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大连市税务局热点问答12366热点问答(第七十九期)

1.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统称为纳税义务人。

2.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规定,自2009年l2月1日起,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应税单位和个人,依照房产余值代缴纳房产税。财税地字〔1986〕8号第七条规定“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代缴纳房产税”同时,同时废止。

3.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如何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规定,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答:(1)根据财税地字〔1986〕8号第十九条规定,纳税人自建的房屋,自建成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设的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之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新建房屋,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2)根据国税发〔2003〕89号第二条规定,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用、出租、出借本企业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3)根据财税〔2009〕128号第三条规定,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

答:根据财税〔2008〕152号第三条规定,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而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其应纳税款的计算应截止到房产、土地的实物或权利状态发生变化的当月末。

6.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前款所称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军队以及其他单位;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个人。

根据国税地字〔1988〕15号规定,城镇土地使用税由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或个人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未确定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

7.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应如何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税〔2006〕56号规定,自2006年5月1日起,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实际使用应税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但未办理土地使用权流转手续的,由实际使用集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税〔2017〕29号规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8.地下建筑用地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财税〔2009〕128号第四条规定,对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的,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使用权证或地下土地使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9.以出让方式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何时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10.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之间无偿使用的土地是否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答:根据国税地字〔1989〕140号第一条规定,对免税单位无偿使用纳税单位的土地(如公安、海关等单位使用铁路、民航等单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税;对纳税单位无偿使用免税单位的土地,纳税单位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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