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维修基金管理办法》是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9年1月正式颁布的规范性文件,该办法明确指出,新建、改建及装修后的住宅小区,需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房屋维修基金,专用于小区的维修、更新、补充和共有财产的合理利用。
在法律层面上,维修基金的使用主要针对保修期满后的物业公共部位、共用设施及设备的维修与更新,维修资金在闲置期间,除可购买国债或投资于无风险理财产品外,严禁挪作他用。
该办法对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设定了严格的程序和条件限制,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1.维修基金由售房单位代收,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计入住宅销售收入,首期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现行标准为:高层住宅(含带电梯的多层)每平方米90元、多层住宅(含别墅)每平方米50元。
2.售房单位应从售房款中提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多层住宅提取比例不低于售房款的20%,高层住宅提取比例不低于售房款的30%。
3.购房人首期应按照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5%,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缴纳房屋维修基金,房屋出售者则需一次性按照多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3%,高层房屋建筑面积成本价的4%缴纳维修基金。
4.商品房维修基金缴纳比例为总购房款的2%-3%,其中配备电梯的高层住宅,维修基金由开发建设单位缴纳5%,购房人缴纳1%;未配备电梯的多层住宅,维修基金由房产开发商和购房人各自缴纳1%。
根据法律规定,房屋维修基金应按照购房款的2%-3%的比例缴纳,并遵循“钱随房走”的原则,即在房屋转让时,账户余额也应转移给新的产权所有人。
房屋维修基金主要用于保修期满后房屋主体结构、公共部位和公共设施设备的大中修以及更新改造工程,基金实际上包括房屋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和房屋本体维修基金。
依据《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管理办法》第五条,商品住房销售时,购房者与售房单位应签订维修基金缴交的约定,购房者应按照购房款的2%的比例向售房单位缴纳维修基金。
为加强维修基金管理,保障住房共用部位及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修,依据我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制定了《房屋维修基金管理条例》,该条例对维修基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