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除另有规定外按照适用税率申报征税。
2.简易计税方法
(1)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申报征收增值税;
(2)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申报征收增值税。
(5)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3%征收率减按2%申报征收增值税。
二、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下同)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申报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