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平湖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政府令第54号),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的对象为本市市区国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
第三条房屋征收补偿和补助奖励包括房屋及装饰装修价值的补偿、搬迁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偿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货币补偿奖励费、签约奖励费、特殊补助费等。
第四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及装饰装修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第五条征收住宅房屋的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
(一)搬迁补偿费
每次按每平方米10元计算,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均按二次计算搬迁补偿费。
(二)临时安置补偿费
按每月每平方米20元计算,每户每月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货币补偿奖励费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的30%给予奖励。
(四)签约奖励费
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约定搬迁腾房移交的,按每户3万元给予奖励。
第六条征收非住宅房屋的补偿和补助奖励标准
商业、办公、仓储用房搬迁补偿费每次按每平方米20元计算,每户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或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生产性企业的搬迁补偿费每次按每平方米50元计算,或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按每月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5‰计算,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计算。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6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和房屋装饰装修价值的5%给予补偿,或由评估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评估确定。
(四)货币补偿奖励费。
非住宅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的30%给予奖励,并一次性补贴3万元。
(五)签约奖励费
在确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书,并按约定搬迁腾房移交的,按被征收房屋价值(不含装饰装修、附属物补偿)的3%给予奖励,不足3万元的按3万元计算。
第七条特殊补助费
(一)被征收人或其配偶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每户可享受补助2万元。
(二)被征收人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每户可享受补助2万元;被征收人为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对象的,每户可享受补助1万元。
(三)被征收人为18周岁以下孤儿、60周岁以上无子女老人、城市“三无人员”的,每户可享受补助2万元。
(四)被征收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有因公牺牲的,每户可享受补助2万元。
上述被征收人的年龄以身份证记载日期为准,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限。被征收人同时符合上述多种情况的,每户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4万元。
第八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应当给予优惠,具体在征收决定中确定,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
第九条房屋产权登记用途为住宅,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的沿街底层实际开业自然间面积参照同类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格的75%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但应当扣除该实际开业自然间面积的住宅房屋评估价格。
房屋产权登记用途为商业、住宅以外的其它被征收房屋,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前已领取合法有效营业执照,连续经营2年(含)以上的沿街底层实际开业自然间面积参照同类地段商业用房评估价格的20%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助。
上述沿街底层实际开业自然间面积由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综合执法等部门提供相应证明,予以认定。
第十条被征收房屋为国有土地划拨使用权的,被征收人应当补交土地出让金。其中属非住宅用房的,应当按基准地价的40%交纳土地出让金;属于住宅用房的,应当按房屋分摊占地面积补交每平方米80元土地出让金。
第十一条征收个人房屋,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在本市范围内重新购置同类房屋,购房成交价不超过货币补偿价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超过货币补偿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
第十二条本标准自2018年9月9日起施行。本标准施行前已经作出征收决定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