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的是以城镇土地为征税对象的.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是指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机构(对其用地征收使用费)
公式:(全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应税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率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
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这里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即是《条例》所称“土地使用权出售”。
取得土地使用权,契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2)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3)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4)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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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
律师个人简历罗海华律师,1976年10月16日出生,祖籍湖南省湘乡市,1996年8月定居广西柳州至今,广西大学法学院法律本科,1996年8月至2007年4月在南宁铁路局(原柳州铁路局)工作,2007年4月至今任广西众维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广西律师协会会员,柳州律师协会会员,柳州湖南商会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