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2.《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03.《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04.《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05.《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06.《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07.《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08.《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税法》
规范关税征收与缴纳
一、明确了跨境电商扣缴义务人《关税法》第三条明确以从事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物流企业和报关企业等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增强了关税制度与现代商业模式的适应性,有助于规范跨境电商发展,便利纳税人缴税,并保障国家税收安全。
三、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法律条文
《关税法》第四条明确了作为附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是《关税法》的组成部分,这就意味着《税则》中的税目税率表与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本国子目注释等,均成为法律条文。企业商品归类的准确性、规范性将面临更高的要求。
四、统一了确认和追征税款年限
《关税法》第四十五条至第四十八条明确了,不再区分当事人是否有过错,统一了确认和追征税款的期限一律按照3年计算,实现与《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期限规定一致,有效防控关税征收风险。
同时对于因违反规定造成少征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三年内追征税款并加收滞纳金,但对于走私行为,如需追征税款、滞纳金的,不受三年期限限制。
五、新增海关对欠缴税款情形的处罚条款
《关税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条,新增了海关对欠缴税款情形处罚条款,对欠缴税款的处罚措施更为严厉。
《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违法犯罪联合惩戒办法》
惩戒电诈,这类人将纳入严重失信召单
《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严惩“老赖”行为
一、明确“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解释》进一步列举了十项“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
(1)以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等方式恶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或者以虚假和解、虚假转让等方式处分财产权益,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实施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等恶意减损责任财产的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经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协助行使人身权益等作为义务,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恶劣的;以恐吓、辱骂、聚众哄闹、威胁等方法阻碍执行人员进入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情节恶劣的;等等。
二、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解释》规定了五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主要包括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公证等方式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聚众冲击执行现场,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以围攻、扣押、殴打等暴力方法对执行人员进行人身攻击,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的;因拒不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自杀、自残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三、明确判决、裁定生效前隐藏、转移财产的,可以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解释》规定,行为人为逃避执行义务,在诉讼开始后、裁判生效前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行为,在判决、裁定生效后经查证属实,要求其执行而拒不执行的,可以认定其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强化案外人责任
《解释》规定,案外人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共犯论处。
五、明确从重、从轻情节
《解释》规定,拒不执行支付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判决、裁定,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关于从轻情节,《解释》规定,在提起公诉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在一审宣告判决前,履行全部或者部分执行义务,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免除处罚。
六、明确违法处置财产将被追缴或责令退赔
《解释》规定,对被告人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诉时,对其故意毁损、无偿处分、以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虚假转让等方式违法处置的财产,将被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交由执行法院依法处置。
《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推广应用数电发票
2024年11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公告》明确税务机关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提供免费的数电发票开票、用票服务。对按照规定不使用网络办税、不具备网络条件或者存在重大涉税风险的,可以暂不提供服务,具体情形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税收风险程度、纳税信用级别、实际经营情况等因素,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授予发票总额度,并实行动态调整。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楼市执行税收新政
一、关于契税
二、关于增值税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节水型企业将获鼓励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联合发布《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全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试点,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办法》明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直接取用地表水或者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等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
取消两用物项出口经营者登记制度
《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
降低外资投资门槛
2024年11月1日,商务部、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资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外汇局修订发布《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4年12月2日起施行。修订后的《办法》主要是从五方面降低了投资门槛:
一、允许外国自然人实施战略投资。
二、放宽外国投资者的资产要求。
三、增加要约收购这一战略投资方式。
四、以定向发行、要约收购方式实施战略投资的,允许以境外非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支付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