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下这些法律问题如何应对?听德阳律师专业指导……澎湃号·媒体澎湃新闻

2、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不能休假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工资支付

3、企业应当执行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的延期复工通知

4、因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的处理

5、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降低经营成本、维护企业稳定采取的措施处理

6、用人单位要求职工提前返岗的处理

7、企业复工后,职工未及时上班或拒不到岗报到的处理

8、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

9、企业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职工继续在家休养的劳动关系处理

10、企业职工以担心传染病为由,未按时返回复工的处理

11、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的处理

12、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的处理

13、职工劳动合同复工前到期的处理

14、关于员工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认定

15、企业或个人因本次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参加社保、未能及时办理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

16、职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治疗期间医疗保险处理

二、商事合同篇

1、当前疫情构成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2、不可抗力导致的法律后果

3、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

4、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企业的应对策略

5、关于房屋租金问题

三、税收政策篇

1、增值税

2、企业所得税

3、个人所得税

4、关税

5、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6、车船税

7、公益捐赠税收政策

四、诉讼时效篇

1、违法举报投诉与纠纷行政调解时效

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及审理时限

3、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案件诉讼时效的确认

第一部分劳动用工篇

01

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法律性质

延长的3天春节假期不属于法定节假日,属于休息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1号):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农历正月初九,星期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第二项规定,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02

因疫情防控、承担保障等任务不能休假或企业根据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加班的工资支付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工作时长计入所在周期核准出勤小时数,超出周期工作时长的需要支付150%的加班工资。

3)不定时工作制:无需支付加班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川人社函[2020]46号)四川省人社厅2020年1月28日

03

企业应当执行国务院及地方政府的延期复工通知

《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5号)》

《德阳市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通告(第1号)》

04

因疫情影响企业停工停产的处理

企业因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四川省明确发放的生活费标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德阳市最低不得低于1155元。

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因疫情或企业自身等不能归于劳动者的原因持续停工、停产的,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并报当地人社部门备案。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05

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降低经营成本、维护企业稳定采取的措施处理

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

《劳动合同法》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06

用人单位要求职工提前返岗的处理

除疫情防控要求之外的其它原因,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前返岗工作的,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不得因劳动者未提前返岗对职工进行处理。

07

企业复工后,职工未及时上班或拒不到岗报到的处理

疫情防控期间,职工未能上班的原因较多,企业不能简单的以旷工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应先向员工发送邮件,通知返岗,并说明未返岗理由;若员工仍拒不返岗且不说明任何理由的,应再次发送邮件,告知员工若再不返岗且不说明任何理由的,企业将依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仍不返岗且不说明任何理由的,可以在听取工会意见后,按照规章制度规定处理。

如果员工回复确有客观原因不能返岗的,应当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符合病假、事假条件的,应补办病假、事假手续。

08

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的劳动关系处理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上述期间不计算在职工依法应享受的医疗期之内;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疑似病人或者病原携带者的密切接触者,经留验排除后,留验期间的工资福利待遇由所属单位按正常出勤照发。

《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能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据此,企业应当正常支付该职工强制隔离期间的工资。

09

企业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企业职工继续在家休养的劳动关系处理

1)企业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后需要继续在家休养的,持有医疗机构出具的病休证明,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医疗期和工龄长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职工病假期间的工资,但不得低于本市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2)上述情形中,职工无病休证明的,职工应当及时向企业说明情况,并按照企业规章制度的规定履行请假手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请病假、年休假,或协商待岗、劳动关系中止等。

10

企业职工以担心传染病为由,未按时返回复工的处理

11

职工因隔离、交通限制等防控措施,无法按时返回复工的处理

12

企业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到重点疫情地区工作的处理

1)企业应提供必要防护条件并与职工协商一致,不得以职工不服从工作安排为由处理职工,但特殊工作人员(如医护人员等)以及政府要求保障生产经营的企业职工除外。

13

职工劳动合同复工前到期的处理

1)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2)对于其他员工,劳动合同到期的,应当依法续签或依法终止。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

14

关于员工被确诊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工伤认定

2)对于出差感染冠状病毒肺炎的员工,各省市及此前的司法判例倾向于应当认定工伤。

15

企业或个人因本次疫情原因未能及时参加社保、未能及时办理退休、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处理

1)因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逾期办理职工参保登记、缴费等业务,经办机构应及时受理。对灵活就业人员和城乡居民2020年一次性补缴或定期缴纳社会保险费放宽时限要求,未能及时办理参保缴费的,允许疫情结束后补办,并在系统内标识。逾期办理缴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记录,补办手续应在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完成。

2)对于领取待遇人员未按期办理资格认证的,不暂停待遇的发放。对于未能及时办理新增退休人员申报的,经审核后,自审核次月起补发养老金。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2020年1月30日公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社会保险经办工作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7号)。

16

职工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引起的肺炎,治疗期间医疗保险处理

1)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施综合保障。

2)对于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报销不执行异地转外就医支付比例调减规定。

3)确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的通知》。

第二部分商事合同篇

当前疫情构成合同履行的不可抗力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导致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总则》第180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义务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根据该条规定,不可抗力属于法定的免责事由,即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则可免除民事责任,即对于一般的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解除合同、不履行合同或者迟延履行合同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当注意的是,在行使不可抗力时除非无法通知合同相对方,应当及时通知合同的相对方,尽最大的可能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

合同不能履行一般包括完全不能履行、部分不能履行和迟延履行。

首先,不可抗力应当发生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前,《合同法》第11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即当事人在当前疫情发生前已经延迟履行的,不能以“不可抗力”事件为由要求免除责任,而仍然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最后,如果损害的发生除“不可抗力”外,也有债务人的原因,债务人也应承担相应部分的责任,即部分免责。根据《合同法》第117条,“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同法》关于“不可抗力”的免责分为全部和部分免责两种方式,即根据“不可抗力”对合同履行的影响,在“不可抗力”影响的范围内免除责任,而非一概全部免责。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企业的应对策略

2)对履行可能受到影响的合同,审查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主要审查该条款是否将“传染性疾病”作为不可抗力的情形列明,以及合同约定出现不可抗力时的处理条款;

3)如受疫情影响企业无法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义务,企业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尽快向合同相对方发送书面函件或电子邮件,将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造成的影响作出明确说明,并提出按照“不可抗力”情形对合同作出变更(延期履行或部分履行),并附上政府部门延长假期或延迟复工的行政指令作为证明文件;

4)如受疫情影响企业完全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或延迟、部分履行合同不能达到合同目的,企业应及时与相对方协商解除合同,如相对方不同意,企业可直接向合同相对方发出书面解除合同通知书。

关于房屋租金问题

由于本次疫情对我国经济影响较大,企业、商户很多不能正常经营,疫情期间甚至关门歇业,故纷纷提出是否可以要求业主免除或减少部分房租。由于本次疫情对合同履行来说是不可抗力,故出租方和承租方应当根据合同约定以及疫情对其合同履行影响来判定,不能一概认为可以或不可以免除或减少。

故地方政府为了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渡过难关,仅要求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进行减少部分租金,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

如: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四)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减免1至3个月房租。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综合性市场运营主体在疫情期间对中小企业减免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省级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财政按照不超过租金减免总额的50%给予补助,每个基地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德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德办发(2020)7号】:(十四)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1个月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减半,鼓励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运营方对租户适度减免疫情期间的租金,各地可对减免租金的业主给予适度财政补贴,对在疫情期间减免入驻中小微企业厂房租金的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给予适当补助。

第三部分税收政策篇

增值税

1、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上述优惠政策适用的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2.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

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

3、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的,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企业所得税

1、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个人所得税

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关税

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组织进口的直接用于防控疫情物资免征关税。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因疫情导致企业经营困难,符合条件的,可以提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4)《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5)《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德办发[2020]7号】

车船税

参与疫情防控的医疗卫生机构和物流企业车辆,免征2020年度车船税,已缴纳2020年度车船税的,在下一年度应缴车船税中抵减。

(1)《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缓解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的政策措施》【川办发[2020]10号】

(2)《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政策意见》【德办发[2020]7号】

公益捐赠税收政策

1、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国家机关、公益性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2、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自2020年1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接受的捐赠,应专项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工作,不得挪作他用。

企业和个人取得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作为税前扣除依据自行留存备查。

3、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纳税人已将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照征税销售额、销售数量进行增值税、消费税纳税申报的,可以选择更正当期申报或者在下期申报时调整。已征应予免征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可以予以退还或者分别抵减纳税人以后应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款。

4、扩大捐赠免税进口范围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3月31日,适度扩大《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的免税进口范围,对捐赠用于疫情防控的进口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1)进口物资增加试剂,消毒物品,防护用品,救护车、防疫车、消毒用车、应急指挥车。

(2)免税范围增加国内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以及来华或在华的外国公民从境外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进口并直接捐赠;境内加工贸易企业捐赠。捐赠物资应直接用于防控疫情且符合前述第(1)项或《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规定。

(3)受赠人增加省级民政部门或其指定的单位。省级民政部门将指定的单位名单函告所在地直属海关及省级税务部门。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6号项下免税进口物资,已征收的应免税款予以退还。其中,已征税进口且尚未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可凭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增值税进项税额未抵扣证明》,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消费税手续。有关进口单位应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1)《慈善捐赠物资免征进口税收暂行办法》(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2号发布)

(2)《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口物资免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6号)

第四部分诉讼时效篇

违法举报投诉与纠纷行政调解时效

1)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时效期间申请劳动纠纷调解的,行政调解时效暂时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时效继续计算。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时效及审理时限

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暂时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号)】。

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的影响,案件诉讼时效的确认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83条及194条的规定,因本次疫情暴发而受到影响的案件,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适用诉讼时效中止,或向法院提供相应证据来申请诉讼时效顺延。

现在虽然是疫情期间,但是人民法院的网上诉讼服务中心、移动微法院具备网上立案功能,当事人足不出户,也可以通过网络进行立案的,作为权利人并非不能行使请求权,故在权利主张上,若不受疫情影响,还是应当积极主张。

《民法总则》第83条: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民法总则》第194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往期精彩回顾

原标题:《新冠肺炎疫情下这些法律问题如何应对?听德阳律师专业指导……》

THE END
1.多项房地产税收政策迎调整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13日发布《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政策包括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等,自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契税方面,将现行享受1%低税率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https://tianjin.chinatax.gov.cn/11200000000/0200/020004/p20241118095256193.shtml
2.2020年房产税减免政策2020新房产税政策2020年房产税怎么计算买卖房屋涉及到的各类收费是比较多的,其中房产税是大家都很关心的,会按照一定的比例来收取。有消息称,2020年房产税减免,这是真的吗?今天小编就为大家详细介绍2020年房产税减免政策,看看2020新房产税政策,以及2020年房产税怎么计算,给有需要的朋友提供参考。 https://www.qizuang.com/gonglue/jsgh/108702.html
3.房产税优惠减免政策2020关于房产税优惠减免的政策,在2020年出了一个新的方案,原来的房产税务上是将税率划分成了三个不同的比例,这三个划分点分别是基于房子面积的90平米,和144平米,低于90平米和低于144平米,包括高于144平米分别是三个不同的房产税,而现在取消了144平米的划分,直接将90平米作为中介点,然后形成了1%和1.5%的税率。也就https://m.jia.com/wenda/mip/a-664654.html
4.2020房产税减免优惠政策是什么?装修问答报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继续享受原属事业单位的各项税收政策,免征房产税,但最长不超过2004年12月https://ask.zx123.cn/show-3854929.html
5.2020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减免包括哪些内容?爱问知识人2020年,我国将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收政策。本文将介绍2020年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率的减免内容。https://iask.sina.com.cn/b/law2HfMaidfRrp.html
6.重庆房产税2020征收政策?一、重庆房产税2020征收政策? 2020年重庆房产税征收标准是19587元/平方米。2020年1月1日,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公告,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市人民政府令第311号)规定测算,2020年主城区http://www.taifei56.com/46789.html
7.快看!应对疫情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收优惠政策指引上述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税款所属期)为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Q 纳税人应选择哪条减免代码? A 国家税务总局已专门增设四条困难减免税代码,主管税务机关应辅导纳税人准确选择对应税种的新增困难减免税代码。 1.属于出租方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房产税减免代码:0008011608;事项代码:SLSXA031901122;代码名称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008/08/c387371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