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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交易税收标准出新政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自12月1日起执行。

为了支持居民刚性购房需求和改善性住房需求,同时缓解房地产企业财务困难,《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提出,加大住房交易环节契税优惠力度,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

按照之前的规定,购买住房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的,可以享受1%的低税率优惠。契税调整后,享受优惠的面积标准由90平方米提高到140平方米。同时,明确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可以与其他地区统一适用家庭第二套住房契税优惠政策。也就是说,在全国范围内,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和家庭第二套住房,只要面积不超过140平方米的,统一按1%的税率缴纳契税。

《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明确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相衔接的增值税、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降低二手房交易成本。在有关城市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后,对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住房一律免征增值税,原针对北京、上海、广州、深圳4个城市个人销售已购买2年以上(含2年)非普通住房征收增值税的规定停止执行。

土地增值税方面,《关于降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的公告》明确,各地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下限统一降低0.5个百分点。调整后,除保障性住房外,东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5%,中部和东北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1%,西部地区省份预征率下限为0.5%。同时,各地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对实际执行的预征率进行调整。需要调整的,由各地税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结合当地房地产项目实际税负水平等情况,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确定各类型房地产的具体预征率。

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有保障

《城市公共交通条例》于12月1日起施行,对推动我国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城市公共交通是保障人民群众日常基本出行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具有集约高效、节能环保等特点。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转变城市交通发展方式、提升人民群众生活品质、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促进城市现代化建设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的实施,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供给不断优化、服务能力持续提升,与此同时,我国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也面临不少问题和挑战,有必要制定专门行政法规,为推动城市公共交通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为此,我国制定并施行《城市公共交通条例》。条例明确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的基本制度设计,开启了我国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法治化新局面。

条例强调了城市公共交通的公益属性,强化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战略定位,明确其在城市交通体系中的主体地位,要求综合运用规划、土地、财政、金融等手段,构建安全、便捷、高效、绿色、经济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

条例明确政府责任和规划引领,要求城市人民政府作为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责任主体,加强对城市公共交通工作的组织领导。强调城市公共交通规划的先导作用,要求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应充分考虑城市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明确公共交通设施布局、建设时序和用地规模等关键要素,确保公共交通设施与城市功能布局相匹配,确保公共交通规划与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的衔接和协调。

条例要求城市公共交通设施建设应遵循人性化、智能化、绿色化的原则,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无障碍设施建设,依法保障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要求政府将城市公共交通发展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强化对公共交通运营企业的成本控制,确保企业的健康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城市公园建设管理定规范

为促进城市公园事业高质量发展,改善城市生态和人居环境,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城市公园管理办法》,于12月1日起施行。管理办法对城市公园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作出具体规定。

管理办法明确城市公园的定义为,城市内具备园林景观和服务设施,具有改善生态、美化环境、休闲游憩、健身娱乐等功能,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利用公园绿地建设的公园和其他纳入城市公园名录的公园。

管理办法规定,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国城市公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公园工作进行指导监督。直辖市、市、市辖区、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公园的监督管理工作。

管理办法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建立城市公园名录。城市公园名录应当包括公园名称、类别、位置、面积、管理单位、监管单位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同时,鼓励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城市公园管理的数字化、智能化水平。鼓励开展城市公园事业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升城市公园品质和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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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财产与行为税热点问题[2024年11月]1.公司拥有一套用于办公使用的房产,计征房产税时,如何确定房产原值? 答: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第一条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https://law.esnai.com/view/218385/
3.针对问题厂房需交房产税吗,我想进一步了解有哪些情况下我可以免交厂房分析说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由国家https://www.findlaw.cn/wenda/q_46757340.html
4.部门负责人回应纳税人按年收取房屋租金,按季申报房产税,从租【部门负责人回应】纳税人按年收取房屋租金,按季申报房产税,从租计征房产税时,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2024-12-06 09:34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固镇县税务局 浏览量:0 【字号:大 中 小】 打印 解答: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因房产税按年征收、分季缴纳。故,季度申报房产税时,以https://www.guzhen.gov.cn/zfxxgk/public/29641/52281889.html
5.储煤棚是否征收房产税?超棱网供热企业、发电企业等一般会建有储煤棚或干煤棚等用于储藏煤炭等物资,但这些设施是否需要缴纳房产税一直困扰很多企业。 目前实务中的情况是有的地方征收,有的地方不征收,还真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法规对其进行明确,我们可以通过几个地方性的法规来看一下各地方局的实务征管口径。 https://www.chaolen.cn/4975.html
6.收藏:建筑行业全税种优惠政策大盘点!建筑财税之家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服务的各种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房屋,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还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使用的,在施工期间,一律免征房产税。 但是,如果在基建工程结束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房屋交还或者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22156591.html
7.上海市税务局关于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征收房产税问题的通知企业搭建的简易房屋和工棚要否征收房”税问题,经研究明确如下: 企业房产凡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的,不论结构,形状及用途如可,那应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未记入固定资产科目房产原值,而记入小型设施”等其他项或者以“待摊费用”处理的,如果构成房屋形状的。(有屋顶和墙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未构成房屋形状的http://www.110.com/fagui/law_271766.html
8.转租能否简易计税转租能否简易计税,主要取决于所转租的房产类型和取得时间。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规定,转租业务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如果所转租的房产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取得的,那么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https://lvlin.baidu.com/question/1714978029686262340.html
9.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比例是利润的()《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https://www.shuashuati.com/ti/049dec8f639542f3ba39e2d93e672a68.html?fm=bdbdsed69f4ac4f2b7cf4c49924ac2cb52106
10.买挖掘机开什么发票?挖掘机发票一般是开具增值税发票,对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对非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是指一切单位和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所开具和收取的业务凭证,是会计核算的原始依据,也是审计机关、税务机关执法检查的重要依据。发票在我国社会经济活动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和作用https://law.iask.sina.com.cn/jx/sh/dhN1jowQoilU.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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