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2020年底到期税收优惠政策

(一)一般纳税人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4号)规定,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若该政策到期停止执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小规模纳税人将恢复按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三)医疗机构接受其他医疗机构委托提供的服务

(四)企业集团内单位(含企业集团)之间的资金无偿借贷行为免征增值税

(五)图书批发、零售环节、科普单位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3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图书、报刊、中小学的学生课本等出版物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图书批发、零售环节增值税。自2018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对科普单位的门票收入,以及县级及以上党政部门和科协开展科普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增值税。若该政策到期停止执行,自2021年1月1日起,上述应税行为将不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六)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税〔2019〕38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供暖期结束,对供热企业向居民个人(以下称居民)供热取得的采暖费收入免征增值税。若该政策到期停止执行,自2021年1月1日起,上述应税行为将不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七)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若该政策到期停止执行,自2021年1月1日起,上述应税行为将不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八)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征增值税。若该政策到期停止执行,自2021年1月1日起,上述应税行为将不再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二、企业所得税

(一)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优惠

根据《关于促进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高质量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0年第45号)规定,集成电路产业和软件产业,符合原有政策条件,2019年(含)之前尚未进入优惠期的企业或项目,2020年(含)起不再执行原有政策。财税〔2012〕27号第二条中“经认定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和第四条“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停止执行。

(二)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

(三)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

三、个人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符合地方政府规定条件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从地方政府领取的住房租赁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自2021年1月1日起,上述应税行为将不再享受免征个人所得税优惠。

四、其他税费

(一)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改制、合并、分立、投资入股等方式下涉及土地房产权属转移的,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若该政策到期停止执行,从2021年1月1日起,上述方式转移土地房产权属恢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契税

根据《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改制、合并、分立、划转、投资入股等方式下涉及土地房产权属转移的,免征契税。若该政策到期停止执行,从2021年1月1日起,上述方式转移土地房产权属将不再享受免征契税优惠。

(三)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7号)规定,自2018年10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执行,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若该政策到期停止执行,从2021年1月1日起,上述企业将恢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印花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小微企业融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77号)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若该政策到期停止执行,从2021年1月1日起,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将恢复征收印花税。

(五)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7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而承受土地使用权,免征契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建设饮水工程取得土地使用权而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以及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免征印花税。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若上述政策到期停止执行,从2021年1月1日起,上述应税行为将不再享受契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61号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公租房建设期间用地及公租房建成后占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在其他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公租房,按公租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建设、管理公租房涉及的印花税。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公租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公租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对公租房免征房产税。若上述政策到期停止执行,从2021年1月1日起,上述应税行为将不再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优惠。

根据财税〔2018〕135号规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免征契税。(一)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税、印花税。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对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项目实施主体购买商品住房或者回购保障性住房作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印花税。若上述政策到期停止执行,从2021年1月1日起,上述应税行为将不再享受契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

(八)文化事业建设费

根据《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若该政策到期停止执行,从2021年1月1日起,文化事业建设费将按照《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的规定恢复减半征收。

四、社保、医保政策

根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等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9号)规定,自2020年2月起2020年12月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湖北省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和基金承受能力,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自2020年2月起2020年6月底对大型企业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可减半征收。若该政策到期停止执行,从2021年1月1日起,将不再免征中小微企业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五、抗疫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政策实施期限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8号)规定,支持疫情防控保供等税费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若该政策到期停止执行,从2021年1月1日起,下图优惠政策将不再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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