行核实确认。
2.执法人员表明执法身份,按“执法亮证语言行为规范”执行。
3.执法人员将税务文书交给受送达人后告知:“这是根据***(法律规范)第***条规定对***出具的***文书,现送达给您(您公司),请仔细阅读后予以签收,并签字盖章,注明日期。”依照行政处罚法需要宣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向税务行政相对人宣告。
(二)留置送达
1.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代收人、代理人拒绝签收,无法直接送达文书时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执法人员应邀请符合条件的见证人,并按“执法亮证语言行为规范”表明执法身份,说明具体情况:“您好!我们是**税务局(稽查局)执法人员,因**原因,**公司拒绝签收**文书,我们依法邀请您作为见证人,对**文书进行留置送达,您是否同意?”
2.见证人同意后,获取见证人身份证明。执法人员与见证人共同前往送达地点。
3.将税务文书留置在送达地点,说明具体情况:“根据***(法律规范)第***条规定对***出具的***文书,因无法直接送达,现采取留置送达方式,请您见证。”执法人员在送达回证填写见证内容:“税务机关在直接送达税务文书,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特邀请***作见证,将税务文书留置在受送达人处”,并请见证人签字或盖章,注明日期。
(三)公告送达
执法人员在进行公告送达时应予以说明:“我们是**税务局(稽查局)的工作人员**和**共*人,根据***(法律规范)第***条规定对***出具的***(税务文书),因为***原因(同一送达事项的受送达人众多,或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而采取公告送达,现将***于*年*月*日公告在***(地址、具体位置)。”
1.确认约谈对象,应询问:“您好!这里是***税务局(稽查局),请问您是***公司财务负责人***(被约谈人姓名)吗?”
2.待确认约谈对象后表明执法身份,应告知:“我是***税务局(稽查局)工作人员***,负责您公司**税收事项的核实工作。”
4.约谈结束前,询问当事人:“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5.约谈结束后,应告知:“本次约谈已经结束,感谢您的配合。”
按规定对约谈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二)当面约谈
1.需要对纳税人进行书面约谈时,应按规定送达书面约谈通知,按“执法亮证语言行为规范”和“文书送达语言行为规范”执行。
3.约谈结束前,询问当事人:“您还有什么需要补充的吗?”
4.约谈结束时,应告知:“对您的纳税约谈已经结束,这是***文书,请您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
(一)日常检查
1.表明执法身份,按“执法亮证语言行为规范”执行。
2.说明执法事项
(二)调取(退还)账簿
1.调取账簿
(1)执法人员表明身份,按“执法亮证语言行为规范”执行。应告知:
2.退还账簿
执法人员归还账簿资料时,应告知:“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六条规定,我们于*年*月*日调取您公司*年至*年的账簿资料,现予以退还,请对照《调取账簿资料清单》逐项清点,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
(三)询问
1.需要对纳税人进行询问前,应按规定送达《询问通知书》具体按“执法亮证语言行为规范”和“文书送达语言行为规范”执行,并告知法定权利和法定义务。
2.被询问人员按要求接受询问时,应当表明执法身份,具体按“执法亮证语言行为规范”执行。
5.询问结束后应告知:“这是本次《询问(调查)笔录》,请您认真核对笔录,确认是否需要修改。如需修改,请在改动处捺指印;如无异议,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以上笔录我看过,与我说的相符’,逐页签章捺指印。”
(四)调查取证
1.提取证据原件
(1)执法人员根据提取的证据原件准确逐项填写《提取证据专用收据》后告知:“您好!根据***规定,现依法调取****(书证、物证等),这是《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请您核对无误后签字盖章并予以配合。”
(2)对需要归还的证据材料原件,检查结束后应及时归还,并出具《提取证据退还清单》,应告知:“现依法退还调取的证据材料,此清单一式两份,这一份由您公司保存,请您妥善保管”。
2.提取复制证据
执法人员在提取复制证据后告知:“这是***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取的**公司涉案证据材料复制件,请您在复制件上注明‘与原件核对无误,原件存于我处’,并签字盖章。”
执法人员在提取电子数据并打印成纸质资料后告知:“这是***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取的**公司涉案证据材料电子数据打印件,请您在纸质资料上注明‘与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签字盖章。”
执法人员在提取电子数据并以有形载体固定后告知:“这是***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提取的**公司涉案证据材料电子数据并封存,请您在封存包装物上注明‘与原始载体记载的电子数据核对无误’,并签字盖章。”
3.调验空白发票
(1)调取空白发票时,应向被查验对象出具《调验空白发票收据》,并告知:“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现依法调取***空白发票,这是《调验空白发票收据》,请您予以配合,并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
(2)退还空白发票时,向被查验对象出具《调验空白发票退还清单》,应告知:“您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规定,现依法退还***空白发票,这是《调验空白发票退还清单》,请您核对无误后签名盖章并妥善保管。”
4.检查存款账户、储蓄存款
(五)对第三方调查取证
(一)简易处罚
1.行政处罚的税务检查和调查取证行为,按“税务检查语言行为规范”执行。
2.对于需要罚款的,应告知:“我局(所)拟对您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您(单位)对本次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后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并告知:“这是对您本次陈述申辩制作的笔录,请您核对确认是否需要修改。如需修改,请在改动处捺指印;如无异议,请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上述笔录经核对无误’,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捺指印。”
3.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按“文书送达语言行为规范”执行。
(二)一般处罚
2.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
(1)确认被处罚对象身份时,按“执法亮证语言行为规范”执行。
(2)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时,应告知:“我局拟对您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您(单位)对本次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有陈述申辩的权利;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若对您(单位)罚款2000(10000)元以上,您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后3日内向本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现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您单位,请仔细阅读,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盖章。”
(3)听取被处罚对象陈述申辩并同步制作《陈述申辩笔录》。当事人陈述申辩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将陈述申辩笔录交给被处罚对象进行核对,并告知:“这是对您本次陈述申辩制作的笔录,请您核对确认。如需修改,请在改动处捺指印;如无异议,请在尾页结束处写明‘上述笔录经核对无误’字样,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捺指印。”
3.行政处罚的听证行为,按“税务听证语言行为规范”执行。
4.行政处罚文书的送达,按“文书送达语言行为规范”执行。
(一)听证准备
受理部门按规定制作税务**听证通知书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送达当事人,具体按“文书送达语言行为规范”执行。
(二)听证实施
2.听证主持人介绍回避申请情况时,应说明:“按照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对听证主持人申请回避。当事人对听证主持人没有提出回避申请,因此接下来本次听证会由我主持。”
3.如果听证会录音录像,听证主持人应告知:“为监督我们的执法行为,保护您的合法权益,我们对本次听证将进行录音录像。”告知的同时应将录音录像设备所处位置向当事人示意。
4.宣布听证会现场纪律时,听证主持人应告知:“下面请记录员宣读听证会场纪律。”
6.宣读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时,应告知:“下面,请记录员宣读当事人在听证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宣读完毕,听证主持人应询问:“请问当事人,对有关听证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其他听证人员回避?”
7.听证主持人介绍本案案由:“***公司对***事项***,于***日提出听证申请,因此举办此次听证会。”
8.听证主持人介绍听证会的程序时,应说明:“本次听证会分为四个阶段进行:第一个阶段,指控与申辩阶段。由检查人员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及处理意见进行指控,当事人对主要异议问题进行简要答辩。第二个阶段,质证阶段,由检查人员按照证据组出示并宣读证据,当事人对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进行质证,当事人也可以当场提出新的证据。第三个阶段,辩论阶段,由控辩双方对争议焦点进行辩论。第四个阶段,最后陈述阶段,由双方总结自己的主要观点,作最后陈述。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会对本案涉及事实进行询问,以保障控辩双方充分陈述事实,发表意见。”
9.听证主持人介绍进入听证某个阶段时,应提示:“下面进入***阶段。”
10.听证会结束时,听证主持人应告知:“根据规定,记录员已将本次听证会的全部活动记录在案,会后将交由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分别阅读,确定无误后请双方签字盖章,认为有错误的,有权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当事人的意见我们会认真地听取,在全面研究讨论的基础上作出客观公正的决定,除非发现新的违法事实,否则听证不会加重对当事人的处罚。最后,我宣布,本次听证会到此结束。”
(一)税收保全
1.送达税务事项告知书时,应首先表明身份,按“执法亮证语言行为规范”执行。并告知:“根据我局掌握的证据表明,您(单位)存在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现通知您(单位)于**日前缴纳应纳税款**元或提供相应的纳税担保。这是《税务事项通知书》,请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4.解除税收保全时,应告知:“由于您(单位)在实施税收保全的措施期间,缴纳了税款以及滞纳金,我局决定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现向您(单位)送达《解除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请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二)强制执行
1.催告处理。税务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1)按“执法亮证语言行为规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您(单位)催告,请您(单位)按照本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到**税务局缴纳。
(3)交付《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并签字盖章。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您(公司)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申辩。
2.强制扣缴情形
(3)将《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当事人。应说明“您好!请问您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吗?因您(公司)在责令限期缴纳税款的期限内仍未缴纳税款、滞纳金或罚款,且陈述申辩的事实、理由和证据不成立,经批准,已通知您(公司)的存款银行强制扣缴了相应的税款、滞纳金或罚款***元,款项已结清,现向您(公司)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请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按“文书送达语言行为规范”执行。
3.拍卖情形
(2)税务机关实施拍卖查封扣押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应告知:“您好!请问您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吗?我局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拍卖/变卖适用)》和《拍卖(变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给您(公司),请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3)税务机关返还拍卖商品时应向纳税人告知:“您好!请问您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吗?我局现将《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通知书》和《返还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送达给您(公司),请仔细核对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字确认。”
(一)接收
2.来人方式。检举管理部门接受举报时,应说明:“您好!这里是***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请问您要检举什么问题?”
(二)受理
1.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应告知:“您反映的情况,属于我们的受理范围,请留下您的姓名与联系方式,我们将予以登记,待查实后回复您处理结果。我们依法对您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您也可以选择匿名检举。”
2.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应告知:“对不起!您反映的情况,不属于我们的受理范围,您可以到**部门进行反映。”
说明:以上现场执法语言行为指引可以由执法人员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一、设计要求
1.执法记录仪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人机工程的特点,适合于佩戴并便于固定,佩戴方向应可进行调节,垂直方向上下调节角度不低于45度。摄录、录音、照相按键应按单手单键单次操作方式设计。
2.执法记录仪应使用不可更换的内置存储介质。
3.执法记录仪应采用内置电池供电,电池仓的设计应遵循本质安全型设计。
4.执法记录仪质量(外接设备除外)应小于或等于220g。
5.外壳防护等级应符合GB4208-2008中IP56的要求。
6.执法记录仪应随机配备驱动程序。
二、基本功能
1.取景预览:执法记录仪开机后应自动进入取景预览模式。
2.摄录:在取景预览模式下,按下相应键,执法记录仪应自动开始记录视音频信息;按下停止键,执法记录仪应停止记录并且保存记录内容。
3.录音:在取景预览模式下,按下相应键,执法记录仪应自动开始记录音频信息;按下停止键,执法记录仪应停止记录并且保存记录内容。
4.照相:在取景预览模式下,按下照相键,应能拍照。
5.存储:执法记录仪应能存储日志、图片、视频、音频信息。
10.异常报警:执法记录仪应具有电池欠压、存储溢出报警功能,电池欠压报警后电池剩余容量应能保证执法记录正常摄录不少于5分钟,但不超过30分钟。
13.色彩还原:在环境照度不低于800lx条件下,执法记录仪显示及回放画面的颜色不应与被拍摄物颜色有明显的偏色现象。
14.充电:执法记录仪应支持通过随机配备的充电设备(如:专用适配器、车载充电器等)以及执法数据采集设备对电池充电;充电时应有明显的充电及完成状态指示。
15.一键切换:执法记录仪应能在摄录时按下录音键保存当前录像文件后开始录音,在录音时按下摄录键保存当前录音文件后开始摄录。
16.抓拍:执法记录仪在摄录过程中通过按下照相键应能抓拍与视频分辨率相同的照片,但不应影响正常的摄录。
17.视频恢复功能:在摄录过程中忽然断电,当前录制的视频不损坏、不丢失。
18.信息上传与下载/接收:执法记录仪应能上传、下载/接收数据信息。
19.重点文件标记:执法记录仪在摄录过程中应能通过一键操作的方式对重点文件进行标记,标记的文件应能在管理平台中进行检索,并可与其他文件进行区分。
20.省电模式:执法记录仪可具有省电模式,开机后可自动或通过人工方式进入省电状态,按下任意键应能进入取景预览模式。
三、性能指标
1.显示屏:执法记录仪应具有彩色显示屏,显示屏对角线尺寸应大于或等于3.81厘米。
2.显示屏亮度:执法记录仪应能在回放模式显示全场白测试信号,显示全场白测试信号时的最大亮度应大于或等于250cd/平方米。
4.视频性能:视频分辨率大于或等于1920*1080、视频帧率大于或等于25帧/S、视频分辨力大于或等于800线。
5.照片分辨力:执法记录仪拍摄的照片分辨力应大于或等于800线。
6.存储格式:执法记录仪照片、音频、视音频文件应采用便于传射、压缩、编译、转换的格式,视音频文件应易于压缩转化为流媒体文件,照片应支持以JPEG等常用图片格式保存。
11.开/关机键:执法记录仪应具有独立的开/关机键,关机键应具有防误操作功能。
13.标识:执法记录仪外表面上应有税徽图案、产品编码等标识,便于识别。
14.安全性:执法记录仪要防过热,应符合GB16796-2009中5.6的要求;具有充电器接口垫执法记录仪泄露电流应符合GBB16796-2009中5.4.6的要求;可靠性应符合GBT9813-2000中4.9的要求;具有加密功能,防止设备丢失造成音像记录信息外泄。
15.执法记录仪的音频采样频率不应低于16KHz,码率不应低于32kbps,支持单声道或双声道。
16.执法记录仪的硬件接口采用USBMiniB型接口或USBMicroB型接口,数据通讯协议应采用USB2.0或者以上,实际传输速率不应低于40Mbps。
17.支持4G全网通,支持视频流实时回传、支持音频流双向传输功能(即实时对讲)。
18.支持VPN拨号功能。
四、接口要求
2.执法记录仪驱动程序要求:执法记录仪生产厂商应同时提供主流操作系统的驱动程序,且驱动程序运行稳定。
五、可选扩展功能
1.夜视功能:在开启夜视功能后,有效拍摄距离应不低于3米,有效拍摄距离处应能看清人物面部特征,具有红外补光功能的设备,红外补光范围在3米处应覆盖摄录画面70%以上面积。
2.无线传输:执法记录仪可通过无线通信方式以文件或流的形式传输数据。
4.卫星定位:执法记录仪可接受卫星数据并提供定位信息。
5.可以支持WIFI功能。
6.可以支持远程求援功能。
7.激光定位。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约谈室建设,切实提高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质量和水平,提升纳税人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构建和谐税收环境,根据《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性能适度、安全稳定、适量够用的原则,制定税务系统约谈室建设参考标准,供各地参照。
一、场所设置
约谈室场所选择应能满足约谈、询问等必需的软硬件环境、网络环境、办公环境。
约谈室应采用隔音、吸音技术进行装修处理,避免室外噪音进入室内,保证录音效果的清晰度和保真度。
约谈室为达到成像效果与约谈照明需要,灯具选择、安装位置要合理,避免出现炫光和落差大的阴影区。
二、标识设置
(一)外部标识
在约谈室的门口设置明显的场所标识。
1.名称。约谈室标识名称包括普通样式和少数民族样式两种类型。
普通样式由中英文两种文字组成,少数民族样式由少数民族文字和中文两种文字组成。文字标准如下:
(1)中文。标准字为“约谈室”,字体为方正大黑简体。建设多个约谈室的,可以编号为“第×约谈室”。
(2)英文。标准字为“INTERVIEWROOM”,字体为TIMESNEWROMAN。
(3)少数民族文字。限于少数民族地区使用。其标准字为“约谈室”的少数民族文字译文,字体由少数民族地区决定。
2.颜色。
(1)底色。标识底色为古蓝色:pantone2945c。
(2)图案色。标识中,税徽的红色填充色为pantone1795c,黄色填充色为pantoneyellowc。
(3)文字色。标识名称文字色为pantone白色。
3.外部标识可以选择横向或竖向标识。
(1)约谈室原则上应选用横向标识。横向标识位于约谈(询问)室正门上方醒目位置。规格为:25×125(单位:宽cm×长cm)
(2)竖向标识。因客观原因确实无法应用横向标识的约谈室,可选用竖向标识。竖向标识位于约谈(询问)室正门侧方。规格为:80×20、160×40(单位:高cm×宽cm)2种规格各地可结合实际,根据规格标准选择套用;如规格标准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可据实确定个性化规格标识。
4.标识材质、制作工艺及要求。
根据全国气候、温度、湿度等自然条件和实际状况,本着美观耐用、成本节约、便于维护的原则,约谈室标识材质选用铝合金底板;标识制作工艺为氟碳静电粉末喷图加丝印字制作。
(二)内部标识
在约谈室内设置规范标识。
1.桌牌、提示牌。
约谈室办公桌应摆放约谈人、记录人、被约谈人的桌牌;在办公桌醒目位置应摆放“您已在全程录音录像区”提示牌。
2.背景墙。
约谈室的背景墙等大型标识应统一采用“税徽+严格规范公正文明”的样式(见下图)。
(4)标识规格可由各地根据各约谈室的实际因地制宜确定。
约谈室内的墙壁上应分别悬挂以纳税人权利和纳税人义务为内容的宣传牌。
三、设备配置
约谈室要配备视听监控同步录音录像设备,对约谈、询问过程进行全程实时录音、录像。约谈室硬件设备所有的信号传输采用内网网络传递,保障数据安全。
附件:罚款数额较大或经过听证程序的税务行政处罚法制审核人员意见表
附件:税收保全措施法制审核人员意见表
附件:税收强制执行(拍卖、变卖)法制审核人员意见表
附件: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强制扣缴)法制审核人员意见表
附件:税款数额较大的税务行政征收决定法制审核人员意见表
附件:对数额较大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核准法制审核人员意见表
1.什么是三项制度?推行三项制度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统称。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三个关键环节,通过采用主动公开的办法、全过程记录的手段、法制审核的措施,让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使执法行为被记录、看得见、可回溯,让每一起重大执法决定接受合法性审查,能够进一步推进税务执法透明、规范、合法、公正,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具有基础性、整体性、突破性作用,对行政相对人、执法人员和税务机关均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行政相对人而言,有利于进一步保障其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对于执法人员而言,有利于保障其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有效防范执法风险;对于税务机关而言,有利于优化执法方式,强化执法质量,提升税收治理能力,营造更加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公平高效的法治环境。
2.在哪些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三项制度?
答:主要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行为中推行三项制度。
3.推行三项制度的依据是什么?
4.为什么说三项制度是推进法治税务建设的主抓手?
5.税务系统三项制度实施体系包括哪些内容?
答:税务系统三项制度以方案、实施办法、工作指引、模板范本等不断深入、层层细化的方式规范三项制度运行,形成“1+3+N”的制度实施体系。
答:在“1+3+N”的制度体系中,“1”和“3”是必须按照要求落实执行的,其余“N”的部分数量最大,是供各地参考的。具体来说,实施办法是具体执行三项制度的遵循,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办法中的规定推行三项制度,进一步规范执法;清单是开展三项制度的基本事项,凡清单中列明的执法事项,应当按照三项制度的要求实施;指引及其余“N”的部分是三项制度具体操作的引导或说明。
8.部分税务人员认为推行三项制度就是法规部门的工作,与其他部门关系不大。这种认识对吗?
9.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有没有考虑地域的不平衡问题?
10.市县税务机关需要增加公示、音像记录、法制审核事项时应当如何处理?
答:三项制度各自实施办法中均明确各省税务机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增加事项。
11.三项制度的推行会不会给税务人员增加工作量?
答:一是党中央、国务院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等文件中对推行三项制度作出了统一部署,税务机关作为重要执法机关应当积极贯彻落实;二是当前我们将三项制度作为打造新型税务执法质量控制体系的主抓手,通过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来促进税务执法透明化、规范化、法治化,优化执法方式,提高执法质量;三是少数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执法任意、任性的问题还不同程度地存在,三项制度是治疗执法任性的一剂良药。
13.三项制度全面实施后,涉及原有的业务规范、工作流程与三项制度配套文件不一致的,是否完全按照三项制度的要求执行
答:不完全是。凡是现有制度规定、工作事项、业务流程、表证单书、信息系统等基本上符合和适应“三项制度”要求的,应当继续保留和使用,并按照便捷高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改进和完善。三项制度是一项基础性工作,主要是优化现有工作模式和业务规范,而不是改变现有的管理模式。
14.税务行政执法公示是什么?
答:税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税务机关在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环节,依法及时主动向行政相对人和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
15.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信息化如何实现?
答: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信息化是税收执法信息化的组成部分,是以金税三期系统为支撑,融入“三项制度”工作要求,在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集中发布公示信息。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信息化旨在逐步实现从金税三期系统自动抓取有关执法公示信息,自动推送至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平台;逐步实现将金税三期系统业务节点信息推送至电子税务局,提供执法进度信息网上即时查询;实现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与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互联互通,多渠道、多形式、及时准确向社会公开税务执法信息。
16.执法公示都有哪些途径?事项清单中列出的途径是否都要求必须使用?
答:税务机关执法信息公示途径主要有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场所、政务新媒体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如无特殊规定,可以根据公示对象、内容等选择适当途径进行公示,不是都必须使用。
没有官方网站的县税务机关,如需在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的,可以在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上进行公示。17.什么是政务新媒体?
18.是不是清单内的所有执法信息都必须公开?
答:清单内的信息原则上都要公开,但是如果涉及到以下几类不得公开:(1)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税务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可以公开;(2)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3)其他依法不得公开的。
19.除清单内规定的公开事项外,其他执法信息是不是都不需要公开?
答:除明确不予公开的执法信息外,各省税务机关可以结合工作实际增加公开事项并主动公开。
20.执法公示信息如何进行保密审查?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工作秘密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对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涉税信息进行工作秘密审查。
保密审查应当做到一事一审。
21.谁采集执法公示信息?
答:按照“谁产生、谁采集、谁负责”的原则,执法公示信息由其产生部门及时采集、更新,对信息的准确性、完整性负责。例如,欠税企业名单由征管和科技发展部门采集汇总,A级纳税人名单由纳税服务部门采集汇总。
随着行政执法公示信息化的推进,将逐步实现从金税三期系统自动抓取有关执法公示信息,自动推送至税务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22.谁发布执法公示信息?
发布渠道不属于税务机关管理的,由税务机关内部对应的联系部门负责联系发布。
23.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未建成前,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哪些渠道公示执法信息?
答:执法信息公示平台未建成前,税务机关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办税服务厅的公示栏、电子显示屏或触摸屏等公开执法信息。有条件的单位,还可以探索运用政务新媒体公开执法信息。
24.不同执法公示信息的发布期限都是20日吗?
25.如何确定税务行政一般处罚结果的公示期限?
答:“税务行政一般处罚结果”公示事项自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6.欠税信息如何由税务机关公示?
答: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公示欠税信息:
(1)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由县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2)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3)对走逃、失踪的纳税户以及其他经税务机关查无下落的纳税人欠税的,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公告。
27.在什么情况下税务机关应当将执法公示信息撤下?
28.公示一定时长后可以撤下的行政执法信息有哪些?
答:符合以下情形的可以从信息公示平台上撤下:
(一)行政处罚信息自发布之日起满1年的;涉及逃税骗税等严重失信行为的行政处罚信息自发布之日起满3年的。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9.发现公开的税收执法信息不准确怎么办?
答:税务机关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并按照公示信息采集、发布、更新的程序规定重新发布。
30.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结果在哪里公示?
答:定期定额户税款核定结果公示地点、范围、形式按照便于定期定额户及社会各界了解、监督的原则,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建议各单位充分考量本地实际情况,谨慎选择公示途径。
31.执法公示中涉及自然人身份证号码的要全部公示吗?
答:执法公示中,自然人身份证号码属于需处理后公开范围。确需公开的,要隐去出生年、月、日号码段,示例如下:130105××××××××1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为居民身份证号的,参照上述办法执行。
32.税务机关执法公示与信用公示的区别?
答:税务机关行政执法信息公示的出发点是为了监督和规范税务执法部门的执法行为,而不是为了惩戒行政相对人。
信用公示是基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需求,附带惩戒性质,将失信信息向社会公众公示。
33.税务系统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与目前各地政府建设的各类公示平台能够实现互联互通吗?
答:虽然目前还没有,但按照国务院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会积极推动与政府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的互联互通。在确保信息安全的前提下,各地在推行过程中也可探索好的互联互通方式。
34.同一个公示事项的“公示期限”与“公示时长”有什么区别?
35.行政执法公示工作与已经持续多年的“双公示”工作有什么区别与联系?
答:行政执法公示的范围比“双公示”要广,要求比“双公示”要多。
36.要求公示的项目如行政处罚结果等信息数据量比较大,人工录入工作量大,总局将来建设的统一“执法信息公示平台”能解决这一问题吗?
答:试点阶段部分单位建设的信息系统已经实现了公示信息从征管系统自动抓取并发布的功能。未来税务总局建设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也将用信息化手段最大程度地实现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智能化,减轻工作负担。
37.办税服务厅的劳务派遣人员没有税务执法资格,也不在“公示事项清单”中,那么这部分人员的信息是否还需要进行公示?
答:劳务派遣人员虽不是执法人员,但作为工作人员,其信息按现行要求在办税服务厅进行公示。
38.公开执法流程时是否只需要公开依申请事项的办理流程?
答:不是。按照公示清单要求,应当公示全部的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包括依职权事项。
39.税务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什么?
答:税务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税务机关采用文字、音像记录的形式,对税务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实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的活动。
40.税务执法全过程记录是否就是音像记录?
答:不是。税务执法记录方式分为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税务机关执法应以文字记录为主、以音像记录为辅,遵循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的原则进行全过程记录。
41.为什么要强调“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
答:税务系统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文字记录为主、音像记录为辅,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一是由税务机关执法的特点决定的,有别于公安、城管等现场执法情形较多的部门,税务机关执法更多地有赖于对账册账簿、书面凭证的分析完成调查取证查明事实;二是文字记录有比较好的基础,较为完备,音像记录只是在执法关键环节起到补充记录的作用;三是目前全国税务机关使用的金税三期系统已经形成了以文字形式记录执法过程的特点和优势;四是过分强调音像记录,会造成音像记录和存储设备的浪费,也会给信息系统带来比较大而且不必要的存储和传输压力。
42.文字记录不是新事物,在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中还能做些什么?
答:税务系统虽然在文字记录工作中已有比较好的基础,但应当围绕“三项制度”的要求,树立问题导向,针对现有执法文书体例和填写中存在的问题,完善文书体系,制作文书范本,为执法人员规范文书记录提供更有力的指导。税务总局要参照全国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结合税务执法实际,完善统一适用的税务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制作执法文书范本,研究制定税务执法规范用语;省税务机关可以制作说理式文书模板,推行说理式执法,探索基于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税务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机制,减少纳税人纸质文书报送。执法人员要按照税务总局制作的统一的税务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参照税务总局制作的执法文书范本、现场执法语言行为指引和各省税务机关结合实际制作的各类文书模板进行规范的文字记录。
44.执法音像记录就是用执法记录仪记录吗?
答:不是。音像记录,是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记录设备,以音频、视频、图片等形式,对税务执法活动进行记录。在个别情况下手机也可以成为音像记录设备,执法记录仪记录只是音像记录方式之一。
45.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增加音像记录事项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答:省及省以下税务机关应当充分考虑音像记录的必要性、适当性和实效性,研究增加音像记录事项。所谓必要性,要结合本地区执法实际,紧紧抓住“容易引发争议”这个关键点增加音像记录事项,避免一哄而上;所谓适当性,要考虑基层执法人员工作量的大小,针对不同的事项确定照相或者录像等记录方式,并区分记录的重点,避免对所有事项不分轻重一律要求照相、录像或者全程录像;所谓实效性,要发挥音像记录对提高执法规范化水平和纳税人遵从度、满意度具有整体性、突破性作用,细化执法事项采集项目,提高记录效率,突出工作实效。
46.执法音像记录都必须全程音像记录吗?
答:不是。对纳入音像记录范围的执法事项,在做好文字记录的同时要按照有关规定通过音像的方式记录执法过程。对每个执法事项音像记录的要求和方式不同,如清单明确对查封扣押事项要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非正常户认定等事项通过照相或录像的方式进行记录,不要求全程录音录像。因此,执法音像记录是记录执法过程中的重要环节和重要节点,并非所有事项都要全程无间断的记录。
47.遇到纳税人拒绝执法人员进行音像记录时怎么应对?
答:执法人员应当对纳税人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宣传、解释和说明:一是税务机关调查违法案件,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录音录像;其他执法活动的音像记录根据国务院、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二是音像记录是为了更加全面地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有效规范监督税务人员执法活动,争取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三是对执法活动中形成的音像记录,税务机关是严格保密的。
如果纳税人坚持拒绝音像记录的,执法人员应当将纳税人拒绝音像记录的情况进行语音说明,并参照音像记录工作指引中关于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记录的情况进行处理。
48.音像记录已经记录了执法亮证过程,是否还需要在执法文书中记录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
答:执法音像记录是税务执法的一种新的手段,是优化税务执法方式的重要内容,在推行过程中与原有的执法方式相比对执法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会增加一定的记录工作量,但执法人员应当看到执法音像记录直观有力的证据作用、规范执法的监督作用、依法履职的保障作用,端正心态,积极落实音像记录工作要求。音像记录事项清单中规定的音像记录事项仅为容易引发争议执法事项和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不会大量增加执法人员工作量。
50.采集的执法音像记录信息如何储存、传输和调用?
答:由于各省经济发展水平、网络状况、执法需求等不尽一致,省税务机关要按照相对集中、经济高效、安全好用的原则,确定音像记录的存储方式,按照税务总局确定的接口方案与金税三期系统对接,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对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一户式”集中归档,实现音像记录信息的安全存储、快速传输、便捷调用。
51.执法音像记录仅仅是在发生执法争议后才会调用吗?
52.音像记录仅仅是为了规范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吗?
答:不是。推行音像记录是税务机关优化执法方式的重要内容,既规范执法行为又保护纳税人权益,对执法人员和纳税人权益都有保障作用。
从纳税人角度而言,在现场检查、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执法过程中,推行音像记录可以提高执法的严肃性、规范性,更好地保障纳税人的知情权、监督权、陈述申辩权等各项权益,提升执法文明度,增强纳税人获得感;对执法人员而言,推行音像记录能够促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自觉约束自身言行,履行法定程序,接受纳税人和社会监督,防止执法随意、执法粗暴、执法不作为,能够有效应对可能产生的社会舆论问题,保护执法人员,降低执法风险。
54.音像记录最低存储期限6个月基于哪些考虑?
55.音像记录最低存储期限是不是从音像记录制作完成之日开始计算?
答:不是。音像记录最低存储期限的起算期应当自行政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税务机关行政执法决定之日起计算,不是从音像记录制作完成之日开始计算。之所以这么规定,主要是为了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相衔接,以便为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活动中提供更加全面的证据。
56.“一户式”集中归档的内涵是什么?
57.音像记录作为执法证据使用时有哪些要求?
58.全程音像记录的起止点应当如何把握?
答:对查封扣押等现场执法活动进行全程音像记录的,应当自到达执法现场开展执法活动时开始记录,至执法活动完成时结束记录。
59.音像记录存储如何分类?有何特殊要求?
答:根据税收执法过程和结果是否容易引发执法争议,我们将音像记录的存储类别分为档案类和非档案类。
非档案类是指当事人对本次执法活动予以配合、执法过程中征纳双方未发生争议的音像记录存储类别,主要用于监督执法行为、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保管期限不少于6个月。
60.执法音像记录涉及的有关当事人是否可以申请调阅音像记录?
61.所有执法记录仪等记录设备是否必须集中到税务机关的一个内设机构进行保管?
答:不是。考虑到机构改革后,不少税务分局、税务所办公场所设在偏远的乡镇,与县级税务机关距离较远,而税务分局、税务所日常工作又需要使用执法记录设备,我们不建议指定税务机关内部某个机构,如法制部门、征管部门、信息化建设部门等管理本单位所有的音像记录设备,可以考虑由使用部门对移动音像记录设备实施集中管理。
63.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开展执法活动时,能否使用方言录制?
64.设立税务约谈(询问)室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设立税务约谈(询问)室,通过提供专业化、标准化的固定场所,促进税务约谈(询问)更加规范、更加高效。省以下税务机关设立税务约谈(询问)室,配备固定音像记录设备,用于税务询问、约谈等行政执法活动。
答:不是。税务约谈(询问)室是应安装同步音像记录设备,用于税务约谈、稽查询问等税收执法事项的专用工作场所。具体建设各地可参照《税务系统约谈(询问)室建设参考标准》。
答:税务约谈室的建设参考标准属于“三项制度”体系中N的部分,为各地建设约谈室时提供一个参考标准。各地应当按照工作必需、厉行节约的原则,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税务执法具体情况,合理建设约谈室,防止盲目建设而导致浪费或性能不达标。询问室的建设按税务总局稽查局的要求执行。
67.税务约谈(询问)室是不是仅用于纳税约谈、税务询问?
答:不是。税务约谈(询问)室用途不限于对纳税人、缴费人开展约谈、询问等执法活动,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用于信访接待、投诉检举等其他活动,充分发挥约谈(询问)室作用,避免资源浪费。
68.是不是所有在税务约谈(询问)室开展的活动都要全程录音录像?
答:不是。并非在税务约谈(询问)室进行的税务执法活动都要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对容易引发执法争议、税收执法风险较高的事项进行约谈、询问时,可以开启同步录音录像设备进行全程摄录。
69.对现场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是否必须在两名执法人员执法的基础上增加第三人专门拍摄、记录执法过程?
70.什么是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答: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各级税务机关作出重大执法决定之前,由本机关法制审核机构对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核的活动。税务稽查案件审理、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属于法制审核。
71.谁来具体负责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
答:县以上税务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稽查局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制审核工作并制作法制审核意见;对稽查案件实施集中审理的地区,市税务局稽查局审理部门同时负责同级跨区域稽查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税务分局、税务所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由县税务机关负责审核。
72.税务所是否有需要提交法制审核的重大执法决定?
73.法制审核和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的关系?
74.稽查审理部门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职责是什么?
答:根据《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实施办法(试行)》第四条,稽查局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法制审核工作。稽查局审理部门的法制审核职责应当包括日常审理工作,以及由稽查局实施的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强制执行等。
75.如何解决基层单位法制审核力量不足的问题?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一是要加大法律专业人员招录力度,并优先配备到法制审核岗位;二是要结合工作实际,强化法制队伍建设,尽量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加快推动法律专业人才归位;三是统筹使用本省税务系统的公职律师、法律顾问。
76.如何充分发挥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
77.是否公职律师、法律顾问审核就是法制审核?
答:不是,法制审核的主体是法制审核机构。法制审核机构可以将法制审核任务分配给公职律师、法律顾问,由其出具法律意见作为个人意见,供法制机构参考。《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必须以法制审核机构名义出具,反馈给承办部门。
78.各省税务机关在增加法制审核事项时应当如何把握?
答:应当充分把握方案所确定的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情况疑难复杂或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原则,围绕既要突出重点发挥质效,又要问题导向量力而行;既要规范执法行为减少执法风险,又要兼顾基层法制审核工作承受能力。
79.省以下税务机关需要增加法制审核事项应当如何处理?
80.法制审核是否审核合理性?
答:法制审核主要审核合法性,但对合理性也有涉及,主要集中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是否适当方面。
81.提请法制审核有时限要求吗?法制审核有时限要求吗?
法制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审核意见;情况复杂的,经法制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2个工作日。
承办机构和审核机构应当树立大局意识和整体意识,提前做好沟通交流,确保具体事项的总体办理时限不超过法定时限。
82.法制审核中发现税收违法行为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应当提出什么样的法制审核意见?
答:对于税收保全措施,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含:①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还需说明责令限期缴纳情况、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情况;②拟冻结存款(包括所有数额、账户等)或拟扣押、查封财产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所在场所、数量、价值、权属等)。
对于税收强制执行,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包含:①催告情况以及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情况;②拟扣缴存款(包括所有数额、账户等)或拟扣押、查封、拍卖财产具体情况(包括名称、所在场所、数量、价值、权属等)。
85.经过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如果出现问题,应当如何划分责任?
答:由于法制审核机构对于送审材料和执法事实等内容的真实性等无法核实,也缺乏相应能力进行核实和确认。因此,税务执法承办机构应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机构根据承办部门提交的材料进行法制审核,属于书面审理,法制机构对审核意见负责。
86.法制审核是否是作出重大执法决定的必经程序?
答:是必经程序。税务机关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重大执法决定。
87.如果承办部门不同意法制审核意见怎么办?
答:承办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报送法制审核;对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应与法制审核机构进行沟通,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由承办机构提请其分管局领导专题协商研究;协商研究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报请主要负责人决定。
答:法制审核异议协调机制的建立主要考虑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落实未经法制审核或审核不通过,不得做出重大执法决定的精神;二是专题协商研究的程序简便,效率较高,充分尊重分管领导权责统一的要求,有利于高效协调解决法制审核机构和承办机构的意见不一致的问题;三是体现行政首长负责制要求。
89.法制审核资料由谁来归档?
90.如何提高法制审核人员业务水平?
答:健全执法人员和法制审核人员岗前培训和岗位培训制度,定期开展法律知识和税收知识培训;同时,鼓励和支持审核人员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考试,提高审核人员的业务素养。
91.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否包括行政管理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答:不包括。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对重大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行政许可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是执法程序的中间环节,不包括行政管理事项的合法性审查。
92.领导交办的对采购合同、劳动合同等审核把关属于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吗?
答:签订采购合同、劳动合同等不属于重大执法决定,属于行政管理事项,应当适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程序。
93.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意见表和指引中列举出来的文书是否必须全部提交?
答:不是。应当根据具体执法事项的日常征管要求判断适用。法制审核人员意见表和指引中,对文书适用的例外情形进行了备注。
94.法制审核事项清单中的“税款数额较大的税务行政征收决定”是否包括税款数额较大的所有税务行政征收?
答:不是。此处的税务行政征收主要是指纳税人日常申报、补充申报以及纳税评估后自行申报产生的税款征收等行为以外的由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缴纳税款的各种征收行为,包括税款追征、追缴、征收等行为,比如通知纳税人作进项税额转出而产生的税款征收行为。
95.法制审核事项清单、法制审核指引、法制审核人员意见表如何应用?
96.承办机构应当提交哪些材料进行法制审核?
答:法制审核事项清单只列举了承办机构需要提交的主要材料。每一个执法事项可能涉及到的全部材料,在法制审核人员意见表的“文书规范”中完整列示,并对个别文书的特殊适用情形予以备注。
97.开展具体事项的法制审核时,对法制审核人员的数量有要求吗?
答:法制审核可以由1名审核人员进行审核,也可以由多名审核人员同时审核,各自出具《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人员意见表》,最终由法制审核机构负责人综合各位审核人员的意见,以法制机构的名义向承办机构出具法制审核意见书。
98.经过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程序的税务行政执法决定,文件归档后,行政相对人是否有权查阅?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则,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组织、公民调取证据。诉讼过程中,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外围证据不能充分证明涉诉政府信息属于免于公开的信息,就可以要求被告提供该文件进行审查。
99.省以下税务机关明确重大执法决定审核事项标准后,是否需要对外公开?
答:省以下税务机关明确的法制审核事项标准,不需要以税收规范性文件形式对外公开。
100.外聘法律顾问能否参与法制审核工作?
答: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是否吸纳外聘法律顾问参与法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