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征收率总结(附文件依据)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应非临床用血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6号)

(五)《关于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20号)

(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

(九)《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97号)

(十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四项简称36号文

(十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39号)第三条简称39号文

(十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简称17号公告

(十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简称47号文

(二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68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简称68号文

(二十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号)简称8号公告

(二十二)《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简称140号文

二、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有:(8条)

1、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租、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68号文)

3、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安全保护服务选择差额纳税的。(47号文,68号文)

4、收取试点前开工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桥、闸通行费。(47号文)

三、一般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有:(31项)

1、非学历教育服务(68号文)

2、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36号文附件2)

4、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36号文附件2)

6、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36号文附件2)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

8、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

9、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36号文附件2,17号公告)

10、公路经营企业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36号文附件2)

15、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国税函〔2009〕456号,总局公告2014年第36号)

16、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7、销售自产的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8、销售自产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19、销售自产的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0、销售自产的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1、销售自产的自来水。(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2、销售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23、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城市电影放映服务。(财教〔2014〕56号)

24、光伏发电项目发电户销售电力产品。(总局公告2014年第32号)

26、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总局公告[2012]20号)

28、兽用药品经营企业销售兽用生物制品。(8号公告)

29、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140号文)

1、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财税[2009]9号,财税[2014]57号)

3、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财税[2008]170号,财税[2014]57号)

THE END
1.说清楚这事:算税/开票/安排/注意事项《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4)预缴增值税抵减 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预缴的税款可以在建筑服务一般计税项目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1206/08/2244419_1141277085.shtml
2.港南区:十问十答解读增值税税率相关政策规定为便于广大纳税人缴费人和基层税务部门查阅有关政策答复口径,税务总局对2019年1月—2024年7月税务总局对外发布的即问即答进行了全面梳理确认,编制形成了涵盖8大类34个专题294个现行有效答复口径的《2019年以来系列税费支持政策即问即答汇编》,今天了解增值税税率调整政策的相关问答。 https://guangxi.chinatax.gov.cn/guigang/gzdt_15328/xjgzdt_15330/202412/t20241205_410202.html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http://ww.catax.cn/f/platform/taxdoc/view/637e503ef03047b0a4c49cf9e84ade8f
4.辽宁税务热点问答(2024年1月~3月)第三条 一般纳税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税收分类编码表的文件号是什么? 发布时间:2024-01-05 14:17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https://www.dlsstax.com/article?aid=37387
5.一般纳税人适用简易办法征收,还需要办理备案手续吗?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号出台后,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适用增值税减征、免征政策的,不需要办理备案。请问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是否还需要办理备案手续? 解析:不需要。现在在电子税务局也找不到简易计税项目备案的模块了。 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纳税服务规范3.0》取消了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简易计税备案相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14003682.html
6.最新财税36号文件全文(3)最新财税36号文件全文(3)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 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https://www.unjs.com/z/1724135.html
7.12366热点问题解答(全文)答: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的居民企业。换言之,以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不能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12、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的部分是否需要申报所得税?年度申报填写在什么地方? 答:根据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 https://www.99xueshu.com/w/qrzvi1sjinpy.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