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区各部门,贵安综合保税区,贵安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贵安新区产业发展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直管区各乡镇(街道):
《贵安新区直管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第二次修订)》已经新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贵州贵安新区办公室
2023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贵安新区直管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第二次修订)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支持贵安新区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确保贵安新区直管区(以下简称新区)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公共利益和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结合新区实际,特制定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一、征收范围与期限
(一)征收范围
1.新区纳入成片开发范围的土地、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等。
2.新区直管区已批准征收且完成农转用审批手续的土地、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等。
3.经省政府、贵阳市、管委会批准征收的其它情形土地、房屋、地上附着物及附属设施等。
(二)征收期限
1.拟申请征收土地
征收期限:从征收土地预公告下发之日起至征收土地公告下发之日后90日内,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征收期限的,由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延期申请报新区城乡建设局确定。
2.已批准征收土地
征收期限:征收土地公告下发之日起90日内,如因特殊情况需延长征收期限的,由新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延期申请报新区城乡建设局确定。
二、土地征收
(一)补偿标准
1.按照《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贵安新区直管区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筑府发〔2020〕23号)执行。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参照该标准执行。
2.土地补偿款的分配:土地补偿款的92%给被征地农民,8%给被征地村集体。
4.其它土地征收:未被承包的集体土地(含机耕道、人行通道、公共沟渠等占用土地),土地征收补偿费按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登记补偿给村集体;机耕道、人行通道、公共沟渠等农用设施用地,原为耕地且未获补偿的,按耕地进行补偿。
(二)地上附着物的补偿
(1)青苗补偿标准:2000元/亩。
(2)林(苗)木补偿:林(苗)木不分数量、种类、品种、规格,以面积为基础,按22000元/亩进行包干补偿。
2.苗圃补偿。对持有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苗木生产、经营许可证),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的苗圃企业,共同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特殊事项一事一议处理。经评估的林(苗)木,可选择以下方式进行补偿:
(1)按林(苗)木评估价值进行补偿给被征收人,征收补偿的林(苗)木由项目业主单位进行处置。收储用地或无业主单位用地上征收补偿的林(苗)木,交由新区国有公司进行处置,对有移植价值的林(苗)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被征收人现场移交新区国有公司,并签订移交清单;移交的林(苗)木的管护经营由新区国有公司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可以移植到苗圃基地经营管理,也可以对移植的林(苗)木现场进行市场交易。对移植、管护等费用高于本身价值的无移植价值的林(苗)木,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新区国有公司、征收中介机构等部门现场登记核销,并报新区财政金融工作局备案。
(2)按林(苗)木评估价值的50%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助,林(苗)木由被征收人自行搬迁出新区外。
3.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补助:被征收土地上涉及沟渠、堡坎等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补助(详见附件2)。
(三)迁坟补助
1.搬迁补助标准:
2.无主坟:在迁坟公告规定时限内无人认领或在征收公告期限内未迁出的坟墓视为无主坟,无主坟由所在地村委会组织迁移。迁坟补助参照以上三类标准执行,兑现给村委会。
涉及原羊艾农场、中八农场、平坝农场等国有土地上的无主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就近的村委会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3.择地补助:坟主自行选择迁移地点的,每座坟给予1000元补助;将坟迁出新区以外或迁入经民政部门批准的公墓的,每座坟再给予2000元的补助,二次或多次搬迁的坟墓不再给予择地补助。
三、房屋征收
(一)被征收房屋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根据选定委托评估公司评估的区域评估结果确定。
(二)村民房屋确权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面积和用途,以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为准。如与摸底调查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不符的,被征收人须在摸底调查公示后的7日内,到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重新确认。
2.未办理农房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房屋产权证的,以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的房屋建筑面积和用途为依据。因历史原因修建的房屋,经村委会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并经公示无异议后以户为单位按下列方式进行确权:
(1)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实施前修建的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按照房屋实际面积予以确权。
(2)在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颁布起至2013年4月1日前修建的房屋,根据“一户一宅”的原则,按每户建筑面积最多不超过240㎡予以确权。超过240㎡的参照不予确权无证自建房的标准给予工料补贴。
(3)2013年4月1日以后未经批准修建的房屋不予确权,按不予确权的无证自建房处理。
(4)新区土地收储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提供的新区卫星图像资料作为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房屋确权的参考。
3.农转非户处理
(1)农转非户,房屋属农房性质的,按农房进行安置补偿。
(2)在读的大中专学生、现役士兵等经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可参与确权并享受相应的奖励及人均住房面积托底政策。
4.其它情况
(1)参与房屋分割确权的人员必须是被征收人的父母及年满18周岁以上的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且征收时户口在本村,长期居住生活在本村的村民。
(2)参与分割确权的人员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户均分割面积不得低于建筑面积65㎡,户均分割面积低于建筑面积65㎡的,按照货币补偿的方式处理,符合托底安置政策的除外。被征收人同时选择货币补偿与产权调换安置的,原则上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面积不得低于90㎡,且不再享受托底安置政策。
(3)司法部门对确权房屋有法律意见的,按照司法部门法律意见执行。
(4)在项目规定征收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前的婚入人员且房屋安置前户籍迁入本村的以及房屋安置前符合贵州省生育政策的新生儿,经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后情况属实的,可享受相应的奖励及人均住房面积托底政策。
(三)安置补偿
1.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安置。
(1)货币补偿
被征收人将原房确权建筑面积全部或部分选择货币补偿的,按本标准确定的单价计算后一次性给予货币补偿。
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房交地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的合法建筑面积对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住宅按10元/㎡·次、住改非按15元/㎡·次计发1次搬迁费和3个月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货币补偿的面积*10元/㎡*3个月)。
(2)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按征一还一、最接近产权调换建筑面积的原则,先签先选,靠档调换对应商品房套内建筑面积。根据征收安置工作的需要,安置房源原则上在辖区范围内公开进行筹集,由政府搭建平台,坚持“市场化安置,公开、公平、公正,节约高效”的原则,就近将辖区内现有房源提供给被征收人自愿认购,从项目征收安置资金中代为结算购房款,落实被征收人安置工作,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
①搬迁费: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房交地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的合法建筑面积中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部分,住宅按10元/㎡·次、住改非按15元/㎡·次计发2次搬迁费。
②临时安置补助费: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腾房交地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确权的合法建筑面积中选择产权调换安置部分,按10元/㎡·月计发。
二是选择新区范围内现有房源现房安置的,一次性按3个月计发临时安置补助费。
2.安置标准
(1)产权调换
②托底安置政策: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被征收人仅有一处住房且符合确权条件,同时原房人均确权面积小于65㎡的,享受托底安置政策,按65㎡/人套内建筑面积进行靠档安置;对原房人均确权面积小于25㎡的本村非农户,享受托底安置政策,按25㎡/人套内建筑面积进行靠档安置。
以上超出托底安置面积部分,按照上述第①分段进行计算补差的规定进行结算。
③因房源及房屋设计套型等原因,靠档安置导致安置房套内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安置建筑面积部分,征收人按照安置房采购价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差。
(2)住改非安置补偿
一是能出具营业执照的(证照地址需与被征收房屋地址一致),经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对被征收房屋确权建筑面积内的经营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建筑面积实际不足120㎡的据实计算),按住宅评估单价提高50%给予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二是不能出具营业执照的,经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连续经营一年以上,对被征收房屋确权建筑面积内的经营面积(最高不超过120㎡,建筑面积实际不足120㎡的据实计算),按住宅评估单价提高20%给予补偿,不再另行安置。
②住改非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一是经营性损失补偿: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按照上一年度月均应纳税所得额计发六个月的经营性损失补偿;不能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应纳税所得额证明的,经营性损失补偿由涉及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核定,计发三个月。
二是用工补助:能够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合法用工合同并且在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登记的,以用工人数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计发六个月;不能提供合法用工合同或未在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登记,但又存在事实用工行为的(含经营者本人),经所属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后,按照上年度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标准计算,计发三个月。
3.安置过渡方式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自行进行过渡,由征收人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
(四)不予确权的无证自建房工料补助
被征收人在项目征收土地公告确定的征收期限内配合签约搬家并交房的,对不予确权的无证自建房给予工料补助。框架、砖混:430元/㎡,砖木:342元/㎡,其它:200元/㎡。不予确权的无证自建房不享受搬迁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奖励、签约奖励、过渡奖励、装修补助。
(五)附属设施补偿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六)附属物、构筑物补偿补助标准(详见附件2)
(七)房屋装修补助标准(详见附件3)
对确权的房屋建筑面积给予200元/㎡、280元/㎡、360元/㎡的装修补助(附属设施、附属物、构筑物不计在内),装修标准超过补助标准的,可委托评估机构据实评估进行补偿。
(八)规模养殖场畜禽搬迁补助标准(详见附件4)
(九)农机具、牲畜迁移补助
农机具、牲畜等生产生活资料迁移补助2000元/户。
四、企业征收
(一)企业征收补偿补助原则
对依法取得土地手续、合法经营的企业实行货币补偿,补偿价格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企业协商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对因历史原因通过租赁、流转村集体或个人土地修建的合法经营企业实行货币补偿,对企业涉及的房屋、附着物、构筑物等标的物补偿价格由征收人与被征收企业协商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对涉及的土地,按照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登记补偿给村集体或个人。
(二)企业评估评审补偿
1.涉及征收企业的评估委托由征收方和被征收方共同委托,可优先从贵阳市房地产评估协会备案通过的征收评估服务机构中选择。
3.企业征收补偿分级审定。涉及企业征收补偿金额500万元以下的,由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补偿金额500万元及500万元以上的,由乡(镇、街道)党政联席会议明确意见后报新区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提出工作建议报管委会审定。
(三)企业征收补偿补助
1.在规定期限内签约的企业,在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上浮30%计算后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
2.被征收企业设备设施按照可移动和不可移动分类进行补助补偿,对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按评估总价值的30%给予搬迁补助,由被征收人自行处置;对不可移动的设备设施按评估价格给予一次性补偿,由征收人按程序进行处置。
3.企业经营性损失补偿,对能够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所得额证明,按照上一年度月平均利润一次性补偿六个月。对无法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所得额证明的或在起征点以下的经营性损失,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核定,或者按照企业五年收回成本计算(月平均利润=被征收企业固定资产价值/5年/12个月),一次性补偿三个月。
4.企业用工补助,对能够提供与雇佣人员签订的合法用工合同并且在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登记的,以用工人数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月均工资总额计算,计发六个月;对不能提供合法用工合同或未在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登记,但又存在事实用工行为的(含经营者本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定后,按照上年度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的标准计算,计发三个月。
五、奖励
(一)土地和被征收人数奖励
1.党武街道执行标准
被征收土地的村民按被征收耕地计算,按16000元/亩进行奖励。
被征收房屋的村民按常住农业户口人数计算,按8000元/人进行奖励。
2.湖潮乡执行标准
被征收土地的村民按被征收耕地计算,按24000元/亩进行奖励。
被征收房屋的村民按常住农业户口人数计算,按16000元/人进行奖励。
3.马场镇、高峰镇、中八片区执行标准
被征收土地的村民按被征收耕地计算,按40000元/亩进行奖励。
被征收房屋的村民按常住农业户口人数计算,按24000元/人进行奖励。
4.被征收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该村被征收耕地计算:
(1)湖潮乡、马场镇、高峰镇、中八片区按8000元/亩进行奖励。
(2)党武街道按4000元/亩进行奖励。
(二)房屋征收奖励
1.拟申请征收土地涉及房屋签约、搬家交房等奖励
(1)积极签约奖励:自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至申请征收土地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被征收人,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20元/㎡的签约奖励,超过时限的不予奖励。
(2)按时签约搬家奖励:在征收土地公告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60元/㎡的签约奖励,超过时限的不予奖励。
(3)被征收人在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至申请征收土地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对确权合法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部分,按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30%给予奖励(公式:确权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部分平方数×评估单价×30%);另对确权合法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部分再给予2000元/㎡的奖励,超过时限的不予奖励。
2.已批准征收土地涉及房屋签约、搬家交房等奖励
(1)积极签约搬家奖励:自征收土地公告发布后30个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交房的被征收人,按合法建筑面积给予120元/㎡的签约奖励,超过时限的不予奖励。
3.对积极搬家交房的被征收人,再给予搬迁费补助费奖励:住宅10元/㎡·次,住改非15元/㎡·次,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住宅10元/㎡·月(该奖励标准不纳入超期临时安置补助费递增计算基数),超过临时过渡期限的,不再给予临时安置补助费奖励。
4.对不予确权的无证自建房,被征收人在征收规定期限内签约腾房搬迁的,给予300元/㎡工料补助奖励。
(三)企业搬迁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签约搬迁的企业,按补偿总金额(不含土地、林苗木、畜禽搬迁补助)的10%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迁坟奖励
在规定期限内被征收人完成坟墓迁移的,给予2000元/座奖励。
(五)不予奖励和不予补助情形
拟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后(已批准征收土地征收公告发布后),被征收人有以下行为,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送达告知后,仍不予配合或不予纠正,取消被征收人涉及享受的相应补助和奖励:
1.在项目规划区内抢栽、抢种、抢建、抢修、突击装修的;
2.有挡工堵路、强揽工程、阻碍征收安置工作的;
3.乱挖乱采、突击开荒的;
4.超过规定征收期限不配合完成土地丈量、签字、交地等手续的;超过规定征收期限不配合完成房屋测绘、签字、搬迁、交房等手续的。
(六)违法违章建筑处理
六、土地房屋征收安置资金管理
(一)新区应当及时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社会保障费用等,并保证足额到位,专款专用。有关费用未足额到位的,不得启动实施征收土地。
(二)征收补偿货币化安置费用通过银行直接拨付给被征收人。
七、其它事项
(二)按照一项目一方案原则,由贵安新区管委会组织自然资源、财政、农业农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拟定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征收实施主体组织实施征收。征收涉及部门的工作职责,另行制定印发。
(三)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中的缺项、漏项,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询价、评估、一事一议等方式研究确定;超出征收补偿标准规定或政策有调整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处理意见后报新区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局提出工作建议报管委会审定。
(四)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适用于正式施行之日起新启动的征收项目、已停建或缓建经管委会批准需继续实施的项目、正在实施征收未兑付补偿的土地、房屋等标的物。涉及已征收补偿完毕的征收问题不再重新处理。
(五)在新区直管区已享受征收补偿安置政策的被征收人,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六)新区前期已出台施行的征收政策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本方案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七)被征收人不如实提供或提供虚假资料,骗取国家征收补偿款或非法获得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自公布后,原则上每三年结合实际进行一次调整。
(九)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安新区直管区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修订)的通知》(黔贵安管办发〔2017〕1号)同时作废。本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由贵州贵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