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办税指南3.申报纳税指南

申报纳税指南适用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申报、缴纳、解缴、退还税费等业务,包括27类61个事项。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无论当期是否产生应纳税额,均应按期、如实向税务机关报告其税收优惠享受情况,税务人员应按减免税管理规定,将纳税人申报信息如实完整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3.1增值税申报

3.1.1—057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事项名称】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

【申请条件】

【设定依据】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2份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2015年4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特定纳税人

金税盘、税控盘或Ukey

中国铁路总公司的铁路建设基金增值税纳税申报

《铁路建设基金纳税申报表》

1份

海关回函结果为“有一致的入库信息”的海关缴款书

《海关缴款书核查结果通知书》

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稽核结果比对通知书》

各类汇总纳税企业

分支机构增值税汇总纳税信息传递单

采用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发、供电企业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传递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代扣代缴事项

《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抵扣清单》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人处继续抵扣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产重组进项留抵税额

转移单》

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

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

一般纳税人

【办理地点】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2.此事项可省内通办、同城通办。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即时办结

【办理流程】

【纳税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税务机关提供“一次不跑”服务,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纳税人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实现“全程网上办”,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若纳税人选择到现场办理,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人进口货物,应当自海关填发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缴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可选择按季申报。

9.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10.纳税人当月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存在欠税的,可办理增值税留抵抵欠业务;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1.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2.自2021年8月1日起,附加税费申报表与增值税申报表进行整合申报。

3.1.2—058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机动车经销企业的纳税人

已开具发票的存根联

2015年4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的,按照有关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或不具备网络条件的纳税人

金税盘、税控盘或UKey

实行预缴方式缴纳增值税的电力产品增值税纳税人

《电力企业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进

项税额传递单》

8.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1个月或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消费税、文化事业建设费,以及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税费,原则上实行按季申报。

9.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原增值税纳税人中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营改增纳税人中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10.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税规定:

(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应税销售收入,适用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就该笔销售收入选择放弃免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

(4)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12.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3.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4.自2021年8月1日起,附加税费申报表与增值税申报表进行整合申报。

15.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减征50%的优惠政策。

3.1.3—059增值税预缴申报

增值税预缴申报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出示相应材料

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的纳税人

(1)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3)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

(加盖纳税人公章)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6.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预缴表》在异地办理预缴税款时,应填报注册地纳税人识别号。

7.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跨地(市、州)提供建筑服务:

(1)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照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9.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1)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10.纳税人按照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包括:

(1)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开具的建筑业营业税发票。上述建筑业营业税发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为预缴税款的扣除凭证。

(2)从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后开具的,备注栏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所在县(市、区)、项目名称的增值税发票。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11.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出租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不动产:

(1)应在取得租金的次月纳税申报期或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预缴税款。

(3)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4)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2.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1)纳税人应在取得预收款的次月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

(2)向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3)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可向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1.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

(2)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3)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12.纳税人(不含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1)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2)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不能自行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可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1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14.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3.1.4—060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申报

《原油天然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7.合作油(气)田的原油、天然气按期申报缴纳增值税,纳税期限可以是1日、3日、5日、10日、15日或1个月。鉴于每月实际油价一般在次月10日左右才能确定,因此采用按期纳税的纳税人,应自确定的纳税期限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气)田比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纳税人有多缴税金,又存在欠税,可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3.1.5—061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

航空运输企业总机构在年度终了后25个工作日内,计算分支机构发生《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业务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办理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申报业务。

7.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申报,并于年度终了后40个工作日内将《___年度航空运输企业年度清算表》逐级报送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情况,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或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补缴入库。

9.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分支机构年度清算的应纳税额大于分支机构已预缴税额,差额部分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税务机关,在分支机构预缴增值税时一并补缴入库。

3.2消费税申报

3.2.1—062消费税申报

消费税申报

1.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以下为条件报送资料

进口已税烟丝用于连续生产卷烟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2.酒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申报

3.成品油消费税申报

进口已税汽油、柴油、石脑油、燃料油、润滑油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成品油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企业,还应报送

《生产企业销售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完税情况明细表》

执行定点直供计划销售石脑油、燃料油,且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纳税人,还应报送

《生产企业定点直供石脑油、燃料油开具普通版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表》

石脑油、燃料油使用企业,还应报送

《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

《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

进口货物报关单、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自动进口许可证等材料复印件

既以国产又以进口石

脑油、燃料油生产乙

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

使用企业报送;符合条

件的进口货劳报关单

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

4.小汽车消费税申报

5.电池消费税申报

6.涂料消费税申报

7.其他类消费税申报

(1)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高档化妆品生产的高档化妆品,应报送

(2)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应报送

(3)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鞭炮焰火生产的鞭炮焰火,应报送

(4)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应报送

(5)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应报送

(6)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应报送

(7)纳税人以进口的已税摩托车连续生产的应税摩托车,应报送

7.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8.纳税人应建立《葡萄酒消费税抵扣税款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外购、进口应税葡萄酒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9.纳税人应当建立《电池、涂料税款抵扣台账》,作为申报扣除委托加工收回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的备查资料。

10.自税款所属期2018年3月起,成品油消费税纳税人申报的某一类成品油销售数量,应大于或等于开具的该同一类成品油发票所载明的数量;申报扣除的成品油数量,应小于或等于取得的扣除凭证载明数量。

11.自2022年11月1日起,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进口)、批发电子烟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消费税。

12.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13.自2021年8月1日起,附加税费申报表与消费税申报表进行整合申报。

3.3车辆购置税申报

3.3.1—063车辆购置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以下统称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申报。

所称购置,是指以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次性征收。购置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2

整车出厂合格证或者《车辆电子信息单》

查验后退回

3

境内购置车辆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者其他有效凭证,进口自用车辆为《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属于应征消费税车辆的还包括《海关进口消费税专用缴款书》。税务机关能够调取发票电子信息且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号)要求的,纳税人可以不再提供。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发生二手车交易行为)

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容缺办理承诺书》

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

减税范围(其他情形)

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和自助办税终端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为进口之日,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或者海关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的开具日期。

(3)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为取得之日,即合同、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有效凭证的生效或者开具日期。

8.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根据不同情况按下列规定确定:

(1)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2)纳税人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关税完税价格加上关税和消费税。

(3)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按照纳税人生产的同类应税车辆的销售价格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5)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缴纳税款。

9.纳税人申报的应税车辆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核定其应纳税额。

10.免税、减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减税范围的,纳税人应当在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或者变更登记前缴纳车辆购置税。计税价格以免税、减税车辆初次办理纳税申报时确定的计税价格为基准,每满一年扣减百分之十。

11.车辆购置税纳税地点:

(1)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的,单位纳税人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个人纳税人向其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2.自2019年6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打印和发放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办理完成车辆购置税纳税业务后,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不需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交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13.自2019年7月1日起,纳税人在全国范围内办理车辆购置税补税、完税证明换证或者更正等业务时,税务机关不再出具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纳税人如需纸质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由主管税务机关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电子版)》,也可自行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电子税务局等官方互联网平台查询和打印。

3.4企业所得税申报

3.4.1—064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

(分支机构)

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

居民企业

适用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

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

投资完成后首次预缴申报时报送

5.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必需连续进行,中间缺漏的属期要先补充完整,才能继续申报。

7.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由税务机关具体核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按季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

8.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依法应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的,可按如下方式简并企业所得税申报,且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9.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0.跨地区经营的汇总纳税纳税人,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25%,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的预缴比例填报25%,全部分支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填报50%。

11.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跨地区设立的项目部,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按月或按季由总机构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并由项目部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

3.4.2—065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

5.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月(季)度预缴纳税期限为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的15日内,申报期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其总机构办理歇业后,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仅分支机构办理歇业的,总机构及其所有分支机构不调整预缴申报期限。

(2)未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企业,按月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9.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4.3—066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居民企业(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企业(包括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在实际终止经营之日起60日内,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自行计算本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和本纳税年度应补(退)税额,向税务机关填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及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产品完工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

纳税申报

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对象管理专项报告

申请享受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有关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

年度会计报表和担保业务情况(包括担保业务明细和风险准备金提取等)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取得境外分支机构的营业利润所得)

境外分支机构会计报表

备案资料使用非中文的,企业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复印件。上述资料已向税务机关提供的,可不再提供;上述资料若有变更的,需重新提供。原件查验后退回;

纳税人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对“企业在境外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并对承诺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具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有关分支机构审计报告等或《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申报抵免境外所得税收

(取得境外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等所得)

依照中国境内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的资料及计算过程

(申请享受税收饶让抵免)

本企业及其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在境外所获免税及减税的依据及证明或有关审计报告披露该企业享受的优惠政策的复印件或《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分支机构)

《汇总纳税企业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复印件

不需要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

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

整情况的说明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

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

《会计报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在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在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递延确认期间

每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企业重组业务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

《企业重组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报告表及附表》

为参与开采海上油气资源的中国企业和外国企业在申报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资料

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股权或资产划转的交易双方在

年度汇算清缴

《居民企业资产(股权)划转特殊性税务处理申报表》

企业税前扣除手续费及

佣金支出

8.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9.居民企业(查账征收)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少于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的,应在汇算清缴期内结清应补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10.一般企业纳税年度发生的亏损,准予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3.4.4—067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

6.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时已享受优惠政策,但年度汇算清缴时超过规定标准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7.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8.纳税人进行年度申报前,应先完成全年的月(季)度预缴申报。

3.4.5—068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

企业由法人转变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非法人组织,或将登记注册地转移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包括港澳台地区)

企业改变法律形式的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企业债权、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被合并企业

企业合并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企业全部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被合并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被分立企业

企业分立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或其他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被分立企业全部资产的计税基础以及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被分立企业债务处理或归属情况说明复印件

2.此事项可同城通办。

“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7.完成居民企业清算企业所得税申报后,可继续办理注销登记或清税申报等事宜。

8.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之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9.进入清算期的企业应对清算事项,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0.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清算申报前,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先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需要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1.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12.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可以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3.4.6—069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对采取实际利润额预缴以外的其他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的核定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者季度平均额预缴,或者按照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预缴方式(实际利润额以外)核定申请表》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

按照月度或者季度的实际利润额预缴确有困难

的证明材料

委托代理人办理

代理委托书

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的预缴方法一经确定,该纳税年度内不得随意变更。

5.按月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提出申请;按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的申请人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

6.税务机关提供“一次不跑”服务,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纳税人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实现“全程网上办”,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若纳税人选择到现场办理,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5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3.5.1—070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居民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申报

1.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

3.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

4.纳税人申请退税;

5.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选择在汇算清缴申报时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

有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

有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明细表》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纳税人存在境外所得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3.税务机关提供“一次不跑”服务,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纳税人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实现“全程网上办”,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若纳税人选择到现场办理,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办理扣除;也可以向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扣除。纳税人未取得工资、薪金所得,仅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自行向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并在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扣除。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自行向汇算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汇算申报时扣除。

6.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的,且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综合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办理当年综合所得的年度汇算,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7.纳税人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需要办理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表》《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个人税收递延型商业养老保险税前扣除情况明细表》等。

8.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3.5.2—071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月(季)度申报

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

捐赠支出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

明细表》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6.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办理预缴纳税申报和汇算清缴。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

(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

(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

(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7.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未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或者应纳税额。

8.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

9.按月申报预缴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市场主体办理歇业后,可自下一季度起调整为按季度预缴申报,一经调整,当年度内不再变更。

10.预缴申报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A表)》。

11.纳税人因移居境外注销中国户籍,且在当年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申请注销中国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进行税款清算。

12.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14.纳税人在纳税期内没有应纳税款的,也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3.5.3—072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年度申报

企业在年度中间合并、分立、终止时,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在停止生产经营之日起6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

无综合所得,且需要享受专项附加扣除

8.汇算清缴时,合伙企业有多个自然人合伙人的,应分别填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

9.取得经营所得的个人,没有综合所得的,计算其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应当减除费用6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在办理汇算清缴时减除。

11.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年度取得经营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向户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当年经营所得的汇算清缴,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B表)》。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的,还应当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C表)》。尚未办理上一年度经营所得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户籍纳税申报时一并办理。

3.5.4—073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居民其他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但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扣缴义务人但未扣缴税款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就其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个人身份证件原件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

所得税情形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办理股权转让纳税申报

股权转让双方身份证件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但有正当理由的证明资料

股权转让合同(协议)

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净资产或土地房产等资产价值评估报告

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4.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5.纳税人有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欠缴或未缴的税款。纳税人存在分期缴税且未缴纳完毕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结清尚未缴纳的税款。

6.纳税人在注销户籍当年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应当在注销户籍前,申报当年上述所得的完税情况,并报送《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7.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在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的、以股权抵偿债务或其他股权转移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9.当纳税人既存有优惠减免,又存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时,纳税人可以选择优惠度最高的享受减免进行申报。

10.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3.5.5—074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1.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办理,具体地点可从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4.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5.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形包括:

(1)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2)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3)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6.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9.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3.5.6—075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

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4

限售股交易明细记录(加盖开户证券机构印章)

5

财产原值凭证

天使投资个人投资的初创科技型企业上市且满足投资抵扣税收优惠条件,在办理限售股转让税款清算,抵扣尚未抵扣

完毕的投资额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情况表》

应于股权转让次月15日内或在限售股转让清算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

《天使投资个人所得税投资抵扣备案表》

次月15日内,向其主管

税务机关报送

委托代理人进行申报的报送

5.经过实名信息验证的办税人员,不再提供登记证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等资料。

6.限售股包括:

(1)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完成后股票复牌日之前股东所持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股改限售股);

(2)2006年股权分置改革新老划断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下统称新股限售股);

(3)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4)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5)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6)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7)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8)其他限售股。

7.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1)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2)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3)个人用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4)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5)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6)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7)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8)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9)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纳税人发生第(1)(2)(3)(4)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纳税人按照实际转让收入与实际成本计算出的应纳税额,与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额有差异的,纳税人应自证券机构代扣并解缴税款的次月1日起3个月内,到证券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请,办理清算申报事宜。

纳税人发生第(5)(6)(7)(8)项情形的,采取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的方式。纳税人转让限售股后,应在次月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

3.6房产税申报

3.6.1—076房产税申报

房产税申报

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发生变化

享受税收优惠的纳税人

6.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屋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8.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9.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10.房产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1.房产税除困难减免优惠外,其他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1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减征50%的优惠政策。

1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房产出租的,计征房产税的租金收入不含增值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税务机关核定房产税出租的计税价格或收入不含增值税。

3.7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3.7.1—077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6.城镇土地使用税按年计算、分期缴纳。缴纳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8.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9.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或税源信息变更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0.城镇土地使用税除困难减免优惠外,其他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1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减征50%的优惠政策。

3.8土地增值税申报

3.8.1—078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土地增值税预征申报

纳税人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由于涉及成本确定或其他原因,而无法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按照各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纳税期限,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

6.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

7.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选择定期申报方式的,应向纳税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备案。定期申报方式确定后,一年之内不得变更。

8.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9.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3.8.2—079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

纳税人在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后,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并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税款。

纳税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进行土地增值税的清算:

(1)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完成销售的;

(2)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预售许可证等与转让房地产的收入、成本和费用

有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原件查验后退回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的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

纳税人

办理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报送,整体转让在建工程的纳税人视情况报送

房地产开发项目清算说明、项目竣工决算报表复印件、银行贷款利息结算通知单原件及复印件、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原件及复印件、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房地产销售明细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主管税务机关需要相应项目记账凭证的

记账凭证复印件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项目

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

情况制定

土地增值税清算附表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6.对于符合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的项目,纳税人应当在满足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是否进行清算;对于确定需要进行清算的项目,由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清算通知,纳税人应当在收到清算通知之日起90日内办理清算手续。

7.对经审核需要补缴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通过申报错误更正环节进行更正申报并补缴与清算申报时缴纳税额的差额;对需要退还土地增值税的,由纳税人更正申报后办理多缴税款的退还。

8.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实行核定征收。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3)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确定转让收入或扣除项目金额的。

(4)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企业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清算手续,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清算,逾期仍不清算的。

(5)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9.对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1)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在85%以上,或该比例虽未超过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积已经出租或自用的。

(2)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3)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应在办理注销登记前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况。

10.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1.自2022年7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12.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3.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14.税务机关提供“一次不跑”服务,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纳税人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实现“全程网上办”,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若纳税人选择到现场办理,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8.3—080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清算后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申报

享受土地增值税优惠的纳税人

6.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7.自2022年7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10.税务机关提供“一次不跑”服务,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纳税人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实现“全程网上办”,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若纳税人选择到现场办理,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8.4—081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申报

转让旧房及建筑物土地增值税申报

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应填写《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1.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不动产权属资料、房产买卖合同、房地产评估报告复印件

查账征收的纳税人

核定征收的纳税人

6.纳税人应当自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向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税务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7.房地产所在地,是指房地产的坐落地。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坐落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地区的,应按房地产所在地分别申报纳税。纳税人因经常发生房地产转让而难以在每次转让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定期进行纳税申报,具体期限由税务机关根据情况确定。纳税人按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及规定的期限缴纳土地增值税。

9.自2022年7月1日起,土地增值税原备案类优惠政策,实行纳税人“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10.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1.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12.税务机关提供“一次不跑”服务,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纳税人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实现“全程网上办”,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若纳税人选择到现场办理,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9耕地占用税申报

3.9.1—082耕地占用税申报

耕地占用税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占用耕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缴纳耕地占用税。

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享受耕地占用税优惠的纳税人

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

农用地转用审批文件复印件或临时

占用耕地批准文件复印件

未经批准占用应税土地

实际占地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需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4.税务机关提供“一次不跑”服务,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纳税人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实现“全程网上办”,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若纳税人选择到现场办理,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5.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占用耕地建设农田水利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设施的,不缴纳耕地占用税。

9.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凭耕地占用税完税凭证或者免税凭证和其他有关文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书。

11.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2.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13.纳税人占用耕地,应当在耕地所在地申报纳税。

14.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规定的适用税额一次性征收。

15.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满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复垦,恢复种植条件的,全额退还已经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16.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减征50%的优惠政策。

3.10资源税申报

3.10.1—083资源税申报

资源税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资源税。在水资源税试点地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纳税人:

享受资源税优惠的纳税人

6.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计算纳税。纳税人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的,应当自月度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按次申报缴纳的,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水资源税按季或者按月征收,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纳税的,可以按次申报纳税。歇业状态的市场主体可以选择按次申报缴纳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

7.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8.2016年7月1日,河北省开征水资源税。自2017年12月1日起,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9.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0.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12.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税目下适用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提供不同税率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的,从高税率。

13.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同一应税产品同时符合两项或者两项以上减征资源税优惠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

14.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可以办理“抵缴欠税”业务。

15.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应当依法向开采地或者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资源税。

16.资源税按照《税目税率表》实行从价计征或者从量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资源产品(以下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实行从量计征的,应纳税额按照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乘以具体适用税率计算。

3.11契税申报

3.11.1—084契税申报

契税申报

不动产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经办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享受契税优惠

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交付经济利益方式转移土地、房屋权属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或者监察机关出具的监察文书等因素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

生效法律文书或监察文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根据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发生土地、房屋权属转移,纳税人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

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原件及复印件

发生上述情形,按规定不再需要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的,纳税人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9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征收机关办理申报缴纳契税。

7.购买新建商品房的纳税人,因销售新建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办理注销税务登记或者被税务机关列为非正常户等原因不能取得销售不动产发票的,可在税务机关核实有关情况后办理契税纳税申报。

9.纳税人享受减税、免税待遇的,在减税、免税期间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申报纳税。

10.契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1.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识别号及该纳税人当期有效的税源明细信息自动生成《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13.契税计税依据不包括增值税,具体情形为:

(一)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承受方计征契税的成交价格不含增值税;实际取得增值税发票的,成交价格以发票上注明的不含税价格确定。

(二)土地使用权互换、房屋互换,契税计税依据为不含增值税价格的差额。

(三)税务机关核定的契税计税价格为不含增值税价格。

3.12印花税申报

3.12.1—085印花税申报

印花税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印花税申报。

享受印花税优惠的纳税人

6.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7.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8.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内代理人应当按规定扣缴印花税,向境内代理人机构所在地(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

10.印花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13.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减征50%的优惠政策。

3.13车船税申报

3.13.1—086车船税申报

车船税申报

《车船税税源明细表》

享受车船税优惠的纳税人

《财产和行为税减免税明细申报附表》

7.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9.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10.车船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12.车船税的纳税人为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或者车船税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依法不需要办理登记的车船,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在地。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作为扣缴义务人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3.14烟叶税申报

3.14.1—087烟叶税申报

烟叶税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填报《财产和行为税纳税申报表》,向烟叶收购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烟叶税。

6.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15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7.烟叶税的计税依据为纳税人收购烟叶实际支付的价款总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生产销售单位和个人的烟叶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其中,价外补贴统一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

8.烟叶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3.15环境保护税申报

3.15.1—088环境保护税申报

环境保护税申报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税源明细表》

享受环境保护税优惠的纳税人

5.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海洋工程环境保护税由纳税人所属海洋石油税务(收)管理分局负责征收。

6.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自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

8.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人在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3.16附加税(费)申报

3.16.1—089附加税(费)申报

附加税(费)申报

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消费税纳税人申报

6.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费依据,就地缴纳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如果异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与机构所在地存在差异,无需补缴,也不能申请退抵税费。

7.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8.自2021年8月1日起附加税费申报表与增值税、消费税申报表进行整合申报。

9.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减征50%的优惠政策。

10.附加税(费)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减免,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3.17定期定额户申报

3.17.1—090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定期定额户自行申报

《定期定额纳税申报表》

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

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6.定期定额户应当自行申报经营情况,对未按照规定期限自行申报的,税务机关可以不经过自行申报程序,按照《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第七条规定的方法核定其定额。

8.对实行简并征期的定期定额户,其按照定额所应缴纳的税款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纳税不加收滞纳金。

9.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定额一定幅度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具体幅度由省税务机关确定。

10.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减征50%的优惠政策。

11.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3.17.2—091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定期定额户简易申报

实行简易申报的定期定额户,在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通过财税库银电子缴税系统批量扣税或委托银行扣缴核定税款的,当期(指纳税期)可不办理申报手续,实行以缴代报。

申报方式已被认定为简易申报的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可以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不需提交申报表。

1.委托经税务机关认定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

1.凡委托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税款划缴的定期定额户,应当向税务机关书面报告开户银行及账号。其账户内存款应当足以按期缴纳当期税款。其存款余额低于当期应纳税款,致使当期税款不能按期入库的,税务机关按逾期缴纳税款处理;对实行简易申报的,按逾期办理纳税申报和逾期缴纳税款处理。

2.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3.18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3.18.1—092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通用申报(税及附征税费)

《通用申报表(税及附征税费)》

5.随增值税、消费税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免于零申报。

3.19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3.19.1—093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

增量房交易纳税人

《增量房交易税收申报表》

存量房交易纳税人

《存量房交易税费申报表》

土地出让转让纳税人

《土地出让转让税费申报表》

5.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不含其它个人)发生二手房交易,在房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完毕后,应向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履行纳税申报义务,申报其二手房交易销售额并扣减已缴税额。

6.房地产交易申报中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产生规则为,当评估价大于等于成交价时,以评估价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即与其他税种计税依据一致;当评估价小于成交价时,以成交价格(即合同所载价格)作为印花税计税依据。

7.纳税人申报房地产交易税费时,应进行房地产交易税源信息采集。

8.税务机关提供“一次不跑”服务,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纳税人可通过江西省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实现“全程网上办”,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若纳税人选择到现场办理,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9.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全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减征50%的优惠政策。

3.20委托代征报告

3.20.1—094委托代征报告

委托代征报告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

委托代征人汇总缴库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

委托代征人开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

【受托代征人注意事项】

1.受托代征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受托代征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5.纳税人拒绝缴纳的,受托代征人应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受托代征人未将情况报告的,税务机关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受托代征人应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8.受托代征人进行委托代征汇总申报之前,需先签订《委托代征协议》。

9.受托代征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10.受托代征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1.受托代征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12.海事管理机构应根据委托代征协议约定的方式、期限及时将代征税款解缴入库,并向税务机关提供代征船舶名称、代征金额及税款所属期等情况,不得占压、挪用、截留船舶车船税。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

依法为税务机关代售印花税票的单位或者个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填报《印花税票代售报告表》,向税务机关报告并结报税款,或者填开专用缴款书直接向银行缴纳。

《印花税票代售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票销售凭证》

代售人汇总缴库

【代售人注意事项】

1.代售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代售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代售人所售印花税票取得的税款,需专户存储。不得逾期不缴或者挪作他用。

6.代售人提供的各项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7.代售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售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3.21代收代缴、代扣代缴申报

代收代缴车船税申报

扣缴义务人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在规定的纳税期限内,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填报《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向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车船税代收代缴报告表》

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已向被扣缴义务人开具税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第二联

扣缴义务人汇总缴库开具税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书(银行经收专用)》第一联

【扣缴义务人注意事项】

1.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4.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代收代缴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6.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7.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应当在增值税发票备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

8.扣缴义务人代收车船税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凭证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9.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已代收代缴车船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车船税。

3.21.2—097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预扣预缴申报

首次办理扣缴申报时或被扣缴

义务人信息变更后

选择在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时享受的六项专项

附加扣除

企业决定实施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报告表》

企业存在股权激励和股票期权职工行权

公司股权激励人员名单或《容缺办理承诺书》

发生符合条件的公益捐赠支出

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

1.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5.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时,应当按照累计预扣法计算预扣税款,并按月办理扣缴申报。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

9.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居民个人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有关信息并依法要求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工资、薪金所得按月预扣预缴税款时予以扣除,不得拒绝。

10.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减除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只能选择从一处取得的所得中减除。

11.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12.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上一完整纳税年度内每月均在同一单位预扣预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且全年工资、薪金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本年度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时,累计减除费用自1月份起直接按照全年6万元计算扣除。即,在纳税人累计收入不超过6万元的月份,暂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在其累计收入超过6万元的当月及年内后续月份,再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在《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相应纳税人的备注栏注明“上年各月均有申报且全年收入不超过6万元”字样。对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预缴劳务报酬所得个人所得税的居民个人,扣缴义务人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13.纳税人年度中间更换工作单位的,在原单位任职、受雇期间已享受的专项附加扣除金额,不得在新任职、受雇单位扣除。原扣缴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人离职不再发放工资薪金所得的当月起,停止为其办理专项附加扣除。

15.纳税人可以通过远程办税端、电子或者纸质报表等方式,向扣缴义务人报送个人专项附加扣除信息。

16.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3.21.3—098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居民个人取得分类所得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7.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8.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3.21.4—099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应税所得时,履行代扣代缴应税所得个人所得税的义务,并在次月15日内填报《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6.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7.实行非居民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的应税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

8.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扣缴方法保持不变。非居民个人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10.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11.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人提供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纳税人拒绝修改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报告税务机关。纳税人拒绝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

12.当应税所得个人既存在优惠减免,又存在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减免时,扣缴义务人可以根据应税所得个人选择优惠度最高的享受减免进行申报。

3.21.5—100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形成的限售股,其转让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新上市公司的限售股,纳税人在转让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采取证券机构直接代扣代缴的方式征收。

证券机构每月所扣个人所得税款,于次月15日内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7.限售股,包括:

3.21.6—101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填报《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并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3.税务机关提供“一次不跑”服务,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纳税人可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等渠道实现“全程网上办”,不需要到税务机关现场办理;若纳税人选择到现场办理,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6.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7.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应当在按规定完成备案的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核算方式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视同选择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

8.对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并已完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式备案的,在次年3月31日前,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扣缴申报。

9.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后,3年内不能变更;满3年需要调整的,应当在满3年的次年1月31日前,重新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3.21.7—102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申报

办理个人储蓄业务的储蓄机构,在向个人结付储蓄存款利息时,应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并在代扣税款的次月15日内,填报《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向税务机关纳税申报。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7.储蓄存款在2008年10月9日后(含10月9日)孳生的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3.21.8—103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申报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代扣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报告表》

6.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证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7.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3.21.9—104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其他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申报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明细报告表》

7.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后,纳税人需要换开正式完税证明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

3.22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3.22.1—105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实行不同会计准则或制度的纳税人,依照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或制度,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并分中期财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定期向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告。

1.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尚未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纳税人:

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企业会计准则附注》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员企业

2.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非金融企业中,已执行新金融准则、新收入准则和新租赁准则的纳税人:

3.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

4.已执行其他新企业准则但尚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金融企业纳税人:

《资产负债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商业银行)》

《利润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商业银行)》

《现金流量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商业银行)》

除全国千户集团及其成员

企业外,报送条件为税务机

关要求报送时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商

业银行)》

《资产负债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

司)》

6

《利润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司)》

7

《现金流量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

8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保险公司)》

9

《资产负债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证券公

10

《利润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证券公司)》

11

《现金流量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证券公

12

《所有者权益变动表(适用未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的证券公司)》

13

全国千户集团总部及其成

员企业

5.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利润表_月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报送期限为月报或季报的

《利润表_年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报送期限为年报的纳税人

《现金流量表_月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

报送时

《现金流量表_年报(适用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

6.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利润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适用执行企业

会计制度的企业)》

《企业会计制度附注》

7.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纳税人: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

除彩票机构、基层医疗卫生

机构、国有林场和苗圃外的

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

单位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彩票机构)》

彩票机构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基层医疗

卫生机构)》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国有林场和苗圃)》

国有林场和苗圃

《收入费用表_月报(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

“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

备案报告”中报送期限为月

报或季报的纳税人

《收入费用表_年报(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

位)》

备案报告”中报送期限为年

报的纳税人

《净资产变动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

报送条件为税务机关要求报送时

《现金流量表(适用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单位)》

8.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

组织)》

《业务活动表(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

《现金流量表_年报(适用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

的组织)》

9.按照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等要求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全国千户集团总部:

《合并利润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

10.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的单

《盈余及盈余分配表(适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

度的单位)》

《成员权益变动表(适用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

的单位)》

11.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

《收益及收益分配表(适用执行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的单位)》

12.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单位)》

《应税所得表(适用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单位)》

《留存利润表(适用执行个体工商户会计制度的单位)》

13.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资产负债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

《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

《财政拨款收入支出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

《国有资产情况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

《成本费用表(适用执行工会会计制度的企业)》

6.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的,将影响纳税信用评价结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纳税人在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务报表之前,应进行财务会计制度的备案。

9.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间原则上按季度和年度报送,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规范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5号)规定的期限报送。

10.纳税人经批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3.23延期申报纳税

3.23.1—106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核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

2.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

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结。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3.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立即向税务机关报告;因其他原因,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在申报期限内申请。

5.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

6.预缴税额大于实际应纳税额的,税务机关结算退税但不向纳税人计退利息,预缴税额小于应纳税额的,在结算补税时不加收滞纳金。

7.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核准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其随本期申报的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期限可以顺延。

3.23.2—107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特殊困难:

1.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

2.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表》

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复印件

江西省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受理)

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办结。20日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5.“不可抗力”是指人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无法克服的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风灾、地震等。

6.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7.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24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3.24.1—108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法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表》

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报送

4.纳税人提供的各项证明资料为复印件的,均须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签章。

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

3.25退(抵)税办理

3.25.1—109误收多缴退抵税

误收多缴退抵税

以下业务也属于误收多缴退抵税范围: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2)对于“税务处理决定书多缴税费”“行政复议决定书多缴税费”“法院判决书多缴税费”等类多缴税款办理退税。

4份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不同情形异名退税需提供的具体材料,详见【纳税人注意事项】第11点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纳税人完税费(缴款)凭证复印件、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税务机关发现的,10日内办结;

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办结。

5.多缴税费证明资料包括:减免税审批文书、纳税申报表、税务稽查结论、税务处理决定书、纳税评估文书、税务行政复议决定书、生效的法院判决文书、增值税红字发票、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记载应退税款内容的资料。

6.退税利息按照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手续当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7.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8.多贴印花税票的,不予退税及抵缴税款。

9.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

10.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1.不同情形异名退税需提供的具体材料:

①纳税人名称有生僻字、特殊字符等,仅需提供异名退税原因说明。

③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宣告死亡,需提供a.异名退税原因说明;b.接收退税的银行账户信息;c.接收退税主体的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等);d.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需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等能够证明监护关系的有关证件材料;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需提供死亡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等。

⑤本单位(人)无银行账户,需提供a.异名退税原因说明;b.接收退税的银行账户信息;c.接收退税主体的身份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身份证等);d.分公司、项目部等无银行账户,退到总公司等银行账户的,需提供总分公司关系证明等;被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个人自行申请退税的,需提供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信息。

⑥企业银行账户已注销或冻结,需提供a.异名退税原因说明;b.接收退税的银行账户信息;c.接收退税主体的身份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身份证等);d.企业银行账户已注销的,需提供银行账户已注销的佐证材料;企业银行账户已冻结的,需提供作出冻结决定的部门同意退至其他账户的说明等。

⑧退至原实际缴款人,需提供a.异名退税原因说明;b.接收退税的银行账户信息;c.接收退税主体的身份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身份证等);d.缴款账户银行流水记录(缴税记录)等。

3.25.2—110入库减免退抵税

入库减免退抵税

纳税人符合政策规定可以享受减免的税款,如已经缴纳入库,可以申请退(抵)已缴纳的税款。

以下情形也属于入库减免退抵税: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30万元)的,当期因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经缴纳的税款,在专用发票全部联次追回或者按规定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2.增值税即征即退,按税法规定缴纳的税款,由税务机关征收入库后,再由税务机关按规定的程序给予部分或全部退还已纳税款;

3.非居民纳税人可享受但未享受协定待遇,可以申请退还多缴税款的情况;

5.“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含)因享受减免税政策,而退还试点前发生业务的营业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

6.在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纳税人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同一城市重新购买住房的,可按规定申请退还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1.除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以外的情况

追补享受递延纳税待遇退抵税的纳税人,境外投资方委托他人

书面委托资料

学校、幼儿园、社会福利机构、医疗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办理退抵税

使用耕地用途符合免税规定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建设用地人提供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

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书面说明,证明资料,和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安置残疾人就业

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报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复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页加盖公章

安置的残疾人的身份证件复

印件,注明与原件一致,并逐

页加盖公章

每次办理退税时

当期由银行等金融机构或纳税人加盖公章的按月为残疾人支付工资的清单

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首次申请增值税退税时

取得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新型墙体材料

资源综合利产品及劳务

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提供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

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

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动漫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软件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管道运输服务

管道运输服务业务合同复印件

铂金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

国内生产企业自产自销铂金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上海黄金交易所开具的《上海黄金交易所发票》结算联

2.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

《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申请表》

纳税人身份证件

查验后退

现住房的房屋交易合同

新购住房为二手房

提供房屋交易合同、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

印件

原件查验

后退回

新购住房为新房

提供经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网签)的房

屋交易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纳税人自行发现的,30日内办结;其中增值税即征即退退抵税,15个工作日内办结。

5.纳税人申请退抵税(费)额不能大于纳税人已入库税额。

6.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货物、劳务和服务、不动产、无形资产的,在申报时需将此部分填写在《增值税纳税人申报(一般纳税人适用)表》及附表一的“增值税即征即项目列”征(退)税数据中。

7.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9.纳税人申请享受居民换购住房个人所得税退税政策的,应当依法缴纳现住房转让时涉及的个人所得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二手房的,应当依法缴纳契税并完成不动产权属变更登记;新购住房为新房的,应当按照当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完成房屋交易合同备案。

3.25.3—111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实行分期预缴、按期汇算结算的纳税人,在清算过程中形成的多缴税款,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抵税费。

以下业务也属于汇算清缴结算多缴退抵税:

1.“营改增”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

2.对房产税、城镇土地税税源信息修改,以及增值税、消费税申报税款小于预缴税款,导致发生多缴税款。

3.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全额退还已缴纳的耕地占用税。

4.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以及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3号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契税,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土地增值税清算原因导致

多缴企业所得税的退税

房地产企业是否存在后续开发项目

的说明

房地产项目缴纳的土地增值税总额、项目

销售收入总额、项目年度销售收入额、

各年度应分摊的土地增值税和已经税前

扣除的土地增值税、各年度的适用税率

的书面说明

纳税人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期限内恢复所占耕地原状的耕地占用税退税

复垦验收合格确认书复印件

在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或合同性

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

或者被解除的契税退税

合同或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因人民法院判决或者仲裁委

员会裁决的契税退税

在出让土地使用权交付时,因

容积率调整或实际交付面积

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退还土

地出让价款的契税退税;或在

新建商品房交付时,因实际交

付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需

返还房价款的契税退税

补充合同(协议)和退款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不同情形异名退税需提供的具体材料,详见【纳税人注意事项】第11点,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5.独立核算的发、供电企业当期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不足抵扣,或应纳额小于发、供电环节预缴增值税税额形成多缴增值税时,其不足抵扣部分和多交增值税税额可结转下期抵扣或抵减下期应纳税额

6.自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起,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预缴企业所得税税款超过汇算清缴应纳税款的,纳税人应及时申请退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不再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税款。

8.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9.不同情形异名退税需提供的具体材料:

3.25.4—112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

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特定事项产生的留抵税额,按照一定的计算公式予以计算退还,主要包括:

1.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2.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3.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4.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额:(1)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是指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下同)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5.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6.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和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1)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2)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骗取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4)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符合条件的大型客机和新支线飞机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填

符合条件的增量留抵税额退税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

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复印件

进口协议复印件

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

购进合同复印件

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申请缴回已退还的全部留抵

退税款的纳税人

《缴回留抵退税申请表》

税单位(人)名称的资料

不同情形异名退税需提供的具体材料,详见【纳税人注意事项】第16点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和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事项,15个工作日内办结;

其他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事项,10个工作日内办结。

5.符合条件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对外购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退税,纳税人应于每月申报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税。其他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提出申请。

6.对国家批准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购进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因购进该设备形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

7.纳税人既有增值税欠税,又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按最近一期《增值税及加税费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后的余额确定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

8.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增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9.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增值税存量留抵税额,区分以下情形确定:

(1)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前,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大于或等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小于2019年3月31日期末留抵税额的,存量留抵税额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2)纳税人获得一次性存量留抵退税后,存量留抵税额为零。

10.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制造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是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批发和零售业”、“农、林、牧、渔业”、“住宿和餐饮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业务相应发生的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

上述销售额比重根据纳税人申请退税前连续12个月的销售额计算确定;申请退税前经营期不满12个月但满3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确定。

11.申请条件中所述的小微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对于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中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大型企业,是指除上述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外的其他企业。

适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时,纳税人的行业归属,根据《民经济行业分类》关于以主要经济活动确定行业归属的原则,以上一会计年度从事《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对应业务增值税销售额占全部增值税销售额比重最高的行业确定。

12.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取得留抵退税款的,不得再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纳税人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取得的留抵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纳税人自2019年4月1日起已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可以在2022年10月31日前一次性将已退还的增值税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税款全部缴回后,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13.纳税人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

14.对实行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纳税人,允许其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的计税(征)依据中扣除退还的增值税税额。

15.税务机关提供“最多跑一次”服务。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16.不同情形异名退税需提供的具体材料:

③本单位(人)无银行账户,需提供a.异名退税原因说明;b.接收退税的银行账户信息;c.接收退税主体的身份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身份证等);d.分公司、项目部等无银行账户,退到总公司等银行账户的,需提供总分公司关系证明等。

④企业银行账户已注销或冻结,需提供a.异名退税原因说明;b.接收退税的银行账户信息;c.接收退税主体的身份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身份证等);d.企业银行账户已注销的,需提供银行账户已注销的佐证材料;企业银行账户已冻结的,需提供作出冻结决定的部门同意退至其他账户的说明等。

3.25.5—113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

在我国境内使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包括将自产石脑油、燃料油用于连续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将外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且生产的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产量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全部产品总量的50%以上(含)的,可按实际耗用量计算退还所含已缴纳的消费税。

《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

应退税额计算表》

3份

使用企业初次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进口消费税退税的,且前期已向海关申请办理过退税事项

上月进口地海关受理的《石脑油、燃料油

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

首次办理或条件发生变化

《石脑油、燃料油消费税退税资格备案表》

石脑油、燃料油用于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物料平衡图复印件

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生产装置的全部流量计的安装位置图和计量方法说明,以及原材料密度的测量和计算方法说明复印件

上一年度用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分品种的销售明细表

不同情形异名退税需提供的具体材料,详见【纳税人注意事项】第9点,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20日内办结

5.使用企业申请退税的国内采购的含税石脑油、燃料油,应取得符合规定的成品油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应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未取得或发票未注明石脑油、燃料油及数量的,不予退税。

6.使用企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暂停或取消使用企业的退(免)税资格:

(1)注销税务登记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2)主管税务机关实地核查结果与使用企业申报的备案资料不一致的,暂停或取消退(免)资格。

(3)使用企业不再以石脑油、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或不再生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经申请取消退(免)税资格。

(4)经税务机关检查发现存在骗取国家退税款的,取消退(免)税资格。

(5)办理备案变更登记备案事项,经主管税务机关通知在30日内仍未改正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6)未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石脑油、燃料油生产、外购、耗用、库存月度统计表》和《乙烯、芳烃生产装置投入产出流量计统计表》、《使用企业外购石脑油、燃料油凭证明细表》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7)不接受税务机关的产品抽检,不能提供税务机关要求的检测报告的,暂停退(免)税资格。

3.25.6—114车辆购置税退税

车辆购置税退税

已缴纳车辆购置税的车辆,发生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符合免、减税条件但已征税的,以及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予退税情形的,纳税人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车辆购置税。

纳税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车辆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

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

15个工作日内办结

5.纳税人身份证件具体是指:单位纳税人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者营业执照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个人纳税人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或者入境的身份证件。

6.已征车辆购置税的车辆退回车辆生产或销售企业,纳税人申请退还车辆购置税的,应退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退税额=已纳税额×(1—使用年限×10%)

应退税额不得为负数。

使用年限的计算方法是,自纳税人缴纳税款之日起,至申请退税之日止。未满1年的,按已缴纳税款全额退税。

其他退税情形,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有关规定计算退税额。

7.自2020年2月1日起,在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宁波市四个地区(以下简称“试点地区”)试点应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信息(以下简称“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自2020年6月1日起,将应用发票电子信息办理车辆购置税业务的机制扩大到全国其他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地区”)。试点地区自2020年2月1日起、其他地区自20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购置并已完税的应税车辆,纳税人申请车辆购置税退税时,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提供的退车发票与发票电子信息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税;核对不一致的,纳税人换取合规的发票后,依法办理退税申报;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销售方向税务机关传输有效发票电子信息后,纳税人依法办理退税申报。

8.纳税人购置并已完税的应税车辆,纳税人申请车辆购置税退税时,税务机关核对纳税人提供的退车发票与发票电子信息无误后,按规定办理退税;核对不一致的,纳税人换取合规的发票后,依法办理退税申报;没有发票电子信息的,销售方向税务机关传输有效发票电子信息后,纳税人依法办理退税申报。

9.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④本单位(人)无银行账户,需提供a.异名退税原因说明;b.接收退税的银行账户信息;c.接收退税主体的身份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身份证等);d.分公司、项目部等无银行账户,退到总公司等银行账户的,需提供总分公司关系证明等;被源泉扣缴的非居民企业或非居民个人自行申请退税的,需提供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的信息。

⑤企业银行账户已注销或冻结,需提供a.异名退税原因说明;b.接收退税的银行账户信息;c.接收退税主体的身份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身份证等);d.企业银行账户已注销的,需提供银行账户已注销的佐证材料;企业银行账户已冻结的,需提供作出冻结决定的部门同意退至其他账户的说明等。

⑦退至原实际缴款人,需提供a.异名退税原因说明;b.接收退税的银行账户信息;c.接收退税主体的身份证明资料(税务登记证、身份证等);d.缴款账户银行流水记录(缴税记录)等。

3.25.7—115车船税退抵税

车船税退抵税

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因质量原因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退货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纳税人可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车船税。

因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

缴款账户

不同情形异名退税需提供的具体材料,详见【纳税人注意事项】第9点符合条件调阅复用,免于重复提供

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

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

5.对已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再次征收的,由再次征收的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场所)受理。

6.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将应退税款和利息先抵扣欠缴的税款;抵扣后有余额的,退还纳税人。

3.26申报错误更正

3.26.1—116申报错误更正

申报错误更正

纳税人、缴费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后,发现申报表存在错误,完成修改更正或作废。申报错误更正时(除个人所得税)只能全量更正或者申报作废,不允许差额更正或补充申报。

对申报表数据进行作废

《申报表作废申请单》

5.个人所得税允许增量更正和部分更正:

(1)如纳税人已完成年度申报,不允许更正预缴申报;

(2)年度综合所得申报中有上年度的境外抵免结转时,如更正上年度的综合所得年度申报,应提醒纳税人一并更正本年年度综合所得申报;

(3)同一扣缴义务人连续性综合所得已有下期预缴申报的,可采用部分、增量更正方式进行更正,更正时需采集扣缴义务人更正申报的原因等信息,如年中更正预缴的,也需连带更正后期的预缴申报,并作相应更正的提示信息,对未进行后期更正的,不允许进行正常预缴申报,对更正涉及的纳税人,在更正完成后通知相应的纳税人更正的情况;

(4)限售股已进行清算时,不能更正该人的限售股的扣缴申报。

6.社保费申报错误需要更正时,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作废原申报表,重新申报。针对企业申报后的是否已开票或入库的不同情况,能否作废的规定如下:

(1)当月已申报未开票未入库的,可以作废申报;

(2)当月已申报已开票未入库的,应当作废已开票信息,再进行作废申报;

(3)当月已申报已开票已入库的,不可以作废申报,可以补充申报。

7.申报错误更正后,如涉及补缴税款,税务机关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3.27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3.27.1—117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

财产和行为税合并纳税申报,对财产和行为税(含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契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不含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合并申报)进行合并申报,支持不同纳税期限的税种同时申报,实现多税种“一张报表、一次申报、一次缴款、一张凭证”。

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的纳税人

申报车船税的纳税人

申报印花税的纳税人

申报烟叶税的纳税人

申报契税的纳税人

申报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申报资源税的纳税人

申报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

申报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

享受财产和行为税优惠的纳税人

减免税证明材料

根据各税种申报规范确定

7.财产和行为税纳税义务人在首次申报时,应办理“财产和行为税税源信息报告”。

THE END
1.简易征收的条件简易征收的条件是:(1)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2)特定行业一般纳税人销售特定货物;(3)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4)"营改增"试点一般纳税人的特定应税服务。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https://www.lawtime.cn/tuwen/638754.html
2.12366热点问题解答(全文)比如,某科技型中小企业在2018年5月取得入库登记编号,2018年5月正值2017年度汇算清缴期间,因此,该企业可以在2017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仍符合条件,可以在2018年度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如该企业2019年3月底前更新信息后不符合条件,则该企业在2018年度不得享受《通知》https://www.99xueshu.com/w/qrzvi1sjinpy.html
3.建筑业简易征收条件律师普法建筑业挑选简易征收契合条件的证明资料: 1、企业适用简易方法征收书面请求书,请求内容包括:出产上述货物的原料及出产流程的具体阐明;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可以是复印件; 3、《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证书》,可以是复印件; 4、有关部门批准企业出产产品的资质证明或产品检验合格陈述,可以是复印件; 5、企业填写《https://www.110ask.com/tuwen/2888631729872653313.html
4.建筑行业简易征收的三个条件爱问知识人建筑行业简易征收的三个条件:一是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https://iask.sina.com.cn/b/law1z4jFEG6DeTh.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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