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额、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的开发费用。
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允许扣除项目金额的合计数。
计算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9000×(1+4%)=9360(万元)。
允许扣除的开发成本=6000(万元)。
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9360+6000)×10%=1536(万元)。
不含税收入=36750-1750=35000(万元)。
增值额=35000-20178=14822(万元)。
增值率=14822÷20178×100%=73.46%,适用税率40%,速算扣除系数5%。
该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额=14822×40%-20178×5%=4919.9(万元)。
位于县城的某货物运输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汽车租赁业务。2022年2月的经营业务如下:
(1)提供境内运输服务取得运费收入价税合计545万元。
(2)获得保险公司赔付10万元。
(3)无偿为公益事业提供境内运输服务,当月同类服务的不含增值税价格为10万元。
(4)出租载货汽车一辆,不含增值税租金5000元/月,一次性预收10个月租金5万元,尚未开具发票。
(5)支付桥、闸通行费,通行费发票注明收费金额1.05万元。
(6)进口燃油小汽车一辆,关税完税价格为60万元。该小汽车已报关,取得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支付银行贷款利息5.3万元,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
(8)购买汽车零部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
(9)上月购进的一批办公用品因管理不善毁损,该批办公用品的进项税额0.26万元,已在上期申报抵扣。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按照下列顺序计算回答问题,如有计算需计算出合计数。
业务(2)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对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征收增值税。
业务(3)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服务,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不视同销售,不征收增值税。
业务(6)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关税=60×15%=9(万元)。
业务(6)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60+9)÷(1-25%)×25%=23(万元)。
业务(6)进口环节应缴纳的增值税=(60+9)÷(1-25%)×13%=11.96(万元)。
业务(7)不能抵扣进项税额。
理由:购进的贷款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当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2.6×5%=1.63(万元)。
当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32.6×3%=0.98(万元)。
当月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32.6×2%=0.65(万元)。
(综合·2023)位于市区的某电脑生产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营电脑技术研发和技术服务。2023年3月经营业务如下:
(1)采用直接收款方式销售A型电脑2000台,不含增值税价格0.5万元/台,因数量大,给予买方20%的价格折扣,货款已收讫,并按规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2)采用赊销方式销售B型电脑5000台,不含增值税价格0.5万元/台,签订的书面合同中未约定收款日期,电脑已发出。
(3)将C型电脑的境外经销权转让给境外某公司,取得价款200万元,该经销权完全在境外使用。
(5)购买电脑配件一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1500万元、税额195万元。该批配件入库后因管理不善毁损10%、用于职工福利发放10%。
(6)进口铅蓄电池一批,关税完税价格为96万元,该批电池已报关,取得海关开具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在市区购入占地2000平方米的一处厂房,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上注明不含税价款1200万元、税额60万元,已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登记。
(8)上月购进配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异常凭证,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60万元。
业务(2)需要缴纳增值税。
理由:境内的纳税人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经销权(非技术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业务(4)免税。
业务(6)应缴纳的关税=96×10%=9.6(万元)。
组成计税价格=(96+9.6)÷(1-4%)=110(万元)。
应缴纳的进口环节增值税=110×13%=14.3(万元)。
应缴纳的进口环节消费税=110×4%=4.4(万元)。
业务(7)应缴纳的契税=1200×3%=36(万元)。
2023年应缴纳的城镇土地使用税=2000×20×9÷12÷10000=3(万元)。
3月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18.7×7%=22.31(万元)。
3月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318.7×3%=9.56(万元)。
3月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318.7×2%=6.37(万元)。
(综合·2020改编)位于市区的某餐饮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3年12月经营业务如下:
(1)当月取得餐饮服务收入价税合计848万元,通过税控系统实际开票价款为390万元。
(2)将一家经营不善的餐厅连同所有资产、负债和员工一并打包转让给某个体工商户,取得转让对价100万元。
(3)向居民张某租入一家门面房用于餐厅经营,合同约定每月租金为3万元,租期为12个月,签约后已在本月一次性支付全额租金。
(4)当月向消费者发行餐饮储值卡3000张,取得货币资金300万元;当月消费者使用储值卡购买了该餐饮企业委托外部工厂生产的点心礼盒,确认不含税收入100万元。
(6)转让其拥有的一个餐饮品牌的连锁经营权,取得不含税收入300万元。
(7)当月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合计40万元,其中包含:由于仓库管理员失职丢失的一批食品,进项税额为3万元;外购用于公司周年庆典的装饰用品,进项税额为4万元;外购用于发放给优秀奖员工的手机,进项税额为2万元。
(8)该企业符合增值税加计抵减的条件,上期末加计抵减余额为6万元。
可以享受增值税免税待遇。
理由:其他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以在对应的租赁期间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10万元,免征增值税。
业务(4)销项税额=100×13%=13(万元)。
注: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
业务(5)销项税额=(10-6.82)×500000÷(1+6%)×6%÷10000=9(万元)。
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形成的限售股,以及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由上述股份孳生的送、转股,以该上市公司股票首次公开发行(IPO)的发行价为买入价。
销项税额合计=48+13+9+18=88(万元),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为35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88-35-3.5-6=43.5(万元)。
应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43.5×7%=3.05(万元)。
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43.5×3%=1.31(万元)。
应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43.5×2%=0.87(万元)。
(综合·2022改编)位于西部某市区的国家鼓励类软件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成立于2016年1月,自2019年开始被认定为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并于当年实现盈利。2021年实现营业收入10000万元、其他收益800万元;发生营业成本2900万元、税金及附加210万元、管理费用2400万元、销售费用1700万元、财务费用200万元、营业外支出1200万元。2021年度该企业自行计算的会计利润为2190万元。2022年3月该企业进行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自查发现如下事项:
(2)其他收益核算了增值税即征即退税额800万元,虽未对其单独设立核算账套但主管会计将该笔收入作为不征税收入处理。
(3)成本费用中含实际发放的合理工资总额2000万元(其中残疾职工的工资50万元)、发生职工福利费300万元、职工教育经费200万元、拨缴的工会经费30万元,工会经费取得合法票据。
(5)营业外支出中含行政罚款及滞纳金1万元、替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3万元。
应补缴的处置环节印花税=10×0.3‰=0.003(万元)。
应补缴的处置环节的增值税=10×13%=1.3(万元)。
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3×7%=0.091(万元)。
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1.3×3%=0.039(万元)。
对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业务(1)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0-0.003-0.091-0.039=9.867(万元)。
业务(2)企业处理不正确。
理由: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款属于财政性资金,但企业没有对其单独核算,不符合不征税收入的条件,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企业支付残疾职工的工资可以100%加计扣除,调减应纳税所得额50万元。
职工福利费扣除限额=2000×14%=280(万元),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00-280=20(万元)。
职工教育经费扣除限额=2000×8%=160(万元),超过限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160=40(万元)。
工会经费扣除限额=2000×2%=40(万元),未超过限额,不需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
业务(3)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40-50=10(万元)。
业务招待费限额1=10000×5‰=50(万元);限额2=200×60%=120(万元)。
超过限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50=150(万元)。
业务(4)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0+100=250(万元)。
国家鼓励的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021年度为企业获利年度的第三年,按照“两免三减半”政策的税率为12.5%,低于地区优惠税率15%,因此选择按照“两免三减半”政策税负更低。
应纳税所得额=2190+9.867-50+20+40+150+100+4=2463.867(万元)。
应纳税额=2463.867×12.5%=307.98(万元)。
(综合·2018改编)某市一家进出口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2年7月发生以下业务:
(1)从国外进口中档护肤品一批,该批货物在国外的买价为200万元人民币,由进出口公司支付的购货佣金10万元人民币,运抵我国海关卸货前发生的运输费为30万元人民币,保险费无法确定。该批货物已报关,取得海关开具的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2)从境内某服装公司采购服装一批,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税金分别为80万元和10.4万元。当月将该批服装全部出口,离岸价格为150万元人民币。
(3)将2017年购置的一处位于外省某市的房产出租,取得收入(含增值税)110万元。
(4)从某境外公司承租仪器一台,支付租金(含增值税)174万元人民币。该境外公司所属国未与我国签订税收协定,且未在我国设有经营机构,也未派人前来我国。
(5)当月将业务(1)购进的护肤品98%销售,取得不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300万元,2%作为本公司职工的福利并发放。
(6)在公司所在地购置房产一处,会计上按固定资产核算,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税金分别为1500万元和135万元。该固定资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集体福利项目。
关税完税价格=(200+30)×(1+0.3%)=230.69(万元)。
关税应纳税额=230.69×10%=23.07(万元)。
应预缴的增值税=110÷(1+9%)×3%=3.03(万元)。
应预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3.03×7%=0.21(万元)。
应扣缴增值税=174÷(1+13%)×13%=20.02(万元)。
注: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以购买方为增值税扣缴义务人,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扣缴义务人按照下列公式计算应扣缴税额:应扣缴税额=接受方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当月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32.99×98%+135=167.33(万元)。
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