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12366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2号)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车船税。本条例所称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46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综上所述,12366意见认为已报废的车辆不需再缴纳车船税。
经12366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规定:产权发生转移需要缴纳契税,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需要缴纳契税。对此,我中心意见认为该房开企业将已开发完工的房产转为固定资产自用并办理房产证的行为,只是一种权属登记的行为,并未发生产权的转移,不应征收契税。
针对上述情况,我中心为进一步核实该问题,向自治区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进行了请示,得到的明确答复: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的房产转为固定资产自用并办理房产证的,因为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需要征收契税。
12366纳税服务行动系列
12366接到问题后,通过查阅12366纳税指南库,根据《关于营业税组价公式中“成本利润率”确定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6号)文件中规定:“关于营业税组价公式中‘成本利润率’由各县(市)地方税务局根据各地市情况而定。”于是,12366立即向纳税人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桂林市地税局劳务和财产行为税科了解当地在2009年以前年度的成本利润率的执行情况,得到回复如下:根据《关于营业税组价公式中“成本利润率”确定问题的通知》(桂地税发〔1995〕6号)文件的精神,桂林市地税局结合当地的情况,并依据各分局上报的调查资料,经综合分析最终确定了各行业的“成本利润率”,凡按税法规定应向我局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需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营业额的,其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其营业额的,其组价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均依照《营业税组价公式中各行业“成本利润率”表》执行,其中“建筑、安装、修缮及其他工程作业的成本利润率”为15%。
为核实纳税人所反映情况的真实性,12366立即向上述两个地税局进行了核实,确认了纳税人反映情况基本属实,并得到如下答复:因总包方来代开发票时,并未说明该工程为总分包工程,之后当分包方来代开发票时才告知属总分包工程,为避免重复征税允许其不再缴纳应承担的营业税及附加便为其开具发票,已是从宽执行,分包方如需入账凭证可要求总包方出具代扣代缴凭证作为其已完税的凭据。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河池市金城江区地方税务局及天峨县地方税务局在处理总分包工程项目代开发票过程中存在有执行上的错误。由于不清楚工程是否总分包工程给总包方按全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后,在分包方申请代开发票明确知道该工程为总分包工程后,应先要求总包方办理退税手续后,再按规定收取分包方相应的营业税及附加等税费后再为其代开发票。如针对出现的上述情况再要求总包方向分包方开具代扣代缴凭证也是不符合规定的。
为此,12366立即向纳税人进行意见反馈,并同时向纳税人的两个项目地主管税务机关下发《纳税服务改进意见书》,建议对代开建筑业总分包发票的流程进行规范和统一,确保税务机关执法行为的准确和规范,切实提高纳税服务质量。
三、12366积极帮助纳税人协调了解税证副本的核发问题11月,12366纳税服务热线接到纳税人陈女士反映税务机关未按规定核发税务登记证的问题。具体情况为:陈女士系南宁市某企业的财务人员,因其任职的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的变更后,陈女士按规定到企业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税务登记,经审核资料确认之后,主管税务机关仅向企业核发了《税务登记证》(正本),并告知《税务登记证》(副本)暂时或缺,预计需要到明年初才能正常提供。面对这个情况,让陈女士有所顾虑的是,今后在办理其他业务需要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的情况下应如何处理?于是,陈女士致电12366纳税服务热线希望得到明确。
针对上述问题,12366向该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南宁市青秀区地方税务局核实,得到答复如下:《税务登记证》均由广西区地税局统一印制,据了解,目前因印制进度问题导致《税务登记证》(副本)不能正常提供,纳税人办理其他业务需要出示税务登记证件的可持《税务登记证》(正本)进行缩小复印也是有效的。
得到上述明确答复后,12366立即将其主管税务机关的答复意见向纳税人进行解释,纳税人表示理解并对12366高效的服务态度表示感谢。12366同时认为这一情况是影响全市税务登记证件正常核发存在的普遍问题,为避免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12366纳税服务热线就此问题向自治区地税局征管与科技发展处进行了反映,该处表示目前税务登记证件供不应求的情况仅在南宁市部分征收单位出现,原因是南宁市的新办证户及换证户增多所致,同时希望各级税务机关对于出现该类情况向纳税人做好解释工作,避免投诉事件的产生,并对12366纳税服务热线对于突发事件所持的谨慎态度和积极维护税务机关公正执法的形象以及表示肯定。
二、征用的耕地从何时开始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参考答案: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83号公布)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1)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1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2)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
2、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检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的通知》((1988)国税地字第15号)规定:“征用的耕地与非耕地,以土地管理机关批准征地的文件为依据确定。”
三、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如何征税?参考答案: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地产业营业税管理办法(试行)》(2010年第9号公告)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从事“购房回租”等经营活动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144号)的规定: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购房回租”等形式,进行促销经营活动(即与购房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书”,将商品房卖给购房者;同时,根据合同约定的期限,在一定时期后,又将该商品房购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房地产开发公司和购房者均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四、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参考答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夫妻婚前财产,婚后加名,等于夫妻一方将一半的产权赠与给另一方的行为,因此需要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
五、微型企业与银行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需要缴纳印花税?参考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1〕105号)的规定:“经国务院批准,为鼓励金融机构对小型、微型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促进小型、微型企业发展,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14年10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上述小型、微型企业的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其他单位代建房屋,如何征收营业税?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建”房屋行为应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54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并办理施工手续后根据其他单位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按施工进度预收房款,工程完工后,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房地产公司自备施工力量修建该房屋,还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税。
七、企业将承租的房屋再转租,如何计算营业税?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文件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租赁业务的营业额是经营租赁业务所取得的租金的全额收入,不得扣除任何费用。因此,转租业务也应按租金收入全额征收营业税。
八、企业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如何征收房产税?参考答案: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点第(四)条,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十、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需符合什么规定才能免征企业所得税?参考答案: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国债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36号)的规定:“企业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1.企业从发行者直接投资购买的国债持有至到期,其从发行者取得的国债利息收入,全额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到期前转让国债、或者从非发行者投资购买的国债,其按本公告第一条第(二)项计算的国债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