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则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以及各种油气罐等,则不属于房产。
(19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一条1-1房产的解释4
房产税的纳税人
1.无房产证的问题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1-2房产税的纳税人1-25
2.无租使用其他单位房产的问题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1-2房产税的纳税人1-26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按计税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
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的计税余值作为计税依据。从价计征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上海市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应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税[2008]152号)1-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1-37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
1-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38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价计征2.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一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主要有: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气、压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属于房屋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算起。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接管算起。
(〔19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1-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39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价计征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4.更换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1-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310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价计征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财税[2005]181号)上海市规定地下建筑为自用的工业用房按原价的50%、商业用房按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沪地税地[2006]19号)1-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311
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从租计征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1-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1-312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租计征1.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1-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租计征1-313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租计征2.自2009年起,外商投资企业出租房产适用房产税政策,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上海市规定,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出租房屋,暂可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沪地税财行〔2009〕15号)1-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租计征1-314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国税函发〔1993〕368号)(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财税〔2009〕128号)1-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1-315
房产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
1.地上建筑物从价计征房产税: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20%)×1.2%;从租计征房产税: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1-4房产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1-416
2.地下建筑物(1)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20%)×1.2%。(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20%)×1.2%。(3)出租的地下建筑,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1-4房产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1-417
(19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一条1-1房产的解释24
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1-2房产税的纳税人1-225
纳税单位和个人无租使用房产管理部门、免税单位及纳税单位的房产,应由使用人依照房产余值代为缴纳房产税。(财税〔2009〕128号第一条)1-2房产税的纳税人1-226
所谓计税余值,是指依照税法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上海市规定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20%)。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应根据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财税[2008]152号)1-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1-327
1-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328
(〔1987〕财税地字第3号第二条)1-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329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价计征3.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4.更换房屋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原零配件的原值也不扣除。1-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330
5.自2006年1月1日起,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财税[2005]181号)上海市规定地下建筑为自用的工业用房按原价的50%、商业用房按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沪地税地[2006]19号)1-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价计征1-331
从租计征房产的租金收入,是房屋产权所有人出租房产使用权取得的报酬,包括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1-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1-332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租计征1.关于出租房产免收租金期间房产税问题对出租房产,租赁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有免收租金期限的,免收租金期间由产权所有人按照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财税〔2010〕121号第二条)1-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租计征1-333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租计征2.自2009年起,外商投资企业出租房产适用房产税政策,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上海市规定,对本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出租房屋,暂可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房产税。(沪地税财行〔2009〕15号)1-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从租计征1-334
3.投资联营及融资租赁房产的计税依据。(1)对投资联营的房产,在计征房产税时应予区别对待。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按房产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对以房产投资,收取固定收入,不承担联营风险的,实际是以联营名义取得房产租金,应根据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由出租方按租金收入计算缴纳房产税。(国税函发〔1993〕368号)(2)对融资租赁房屋的情况——融资租赁的房产,由承租人自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开始日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开始日的,由承租人自合同签订的次月起依照房产余值缴纳房产税。(财税〔2009〕128号)1-3房产税的计税依据1-335
1.地上建筑物从价计征房产税:全年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20%)×1.2%;从租计征房产税:全年应纳税额=租金收入×12%。1-4房产税的应纳税额的计算1-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