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计税原值的确认及新旧政策衔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检发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已废止)第十五条规定:“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定规定,在帐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重新予以评估。”由此可见,对于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的确认,以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为依据,企业在会计处理时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调整房产原值的,在计征房产税时应当相应予以调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五条规定同时废止。”因为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有可能将应税房产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而不计入“固定资产”,所以财税〔2008〕152号文件进一步明确规定,应税房产无论在会计处理时是否计入“固定资产”,均应当按规定计征房产税。房产计税原值的确认仍然依照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自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之日起,从价计征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有了独立于会计核算之外的确认标准。由于税法与会计已经产生了明显的差异,因此,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房产原值与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不一致的,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进行相应调整。

(二)房产计税原值的计算

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宗地容积率(注:容积率是指房屋总建筑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税〔2011〕3号)进一步明确:“对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按以下公式计算: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应税房产建筑面积×2×土地单价。通地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零。”

根据上述规定,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确定:第一,宗地容积率大于等于0.5的,地价应当全部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第二,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照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占地面积和地价并分摊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例1:A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指平整土地等活动发生的成本费用,不包括房屋建造成本,下同)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00平米。(假设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下同。)

容积率=1000÷10000=0.1

土地单价=600÷10000=0.06(万元/平方米)

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1000×2×0.06=120(万元)

A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款应为120万元。

例2:B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米。

容积率=6000÷10000=0.6

因为容积率大于0.5,所以B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地价款600万元应当全部计入房产计税原值。

二、新旧政策的衔接

(一)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的纳税人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小企业会计制度》(以下合并简称“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应当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土地面积大于房屋实际占地面积的部分,会计制度并未明确要求将这部分“空地”的价值计入房产原值,因此,纳税人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后,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会计与税法的差异,相应对房产计税原值进行调增或调减。

例3:C公司是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C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和占地面积均为1000平米。C公司会计核算时将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万元(1000÷10000×600),其余540万元(600-60)地价计入“无形资产”。

从例1的计算结果可知,C公司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为120万元,因此,C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60万元(120-60)。

例4:假设在例3中,C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0万元。

对于纳税人会计核算时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超过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部分,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准予调减。本例C公司在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减房产计税原值480万元(600-120)。

例5:D公司是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D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米,房屋总占地面积为3000平方米。D公司会计核算时将房屋实际占地面积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180万元(3000÷10000×600),其余420万元(600-180)地价计入“无形资产”。

从例2的计算结果可知,D公司地价款600万元应当全部计入房产计税原值,因此,C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420万元(600-180)。

例6:假设在例5中,D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600万元。

因为D公司会计核算时已经将地价全部计入房产原值,所以D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不需要对房产计税原值进行调整。

(二)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

《企业会计准则第38号――首次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指出:“首次执行日之前已计入在建工程和固定资产的土地使用权,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的,首次执行日应当进行重分类,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作为土地使用权的认定成本,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除“房地产企业开发商品房”以及“外购不动产支付的价款难以在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进行合理分配的”以外,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应当将土地使用权单独计价(注:单独计入“无形资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而不计入房产原值。原来执行会计制度的企业将地价合并计入房产原值的,在首次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时,还应将归属于土地使用权的部分从原资产账面价值中分离,并单独计价。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未将地价款计入房产原值的,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根据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

例7:E公司是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E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1000平米。E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款全部计入“无形资产”,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0。

从例1的计算结果可知,E公司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为120万元,因此,E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120万元。

例8:F公司是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F公司土地总面积为10000平方米,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总额为600万元,2010年底房屋总建筑面积为6000平米。F公司会计核算时将地价款全部计入“无形资产”,即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为0。

从例2的计算结果可知,F公司地价款600万元应当全部计入房产计税原值,因此,F公司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应当相应调增房产计税原值600万元。

三、常见问题解答

(一)问:纳税人发生的房产评估增值部分是否应当缴纳房产税?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因初始确认“投资性房地产”或者“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发生变化而调整房产账面原价的,是否应当同时调整房产税计税原值?

答:《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地方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1999〕087号)规定:“企业改组改制过程中,对资产进行重新评估并调整房产原值的,不论是否按新调整的房产原值提取折旧,均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因此,纳税人发生房产评估增值(或减值)以及初始确认“投资性房地产”或者持有“投资性房地产”期间公允价值发生变化,并按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调增(或调减)房产原值的,应按调整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纳税人除发生资产重组以及确认投资性房地产等少数情形外,房产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不得因房产增值(或减值)而随意调增(或调减)房产原值。

(二)问: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对于“地价”应当如何把握?是否应当考虑土地评估增值和摊销等因素?纳税人支付的土地租金是否构成地价?

答: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的“地价”应为纳税人实际支付的地价,包括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实际支付的价款以及开发土地实际支出的成本费用。纳税人会计核算时将土地评估增值计入“无形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等科目(土地价值单独核算)而未计入房价的,在确定房产计税原值时,不需要将土地评估增值部分加计入地价。纳税人会计核算时对土地进行摊销的,在确定房产计税原值时,摊销额也不得从地价中扣减。纳税人通过划拨等方式取得土地未支付地价的,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地价应为零。

(三)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以前,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未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并且申报缴纳房产税时未将地价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是否应当补征2010年度以前的房产税?

答:财税〔2008〕152号文件规定:“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应当将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因此,在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以前,执行会计制度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未将地价计入房产计税原值造成少缴房产税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应按规定补征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以罚款。需要说明的是,在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以前,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可只将房产实际占用土地所对应的地价计入房产计税原值,房产未占用的土地所对应的地价,可不计入房产计税原值。但是,纳税人在会计核算时已经将全部地价计入房产原值,或者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超过房产实际占用土地所对应的地价的,在2010年底以前,应当以会计核算的房产原值作为房产税计税依据。2011年以后,容积率在0.5以下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超过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标准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可按照财税〔2010〕121号文件的规定相应调减房产计税原值。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纳税人可将土地使用权单独计价,而不计入房产原值。因此,在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以前,执行新《企业会计准则》的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未将地价计入房产计税原值的,不必补征房产税。

(四)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以后,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是否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

答:财税〔2010〕121号文件规定仅适用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纳税人的会计处理和所得税处理不产生影响。财税〔2010〕121号文件下发后,纳税人会计核算的房产原值与申报缴纳房产税的房产计税原值可以存在差异。

THE END
1.企业房产税怎么计算?您好,心意财务很高兴为您解答企业房产税怎么计算? 企业房产税有两种计算方法,下面详细介绍。 1、从价计征算: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10%~30%)]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2、从租计征算:从租计征算是按房产的租金收入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金收入×http://www.scxycs.com/show-62-286-1.html
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咨询标题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复内容 答: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https://hainan.chinatax.gov.cn/gzcy_2_4/03146673.html
3.企业房产税收费标准,企业房产税缴纳和计算方法有哪些?3、从租计征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4、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和财税〔2008〕24号文件规定了房产税税率是多少,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其中对个人出租住房,税率为4%。 企业房产税征收标准? http://www.dggbj.com/show-144-5683-1.html
4.房产税如何计算及纳税要点解析房产税是一种重要的财产税,对于房地产业主和企业来说,了解房产税的计算方法和纳税要点非常重要。下面我们来详细解析房产税的计算方法。 一、从价计征 从价计征是按照房产的原值减除必定份额后的余值计征,公式为:应交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份额)×年税率1.2%。这种计征方式适用于企业自用房产。房产原值包括与https://www.jiwu.com/baike/101363.html
5.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三、按下列公式核定计税价格: 销售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成本利润率)÷(1-营业税税率) 其中,成本利润率为10%,营业税税率为5%。 第十三条 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房地产开发企业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用预收款方式的(包括收取的购https://law.esnai.com/do.aspx?controller=home&action=show&lawid=23452
6.企业房产税如何计算方法政策解读企业房产税的计算方式是: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020-03-01171 企业的房产税如何计算啊 企业房产税的申报方式为:每年十月份的时候进行房产税申报,直接在地税https://www.110ask.com/zhengce/10950821347022770615.html
7.最新房产税计算方法是怎样的计税方式有哪些呢最新房产税计算方法如下: 一、房产税的税率 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从租计征的税率为12%.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一)房产的计税余值 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http://qd.17house.com/goufangshuifei/a2a48d9eb4e34f12d99435f9ba45d7ad.html
8.房产税计税依据及计算公式是什么房产税计税依据及计算公式是什么,网民关注度:4975 网民普遍认知程度:45% 本篇内容为“企业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相关问题,通过调查得知广大用户还对房屋契税如何计算 依据是什么,契税新政策计税依据等相关问题关注度比较高,住范儿花大量时间收集整理了关于企业房产税计税依据等相关十几条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供大家学习理解 https://www.zhufaner.com/s-4sjlshmfkdirkq.html
9.税局口径:这六项业务,是否(如何)征收房产税?一品税悦二、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 3.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三、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7212364.html
10.2020年房产税减免政策2020新房产税政策2020年房产税怎么计算三、2020年房产税怎么计算 1、房产税的* 按照规定,房产税采用比例*、从价计征。实行从价计征的,*为 1.2%;从租计征的*为12%。 2、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有两种:一是房产的计税余值,二是房产租金收入。 (1)房产的计税余值 按税法规定,对于企业自用房产,应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为计税依据。 https://m.qizuang.com/gonglue/jsgh/108702.html?ivk_sa=1024320u/
11.房产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房产税计税依据及计算方式 房产税是指国家征税的一种税收方式,其征税依据以及税收的计算方式不同,主要包括土地使用税、房屋购置税、房产交易税以及土地利用税等。 一、土地使用税 国家将依法固定一定时间(通常为一年)征收使用土地者所支付的税款,称为土地使用税。土地使用税的征税依据为占用土地的面积,即税收依据为https://www.kuaizhang.com/ask/question_7042474.html
12.企业的房产税税率是多少依据是什么常见问题本文清晰地闡述了企业房产税税率的依据、计算方式、減免政策和繳納規定,協助讀者深入理解房地產稅相關規定,有助於企業進行稅務規劃和預估稅負成本。 以上就是关于企业的房产税税率是多少依据是什么的相关介绍,如果你想了解更多关于资讯内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https://www.wen51.com/news/show/131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