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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09
城镇维护建设税
2、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税率1、市区7%
2、县镇5%
3、其他3%
另:
2、无固定场所,在经营地缴。
3、免、减三税的同时也免、减城建税
4、三税退库,同时退库
5、三峡工程建设基金,2004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免征(新增)
2、油井所在地;
3、管道局所在地;
4、经营地
我国的税种分类主要有:
·流转税:以商品生产流转额和非生产流转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类税(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包括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等)。
·所得税:又称收益税,是指以各种所得额为课税对象的一类税(我国税制结构中的主体税类,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
·国内税收:是对本国经济单位和公民个人征收的各税。
·涉外税种:是具有涉外关系的税收。
·定额税:是对每一单位的课税对象按固定税额征税的税种。
·工商税类: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以从事工业、商业和服务业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的各税种的总称,是我国现行税制的主体部分,具体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企业所得税等。
·关税类:由海关负责征收,是对进出境的货物、物品征收的税种的总称,主要指进出口关税,以及对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征收的进口税。
关税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一、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一般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运保费
1、需计入完税价格的项目:
(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外的佣金和经纪费;
(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一体的容器费用;
(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
2出口税率:一栏税率20%~40%(20种商品)
3特别关税:报复性关税中、反倾销税与反补贴税、保障性关税
4税率的运用
(1)进出口货物,按申报之日税率;(2)到达前先行申报,申报进境之日税率;分为法定减免、特定减免和临时减免。
法定减免:
1、一票50元以下的货物,免税
3、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无偿赠送的物资,免税
4、进出境运输工具途中的必需品,免税
5、暂时进出境,6个月内复运出境或进境,免税
6、为境外加工而进口的料件,按实际加工出口量,免税
7、因故退还的中国出口货物,经海关审查属实,免征进口关税,出口关税不予退还(因品种或规格原因可退)
8、因故退还的境外进口,经海关审查属实,免征出口关税,已征的进口关税不予退还(因品种或规格原因可退)
9、进口货物如有以下情形,经海关查明属实,可减免进口关税:
①在境外运输途中或者在起卸时,遭受损坏或者损失的;②起卸后海关放行前,因不可抗力遭受损坏或损失的;③海关查验时已经破漏、损坏的或者腐烂,经证明不是保管不慎造成的。
10、无代价抵偿货物,即进口货物在征税放行后,发现货物残损、短少或品质不良,而由国外承运人、发货人或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同类货物,可以免税。但有残损或质量问题原进口货物如未退运国外,其进口的无代价抵偿货物应照章征税
11、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规定减免一、关税缴纳
(2)、纳税期限:填发缴款书之日起15日内。
(3)、因不可抗力或国家税收政策调整的情形下,经海关总署批准,可延期6个月(其他税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二、强制执行
2、强制征收。如纳税义务人自海关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个月仍未缴纳税款,经海关关长批准,海关可以采取强制扣缴、变价抵缴等强制措施
如能与该货物的价格区分,不得计入完税价:
(1)厂房等作固定资产核算的货物进口后的费用;
二、特殊进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2、运往境外加工的,加工费+料件费+运保费;
(成交价中单独列明的佣金应当扣除)
1、以一般陆、海、空运方式进口的货物:
四、关税补征和追征
2、是纳税人责任的,海关在自应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可以追征,并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五、关税纳税争议
可申请复议,但应先纳税,逾期则构成滞纳,海关有权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填发缴款书之日起30日内申请复议;海关收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定;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
注:
1、一次性征收;
2、无论是自用还是销售均征;
3、对外资也征;
4、中外合作开采石油、天然气,暂不征收;
1、原油:开采的天然原油征税,人造石油不征;
2、天然气:指专门开采或与原油同时开采的天然气,暂不包括煤矿生产的天然气;
3、煤炭:原煤征,洗煤、选煤和其他煤不征;
4、其非金属矿原矿;
5、黑色金属矿原矿;
6、有色金属矿原矿;
7、盐:包括固体盐、液体盐
二、课税数量
1、初级产品的销售、自用(非生产用)(新增)数量(非生产用指用作单位能源,生产用按加工后的数量÷综合回收率或选矿比)
2、自产液体盐加工固体盐按固体盐征税,外购液体盐加工固体盐,耗用液体盐已纳税额准予抵扣
4、对有色金属矿的资源税在规定税额的基础上减征30%,按规定税额的70%征收;
5、进口不征,出口不退。
6自2007年2月1日起,北方海盐资源税暂减按每吨15元征收,南方海盐、湖盐、井盐暂按每吨10元征收,液体盐暂按每吨2元征收。
1、分期收款,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当天;
3、其他方式,收讫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二、纳税地点:应税产品的开采或生产所在地,收购地。测试
(价内税,所得税前可扣)
一、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范围及标准
2、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是否发生产权转让;
土地增值额=转让收入-扣除项目金额
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转让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级数增值额与扣除项目金额的比率税率(%)速算扣除系数(%)
1不超过50%的部分300
2超过50%-100%的部分405
3超过100%-200%的部分5015
4超过200%的部分6035
(4)计算税额
2、对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
3、对个人转让房地产的:凡居住≥5年的,免征;3年≤居住<5年的,减半征收;居住<3年的,征税。
(变动,删除两项)
二、纳税地点:房地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一)纳税人是法人的,房地产坐落地与其机构所在地一致时,原管辖税务机关;不一致时,房地产坐落地。
税种纳税人及征税范围税目、税率
土地增值税
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征税范围
1出售征。
(1)出售国有土地使用权
(2)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进行开发建造后出售
(3)存量房地产买卖。
2继承、赠予继承不征。赠与中公益性、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不征,其余征。
3出租不征。
4房地产抵押抵押期不征;抵押期满不能偿还,以房地产抵债的,征。
5房地产:)单位之间换房,有收入的征;个人之间互换住房免征。
8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暂免
9代建房不征(无权属转移)
10房地产重新评估不征(无收入)
扣除项目的确定
(3)房地产开发费用: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者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其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2、销售存量房地产,即销售旧房可扣除(三项)
(2)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3)转让过程中缴纳的税金(三税一费)
税种纳税人及征税范围应纳税额计算税率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所有权人不在或产权未定的,实际使用人;
其他。
(2)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
1、个人所有的居住房屋及院落用地。
2、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
4、民政部举办的福利工厂用地
5、集体和个人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用地
6、企业搬迁后原场地不使用的、企业范围内荒山等尚未利用的土地免征,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同时需提供有关材料(变动)
一、纳税期限:
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1、购置新建房,交付使用次月起;
3、出租、出借,自交付房产之次月起;
4、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其建造的商品房,在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
5、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
6、新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
三、纳税地点:
土地所在地
一、国家统一规定免缴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地,免征;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土地,免征;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土地,免征(生产经营除外);
6、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月份起免征5年至10年;
7、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中心和妇幼保
(计入管理费用,所得税前可扣)
一、纳税义务人:在征税范围内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包括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代管人或使用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房产,免征;
2、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
3、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生产经营除外);
4、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5、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
2、纳税人自行新建房屋用于生产经营,从建成之次月起缴纳;
3、在基建工地搭建的临时性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施工结束后,转让的,应从基建单位接受之次月起,照章纳税;
4、对非营得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5、对高校后勤实体,免征;
6、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免征。
6、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缴纳;
7、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缴纳房产税。
二、计征公式
②从租计征全年应纳税额=房屋租金12%
四、征税范围:位于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房屋,不包括农村房屋。
五、计征方式
③、新建房屋空调设备价值计入房产原值的,应并入房产税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旧房安空调一般作固定资产入账,不应计入房产原值。
①、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房停止使用后,免征;
②、大修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房产,大修期间免征,由企业在申报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作相应说明,同时需提供有关材料(变动);
二、纳税期限:按年计算分期缴纳
一、纳税义务人:境内拥有并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租赁双方协商,未定,使用人;短租仍为所有人。(对外资企业及外籍人员不征)
二、征税范围: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
二、税率:
⑴对车辆净吨位尾数在半吨以下者按半吨计算,超过半吨按1吨;
⑵机动车挂车,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7折计征;
⑶从事运输业务的拖拉机,按所挂拖车的净吨位计算,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的5折计征;
1、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以及由国家财政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2、载重量不超过1吨的渔船;
3、特定车船。如消防车、洒水车、垃圾车船(用于公用事业)
4、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中国远洋轮要缴)。
二、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
1、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的车辆。
2、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
3、残疾人专用的车辆
2、新购置车船使用的,从购置使用的当月起,发生纳税义务;
3、已上报全年停运或报废的车船,当年不发生义务;停运后又重新使用的,从重新使用的当月起,发生纳税义务。
税种应纳税额计算税收优惠征收管理及纳税申报
⑷对客货两用汽车,载人部分按乘人汽车税额减半征税;载货部分按机动载货汽车税额征税。
⑴船舶不论净吨位或载重吨位,其尾数在半吨以下的免算,超过半吨的按1吨算;不及1吨的小型船按1吨算(1马力折合净吨位1/2);
⑵载重超过1吨而在1.5吨以下的渔船,可以按照非机动船1吨税额计征。
4、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船。
注意:1、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的,免;不能的,征。
2、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不征。
二、纳税期限: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实行源泉控制,对外省、市来的车辆,不查补税款。
1、已缴纳印花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
2、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
3、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
6、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
8、特殊货运合同,如军事物资运输凭证、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和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凭证,免税。
9、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的征免规定:(04年新增,未考)
1、资金账簿
(1)凡是未贴花部分或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评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各类应税合同仅变更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3、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凡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分别按加工合同、购销合同计税,其中辅料也按购销合同计;2委托方提供主料或原料,以辅料与加工费合计数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0.5‰
一、纳税方法:
2、汇贴或汇缴。适用于应纳税额较大或贴花次数频繁的纳税人。一份凭证纳税额超过500元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填写完税证或缴款书。对同一类凭证需频繁贴花,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采用按期汇缴方式,汇缴的期限为一个月。采用汇缴方式,需事先告知主管税务机关,一经选定,一年内不得改变。(变动)
3、委托代征。
二、纳税环节:书立或领受时
三、纳税地点:一般实行就地纳税
四、违章处罚:(唯一自带罚则的)
2、已贴用的印花税票
仓储保管合同仓储、保管合同收取的仓储保管费用(全额)1‰
(1)凡一项业务既签合同又开借据,按合同金额贴花;只开借据的,按借据贴花。
(2)周转性借款合同只在签订时按最高额贴花一次。
财产税是各国税制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中国目前开征的财产税种主要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等,还没有形成完整的财产税体系。中国当前房产税、车船税存在着税法内外不统一,征收范围过窄和税率偏低的问题。完善财产税体系就必须适当扩大房产税征收范围,拓宽房地产税税基。适当提高房产税和车船税的税率,对一部分豪宅、豪华车辆或拥有多处房产、多辆汽车的富人可考虑适当提高税率,以起到财产税调节贫富差距的目的。在此基础上,开征遗产赠与税,弥补个人所得税的不足,适当地调节社会财富分配,限制不劳而获,确保社会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