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为房产的计税价值或房屋的租金收入,通常简称从价计征和从租计征。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分为房产余值或房租收入两种:
(1)以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之后的余值为计税依据。具体的减除幅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例如,北京市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在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包括房屋造价和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者一般不单独计价的配套设施(如照明、煤气、暖气、卫生、各种管线等)的价格。
纳税人没有按照规定记载房屋原价的,在计算征收房产税的时候,应当按照规定调整房产原值。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当重新评估。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2)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对税依据。
与计税依据相应,房产税的税率也有2种:按照房产余值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为1.2%;按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应纳税额的,税率为12%。
从价计征房产税:
1)、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房产税依据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
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余值从价计征的,税率为1.2%。
从租计征房产税:
1)、从租计征的房产税,是以房屋出租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2)、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征的,税率为12%。
3)、对个人按照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沈阳房产税征收计税依据的认定
计税依据的认定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依据有关规定对纳税人的计税依据进行认定。
二、对按房产的价值计算征收房产税(从价计算)的,其计税依据可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房产的计税价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具体方法是:1.1980年以后建造的房屋,一次减除10%的扣除额;2.1960年-1979年建造的房屋,一次减除20%的扣除额;3.1959年以前建造的房屋,一次减除30%的扣除额。
(二)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科目中记载的房屋原价。
(三)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附属设备或配套设施具体包括下列内容:1.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中央空调等设备;2.各种管线,包括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3.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管线,应按下列方法计算:(一)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二)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四、对于出现下列情况的,房产的计税价值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确定:(一)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科目内记载房屋原价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按规定核定其房产原值;(二)对纳税人提供的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重新予以评估;(三)对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比照同类结构、同等新旧程度的房产价值进行核定。
五、对按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的,应以出租人实际取得的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租金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
六、对房屋出租人没有申报租金收入或申报不实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其租金标准。其具体方法是:以纳税人实际出租的房屋建筑面积和适用的地段等级标准计算出应税租金收入,据以计征房产税。
七、对于房屋的租金标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按下列程序进行核定:
(一)核定房屋所在地段等级1.房屋座落地的繁华程度;2.房屋结构;3.房屋用途;4.房屋新旧程度。
(二)核定房屋租金标准1.核定出租房屋的出租面积;2.核定的应税租金收入=出租面积×地段等级
八、对居民个人利用私有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凡其"三证"(营业执照、房屋产权证、户口簿)的姓名一致,可视为自有自用房产,按房产计税余值计征房产税;否则,应按税务部门核定的租金征收房产税。
九、对居民个人将公有住房改为生产、经营用房的,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按核定的租金收入扣除其实际支付给产权单位的租金差额征税。
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增加后的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对房屋装饰装修后增值的部分,凡记入帐簿"固定资产"科目的,要按增值后的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工程尚未决算但已经投入使用的新建房产,要依照基建计划价值减除10%后的余值计税;没有基建计划价值的,由房产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定价值计税。工程决算后,依照入帐的价值计税;已按基建计划价值或核定价值缴纳税款的不再退补。
(三)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要按房产计税余值计缴房产税;对于以房产投资为名义,不将投资房产转给联营企业,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其取得的固定收入视为租金收入按规定计征房产税。
(四)对纳税人将房屋出租后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未收取租金收入的,应由纳税人先按房产计税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待实际取得租金收入后再按租金收入计算应缴纳的房产税,补足税款。
(五)对按租金计算的房产税低于按房产余值计算的房产税的,应按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
(六)对单位和个人将房屋转手出租的,应以扣除实际支付给原出租方的租金余额计算征收房产税。
(七)对单位和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中含有房屋附属设备以外的其他设备(设施)租赁费的,凡能合理、准确划分的,可由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经市地方税务机关审批,省地税局备案,在租金收入总额中扣除其他设备(设施)租赁费计征房产税;对不能准确划分的,应按租金收入总额计征房产税。
(八)对各单位联建的房产,以各单位分得的面积,分别确定计税依据。
(九)纳税单位和个人的一幢房产,一部分自用,另一部分出租,应分别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划分,按房产余值和租金收入分别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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