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发改规范〔2023〕3号2023-02-01
各区人民政府、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动上海创新型经济发展,支持各类高成长性企业和研发机构升级打造创新型企业总部,培育壮大更多高能级创新主体,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支撑,现将《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2023年2月1日
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上海创新型经济发展,鼓励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企业技术中心等各类创新主体进一步提高能级,加快打造复合型企业总部,为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支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新型企业总部,是指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领域,在本地自主拥有国内外影响力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整体技术水平和创新能力居于行业领先地位,在市场竞争中具有重要优势和高成长发展能力,对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贡献度或具有龙头带动作用,对其跨地区分支机构(或业务)具有控制权或行使管理权的行业领军企业。
第二章组织与认定
第四条市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战新办”)牵头负责我市创新型企业总部的认定和管理,协调各有关单位做好对创新型企业总部的支持保障工作。
市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科技、财政、商务、教育、出入境、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金融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对创新型企业总部的支持保障工作。
第五条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我市注册的工业企业或服务业企业;资产总额达到2亿元或市值达到20亿元,年度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或最近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复合增长率达到20%以上;在沪具有研发、销售、结算等复合型总部功能,除本市外拥有两个(含)以上分支机构或对外投资的企业。
(三)年度研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比例在5%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10%以上),或年度研发费用总额超过5000万元,其中,在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占全部研发费用的比例不低于60%;年度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比例达到10%以上(软件和信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生物医药研发外包等服务业企业为20%以上),或年度研发人员总数达到100人以上。
(四)在沪拥有主要产品或服务的核心知识产权,包括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15项以上,或创新药、具有较高技术含量的改良型新药、创新二类或三类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书等。
(五)已获得以下认定之一并仍在有效期之内的优先: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国家和上海市企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上海市专利工作示范企业。
(六)部分指标未达到但总体符合以上基本条件,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或具有突出行业影响力和带动作用的企业,经市政府同意后可作为特殊情况研究纳入。
第六条申请认定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原件加盖公章),申请书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包括本企业和所投资企业情况,资产、营收、纳税及员工人数情况;
(二)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四)发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文件,药品、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等创新成果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五)其他需要说明或者证明的材料。
第七条创新型企业总部的认定,按以下程序进行:
(二)区主管部门在申报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由各区政府报送市战新办。
(四)获得认定的企业由市战新办批复,统一命名为“上海市创新型企业总部”。
第三章支持与奖励
(一)对2022年1月1日以后在我市注册或迁入我市,新设法人实体企业的实缴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择优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开办资助。
(三)创新型企业总部自2022年1月1日以来年销售收入首次达到5亿元、10亿元、15亿元,并对所在区域新增综合贡献不低于1000万元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
第九条对创新型企业总部在创新产品零部件、原材料、基础软件等方面自主研发取得重大突破并实现实际产出的重大项目,符合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按有关规定给予30%比例支持,支持金额原则上不高于1亿元。
第十二条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创建高价值专利培育中心,对符合知识产权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给予不超过80万元资助。支持创新型企业总部开展专利导航,按照有关规定给予50%比例支持,每项支持金额不超过30万元。
第四章服务与便利
第十三条对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推荐纳入当年非上海生源普通高校应届毕业生进沪就业重点扶持用人单位名单、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名单,将该企业核心骨干人才和青年人才纳入市区两级人才公寓重点保障范围,并对该企业符合条件的重点高层次人才实施差异化购房政策。
第十五条对符合市重大工程标准的创新型企业总部产业化项目,优先纳入市重大工程项目清单予以推进。
第十八条支持将创新型企业总部纳入我市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告知承诺审批制实施范围,实现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快速确认。支持上海技术交易所、国家技术转移东部中心等交易场所和区域转化中心,为创新型企业总部提供本市及长三角创新资源协同、需求对接、技术交易等科技服务。
第十九条支持对企业在名称登记、办理流程方面加强服务,并开展市场登记“全程网办”,为申领、应用电子营业执照和电子印章提供便利。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已获得认定的创新型企业总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企业运行情况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区主管部门。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应在两个月内向区主管部门报告,由区主管部门报市发展改革委。
(一)申报认定或申请有关资助和奖励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失信行为;
(三)未按期报告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报送企业运行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