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增值税新政策学习笔记会计实务

注意啦!前方一大波增值税政策正在接近ing~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1号学习笔记送给你。

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六条所称"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二)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为进项税额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上注明的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否则不予抵扣。

(三)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合法有效增值税扣税凭证注明的或依据其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以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为2019年4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说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抵扣方法如下表所示:

【提示】

(1)未取得上述合法扣税凭证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2)用于集体福利、个人消费等方面的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解读】

1.明确国内旅客运输服务的抵扣范围

《公告》明确,允许抵扣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限于与本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的员工,以及本单位作为用工单位接受的劳务派遣员工发生的国内旅客运输服务。

2.明确旅客运输服务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具要求

【提示】该政策要求,纳税人接受旅客运输服务抵扣进项税额,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必须选择将发票开具给单位才能抵扣。

下图示中发票左上方购买方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要与抵扣的纳税人一致。开票日期为2019年4月1日以后。

公告虽然未强调专用发票,但专用发票的要求与电子普通发票的要求一致,必须开具给单位才能抵扣。

3.明确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的衔接

(1)凭票抵扣时,必须将发票开给单位,购买方"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等信息,应当与实际抵扣税款的纳税人一致。

(3)抵扣凭证日期应为2019年4月1日之后。

二、关于加计抵减

(一)《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七条关于加计抵减政策适用所称"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其中,纳税申报销售额包括一般计税方法销售额,简易计税方法销售额,免税销售额,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免、抵、退办法出口销售额,即征即退项目销售额。

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二)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说明】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加计抵减的具体方法学习可以参考以下解读的第七条:

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如何判定企业是否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政策规定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其中销售额的确认口径存在争议,且规定了较为复杂的销售额比重的计算方法,具体操作过程中遇到一些问题。

1.明确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定义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一般纳税人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可按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公告》明确,参与计算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同时明确,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或评估调整当期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适用增值税差额征收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提示】销售额的范围基本上和我们常见的一般纳税人登记中"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方法一致。注意"营改增"采用差额纳税的,是以差额后的销售额计算确定使用加计抵减政策。这一点和一般纳税人登记中"年应税销售额"的确定方法不同,但是与小微企业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税的销售额确认方法一致,需要注意区分。

2.确定计算销售额比重时,暂无销售收入的纳税人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1)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且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2)2019年4月1日后设立,且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的纳税人,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说明】适用进项税额加计抵减政策的销售额比重计算方法可以归纳为下表的内容,每个年度,纳税人均需计算当年销售额比重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特例1:若2019年3月31日前设立的纳税人,截止2019年4月1日,经营期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经营期的销售额计算,符合条件的,从2019年4月1日开始享受加计抵减政策。

特例中的特例:实际经营期(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销售额均为零,以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特例2:若2019年4月1日后设立的纳税人,自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自登记为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特例中的特例:设立之日起3个月的销售额均为零,首次产生销售额当月起连续3个月的销售额确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3.确定汇总纳税的总分支机构如何适用加计抵减政策

【提示】此处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纳税是指财税[2013]74号规范的总分支机构汇总缴纳"营改增"应税行为的增值税,传统业务不适用汇总纳税政策。

三、关于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说明】先进制造业增值税留抵税额退税政策参考下文的规定:。新政策放宽了退税条件;取消了60%的比例限制,退税金额提高;取消了连续6个月的限制,退税期提前,退税频率也加快了。根据新政策规定,此次公告修改了《退(抵)税申请表》,其他征管规定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执行,纳税人申请办理留抵退税,应于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次月起,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下称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提交《退(抵)税申请表》。

四、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

自2019年1月1日起,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1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六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说明】这条规定的适用面很广,几乎所有的新办小规模纳税人都会面临这个问题。原政策规定: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以上例而言,在原政策下按实际经营期2个月计算的小微企业免税额度为30÷3×2=20万元,2月-3月累计销售额为25万元,不能享受免税优惠,应依法纳税。此次调整优惠力度很大,对广大小微企业很有帮助。

五、关于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提供公路货物运输服务的(以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的除外),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提供内河货物运输服务的,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船舶营业运输证》。

六、关于运输工具舱位承包和舱位互换业务适用税目

(一)在运输工具舱位承包业务中,发包方以其向承包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承包方以其向托运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在运输工具舱位互换业务中,互换运输工具舱位的双方均以各自换出运输工具舱位确认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提示】按"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的前提是以承运人身份承担运输责任。该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七、关于建筑服务分包款差额扣除

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按照规定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分包款,是指支付给分包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解读】纳税人提供特定建筑服务,可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计税。总包方支付的分包款是打包支出的概念,即其中既包括货物价款,也包括建筑服务价款。该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提示】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况包括两种:

(1)一般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可选简易计税方法的情形:老项目、甲供工程、清包工程。

(2)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

八、关于取消建筑服务简易计税项目备案

提供建筑服务的一般纳税人按规定适用或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不再实行备案制。以下证明材料无需向税务机关报送,改为自行留存备查:

(一)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二)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留存建筑工程承包合同。

九、关于围填海开发房地产项目适用简易计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并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说明】房地产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解读】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其围填海的开工日期可能早于房地产项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开工日期。为体现房地产老项目简易计税的政策精神,公平税负,《公告》明确,以围填海方式取得土地的房地产项目,围填海工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围填海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均属于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提示】采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注明开工日期孰早确定开工日期,纳税人在更大范围上可以选择简易计税。该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关于限售股买入价的确定

(一)纳税人转让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按照"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二)上市公司因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多次停牌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五条第(三)项所称的"股票停牌",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就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1.明确多情形形成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

金融商品转让,按买卖价差征收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五条规定:

单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流通后对外转让的,按照以下规定确定买入价:

(1)上市公司实施股权分置改革时,在股票复牌之前形成的原非流通股股份,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完成股权分置改革后股票复牌首日的开盘价为买入价。

(2)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3)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

【说明】新政策再此三种情况之外,新增了第4种特殊情况:因同时实施股权分置改革和重大资产重组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而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上市首日开盘价为买入价

2.明确重大资产重组形成限售股的买入价确定

上述53号公告第五条规定,因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形成的限售股,以及股票复牌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因重大资产重组股票停牌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为买入价。实践中,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可能出现多次停牌。《公告》明确,上述"股票停牌"是指证监会就其申请作出予以核准决定前的最后一次停牌。

该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一、关于保险服务进项税抵扣

(一)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实物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自行向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购进的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提供保险服务的纳税人以现金赔付方式承担机动车辆保险责任的,将应付给被保险人的赔偿金直接支付给车辆修理劳务提供方,不属于保险公司购进车辆修理劳务,其进项税额不得从保险公司销项税额中抵扣。

(三)纳税人提供的其他财产保险服务,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说明】通俗来讲,就是看保险合同约定的是"赔车"还是"赔钱","赔车"的话,保险公司负责修理,拿到以自己为购买方抬头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如果是"赔钱",实际接受服务的一方不再是保险公司,而是车主,那保险公司即使取得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也不得抵扣。该政策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十二、关于餐饮服务税目适用

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说明】"营改增"之前,餐饮服务缴纳营业税,区分"堂食"和"外卖"业务,"堂食"缴纳营业税,"外卖"按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营改增"之后,"堂食"和"外卖"业务都缴纳增值税,最初对"外卖"按何种税目纳税有所争议。但是早在2016年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经出台《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第九条已经规定: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可能部分纳税人没有注意到该项政策,总局再次予以明确,纳税人现场制作食品并直接销售给消费者的行为,应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

十三、关于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一)自2019年9月20日起,纳税人需要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17%、16%、11%、10%税率蓝字发票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承诺书》,办理临时开票权限。临时开票权限有效期限为24小时,纳税人应在获取临时开票权限的规定期限内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

(三)纳税人未按规定开具原适用税率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本公告第一条、第二条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公告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已发生未处理的事项,按照本公告执行,已处理的事项不再调整。《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5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并发布)第二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互联网物流平台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17〕579号)第一条第(二)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建筑服务增值税简易计税方法备案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自2019年10月1日起废止。

张敏老师。从事税务师、注册会计师等教学辅导工作多年。统筹负责税法学科教学产品设计及教学工作实施,十余年来致力于税法科目的研究。正保会计网校税法类辅导专家。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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