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主体是指按税法规定享有权力(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即税法权力(利)义务关系的承担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一方主体是代表国家行使税收管理权的各级征税机关(包括国家各级税务机关、财政机关和海关);另一方是依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和依法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扣缴义务人,即纳税主体。
(二)征税对象和税目
征税对象,或称课税客体,是指税法确定的产生纳税义务的标的或依据,包括物和行为。征税对象是引起税法权力(利)、义务产生的根据,并因此形成税的不同种类。在税收制度中明确征税对象,关系到某种税的征税界限、税源的开发和税收负担的调节等问题。税收制度必须对每一种税的征税对象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税目是税法规定的征税对象的具体项目,是征税对象范围的具体体现,一般不作为税收的一个独立要素。
(三)税率
税率是指税法规定的每一纳税人的课税客体数额与应纳税额之间的比例,它是法定的计算税额的尺度。税率的基本形式有三种:
一是比例税率,是指对同一课税客体或同一税目,不论数额大小,均按同一比例计征的税率。这种税率不因课税客体数量的多少而变化,应纳税额与课税客体数量之间表现为一种等比关系。
三是定额税率,又称固定税额,是按单位课税客体直接规定固定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一般适用于从量计征的税种。
(四)纳税环节
(五)纳税期限
纳税期限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交纳税款的期限。税法规定每种税的纳税期限,是为了保证税收的稳定性和及时性。纳税人按纳税期限交纳税款,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必须履行的义务,违者将受到加收滞纳金等处罚。
(六)税收优惠
(七)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税法规定的纳税人和征税工作人员违反税法规范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它是税收的强制性在法律上的集中表现,是税法规范构成的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内容参考:史际春.经济法(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一、改革开放以前的税制税种状况(1949-1978年)
1、新中国诞生以后,立即着手建立新税制。1950年1月30日,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公布《关于统一全国税政的决定》,附发《全国税政实施要则》,规定全国统一设立14个税种,即货物税、工商业税(包括营业税和所得税两个部分)、盐税、关税、薪给报酬所得税、存款利息所得税、印花税、遗产税、交易税、屠宰税、房产税、地产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和使用牌照税。其他税种一般由省、市或者大行政区根据习惯拟定办法,报经大行政区或者中央批准以后征收(当时主要有农业税、牧业税和契税,其中牧业税始终没有全国统一立法。此外,属于中央税的船舶吨税的征收办法由财政部、海关总署制定)。当时的税收法规,以政务院发布的暂行条例等为主。
2、1958年,中国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后的第二次大规模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统一税,建立全国统一的农业税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工商统一税、农业税的立法。至此,中国的税制设有14种税,即工商统一税、盐税、关税、工商所得税、利息所得税(1959年停征)、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文化娱乐税(1966年停征)、农业税和牧业税。
1962年,为了配合加强集贸市场管理,开征了集市交易税,1966年以后基本停征。
1973年,中国实施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三次大规模税制改革,其主要内容是简化税制,试行工商税。至此,中国的税制设有13个税种,即工商税、工商统一税(工商税开征以后此税基本停征)、关税、工商所得税、城市房地产税、契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船舶吨税、屠宰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此外,盐税名义上包含在工商税内,实际上仍然按照原来的办法征收。在一般情况下,国营工商企业只需要缴纳工商税,集体企业只需要缴纳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农业生产单位(主要是人民公社和国营农场)一般只需要缴纳农业税,个人缴纳的税收微乎其微。
二、经济转轨时期的税制税种改革(1978-1993年)
从税制方面看,财税部门自1978年底、1979年初就开始研究税制改革问题,提出了包括开征国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内容的初步设想和实施步骤,并确定,为了配合贯彻国家的对外开放政策,第一步先行解决对外征税的问题。
自1980年至1981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先后公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同时规定,对中外合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国人沿用20世纪50年代制定的税收法规,继续征收工商统一税、城市房地产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
1982年,国务院提交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的《关于第六个五年计划的报告》提出了今后3年税制改革的任务,并得到了会议的批准。同年,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发布了牲畜交易税暂行条例。
1983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试行国营企业“利改税”,即将新中国成立以后实行了三十多年的国营企业向国家上缴利润的制度改为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制度,并取得了初步的成功。这一改革从理论上和实践上突破了国营企业只能向国家缴纳利润,国家不能向国营企业征收所得税的禁区。这是国家与国营企业分配关系改革的一个历史性转变。
自1985年至1989年,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进出口关税条例、集体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修订)、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暂行条例、房产税暂行条例、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个人收入调节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建筑税暂行条例(其前身是国务院1983年发布的建筑税征收暂行办法)、私营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暂行条例、筵席税暂行条例、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决定开征特别消费税。
至此,中国的税制设有37个税种,即产品税、增值税、盐税、特别消费税、烧油特别税、营业税、工商统一税、关税、国营企业所得税、国营企业调节税、集体企业所得税、私营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个人收入调节税、国营企业奖金税、集体企业奖金税、事业单位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牲畜交易税、集市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此外,船舶吨税自1986年起转为预算外收入项目。
三、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时期的税制税种改革(1994-2013年)
1994年税制改革的主要内容是:第一,全面改革货物和劳务税制,实行了以比较规范的增值税为主体,消费税、营业税并行,内外统一的货物和劳务税制。第二,改革企业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国营企业、集体企业和私营企业分别征收的多种企业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企业所得税。第三,改革个人所得税制,将过去对外国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对中国人征收的个人收入调节税和城乡个体工商业户所得税合并为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第四,大幅度调整其他税收,如扩大了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开征了土地增值税,取消了盐税、烧油特别税、集市交易税等12个税种,并将屠宰税、筵席税的管理权下放到省级地方政府,增设了遗产税、证券交易税(这两种税后来没有立法开征)。
至此,中国的税制设有25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遗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屠宰税、筵席税、农业税和牧业税。
自1995年至2013年,中国继续完善税制,具体如下:
改革农业税制: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此后农村税费改革逐步推进。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自2006年起取消农业税。自2005年至2006年,国务院先后取消了牧业税、屠宰税,对过去征收农业特产农业税的烟叶产品改征烟叶税,公布了烟叶税暂行条例。
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1998年以后,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调整了消费税的部分税目、税率(税额标准)和计税方法。2000年,国务院公布了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自2001年起施行。为了适应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需要,逐步降低了进口关税的税率。2003年,国务院公布了新的关税条例,自2004年起施行。2008年,国务院修订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消费税暂行条例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初步实现了增值税从生产型向消费型的转变,结合成品油税费改革调整了消费税,自2009年起施行。自2012年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
完善所得税制:自1999年至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5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主要内容是调整工资、薪金等所得的扣除额和储蓄存款利息征税的规定。200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将过去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征收的企业所得税合并,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法,自2008年起施行。
完善财产税制:1997年,国务院发布了契税暂行条例,自当年10月起施行。自2001年起,国务院将船舶吨税重新纳入财政预算管理。2011年,国务院公布了船舶吨税暂行条例,自2012年起施行。2006年,国务院将对内征收的车船使用税与对外征收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合并为车船税,公布了车船税暂行条例,自2007年起施行;2011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车船税法,自2012年起施行。自2006年至2009年,国务院先后修改了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将对内征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改为内外统一征收,分别自2007年、2008年起施行;自2009年起取消了对外征收的城市房地产税,规定中外纳税人统一缴纳房产税。2011年,国务院修改了资源税暂行条例,自当年11月起施行。
此外,国务院先后于2000年停止征收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2008年、2013年取消了筵席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自2010年12月起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入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范围。
至2013年,中国的税制设有18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营业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烟叶税。
四、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税制税种改革(2013年以后)
完善货物和劳务税制:自2012年起,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逐步实施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其中,2016年全面推行此项试点;2017年废止了营业税暂行条例,修改了增值税暂行条例。此外,调整了增值税的税率、征收率,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在消费税方面,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陆续调整了部分税目、税率。在关税方面,进口关税的税率继续逐渐降低。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车辆购置税法,自2019年7月起施行。
完善财产税制:逐步调整资源税的税目、税率。2016年,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的部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自当年7月起实施,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扩大征税范围和从价计税方法的适用范围。2017年和2018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船舶吨税法、耕地占用税法,分别自2018年7月、2019年9月起施行。2019年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资源税法,自2020年9月起施行。
此外,2016年、2017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先后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烟叶税法,分别自2018年1月、7月起施行。
2019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18年12月29日通过。
2020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1993年12月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2021年9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2022年7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2021年6月1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至今,中国的税制有18个税种,即增值税、消费税、车辆购置税、关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资源税、车船税、船舶吨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烟叶税和环境保护税。
已有12个税种立法,分别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船舶吨税、车辆购置税、耕地占用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契税、印花税。
1、增值税
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现行增值税税率,共4档:13%、9%、6%、0%。
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2、消费税
3、企业所得税
4、个人所得税
9类所得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5、资源税
资源税是以应税自然资源为课税对象,为了调节资源级差收入并体现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而征收的税种。资源税应税产品为矿产品,包括原矿和选矿产品。
资源税纳税期限规定如下:
(1)资源税按月或者按季申报缴纳;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
6、城市维护建设税
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也就是通常所说的随增值税、消费税同时征收的一种附加税。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百分之七;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五;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者镇的,税率为百分之一。
7、印花税
印花税是对在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征收的一种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8、车辆购置税
车辆购置税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车辆购置税为中央税,专用于国道、省道干线公路建设和支持地方道路建设。
对购置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等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的方法计算应纳税额,税率为10%。
9、车船税
10、烟叶税
烟叶税是以烟叶为征税对象,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规定收购烟叶的单位征收的一种税。
对在我国境内收购烟叶(包括晾晒烟叶和烤烟叶)的单位,按照收购烟叶的金额征收,税率为20%。烟叶税按月计征,纳税人应当于纳税义务发生月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并缴纳税款。
11、环境保护税
环境保护税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课征的税种。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环境保护税主要针对污染破坏环境的特定行为征税,一般可以从排污主体、排污行为、应税污染物三方面来判断是否需要交环境保护税。
12、房产税
从价计税: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从租计税: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税率为12%
以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范围内的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产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纳税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房屋的经营管理单位(房屋产权为全民所有)、承典人、代管人、使用人。
13、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国家对拥有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纳税人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采用定额税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别税额。按大、中、小城市和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分别规定每平方米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应纳税额。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具体规定如下:
(1)大城市1.5~30元
(2)中等城市1.2~24元
(3)小城市0.9~18元
(4)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12元
14、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15、契税
契税,是指对契约征收的税,属于财产转移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契税中所涉及的契约,包括土地使用权转移,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房屋所有权转移,应该称为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如房屋买卖、赠送、交换等。契税法规定,契税税率为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
16、耕地占用税
地占用税是对占用耕地建房或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采用定额税率,其标准取决于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和经济发展程度。应纳税额=应税土地面积×适用税额
17、关税
18、船舶吨税
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港口进入境内港口的船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缴纳船舶吨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吨税设置优惠税率和普通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籍的应税船舶,船籍国(地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含有相互给予船舶税费最惠国待遇条款的条约或者协定的应税船舶,适用优惠税率。其他应税船舶,适用普通税率。
近年来税收立法进程加快,截至2021年9月28日,我国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完成立法,具体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总结:目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增值税、消费税、关税这六个税种还没有立法。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不断深化税制改革,不断完善现代税收体系,税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作用不断彰显,其中在税制建设方面实现的诸多历史性突破必将在我国税收发展史乃至经济发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
营改增彻底理顺了我国的流转税制度
绿色税收助力建设美丽中国
个人所得税改革体现了以人民为中心原则
税收法定原则得以逐步落实彰显国家依法治税理念
减税降费激发经济创新活力
除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外,国家在“六税两费”上也给予了小微企业一定的税收优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22年3月下发文件明确,在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各地区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需要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在50%的税额幅度内给予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税收在国家治理中发挥基础性、支柱性、保障性作用,未来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也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在未来的五到十年间,我国的宏观税负将趋于稳定并略有回升,全部税种都将完成立法,直接税比重会适当提高,增值税将成为更加中性的税种,消费税征收的靶向性更加明确,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更趋合理,个人所得税的收入调节功能得到进一步加强。相信再经过十年的发展,我国的税收制度将进一步得到优化,将更加公平、合理、高效。
税收征管是国家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政策、法令、制度对税收分配全过程所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和监督控制的一种管理活动。
税收征管内容如下:
(1)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征收管理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税籍管理、税源监控、税款征收、税务检查以及税收奖励与处罚。
(2)税收规划核算管理
(3)税务行政管理
税务行政管理包括:税务机构设置、税务人员管理等。
2、狭义的《税收征管法》,是指一九九二年九月四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的《税收征管法》。“新《税收征管法》”均指二00一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税收征管法》;“旧《税收征管法》”指一九九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后的《税收征管法》。
200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的起草小组,期间几易其稿。《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后,国家税务总局多次召集专家召开专题论证会和修法研讨会,并借鉴国外经验,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2014年以来,国家税务总局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深化税收制度改革要求,成立了税改领导小组和《税收征管法》修订工作小组。
《税收征管法》适用于由税务机关负责的各个税种的征收管理。就现行税制而言,具体适用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资源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辆购置税、车船税、印花税、契税、烟叶税、关税、船舶吨税等征收管理。其中:关税和船舶吨税由海关征收,进口货物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我国同外国缔结的有关税收条约、协定同该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有关条约、协定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一十二条耕地占用税、契税、农业税、牧业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由海关负责征收的关税以及海关代征的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
1.明确了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地税机关的执法主体地位。《税收征管法》第5条第1款规定: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我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管。
3.规定税收执法主体的范围。《税收征管法》第14条对税务机关的表述为: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
4.明确了内部专业机构职能分离的原则。《税收征管法》第11条规定: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稽查、行政复议的人员的职责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1、检查纳税人的帐簿、记帐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帐簿、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
2、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
4、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税务检查证是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使用的法定专用凭证,税务检查通知书是税务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必须使用的专用法律文书。在检查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是检查人员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税务检查的法定程序,是税务机关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体现,也体现了对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公布,包括三类共计130件立法项目,其中一类立法项目79件、二类立法项目51件。税收领域的4项立法列入一类立法项目,分别是增值税法、消费税法、关税法、税收征管法。
根据立法规划,一类立法项目为条件比较成熟、任期内拟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将在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任期内拟提请审议。二类立法项目为需要抓紧工作、条件成熟时提请审议的法律草案。三类项目是立法条件尚不完全具备、需要继续研究论证的立法项目,包括规范非税收入、政府债务、转移支付等财政税收制度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五年,自2023年3月开始。《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草案)》已于今年8月28日第二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审议,目前二审草案正在公开征求意见。消费税法、关税法、税收征管法尚未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表示,全国人大审议通过重要法律案,是其行使国家立法机关职权的重要体现,是宪法实施的具体举措,是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在要求。本届立法规划编制工作积极适应新时代推进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坚持从实际出发,区分轻重缓急,把好立项关;同时又着眼长远,加强前瞻性、引领性的立法项目研究储备,凝聚立法合力,推动立法工作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