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行业发放农民工工资的实践中,农民工工资如何纳税管理如何进行纳税方案设计,才可以规避纳税风险基于建筑行业中的个税税收政策规定,肖太寿博士结合实践调研情况,提出建筑行业农民工个税的以下三种纳税管理及其规避税收风险的纳税方案设计:
一是建筑行业项目作业人员(包括农民工)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方法的纳税方案设计;
二是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农民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情况下的全员全额申报农民工个税的纳税筹划方案设计;
三是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与班组长签订专业作业劳务分包合同农民工和班组长的个人所得税的纳税方案设计。
(一)适用的条件
工程项目所在地税务主管部门对施工项目经营收入或不含增值税的项目开票金额的一定比例,例如广东省、江苏省规定是0.4%,浙江省规定是0.5%,青岛市规定0.5%,湖北省规定0.5%,深圳市规定0.2%,新疆规定1%、重庆规定1%,湖南省规定0.4-1%,核定征收工程项目部作业人员: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包括农民工)的个人所得税。
(二)纳税申报管理的税法依据
1、项目部农民工个税的纳税地点:工程项目部所在地的税务主管部门。
2、工程项目所在地和机构所在地税务局不得重复征收农民工个税。
(三)纳税申报管理策略
1、第一步: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必须在工程所在地税务局索取税务局开具的一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特别提醒: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完税证明”上的第二列“税种”栏填写“个人所得税”,第三列“品目名称”栏填写“工资薪金所得”字样,而不是填写“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字样。具体的格式范本如下:
3、第三步:建筑企业、劳务公司将农民工、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工资和按照项目部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直接通过“合同履约成本——工程施工——项目部人工费用”科目进行会计核算,不通过“应付职工薪酬——项目部人员工资”科目核算。这样可以节约未来的残保基金和工会经费。
4、第四步:建筑企业或劳务公司在每年的5月31日之前进行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必须按照项目部经营收入的一定比例核定征收的个人所得税进行纳税调增补缴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