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2.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3.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购置存量房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三)出租、出借房产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四)融资租赁的房产
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
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七、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指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依照规定由土地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的一种税。
(一)新征用的土地
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以出让或转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
(三)因“地随房走”而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1.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城镇土地使用税;
3.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八、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或个人,以转让所得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
(一)采取查账征收方式
(二)采取核定征收方式
纳税人依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九、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各种应税自然资源为征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一种税。
(二)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产品
(三)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
十、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国家对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就其缴纳的“二税”税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
十一、印花税
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数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为征税对象所征收的一种税。
印花税是行为税,在应税行为发生之时作为纳税义务发生的标志。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在合同的签订时、书据的立据时、账簿的启用时和证照的领受时贴花,如果合同在国外签订的,应在国内使用时贴花。
十二、车船税
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车船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十三、契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受让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
十四、耕地占用税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实际占用耕地面积,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的一种行为税。
十五、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十六、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纳税人收购烟叶的收购金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的一种税。
十七、关税
关税是指货物经过一国关境时征收的一种税。
十八、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十九、水资源税
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
二十、船舶吨税(简称吨税)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船舶吨税(以下简称吨税)。
应税船舶在吨税执照期满后尚未离开港口的,应当申领新的吨税执照,自上一次执照期满的次日起续缴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