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租赁和经营租赁的区别是什么.docx

住宅的租赁必需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的租金标准。各地都规定了住房租金的统一标准或最高限价,租赁双方必需执行。经营性房屋的租赁可以由双方协协商定租赁价格。

2、修缮责任不同。

住宅用房的自然损坏,由出租人担当修理责任。由于承租人对生产、经营性用房的装饰修理经常有特别要求,故其修理责任应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商定,比如规定由承租人进行修理,或者规定由承租人对房屋的某种修理项目或房屋的特定部位进行修理。

3、违约责任不同。

公有住房的承租人无正值理由闲置住房达6个月以上的,出租人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房屋。公有经营性房屋的租赁无此规定,只要承租人按时交纳租金,是否闲置不用,属于承租人的权利。

供应不动产经营租赁怎样缴纳增值税

与转让不动产业务相同,在《纳税人供应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16号)中,纳税地点、征收机关等遵循一些共同的规律和原则。

1、纳税地点

前面已经说到,纳税人(除自然人以外)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自然人出租不动产,只需在不动产所在地缴纳税款即可。

2、征收机关依据前面的说明,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业务,托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增值税,请留意,仅仅是自然人出租不动产,由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仍由国家税务局征收。

3、对改革前取得的不动产赐予过渡政策

与转让不动产业务相同,纳税人供应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对老项目均赐予过渡政策。老项目是指纳税人在改革前,即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在改革后即5月1日以后出租的业务。

4、过渡政策中增值税征收率为原营业税税率

纳税人供应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在原营业税政策下,适用5%营业税税率。纳税人出租老项目、老房产,都可以根据过渡政策,实行简易计税方法依征收率计税。

5、适用范围

《方法》其次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方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纳税人供应道路通行服务不适用本方法。

6、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一)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方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4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根据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根据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方法》第三条其次款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4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根据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24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根据上述规定执行。

7、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

《方法》第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根据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出租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根据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根据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根据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不含住房),根据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其他个人出租住房,根据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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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号,以下简称1号公告)的规定,现将有关征管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简称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http://www.changyuan.gov.cn/sitesources/cyxrmzf/page_pc/ztzl/yhyshjzl/zcxc/article66966f74f4ea4cc9b0e2fe3a3102a478.html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3号(含学习笔记)2.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财税〔2016〕36号) http://m.kuaijitoutiao.com/article/2573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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