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房转让五个涉税实务问题解析

以下是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

名称

新旧房界定标准

文件依据

上海

新建商品房未投入使用,三年以内也未出售的,可以按新建房的实际成本费用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如超过三年出售的,均按旧房重新评估价格扣除,计征土地增值税。新建房投入使用在一年以上或达到磨损程度3%左右的均属旧房

沪地税地[1995]38号

成都

成地税函发[1995]158号

广西

桂财税字[1995]第28号

北京

凡是已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均属旧房。

京财税[1996]645号

河南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京地税地[2008]92号

豫财税政字[1998]61号

海南

二手房、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开发的商品房已转为自用,作为固定资产核算的房产、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自建自用超过一年的房产,均适用转让旧房的土地增值税政策。

琼地税发〔2009〕104号

深圳

购买使用5年(含5年)以上的房屋为旧房。

深地税发[2006]259号

深地税发[2009]24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安徽

间长短,均作为旧房。

皖地税政三字[1997]277号

山西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或使用未满一年的房产;凡是已投入使用满一年的房产均属旧房。

晋财预字[1995]第125号

湖南

湘财[1995]财税字第213号(废止)

新建非商品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后、新建商品房实现销售(或视同销售)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即为旧房,转让时按照旧房的有关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湘财税[2015]13号

江苏

土地增值税中的旧房,是指已建成并办理房屋产权证或取得购房发票的房产以及虽未办理房屋产权证但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房产。

苏财税[2007]45号

云南

(95)云财税政字第18号

吉林

新建房是指建成后未使用的房产,凡已使用的房产均属旧房。

吉地税地联字[1995]170号

辽宁

辽地税发[2007]102号

河北

冀地税发[1995]71号

新疆

未使用或使用未超过五年的房屋为新建房。(废止)

新地税三[1997]27号

未销售且未使用的房屋为新建房,使用包括自用及出租。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浙江

凡新建完工可投入使用的房产为新建房,新建房连续使用一年以上或未使用三年以上的房产视作旧房。

[95]浙地税第38号

福建

新建房屋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上的房产确定为旧房,新建成投入使用一年以内的房产,按新房处理。

闽财税政〔1995〕058号

重庆

渝地税发[2007]214号

以下情形房产,再转让属于转让旧房:1.单位和个人对外取得(购置、接收投资、抵债、受赠、交换等)的房产;2.房地产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建造的房产3.房地产企业建造房产已转为固定资产或投资性房地产。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9号

黑龙江

地产开发企业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现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

黑地税发[2007]119号

湖北

鄂财税发[1995]544号

二、扣除项目金额如何确定

1、财税字[1995]48号第十条规定,转让旧房的,应按房屋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以及在转让环节缴纳的税金作为扣除项目金额计征土地增值税。对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未支付地价款或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据的,不允许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成新度折扣率(成新率),是指按旧房的新旧程度作一定比例的折扣。其常见的评定方法有两种:年限法和评分法。

年限法计算公式:成新度折扣率(成新率)=尚可使用年限÷总可使用年限*100%

评分法计算公式:成新度折扣率(成新率)=结构部分合计得分*g+装修部分合计得分*S+设备部分合计得分*b

g、s、b分别为结构部分、装修部分和设备部分的评分系数。

C、重置成本价,又称现行成本,是指按照当前市场条件,重新取得同样一项资产所需支付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金额。也就是说,旧房及建筑物的重置成本价是指对旧房及建筑物按转让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面积、同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花费的成本费用。并不是按当年建造时的建材价格及人工费用计算,建造同样面积、同样层次、同样结构、同样建设标准的新房及建筑物所花费的成本费用。

D、《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宣传提纲>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10号)第十一条规定,在征税中,对发生下列情况的,需要进行房地产评估:

(2)隐瞒、虚报房地产成交价格的。

(3)提供扣除项目金额不实的。

(4)转让房地产的成交价格低于房地产评估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

注:税收政策要求转让旧房时进行评估是考虑到房产一般使用年限较长,物价、人工费、材料费等成本费用较房屋建成时都会有所增加,假如仍然按房产原价计算增值额税负会很高,反过来,如果按现在的物价计算重置完全成本价后再乘以成新度折扣率来确定价格,就考虑到了物价的变化因素,会使土地增值的税负更加合理。

三、三种方法下土增税税负比较

【案例】某省自然人吴某于2015年10月8日向房地产发公司购买商铺120平方米,价款50万元,购买时已经缴纳契税及印花税,并取得产权证、契税完税证(税款20000元)及发票。2020年10月25日,吴某将商铺转让给刘某,含税价格120万元。假定该商铺经过合法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重置完全价值140万元,折新率60%。支付评估费20000元,并取得合法票据,吴某持有该商铺期限5年。

增值税征收率5%,城建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费附加1%,印花税0.005%,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吴某需要缴纳的土地增值税。

1、应纳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政策,吴某转让商铺时可以选择差额征税。

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价格-购置价格)÷(1+征收率)*5%

=(120-50)÷(1+5%)*5%

=3.33(万)

2、应纳城建税、印花税及附加

(1)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3.33*(7%+3%)=0.33(万)

(2)应纳印花税=120*5/万=0.06(万)

3、应纳土地增值税的计算

方案一:按评估价计算

(1)收入=120-3.33=116.67(万)

(2)扣除项目金额

①转让旧房成本=140*60%=84(万元)

不再考虑购买时缴纳的契税,在评估“重置完全价值”时已考虑在内。

②转让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城建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0.33+0.06=0.36(万)

③评估费:20000.00(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84+0.36+2=86.36(元)

(3)土地增值额=116.67-86.36=30.31(万)

(4)增值率=30.31÷86.36=35.1%%

(5)应纳土地增值税额=30.31*30%=9.09(万)

方案二:按旧房及建筑物的扣除成本计算

①转让旧房成本=50*(1+5%*5)=62.5(万)

③张山在购房时缴纳的契税:2万元

④评估费:2万元

扣除项目金额合计:62.5+0.36+2+2=64.9万元

(3)增值额=116.67-64.9=51.81万元

(4)增值率=51.81÷64.9=79.83%

(5)应纳土地增值税额=51.81*40%-64.9*5%=17.46(万)

方案三:核定征收率计算。假如吴某既不能提供购房发票,又不能提供房屋及建筑物价格评估报告,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即应纳税额=计税价格*核定征收率(假定为15%)=116.67*15%=17.50万元。

四、土增税核定征收的具体规定

(此图点击放大)

此外,有些地方可采取核定收入的计算方法,如《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7号)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非个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符合核定征收情形的,可参照本公告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执行。该公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转让房地产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或者申报不实等情形的,税务机关可核定其收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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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公告全文.为加强和规范全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全省实际,联合制定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四川省https://law.esnai.com/view/180658/
6.2017年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务员考试面试名单(2)- 334214092314 张惠 334http://www.sdsgwy.com/article/html/674012.html
7.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沈阳市工伤保险费由沈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明确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知》(辽政明电[2017]6号)和《关于贯彻落实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有关工作的通知》(辽人社[2017]124号)精神,依据沈阳市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管理局核定的工伤保险费率进行征收。 http://www.sjms.info/index.php/default/content/3491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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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024年7月即将生效和失效的法律法规及6月公报案例“两高”典型案例北大4.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医药集中采购平台服务规范(1.0版)》的通知 20240104公布/20240701施行 5.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知识产权行政裁决简易程序规定(试行)》的通知 20240607公布/20240715施行 6.山东省地方金融管理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金融组织现场检查办法》的通知 https://www.chinalawinfo.com/Feature/FeatureDisplay1.aspx?featureId=1075
10.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6号 房地产财税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废止。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方案》,进一步完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工作,积极应用税基侵蚀http://www.fdctax.com/cms/qysds/27886.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