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9月7日市国税上线实录

一、营改增后哪些事项需要到地税局办理?

答:为平稳推进营改增后国税、地税有关工作的顺利衔接,方便纳税人办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2016年第19号)等有关规定,税务总局决定,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到地税局办理。

二、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哪些范围?

答: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三、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符合什么条件?

答: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一)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二)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四、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吗?,抵减不完的如何处理?

答: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五、购买二手房需要缴哪些税?税率是多少?

答:二手住房卖方需要缴纳增值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个人所得税1%(卖方为企业为3%)。买方需缴纳契税4%

二手非住房:卖方需要缴纳增值税5%,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3%,地方教育费附加:增值税*2%,个人所得税1%(卖方为企业为3%),土地增值税3%,印花税万分之五,买方需缴纳契税4%,印花税万分之五。

六、个人二手住房交易增值税有那些税收优惠政策?

答: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方面

一、目前购房的契税政策是什么?

答:根据《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规定,一是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二是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我家房产证写的是我的名字,现在妻子想把我们的房子转到她的名下,请问要缴契税吗?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的,或者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双方共有,双方约定、变更共有份额的,免征契税。你的情况不需要缴纳契税。

三、我市对进城就业农民工购房有什么契税优惠

答:根据《中共亳州市委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工进城就业的若干意见》规定,城市规划区以外进城就业农民工在城区购买首套144平方米以下的普通商品住房的,由受益财政按所缴纳的契税予以全额补贴。自2016年10月27日到2017年10月26日符合条件的购房可以享受。办理流程是:网上申请--规划部门--公安部门--地税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

四、我于去年首付买了一套房子,签定了房屋购买合同并缴纳了契税,但现在因各种原因不买了,办理了退房手续,听说可以退契税,请问我的可以退吗?

答:根据《关于购房人办理退房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32号: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未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五、对拆迁安置购房有什么契税优惠政策?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售后回租方式进行融资等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82号)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征收居民房屋,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六、购买土地、房屋办养老机构在契税和耕地占用税方面有什么税收优惠?

答:养老机构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承受土地、房屋按3%的税率缴纳契税;事业单位性质的养老机构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

征收管理方面

一、“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后,对于改革前已经办理原工商营业执照、但尚未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是否需要继续办理税务登记?

二、地税发票现在是否还能使用?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向试点纳税人发放、代开发票。试点纳税人已领取地税机关印制的发票以及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可继续使用至2016年8月31日,2016年9月1日后试点纳税人停止使用地税机关发票,已开具发票和结存的空白发票必须到地税机关缴销。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具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2018年全面实行联合办税,以前的电子税务局停用,那CA锁也就没用了,我公司去年才交的三年的CA维护费,那这个费用是不是要退还?是不是要找软件公司退呢?

四、我公司出租房屋(合同租赁2017.8.18-2023.8.18),2017.8月收到2017.8.18-2022.2.17期间租金不含税金额:2378348.96元,请问我们公司是收到租金次月一次性(按12%)申报房产税,还是按租金所属期分月申报房产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一条规定: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五、我是7月25日申领的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一人独资,注册资金3千万。准备来地税局备案,请问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交多少?何时缴纳?

答:您需要按照“营业账簿”税目缴纳印花税。

1.根据《印花税税目税率表》规定:“记载资金的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的合计金额0.5‰贴花。其他账簿按件贴花5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第八条规定:“第八条纳税人书立、领受或者使用《条例》列举的应纳税凭证和经财政部确定征税的其他凭证时,即发生纳税义务,应当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应纳税额,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以下简称“贴花”)。”

六、异地企业(非安徽省企业)依据法院裁定,将法院判定的亳州一处商业房产出租(原产权所有人为个人),取得租金收入,但该房产产权未转移,是否产生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

答: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

2.《国家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1988国税地字第15号)第四条规定:“关于纳税人的确定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七、本人于2011在亳州创办了自己的梦想企业。2013年初由于创业不顺,亏尽所有。现在当我在外地重新注册企业的,重头创业的时候,发现,工商那边我顺利注册,成为法人,但是税务这边,提示,在亳州市谯城区城关分局列为非正常户,导致新设立的企业无法税务登记。

答:1.您需先解除非正常户,然后办理税务注销手续。

3.注销办事流程:提交申请-税务机关审核清算-结清税费、缴销票证-注销完毕。

纳税人可以向国地税任一税务机关提交注销登记申请纳税人提出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当办结以下事项:

1.纳税人存在未申报、资料报送信息,需办理各税费种(含基金费)的纳税申报和财务报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在年度中注销的,应当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

2.纳税人存在未验旧的发票,需办理发票验旧;

3.纳税人未完成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清算,需进行各税种清算;

4.纳税人存在未结清的申报税款、欠缴税款、多退(免)税款、预缴税款、查补税款、滞纳金和罚款,需结清;

5.总分机构的纳税人登记分支机构的,先办理分支机构注销登记。

6.持有《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的,应当先办理缴销。

7.存在尚未处理违章记录,应当到违章行为处理部门办结违章事项。

8.纳税人存在未结报的税收票证,需结报;

9.纳税人存在其他应结未结事项,需办结。

具体情况请咨询主管税务机关。

八、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如何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答:涉及企业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等涉税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并将变更信息交换至企业登记机关。除上述3类涉税基础信息企业发生其他信息变更,应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由登记机关向税务机关传递信息。

过渡期间未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变更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九、实行“五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的企业如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答:申请注销的企业需要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清税完毕后向纳税人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企业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过渡期间未换发“五证合一、一照一码”营业执照的企业申请注销,税务机关按照原规定办理。

十、个体工商户怎么办理税务登记证,开发票?

十一、我单位出租一房产,由于对方资金比较困难等原因,我单位未收到租金,也未申报缴纳房屋租赁房产税,依据皖地税【2000】119号规定,”单位出租的房屋按次征收房产税,应在每次收取租金次月申报纳税“。我单位未收到租金,我单位能在收到租金才缴纳房屋租赁房产税吗?

答;您所提及的皖地税【2000】119号文现已废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因此,不论您是否收到租金,都应在房屋出租的次月起申报房产税。

十二、一般纳税人,国、地税都报送要2017年的财务报表吗?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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