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中包含卖方应当承担的其他税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03
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契税
契税
从上述法规中可以看出,契税的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其中不包含契税。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买方代卖方承担税费属于“承受者应交付的其他经济利益”,故应当纳入契税的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买方代卖方承担税费属于卖方取得豁免债务的利益,属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经济利益”,故应当纳入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04
个人所得税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买方代卖方承担税费属于卖方取得豁免债务的利益,属于“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故应当纳入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
05
企业所得税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买方代卖方承担税费属于卖方取得豁免债务的利益,属于“有关权益”,故应当纳入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
举例:
甲公司采购乙公司货物,乙公司企业所得税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收率为10%。甲公司与乙公司约定,采购价格为“到手价”90万元,企业所得税由甲公司承担,请问乙公司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首先,确认企业所得税税款金额:
应纳税额=(90万元+应纳税额)×10%
=10万元
然后,将“到手价”90万元换算成“含税价”
含税价=90万元+应纳税额10万元
=100万元
最后乙公司进行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
实践中容易产生两种错误的方式,请大家务必注意!
错误一:少计算税额!
应纳税额=90万元×10%=9万元
少交1万元税款!
错误二:记错科目
借:银行存款—99万元
贷:主营业务收入—90万元
应交税费—9万元
(注意:企业所得税为“价内税”,不可直接计入应交税费科目!)
★总结★
1.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增值税、不包含契税,但包含卖方应当承担的其他税费;
2.契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增值税、不包含契税,但包含卖方应当承担的其他税费;
3.土地增值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增值税、不包含契税,但包含土地增值税以及卖方应当承担的其他税费;
4.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增值税、不包含契税,但包含个人所得税以及卖方应当承担的其他税费;
5.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中不包含增值税、不包含契税,但包含企业所得税以及卖方应当承担的其他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