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文件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2022年第2号中国分宜县人民政府网站

(一)全省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困难减免:

1.因严重自然灾害(风、火、水、地震)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金额不超过扣除保险赔款、个人赔款、财政补助后的损失额。

2.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原因遭受损失,当期利润表(月报)“营业利润”为负数的。

按国家或省政府的规定,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原因纳税人免除承租人房产、土地租金的,纳税人可申请免缴其免租期间的税款;纳税人减免部分租金的,其减免税款的比例参照减免租金的比例确定。

3.从事主营项目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从事国家及省级重点建设项目、扶持发展项目,从事救助、救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和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等公益事业,或者从事自来水生产供应、公共交通、电气热供应、邮电通讯、园林绿化、餐饮、住宿等生活服务业,发生严重亏损,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

4.因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者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不包括季节性停产和被责令停产停业的情形)一年以上(含)且无生产经营收入的。

因依法进入破产程序或经批准关闭、重组改制等原因停产、停业一年(含)以上的企业有出租房产、土地租金收入,但出租房产、土地取得的租金收入主要用于支付职工工资、缴交社会保险,且申请困难减免税款所属年度末的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

5.因政府建设规划、生态环境治理且不属于纳税人过错等原因,造成应纳税房产、土地不能正常使用的。

6.省人民政府准予困难减免的行业或企业。

(二)纳税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困难减免:

1.从事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和淘汰类产业的。

2.从事除保障性住房以外房地产开发项目的。

3.除本公告规定可以申请困难减免外,出租房产、土地(无论是否收取租金)的。

二、困难减免的申请

(一)申请对象

符合困难减免条件的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房产、土地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困难减免。

(二)申请时限

困难减免按年办理,纳税人应当在每年的7月31日前申请困难减免上一年度应纳税款;终止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可以在办理注销前申请困难减免。因特殊情况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困难减免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后5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含赣江新区,下同)税务局报备。

纳税人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可以在当年申请困难减免;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原因遭受损失的纳税人,可以按季申请困难减免。

(三)申请材料

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或电子税务局报送以下材料各1份,并对所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不动产权属资料或其他证明纳税人实际使用房产或土地的材料(原件需查验后退回),但是纳税人之前已准确申报房产、土地税源明细信息且税务机关可以直接从信息系统自动获取的除外。

(1)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遭受重大损失的,提供中介机构受灾损失报告、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受灾损失材料或财政补助材料或者保险公司理赔材料。

(2)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原因减免房产、土地租金的,提供减免租金协议、租金收取凭证等材料。

三、困难减免的办理

困难减免由县(市、区)税务机关负责办理。

(一)受理。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收到纳税人的困难减免申请材料后,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即时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在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应补正材料或不予受理原因。

(二)核准。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困难减免申请后,应当组成调查小组对纳税人困难情形进行调查,集体审议决定是否核准减免税款,并据此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后送达纳税人。

核准工作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不能按照规定期限作出决定的,经办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因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等原因申请困难减免的,可以按照“网上申请、先申即享、后续核查”的简易流程办理。

四、困难减免的监管

县(市、区)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困难减免台账,对申请困难减免纳税人实行动态管理,对困难情形发生变化的,及时核实调整;发现骗取减免税的,及时追缴税款并按规定处罚。纳税人申请困难减免的材料及税务机关办理意见等应当按照规定存档备查,妥善保管。省、设区市税务局不定期抽查困难减免办理情况。

本公告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停产停业企业出租房产土地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17号)同时废止。本公告施行前的困难减免事项,申请办理条件按照原有规定执行,申请办理程序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THE END
1.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上城区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减免受理的通知(一)省政府在政策性综合文件、省局有关文件列举的减免: 1、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技术改造投入大,短期内效益不明显,自认定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2、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用房,免征房产税。 3、从省外、境外新引入成立的大型股权投资管理公司,自引入之年度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 http://www.canet.com.cn/zhejiang/743531.html
2.执行财税[2010]121号文件第三条政策相关口径的通知在执行《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以下简称通知)过程中基层单位反映存在许多争议。为确保常州市范围内执行政策口径统一,经讨论研究,在上级部门未有明确规定前,请各单位按以下口径做好2011年度房产税的征收工作。如今后上级部门政策口径有新的调整,再按新的政策执行。 http://www.fdctax.com/cms/dffcs/8970.htm
3.房产税减半征收:促进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房产税减半征收政策并非普遍存在,其对房地产行业的影响也具有双面性。政府在制定相关政策时,应综合考虑市场情况和政策效果,以实现税收调节和市场平衡的目标。希望本文的介绍能为读者提供一些有关房产税减半征收的相关信息,并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该政策在行业中的影响。 http://www.tianmaone.com/fangchan/15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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