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征税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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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问题

3、哪些行业、哪类纳税人不宜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通过调查和近几年实绩,从行业来看,一般大中型国有企业、粮食收储行业,实行自开票纳税人认定的货物运输业不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从类型来看,一般纳税人不宜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小规模纳税人和商品零售业、零星加工制造以及建筑、房地产开发业、小型采掘行业适宜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4、哪类纳税人适合定率征收,哪类纳税人适合定额征收;我们认为对设置帐簿或收入、成本能够查实的纳税人,采用定率征收方式比较适宜。对未设置帐簿或虽设置账簿但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以及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纳税人,适宜采用定额核定的方式。

二、关于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确定问题

1、各地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的实际执行标准;我市统一执行滁地税[2005]110号文件规定的应税所得率。

3、如何进行应税所得率的行业分类和细化行业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的细化必须根据行业、地点、企业规模和是否在本地具有垄断地位来进行。我们认为总局可以制定相应的幅度,具体标准可以由县一级税务机关在针对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的基础上进行调查测算后实施。行业分类可以参照国家统计局对国民经济分类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来进行。

4、如何确定兼营多种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的应税所得率对兼营多种行业不能分开核算的,可以以主业为准进行核定,主业的营业(销售)收入必须超过50%;对按要求分别核算的,可以对照不同行业的标准进行界定。

三、关于核定征收方式鉴定问题

1、如何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程序和时限问题可以采用纳税人申报,主管税务机关调查评估,县以上税务机关审批的程序,放在每年的五月至六月进行。2核定征收方式如何与所得税管理(纳税评估、汇算清缴、日常检查、专项检查和税务稽查等)有效衔接;对采用核定征收方式的企业,应该分类管理。对没建帐的,可以通过稽查选案的办法,加大稽查力度,促进其建帐建制;对已经设置帐并进行核算的,可以在汇算清缴的基础上,开展纳税评估和日常检查。3如何细化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具体方式(定率或定额);对收入、成本费用通过调整后能够查实的,可以采用定率征收的方式;对未设立帐簿或发生纳税义务经税务机关责令申报仍拒不申报或申报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可以采用定额核定的办法。

四、关于应纳税额和应税所得率确定与调整问题

1、税基如何确定所谓税基,就是税务机关据以计算征收税款的依据。在实行核定征收的过程中,核定的税基越接近于纳税人实际生产、经营成果,也越有利于税收政策的贯彻执行。对收入、成本费用能够查实的纳税人,可以收入或成本费用,参加核定应税所得率进行确定;对无法查实的,可根据当地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利润情况进行确实

40号公告参照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顺序来制定规定,包括搬迁收入的确定、搬迁费用的范围、搬迁资产的税务处理、搬迁所得额的确认与处理以及征收管理要求等几个部分,可谓思路清晰,结构合理,层次分明,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税务处理得到完善。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40号公告进行解读,以供纳税人参考。

一、政策性搬迁范围更明确

40号公告对政策性搬迁进行了新的定义,并列举了范围,相对118号文更加明确,易于纳税人掌握。

40号公告第三条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定义突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企业只要能拿出依据,能证明搬迁行为是由于社会公共利益而导致,就属于政策性搬迁的范围。

二、政策性搬迁收入范围—搬迁补偿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

40号公告规定企业政策性搬迁收入包括两项收入,搬迁补偿收入和资产处置收入。

企业取得的搬迁补偿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取得的货币性和非货币性补偿收入。具体包括:(一)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二)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三)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四)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五)其他补偿收入。

企业搬迁资产处置收入,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但是纳税人应注意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三、两类支出可确认为搬迁费用

40号公告规定搬迁费用支出以及由于搬迁所发生的企业资产处置支出,可以作为搬迁费用。

资产处置支出,是指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上述规定消除了实务中的税企争议:1.对搬迁费用进行列举,更具操作性。2.消除了重置固定资产的政策性搬迁中资产损失是否可以税前列支的争议。

企业在搬迁中对资产进行处置而发生损失,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实务中原来至少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重置固定资产的情况下,政策性搬迁是政府以财政资金首先抵偿原资产折余成本,然后再根据市场重置现状以及预计的搬迁费用给予企业一定数量的额外补偿。也就是说企业根据搬迁规划异地重建的,其搬迁或处置收入扣除固定资产重置或改良支出、技术改造支出和职工安置支出后的余额,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各类拆迁固定资产的折余价值因已得到补偿,不得再税前扣除。另根据国税函[2009]118号的规定,只将处置资产收入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在列举的可扣除支出,并不包括搬迁过程中产生的资产处置损失,因此也不允许扣除资产处置损失。

而此次,40号公告,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资产处置支出属于搬迁费用,也就是企业由于搬迁而处置各类资产所发生的支出,包括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属于搬迁费用。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制改革;征管制度

一、新的税制结构给日管带来极大的挑战

(一)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的重新划分背离了分税制的初衷。一是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税基确定复杂的税种。现行企业所得税征管体制人为地把这同一税种的纳税人分割开来,分别由国税、地税部门征管,容易产生政策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不利于统一税收政策、公平税负。二是征管范围重新划分造成国、地税部门日管中存在交叉。国家税务总局对国地税征管范围的划分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规定,但由于企业类型的不同、各地商事登记的不断调整,造成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较大的问题和争议。随着“营改增”的推进,国、地税之间的交叉和摩擦会越来越多。三是企业所得税会出现流失。两部门征管力度的不同,征管方法和措施不统一,影响企业所得税正常的征管秩序,给企业留下“避重就轻”的空间,造成税源流失。

(二)跨地区经营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监管困难。一是各地对二级分支机构的认定存在很大差异,对企业分支机构级别应如何界定、由谁界定没有具体的指引,企业与主管税务机关、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与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会出现分歧,产生征管范围的争议,往往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处于被动。二是总、分支机构不能信息不能及时共享,国家税务总局“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信息管理系统”上线后,跨省市分属国地税管理的总分机构有望实现信息共享,但由于各地征管系统的差异,数据的及时性和有效性大打折扣。三是对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不到位。虽然新的跨地区汇总纳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公告)明确了二级分支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检查权,但由于具体的操作问题而使该项工作举步维艰。

(三)税收优惠方式较多,增强了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工作难度。新企业所得税法优惠方式达十多种,如减计收入、直接减免税、抵免税额、加计扣除、加速折旧、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免税收入、不征税收入等。税收优惠方式的不同,税收管理的重点和难点也不同,多种税收优惠方式并存极大地增加了税务机关的管理难度。

(四)征管软件不统一,信息共享程度差,征管效率低。目前地税系统一直是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税务总局要求自行研究开发软件系统,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软件系统,数据不能共享,信息沟通不畅通。加上企业所得税业务的特殊性和税制的不断调整,信息化建设严重滞后不能很好的满足所得税日常管理的需要。

(五)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重复征税,税法遵从度降低。我国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税制安排中均没有考虑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重复征税关系。从单个税种来看,并不存在多次征税,但同一笔所得先后作为企业所得和个人所得应税收入时,就会先后课征两次,造成重复征税。重复征税会降低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增加征管难度。

二、适应新税制需要,创新征管制度

(二)进一步加强国地税部门的沟通协调。国地税部门之间应建立联合协作机制,建立统一的信息平台,从根本上解决企业所得税业务信息不畅通的问题,通过建立税收情报交流制度和完善国地税联席会议制度来协调所得税管征存在的一些交叉问题和矛盾,强化国地税企业所得税征管协作的基础。国地税应以一切有利于税收工作、一切有利于纳税人的角度做好部门协调工作。

(三)打造一支高素质的企业所得税专业管理队伍。全面推进所得税专业化管理,队伍是基础,人才是关键。我们必须建设一支政治强、业务精、作风硬的高素质的所得税专业化管理人才队伍。针对目前所得税管理任务重、管理人员少,尤其是管理骨干人员比例偏低的状况,要想办法要把税收管理、财会、法律等业务专长的税务干部逐步调整充实到所得税队伍中。

(四)深入实施所得税信息管税。当前,无论是强化征管还是优化服务均离不开信息支持和技术保障。加强所得税信息化建设,是实施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提升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的重要依托。只有充分发挥利用已有系统功能,合理开发升级软件系统,深化信息应用分析,才能稳步推进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

关键词: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思考

企业所得税作为我国现行税制结构中的一个重要税种,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的调节和监督作用,对于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证国家财政收入具有重要意义。由于企业所得税管理涉及面广、政策性强、计算过程复杂,是一项管理难度较大的工作。因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促进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化,不断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水平是当前企业所得税工作的重要内容。

一、白云区企业所得税管理现状

白云区是广州市企业数量最多的区之一,每年这个区的企业所得税收入为整个广州市的税收收入做出很大贡献。但从近三年入库数据来看,企业所得税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以2009年度为例,白云局企业所得税管户6805户,2009年企业所得税入库48388万元,同比下降9.06%,减收4822万元。

二、目前企业所得税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企业对企业所得税政策不够熟悉

由于所得税计算复杂、政策性较强,不少企业的财务人员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的基本规定、扣除依据、扣除比率等掌握不够全面、准确,部分企业出现了超标准提取列支费用、超年度摊销费用、把有标准控制的费用列到没有标准控制的费用里、有享受减免税的企业擅自胡乱调整纳税申报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影响了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和企业财务核算的真实性,同时也增加了纳税人的纳税成本和税务机关的征税成本。

(二)企业所得税管理方式落后

目前,税务部门管理企业所得税在方式上还存在一定不足,管理手段比较落后。主要表现在所得税征收、管理的各个环节:一是对纳税人申报表的审核手段落后。多年来,对所得税申报表的审核全部依靠人工进行;二是管理环节中对所得税检查方式落后,没有针对性。税务人员进行专项检查时,检查对象的选择也主要依靠人工进行,没有科学的方法甄别纳税人当年或以前年度所得税申报的真实性。

三、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措施及建议

(一)要做好对企业办税人员的政策宣传和辅导

(二)要通过强化纳税评估来提高所得税申报质量

(三)加强汇缴管理为核心,提高汇缴工作质量

(四)加强内部培训,打造高素质专业化队伍

目前,随着所得税征管力度的加大,纳税人采取的偷逃税手段越来越隐蔽,一些税务人员的业务水平已经跟不上所得税税收管理工作的要求。税务干部必须具备一定的经济、法律、财会、外语、计算机专业知识,才能更好地适应当前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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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刘心一,刘翠微.企业所得税手册.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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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王振.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10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管理;思考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主要做法

1.不断加强户籍管理,管理户数逐年递增。户籍管理是税源管理的前提和基础,是抓好所得税管理的首要环节。在户籍管理方面,我局一方面积极与工商、地税、财政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实现纳税人户籍管理的信息共享,通过信息比对来降低漏征漏管户的存在;另一方面加强税收管理员对辖区纳税人的巡查力度,及时了解辖区内纳税人的增减变动情况、生产经营和财务情况,重点对新办企业进行跟踪和监控,有效杜绝了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截至11月底,我局共管理企业所得税纳税人1415户,比去年同期增加253户,增长21.77%,比全市平均增幅高出1.2个百分点。

2.不断增强收入意识,收入占比逐年提高。始终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将企业所得税作为一个大税种进行重点管理,认真落实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发挥税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作用,主动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大局。截至11月底,我局共组织入库企业所得税33096万元,占全局总收入的比重为33.76%,占全市所得税入库比重为35.29%,比上年同期增加191万元,增幅0.58%。

从行业分类看,工业企业入库税款2208万元,占总入库数的6.67%;商业企业入库税款795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24.02%;金融保险业入库税款717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21.66%;房地产业入库税款1169万元,占总入库数的3.53%;电信行业入库税款14041万元,占总入库数的42.42%。商贸流通和金融、电信、房地产业是我局企业所得税入库的主导行业。

3.不断加强重点税源管理,把握收入主动权。只要抓好重点税源企业所得税收入,就掌握了组织收入工作的主动权。我局对重点税源企业采取了以日常监控为重点,以税源分析、强化预缴、汇算清缴、预警评估为手段,实行“一户式”监控管理。在日常监控管理中建立重点税源分户档案,及时了解和掌握重点税源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周转、财务核算、涉税指标等静态数据情况和动态变化情况,按月、按季做好重点税源收入预测和分析工作,强化所得税预缴管理,及时把握收入主动权。截至目前,我局共深入重点税源企业调研19户次,组织座谈3次,27户重点税源企业累计入库30034万元,占全部所得税收入的91.77%。

二、当前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零低申报距居高不下。今年第一至第三季度,我局企业所得税零低申报率为54.03%,高于全市平均水平18.25个百分点。

2.核定征收面广且户均定额低。目前,我局企业所得税申报总户数为1457户,其中核定征收企业为535户,核定征收率为36.04%,比全市平均水平高11.8个百分点。企业所得税户均核定税额仅为0.27万元,比全市平均低0.41万元。

3.税负率(贡献率)偏低预警过高。2009年度,我局二次筛选前共预警企业所得税纳税人581户次,占总户数的45.97%,比全市平均值高2.54个百分点,列全市第七位。其中,因税负率原因被预警的有282户,占全部异常户数的27.84%,比全市平均值高出10.04个百分点。

4.纳税评估工作不深入。经过对已完成的纳税评估任务进行检查,发现各单位普遍存在约谈记录、自查报告、实地核实、评定处理等环节工作底稿描述过于简单、结论阐述不够规范等问题。

5.对企业申报数据的审核有待进一步加强。市局第二季度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状况的通报显示,我局所得税营业收入与增值税销售收入不一致的有134户,占比对户数的21.10%,反映出我局征管质量不高。

三、进一步完善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几点建议

1.提高认识,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当前,企业所得税已经成为中国税收的一个大税种。伴随着中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企业所得税在国家税收收入中所占比重越来越大,所起到的杠杆调节作用也将显得越来越重要。近年来,从总局到省、市局都高度重视企业所得税的管理,要转变观念,提高认识,增强做好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责任意识和使命感。同时,还要向纳税人大张旗鼓地宣传,在整个社会营造“诚信纳税”的浓厚氛围。

3.加强申报数据的审核力度,着重提高数据质量。一是按季度对申报情况进行分析,掌握本单位所辖企业零低申报、亏损、核定征收、电子申报等情况,对申报指标不符合要求的,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辅导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修正;要加大对持续亏损企业、零低申报企业等监控力度,确保征管质量得到有效提升。二是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不得违规扩大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三是坚持对企业所得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审核,发现问题及时修正,进一步提高所得税申报数据质量。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管理;税源监控;纳税评估

企业所得税是我国现行税制中最主要的税种之一,也是诸多税种中业务性最强、涉及财务、会计、税收政策等最广的税种,有行业之别、权限之别、内外资之别,因此对企业所得税进行有效管理也就成了税务工作中的一个难点。

目前所得税管理的基本现状是:从制定和执行的所得税税收政策上看有沿袭成规的也有适应市场而新制定的;从管理方式上看有据实申报征收也有核定征收、定率征收的;从所得税的税收收入看,无论是个人所得税还是企业所得税基本上是一年一个台阶,成为税收收入总量中不可缺少的税种,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执法、被执法者的社会反响看有严格执法守法的,也有人认为政策过多过杂、不宜掌握、不便操作、政策界限不严密、不切合实际,经过多年的工作实践,我认为目前企业所得税税收管理中存在着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

1目前的所得税税收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税源控管方面

1.1.2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控管存在很大难度。按现行企业所得税有关规定,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入所得税征管范围。伴随着我国对事业单位企业化的改革,经过几年的努力,我省国税系统对事业单位的所得税管理已逐步走上了正轨,并积累了一定的经验。而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作为一种从事社会服务、社会公益事业的非盈利性的组织,由于其成立之日起就不是以盈利为目的,不同于企业,这就决定了本身征管的难度;如果不纳入管理范围,将违背国家税法规定;如果纳入征管,管理又会遇到很大的阻力。

1.2征收管理方面

1.2.1核定征收矛盾突出。长期以来,国税系统征管的企业财务核算较为健全,基本实行查账征收所得税方式。新办企业纳入国税系统征管,遇到新的矛盾和问题。主要有:一是纳税人的经营方式、经济性质、经营规模等方面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单一的查账征收方式已难以适应;二是总局规定应税所得率操作起来难度很大。一方面各区、各行业的营利水平难以准确测算有失公平,另一方面存在与地税征管户税负不均衡的问题,否则,造成同一地区同一行业税负差距明显,影响到税务机关的执法形象。

1.2.2汇总纳税单位地方监管乏力。对保险、邮政、电信等机构改变会计核算办法变为非独立核算单位的,集中到市级核算。监管成员单位上划后,对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的影响主要是:县局由于企业已上划,不便监管,而核算地税务机关由于对企业特别是在县区的非独立核算单位的具体经营不很了解,监管力度比就地监管时要差。其原因是: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兴办企业,而创造的所得税收入又汇总到上级财政收入,地方没有财政收入的好处,大大挫伤地方政府支持热情。因此建议,取消企业所得税的汇总缴纳,改为就地缴纳,年终汇算清缴总机构汇总缴纳凭在当地缴纳入库的完税证明抵缴税款。

1.3政策制定方面

1.3.2政策规定不方便基层操作。如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十条规定:“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也就是说,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应税所得率的确定应按其主营项目而定。这里同样有一个如何确定其主营项目的问题。特别是对新办第1年的企业,因为无法确定某项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的比例,则只能按工商登记的主营项目确定其应税所得率,年终再以企业某一纳税年度的某项收入占全部营业收入比例重新确定其应税所得率,进行所得税汇算清缴。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基层征管工作量。

1.4征管力量方面

机构分设以来,基层税务机关普遍没有专设所得税岗,所得税管理队伍不同程度地存在“断层”,熟悉所得税业务的管理人员严重不足,“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现象依然存在。据了解,大部分地级市国税部门税政科(股)专门从事所得税管理工作的人员仅有2~3人,县局更多是兼职,致使一些工作处于应付状态,有关政策落实难以到位,工作质量难以保证。由于受税收管理体制的影响,基层税收征管的注意力往往集中于增值税等流转税方面,所得税处于边缘化的状态,大部分国税干部的所得税政策业务不熟练,工作力不从心,成为制约所得税管理工作“瓶径”。

因此,根据实际情况我认为,应围绕“管好税基、完善汇缴、加强评估、分类管理、强化预缴”来落实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要求,以加强企业所得税的日常管理。

2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若干措施

2.1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依托,加强户籍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实行分类管理

2.1.1摸清纳税人底数是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和前提。如对房地产业、服务业企业所得税征管,由于营业税由地税部门征管,国税部门对其所得税管理的重视程度不够,仅满足于这些企业的按期申报,对其申报的准确性缺乏必要的监控,甚至有部分企业开业很久,依然没有纳入正常的税务管理。对此,应该结合税收管理员制度的落实,加强税收管理员的巡查和调查,调查核实分管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及时掌握纳税人合并、分立、破产等信息,了解纳税人外出经营、注销、停业等情况,掌握纳税人户籍变化的其他情况;调查核实纳税人纳税申报事项和其他核定、认定事项的真实性;了解掌握纳税人生产经营、财务核算的基本情况,对当年或当期申报的涉税信息重点进行分析、评价,并与同行业、同规模企业的纳税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及时掌握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财务核算和纳税的变化情况,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

2.1.2要根据掌握的情况及时调整征管手段,采取分类管理的办法。一是要抓住重点,改进方法,更加全面、准确地掌握重点税源户的情况,不断调整不同时期的重点税源户,在日管中予以重点监控。二是加强行业管理,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合理制订出行业的平均赢利水平,以便对照分析。三要对财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等方法保障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

2.2强化纳税评估、日常检查和税务稽查,密切相互之间的联系和信息共享

2.3要改进汇缴方式,提高汇缴质量

2.3.3要加强对有关事项取消审批后的后续管理。应重点检查事前审批改成事前备案的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是否符合规定等,确保所得税征管重大事项执行得正确规范,防止企业混水摸鱼、自行扩大扣除项目范围等现象的发生,以严格管理挖掘税源,从源头和根本上遏制住恶意偷逃税违法行为,进一步加大所得税秩序的规范和整治力度,净化税收的社会环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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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齐蕴聪张丽红.内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四项注意[N].深圳商报,2006.

【关键词】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纳税评估信息化建设

一、新企业所得税变革亮点

2、税率。新《企业所得税法》在充分考虑了财政减收承受力度、国际税收竞争等因素的基础上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基本税率统一为25%,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改变了原有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分设档次过多、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的现象。

4、税前扣除范围及标准。新《企业所得税法》不仅统一了企业实际发生的各项支出扣除政策,明确了不得扣除的支出范围,而且调整了扣除基数,尽量与新企业会计准则接轨,避免调整计算的复杂性。比如工资薪金支出取消计税工资标准,改为内外企业统一据实扣除;公益救济性捐赠计税基数从原来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为年度利润总额,扣除标准统一为12%。

5、税收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税收优惠政策方面较原有所得税法做出了重大调整。一是统一内外资企业适用税收优惠政策,同时规定了5年过渡优惠政策,使外资企业能平稳过渡。二是基本废除原有“区域优惠”体系,构建了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技术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三是增加了对创业投资企业和企业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体现以“特惠制”取代“普惠制”的改革理念。四是在细节上将原来对福利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改为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和减计收入政策。

二、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变化引发的税收征管问题

2、税源管理。

3、税基管理问题。

4、反避税引发的税收监管问题。过去外商在优惠政策多、实际税负低的情况下,规避所得税的动机较弱,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大部分外资企业不仅税率有所提高,享受的优惠政策也将逐渐减少,这就使得外商会采用转让定价、资本弱化、成本分摊等方式在各环节规避所得税,这无疑需要我们增强税收监管。但目前税收监管本身存在以下问题。

(1)监管方法、手段落后,基础管理工作薄弱。基层税务机关在监管方面,一般以企业所填数据为准,对企业申报的境外情况基本上是依据企业申报什么,就予以承认并予以抵免,易导致反避税行为的发生。

(2)企业所得税税源动态监控体系不完善、税源信息不完整、所得税信息化程度不高。与地税、工商、统计、房管等部门信息沟通不够,信息共享和反馈机制没有建立。

(3)“一税两管”各自为政,同一类型企业税负差异较大。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两个税务部门为了强化所得税管理,各自制定了一些具体监管办法,对同一类型的企业,由于不同税务机关运用的管理方式不同、监管力度不同、规范管理的程度不同,势必会出现税负“避重就轻”的问题。

(4)税收监管缺乏专业人才,管理队伍有待加强。新企业所得税是一个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纳税调整项目多、计算复杂的税种,要想全面提高征管效能,必须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专业素质和先进征管理念与方法的管理人员。而现实中所得税征管工作量大,人手少,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与新税法的要求差异较大。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框架下税收征管的改进建议

(1)建议5年内延用“一税两管”,采取随流转税税种确定的原则划分税收管辖权,即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缴纳增值税的,其企业所得税归国家税务机关征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的,其企业所得税归地方税务机关征管。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的,一律在总机构税收管辖机关纳税。一方面,两个税务机关既可以有效利用自身的征管资源进行管理,降低征管成本,又可以减少纳税人的负担;另一方面,这样划分征管范围,各级地方政府必然会加大扶持第三产业的发展力度,这对国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意义重大。

(2)中长期应对国税、地税两套税务机构进行职能整合,重新设置机构,并明晰职责分工。考虑我国现行的不彻底的分税制财政体制,在国家税务总局职能不变的情况下,按照现有国税部门负责稽查、现有地税部门主管征收和管理,对国税、地税两局的资源进行整合,取消国税局的涉外税收管理部门。在国税局设置税务稽查机构,原地税局负责稽查的人员调到该机构,国税只负责对纳税人进行稽查并开展各类专项整治活动。在地税局设置税收征管机构,原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等的人员调至地税,负责为纳税人提供登记、征收、管理和纳税服务。地税局将企业所得税统一缴入地方金库,再由地方金库按规定比例上缴中央,实现共享。

2、加强税源管理、核实税基、完善汇算清缴制度。

(1)进行户籍信息源头管控。通过进驻政府行政审批中心,建立从工商登记到国税、地税税务登记的“无缝管理”机制,从源头上减少漏征漏管户。

(2)进行户籍信息全面监管。认真做好纳税人设立、变更、注销税务登记等工作,并切实加强对外出经营业户、非正常户、停业户、扣缴义务人的监督管理,堵塞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管理上的漏洞。

(3)进一步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把税源管理纳入税管员的职责范围,从日常检查、信息采集、资料核实、税源调查等方面明确税管员岗位职责,并制定统一标准的业务流程,促使税管员规范管理税源。

(4)建立经济分析制度。加强与工商、统计、物价等部门的联系,从各方面采集经济信息,运用对比分析、指数分析、因素分析等方法,摸准经济税源的变化规律,核实税基。

(5)加强日常管理,完善汇算清缴制度。即按月或按季对纳税人进行检查和监督,及时做调账;对于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要求企业设立相应的辅助账簿,在按照会计准则进行正常账务处理的同时,按照税法规定对需要调整的项目在该辅助账簿中逐笔登记,在年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累计数填在纳税申报表有关项目中。这样既方便税务机关的监督管理、减轻年终汇算清缴的压力,又可以提高企业所得税的征管质量和效率。

3、建立纳税评估与税务稽查互动机制。鉴于目前所得税征管中信息不对称,税务稽查部门得到企业纳税真实信息少、难于发现问题等情况,建议先按照“降低频率,加大深度,提高质量,注重效益”的纳税评估工作要求,积极开展所得税、流转税联评互动,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申报情况进行对比分析,评估其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逐步建立完善具有指导性、系统性、时效性、针对性的行业评估指标体系或评估模型。再从纳税评估中选定税收稽查的对象,避免税收稽查的盲目性;同时根据税务稽查反馈的结果,及时调整纳税评估的内容,保证企业纳税评估有效实施。这种互动机制有利于及时发现征管中的问题,找出薄弱环节,提高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4、加快企业所得税信息化建设。一是做好综合征管软件更新工作,满足企业按照新税法预缴申报和按照老税法进行年度申报的需求。二是要加快电子申报、网上申报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实现企业所得税多元化申报。三是要优先建立汇总纳税企业管理信息系统,再逐步建立各企业、各行业的基础信息数据库,为纳税评估工作深入推进打下扎实基础。四是进一步加强部门协作,拓宽信息获取渠道。要建立健全与各金融监管机构的沟通渠道,特别是与国土、科技、贸发等部门的合作,充分利用外部信息做好项目登记、信息采集、税款征收、纳税评估和项目清算等环节的管理工作。

5、强化所得税管理队伍建设,加强政策宣传和服务,确保所得税政策全面、准确贯彻执行。对内加强税务机关执法人员的业务培训,坚持专门培训与自学相结合,提高税务人员所得税征税、办税综合素质和技能,建成一支适应科学化、精细化管理要求的所得税管理队伍。对外利用网络、上门服务、免费咨询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对新税法的宣传和辅导,使纳税人了解企业所得税政策法规的各项具体规定,特别是税前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涉及纳税调整的税收政策、税法与会计制度存在差异时纳税申报的办理等,提高纳税遵从度。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Z].

[2]国家税务总局征收管理司:新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释义[M].北京:中国税务出版社,2002.

[3]杨斌、徐家尊:提高企业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探讨[J].税务与经济,2008(2).

一、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差异及其寻租支出分析

我国在1994年税制改革时,出于稳定和吸引外资的考虑只对内外资企业的流转税制进行了合并,但对所得税仍实行内外有别的两套税制。不可否认这种政策对当时的经济增长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宏观政策环境的改变,这种差别待遇的弊端日益突出。其中对于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当中存在的问题理论界和实际工作者讨论的比较透彻,本文旨在通过分析所得税征管工作中产生寻租活动的原因,对如何减少企业所得税征管工作中的寻租支出做一些探讨。

(一)现行内外资企所得税制的差异比较

内外有别的企业所得税制使得内外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同的“游戏”规则下,这种差别待遇可以从以下三张表格中看出。通过上述比较我们可以看出内外资企业税制方面存在三方面的差异:首先,立法级次和效力不同,外资企业所得税属法律范畴,透明度和权威性比内资高;其次,外资的实际税率低于内资企业;第三,外资的扣除标准明显优于内资。

(二)所得税征管工作中可能产生的各种寻租支出

税收是政府实现资源配置效率、收入分配公平以及经济稳定和发展的重要手段。然而现行企业所得税制的模式,使得外资企业享有更多的优惠,因此在企业所得税的征管和缴纳的系列活动中,征税主体与纳税主体之间可能产生各种寻租活动。这既不符合公平原则,同时也是有损效率的。

第一,从法律级次差异对征纳双方的影响来说,现行税收优惠政策除在税法和细则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外,其具体措施一般散见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各种法律、法规中,这使我国税收优惠法规缺乏统一性、规范性和透明度,在征管工作中必然导致蒙骗、贿赂、拉关系等一些行为,这时产生了高昂的交易费用,同时租金由一个利益集团转移到另一个利益集团往往采取上述低效率的方法。

第三,从征管部门行为来说,由于上述企业行为有悖国家引进外资的初衷,政府征管部门为了防止这种行为发生而投入物质资本和劳力资本,即制定各种政策法规、投入各种先进设备和技术、配备更多人员和机构,想法设法完成自己的税收任务。这样无形当中就增加了征税成本。在这里讨论的是假定政府征税管理机构没有对租金的要求,但从公共选择理论中我们看到政府本身也有自己的需求,如果我们设想政府征收机构有对租金的要求,其进行抽租和创租,那将产生更大的效率损失。总之,就我国目前的现状来说,各种企业纳税人与征税机关之间不可能完全处于信息对称状态,一方面我国所得税实行内外两套制度,二者立法级次、效力不同,征管机构复杂,纳税程序复杂,并不是每个纳税人都清楚自己在整个市场与政府中的位置,而征管部门也不可能完全了解各企业信息,在这种背景下由于寻租活动而引起的资源浪费是巨大的,正因为如此,我们有必要寻求一些限制或使这种寻租支出最小化的对策和措施。

二、减少企业所得税征管中寻租支出的几点思考

制度是指能够约束人们行为的一系列规则。制度经济学派认为在经济增长的过程中,制度正如劳动、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一样对经济增长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效的制度安排降低了交易费用,消除交易的不确定性,节约了生产成本,增进了整个社会的福利,因此有效的制度将促进经济的发展,反之,将阻碍经济的发展。同样一个有效的所得税制将会对整个所得税征纳工作的顺利进行起到积极的作用。笔者认为完善企业所得税制可以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税收上的国民待遇原则

税收上的国民待遇原则主要包括国籍无差别、常设机构无差别、费用扣除无差别和企业资金无判别其实质是公平原则。而非我国现阶段对外扶持,对内歧视的状态。

(二)统一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

第一,统一其立法级次,二者均应纳入到同一部所得税法中,增强其透明度,便于征纳税方可以明确各自所拥有的权利义务以及各种优惠。第二,统一税率、减少优惠、扩大税基。前面已经论述过由于税率和税收优惠差异导致的各种寻租支出,通过逐步消除这些差异我们可以考虑降低我们的所得税税率,当然只有降低税率所带来的税收收入损失小于消除差异扩大税基所带来的收入增长,这样的税率改变才是可取的。

参考文献:

[1]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考试委员会办公室.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3.

一、总分机构现状及问题分析

笔者对实行汇总纳税制度两年来的征管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缴纳还存在以下问题:

(一)税源与税款背离现象突出。分支机构在当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占用当地公共资源,属于生产经营地税源,但是在纳税时根据《分配表》由总机构分配税款,形成了税源与税款相背离现象。由于税款与税源地不一致,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或左右企业对《分配表》的确定,从而带来税务机关和企业之间、各地税务机关之间、地方政府之间的各种矛盾。虽然国税总局确定了“三因素(销售收入、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法分配方式解决此类现象,但是“三因素”法并不能反映企业的盈利情况,与企业所得税多盈利多缴税、亏损不缴税的原则相矛盾,尚不能从根本上解决税源与税款相背离现象。

(三)税务机关征管水平较低。从目前情况看,税务机关对于总分机构的管理水平较低,没有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机制。一是申报征收率较低。有相当一部分分支机构没有纳入总分机构管理,对于没有提供《分配表》的分支机构税务机关往往不去催报或是任其自行申报预缴,疏于管理;二是挂靠分支机构管理问题。目前存在挂靠的建安企业按照二级分支机构进行纳税管理,造成税款流失。挂靠企业名义上是分支机构,但实际挂靠企业仅向总机构缴纳管理费或资质使用费,但是经营活动、财务和人员使用权独立于挂靠公司。这样类型的企业如按照二级分支机构管理,总机构并不了解其经营情况,出具的分配数据不具有真实性,最终导致税款的流失;三是汇总申报审核制度执行不严。对涉及跨地区分支机构申报表的审核,由于总分机构主管税务机关之间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交流机制,使把关审核操作没有明确的依据,对不按时反馈和不反馈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税务机关也未按规定予以处理。

二、完善汇总纳税制度措施和建议

汇总纳税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企业做大做强,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和抵御风险的能力,必然是长久坚持的一条税收制度。从税务机关看,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制度,纳税管理由点到线成为今后发展趋势。

(一)解决税收与税源背离问题。我国目前分析税收与税源背离的“三因素”法主要来自于美国,但美国各州并不都采用此法,或是三因素分配比例各异。因此,我国应该综合考虑各行业的利润水平和纳税能力,放弃三因素法分配系数“一刀切”的模式,根据不同行业经营情况建立动态的分配系数。同时,应建立总局或是国务院层面的税收协调机制,协调各地因总分机构纳税与税款分配中产生的矛盾。

(四)完善汇总纳税管理中的稽查体制。针对“各自为战”检查方式的弊端,在总分机构税收检查中可推广联合税务稽查,由上级税务机关组织实施,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委托各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实施检查,统一对企业的收入、成本、费用以及各项税前扣除及税收优惠事项项目核查,统一税款入库。在此基础上,建立母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与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的沟通协调机制。其检查结论应按时报送汇缴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以便在企业集团内统一处理,并作为综合评估的依据。

(作者单位:河北大学管理学院)

主要参考文献:

[1]湖北省地方税务局课题组.法人所得税制下企业汇总纳税管理和税收横向分配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08.33.

[关键词]两法修改两税合一

建立内外统一的所得税制,以适用于管理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是我国税制改革的必然趋势,也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行为规则、遵循国际惯例的内在要求。

一、两套税法的差异及存在的问题

现行内外资企业两套所得税法之所以要统一,是因为两者有重大差异,主要体现在税率不一致、税收优惠多少有别、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不同三个方面,以下就其主要差异列表说明。

从表中不难看出:经过几年来两种税法的运行,虽然逐步与国际接轨,但仍然存在较大的问题,特别是我国现已加入WTO,内外资两套企业所得税制不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全球经济一体化的需要。目前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企业所得税税率不统一,内外资税负不平。税率能直接反映二者待遇的差异。按照我国现行两种企业所得税的不同税率,虽然名义税率都是33%,综合评估比例税率和优惠税率的实际税负的结果是:实际执行中内资企业税负约25%,外资企业约13%,两类企业实际税负相差约12个百分点。

2.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多而乱。目前,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乱:内资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享有者有民族地区、高新技术企业、民政福利企业、第三产业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享有者有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及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设在沿海经济开发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等企业。以上内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不仅内外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不一致,而且内资企业之间、外资企业之间税收优惠政策也不一致。

由于税收优惠政策的差异,致使优惠政策过分向地区倾斜,不能有效体现国家产业政策,造成内地企业与沿海企业之间的税负不平,加剧沿海与内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

3.现行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不统一,主要表现在:

(1)计税工资不统一。企业所得税条例规定,纳税人支付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按照财政部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报财政部备案。具体规定了三种计税工资办法:一是“工效挂钩”办法;二是提成工资办法;三是对未实行上述两种办法的企业采取计税工资办法。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计税工资是按企业实际发生额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列支。

(2)固定资产折旧扣除额不一致。内资企业在固定资产折旧上,大多数企业实行分行业、分年限单项和综合折旧率法计提折旧,对少数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等,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经企业申请,国家税务总局批准,方能采取加速折旧率方法计提折旧,其他设备加速扣除额超过法定扣除标准的部分必须作纳税增加调整征税。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扣除无此限制,且绝大多数企业实行加速折旧率法计提折旧税前列支。

(3)其他税前扣除费用项目列支标准不完全相同。内资企业服务业的业务招待费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比例税前扣除,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扣除比例高于内资企业。其他费用如业务招待费、公益性捐赠支出等,内资企业都受到一定的比例限制,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就可全额据实扣除。

由于准予扣除项目列支标准差异的存在,两类企业计算所得税准予扣除项目基数不同,外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税基远远小于内资企业,由此计算得出的税负差距过大,违反了市场机制要求公平税负、平等竞争的基本原则,税负不平等也导致一些国内企业通过假合资等手段避税。

二、两套税法改为统一税法的必要性

为了统一税法,规范税制,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加入WTO规则的要求,应将目前内资企业的相对高税负与外资企业的相对低税负拉平到同一水平上,内外资企业同等享有国民待遇。

1.现阶段我国经济主要依赖内生动力增长,外资弥补资金、技术短缺的作用已不明显,外资与内资呈现此消彼长的竞争关系,而且能够影响大型跨国公司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是企业战略、电子商务、人力资本及公司治理结构,税收政策已不再是重要影响因素。未来10年我国重点发展的行业是银行、保险、物流、交通等,这些重点行业的发展也需要新的税制加以引导。

2.现行两套税法在税率设计、税收优惠政策、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的差异导致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异,根据TWO规则,现行税法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不符合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通行做法;违反了公平竞争原则对不同的市场主体一视同仁、税收政策统一、实行中性税收政策的要求。WTO规则体系要求坚持非歧视待遇和法制的统一两个基本原则,我国作为实质国家也具备税法统一的逻辑基础和价值基础。

三、税制改革的构想

针对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制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以下构想。

2.统一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与国际惯例趋同,按非居民设置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即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防止对个人投资办企业既征企业所得税又征个人所得税这类重复征税的问题发生。

3.规范税前扣除项目列支标准。统一企业所得税计税依据,使企业所得税有关税前扣除标准符合国际惯例,统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

(1)统一计税工资标准。

(2)固定资产折旧可实行加速折旧的办法。

(3)统一税前其他扣除费用标准,对企业应纳所得额的计算和成本、费用、损失等各项目统一计税依据。

(4)按照WTO行为规则,合理制定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使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四、企业所得税制改革的建议

要实现企业所得税制的顺利改革,体现内外资企业平等税负、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导向,应尽快制定既符合WTO规则又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所得税法。笔者有4项粗浅的建议。

1.借鉴国际经验,根据企业和国家的承受能力,并参考周边国家的税率,适当调整原有税率,建议适用25%~28%所得税率,拓宽税基。

2.税收优惠政策由过去的区域优惠为主,转为产业优惠为主,使税收政策更多地体现产业政策。两税合一在具体操作应该有一个过渡性的安排,要处理好税收优惠方式变革的前后衔接,保持政策的稳定性和延续性。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采用“老企业老办法,新企业新办法”,给那些对中国经济发展有贡献的外企一些优惠,让它按照老税法的规定,全部享受完优惠之后再依照新法执行。

3.新的企业所得税制主要方向仍应保持简税制、宽税基、低税率。内外资企业执行统一税法,简化企业所得税方面的税收优惠,从而扩大税基,适用25%~28%税率,并在此基础上按照产业和地区来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一致,向西部适当照顾,对西部地区统一实行15%的所得税,对高新技术企业全部实行15%的税率,经济特区统一,经济技术开发区税收优惠保留。

THE END
1.对方无恙我离开了现场,该如何应对?法律分析:开车撞了别人的,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协商损害赔偿事宜,自行协商不成的,可报警调解。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6784891.html
2.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要联合开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工作,共同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共同协商确定分户的应纳所得税额,做到分属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管辖,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附件: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六日 企业所得https://www.chinatax.gov.cn/chinatax/n810341/n810765/n812171/200803/c1192388/content.html
3.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表20230421.docx附件1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纳税人编码:鉴定期:年度金额单位:元奸申报单位寒地自址肚经济性质蝴行业类别鼻开户银行稻账桨号脖邮政编码沫联系电话念上年收入总宏额柔上年成本费泽用额倍上年注册资诞本嫩上年原材料泼耗费量(额委)蔬上年职工人午数甩上年燃料、奋动力耗费量醉(额)降上年固定资受产原值可上https://www.renrendoc.com/paper/259865617.html
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表怎么填?爱问知识人该怎么填写《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填表说明一、人应按照《鉴定表》中的项目如实填报,不得错填https://iask.sina.com.cn/b/OkCOzPo13w3.html
5.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申请表.docx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申请表(适用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申请日期 : 年月 日金额单位:元鉴定期年度企业名称企业类型□个人独资□合伙注册地址邮政编码行业类别主要负责人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固定电话手机上年收入总额上年成本费用量(额)上年出资总额上年原材料耗费量上年职工人数上年燃料、动力耗费量(额)上年https://max.book118.com/html/2020/1003/8003015057003003.shtm
6.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本法。 第二条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本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https://www.360doc.cn/article/11974779_325856863.html
7.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专题13篇(全文)(六)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 2,请问核定征收企业按什么预缴所得税? 国税发[2008]30号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https://www.99xueshu.com/w/filez6nia93v.html
8.国税发200830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docx第九条 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 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 20 %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 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第十条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 《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 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https://www.taodocs.com/p-652034274.html
9.各税种核定征收税款政策及相关问题大汇总(一)(一)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一式三联,主管税务机关和县税务机关各执一联,另一联送达纳税人执行。主管税务机关还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当增加联次备用。 http://jlshuiyuan.com/index.php?s=/Index/contents/classid/25/id/95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