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的语法问题

有人对“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产生疑问——说语法有问题。说既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就不应该叫“纳税人”,不能以“纳税人”代替企业来称呼。其实这个问题恰恰反映了这个文件的一个重要的奥妙之处。

一般来说本公告规定“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属于销售交易行为,是作为资产投资重组行为来处理,本来应该做增值税进项转出。

但是目前这个将留抵增值税转走的事先还真不具备操作性,想抵扣必须有三个前提解决:

1、他们是否在一个税务机关管辖。

2、A公司的经营项目是否和B公司一致。

3、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主体(税务登记号码不一样)的问题。

什么叫实物资产?为什么使用税法和会计上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有形动产”、“固定资产”、“货物”、“财产”“资产总额”等等词汇。

那“实物资产”包括哪些?

什么叫“资产重组”?和“企业重组”有什么区别?

“资产重组”应当是存量资产和增量资产的重新整合。强调企业层面的“资产”重组,不涉及股东层面的“产权”重组。是“企业重组”中的一部分。资产重组不包括企业内部的资产的重新组合以及企业对外进行产权投资,而只谈企业与外界之间发生的资产组合与企业的产权变动。如:保借“壳”上市、资产剥离等。

附资料:资产重组概念具有中国特色

在我国现阶段出现的上市公司为保“壳”或类似目的而进行的资产重组,其实是包含债务重组(剥离)、股权重组、职工安置(国有职工身份置换)等一系列社会、经济、政治因素在内的系统工程。因而,我国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在符合资产重组一般规律的前提下,还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比如,我国的国有股回购与成熟市场当中的“股份回购”是不同的。这些正是源自于中国特殊的制度环境。

资产重组并不仅仅是存量资产的调整

对于资产重组到底是存量资产的调整还是增量资产的调整,在一般情况下,这种基于存量资产结构的调整,往往需要有新的增量资产的进入才能进行更好的调整。资产重组从一般意义上讲,应当是存量资产和增量资产的重新整合,这种整合是一个动态过程。

我国的资产重组概念所包含的内容比国外企业重组的概念要广

在国外,企业重组指的是清偿一些领域的项目,并将资产重新投向其它现有领域或新的领域。而中国证券市场约定俗成的资产重组的概念比国外的“企业重组”的概念要广得多。从包含的内容上我国资产重组概念已经涵盖了兼并收购以及企业重组的各个方面。

称呼“增值税纳税人”没有错,因为不征不等于免征,所谓的“不”征税和“暂”征税的区别就是:“不”征税是税务机关现在可以不主动不征收税,以后也不征收税。而“暂”不(免)征税是税务机关现在暂时不主动不征收税,以后有新规定之时起将以前不征收的税一起征收。——即你还是属于“增值税纳税人”,企业自己还是存在着纳税义务。至于什么叫“不征”和“免征”的区别,所得税法说得很清楚了。

所谓“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说明暂列入“不属于销售交易行为”中,可以是作为资产投资的重组行为来处理,增值税进项转出直接作为存货成本。所谓的“税随货走”目前没有税法支持,尤其是在165号文还没有作废的目前情况下。

所谓“实物资产”初看是一个新词汇,实际上在以前的税收文件中多次出现,是税法上将企业资产归类一个方式的词汇——包括有形的动产和有形的不动产(属于传统财产类税法的分类)。

所谓“资产重组”是与“企业重组”有很大区别的,不是所谓的“净权益”交易行为。是企业的资产与资源打包投资交换行为,或者是有条件的投资交易行为;或者是承债式销售交易行为,具有中国特色,还不如说是企业的“资源组合”比较容易理解。

企业注销清算留抵税额的处理

某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经营不善导致长期亏损,最近企业破产等申请注销。税务部门在进行财务清算时,核实该企业尚有留抵税额(进项税额)2.8万元。这部分留抵税额应如何处理,是否计入清算损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增值税留抵税额未纳入企业会计损益核算,如果企业处于正常经营状态,留抵税额实际上具有一定的“资产”特征,可以减少其纳税义务。但根据财税[2005]165号文件精神,企业清算时增值税留抵税额不能抵税,只能将其转入存货的成本。

企业清算是处置资产、清偿债务、投资者收回资本的过程,增值税留抵税额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科目核算,属于“应交税费”的负数余额。在企业注销过程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主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企业清算时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企业清算时应先进行资产评估、清查,对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需补缴增值税,调减增值税留抵税额。

二是企业清算时仍有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规定,企业清算时,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企业在向股东分配剩余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前,需以销售、抵顶债务方式处理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时,可以用增值税销项税金抵减留抵税额,留抵税额抵顶完毕的,需缴纳增值税;留抵税金未抵减完毕并将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作为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的,其留抵税金税务机关不再退税,鉴于留抵税额属于“应交税费”的一项内容,应作为“负债清偿损益”处理。应将其填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国税函[2009]388号)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9行“应交税费”中,并以此在清算申报表主表第二行“负债清偿损益”中反映。

需要说明的是,尽管《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包括“清算税金及附加”项目,清算税金及附加主要指清算环节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企业清算环节缴纳的增值税无法在本企业抵扣,不再将其作为价外税,允许作为“清算税金及附加”处理。

三是企业清算时没有存货和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固定资产,直接将剩余财产向股东分配,税务机关对留抵税金不再退税,将其填入《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填报说明》(国税函[2009]388号)附表二《负债清偿损益明细表》第九行“应交税费”。

综上所述,企业在注销清算时,应考虑好留抵进项税额的处理问题,否则可能出现少计“负债清偿损益”,多缴清算企业所得税的情况,或者被税务部门追缴税款、滞纳金以及受到税务行政处罚。

关于资产重组中留抵税额处理方法的思考

关于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13号公告未交待清晰,个人观点,既不能无条件地带着走,也不能一律不允许带走,应按“税随货走”的原则进行处理,即:不论资产重组是如何来作价的,留抵税额中与所转移的货物有关的部分,可以伴随着货物进行转移。

例:大连银牛公司借壳重组案例可以适用13号公告,上市公司大连银牛公司资产价值1亿元,同时大连银牛公司有留抵税额100万元,对大连银牛将全部(或部分)实物资产、负债、劳动力出售给母公司保留上市公司壳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情况1:这100万元留抵税额全都是资产重组中的货物在购进时产生的,则可以随同货物转至母公司进项税额。

情况2:资产重组中的货物在购入时专用发票记载货款530万元,已抵扣进项税额90.1万元,则留抵税额中的90.1万元可以随同货物转至母公司进项税额。

情况3:留抵税额100万元与资产重组中的货物无关,则全部留抵税额都应留在大连银牛公司可以继续抵扣。

假如资产重组中的货物为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应按计算固定资产进项税额转出的方法计算应转到母公司的进项税额。

留抵税额的转移,可以由税务机关批准然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实现“税随货走”。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税收优惠给力企业资产重组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彻底颠覆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的规定,反映了国家对资产重组税收政策的支持,意味着日前国务院多次强调的对重组业务给予政策支持,变为了现实。新年伊始,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非常给力!

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此前未作处理的,按照本公告的规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直播卫星有限公司转让全部产权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50号)同时废止。

文件虽言简意赅,但是意义重大,笔者初读有七个认识:

第一,明确合并、分立中涉及的货物不缴纳增值税。此前虽然一般认为,合并分立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但是毕竟没有正式文件,在执行过程中,总是套用国税函[2002]420号文件,还要加上若干解释工作来前顾后盼,纳税人心里没底儿。有的税务局认为合并不征税,分立要征税。笔者日前见到的一个案例,某省级税务机关就是坚持这个观点的。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出台后,该问题就没有争议了。

第二,在重组中的出售和置换方式,也纳入不征收增值税范围,认为也属于产权交易。虽然出售、置换只有短短的四个字,真的是意义重大,意味着大连金牛们得到了彻底的解放,大连金牛将其全部资产以及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给东北特钢的行为,虽然不是合并分立,但是由于其本质相同,因此也纳入不征收增值税范围。其实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如果要得到对方的资产,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购买对方全部(部分)资产组合;意味着保留了对方的“壳”。第二种模式,将对方企业吸收合并,对方的壳不复存在;第三种模式,控股合并。对方的壳依然存在,而且也不需要将对方的资产交割给合并企业。这三种模式在经济意义上本质上是类似的,只是法律形式不同而已,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对这三种经济意义相同的模式,给予了相同的增值税待遇。

第三,合并、分立、出售、置换方式,必须是将资产连同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否则就只是资产转让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而转让资产组合,其价格不仅仅是由于资本本身决定,纳入不征收增值税的范围。到底什么是资产组合,个人认为应该参考《企业会计准则》中资产组合的概念。当然,在上市公司公告中看到的案例也全部都是资产组合的转让,否则也就不属于资产重组了!到底是资产组合的交易,还是单纯资产的交易,是区别资产重组与一般大宗资产交易的关键之处。

第四,明确无论是全部资产组合,还是部分资产组合的重组交易都可以享受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这一条的力度也很大,一步到位,否则纳税人如果只是部分资产的剥离,还要做所谓的先分立,后重组的无谓税收筹划。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的该项规定,使得一切变得很简答。假使2005年的黄河尼那水电站事件发生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的政策环境下,就不会被征税了。

第五,留抵税额的处理问题。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未交待清晰,可能会留下争议。例如,假如大连银牛公司借壳重组案例可以适用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13号公告,大连银牛公司资产价值1亿元,同时大连银牛公司有留抵税额5000万元,对大连银牛将全部资产、负债、劳动力都出售给母公司保留上市公司壳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但是留抵税额,是否应该带着走呢?从道理上来看,当然应该带着走,但是文件没有说清楚,可能会引起实际操作中的困难。

再如:大连铜牛公司资产重组交易中将自己的部分资产以及与其关联的债权债务劳动力一起转让,该项资产价值1亿元,大连铜牛公司资产总额为2亿元,留抵税额为5000万元,那么该部分交易是否能够带走一半的留抵税额呢?具体带走的比例又应该如何计算?这些都是需要进一步说明的问题。

第六,政策自2011年3月1日执行且具有追溯力,这一条款很重要。自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下发以来,笔者研究资产重组的上市公司公告,凡是借壳上市的案例,为了腾出净壳,将原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出售出来,是必经之路,如果严格执行国税函[2009]585号文件,意味着都要补缴天价税款,笔者年前正在处理的一个针对中石化旗下上市公司的案件,就是这个问题,这也意味着这个案件就此打住了!

第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政策强度很高,意味着将是未来税收策划考虑的重要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同财税[2009]59号文件的政策组合与融合,将是需要研究的课题。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发生重大变化

2010年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以下简称13号文)一文,对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作出重大调整。

此前,纳税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主要有两个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5号)。

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国税函[2002]420号意味着当企业产权转让的主体是企业的产权人,交易的对象是企业的产权时,其性质属于股权转让,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征收流转税。

国税函[2009]585号,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二)上述控股公司将受让获得的实物资产再投资给其他公司的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13号文的重大变化

(一)明确享受不征收增值税的重组方式

国税函[2002]420号虽然明确了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但未明确何种重组方式涉及的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属于不征税范围,导致存在较大争议。例如,有的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合并不征税,收购、分立要征税。13号文明确了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因此笔者认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中规定的企业重组的几种方式,只要符合13号文的规定,都属于不征税范围。

(二)部分资产组合的重组交易也可以享受不征税政策。

(三)国税函[2009]585号文征税理念被颠覆

也就是说,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不是同一个概念,前者符合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属于不征税范围,而后者不符合国税函[2002]420号规定需要征收增值税。

企业转让全部产权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区别主要是:①企业转让全部产权的转让主体是企业,从性质上来说属于企业股权转让;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转让主体是企业的整体资产。②企业转让全部产权的内容是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劳动力,四者缺一不可;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的内容是企业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③企业转让全部产权后,被转让企业可能存在,也可能不存在,由转让企业和接受企业协商确定;而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后,转让企业继续存在,只是将经营类型由从事营业活动转变为投资活动,作为继续存在的独立纳税人的地位没有发生变化。

只有整体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包括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四个要素同时满足的行为,才符合不征收流转税的条件。需要注意的是,上市公司不仅要同时满足上述四项条件,其上市公司资格也不得保留,如果保留,则意味着作为继续存在的独立纳税人的地位没有发生任何变更,转让不能视为整体转让企业产权行为,因而对其资产重组过程中涉及的应税货物转让等行为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而13号文不再规定,转让方上市资格是否保留的条件,也就是只要整体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包括资产、债权、债务和劳动力四个要素同时满足的行为,就符合征收流转税的条件。

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纳税人资产重组不缴增值税

企业合并重组不缴增值税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合并重组时,一方的资产要过户给另一方,资产的所有权属发生转移,是否缴纳增值税呢?13号公告之前,政策上主要依据的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420号),该文件就江西省国税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转让上犹江水电厂全部产权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虽然文件规定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但江西省国税局请示的问题是主管单位将下属单位转让的行为,该政策答复是否广泛适用各类企业合并重组存在争议。

根据13号公告规定,由于企业合并中一方或双方均要注销,注销后的企业其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随之转移,因此,企业合并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不缴纳增值税。

部分企业分立重组不缴增值税

全部净资产及劳动力转让的重组不缴增值税

企业资产重组中,涉及资产转让的主要是买壳上市重组和资产收购的重组。

解读国税函[2009]585: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

一、上市公司向控股股东转让货物应照章征收增值税

二、资产重组过程中所涉及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征收增值税

[例]某上市公司是一般纳税人,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现因与另一公司进行资产重组,其中有一批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前购买的属于征收消费税的机动车,原值5200万元,已计提折旧1090万元,假定发生固定资产清理费为110万元,现按固定资产净额4000万元视同出售该项固定资产。则按规定其需缴纳增值税为:4000/(1+4%)×4%×50%=77(万元)。

1.采用四档简易办法征收率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9]9号明确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税率分6%、4%、3%和2%四档,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同时还规定,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后,36个月内不得变更。如果企业(上市公司)发生资产转让前销售自产货物选择按6%简易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不满36个月的,则其所转让的货物只能按6%简易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凡根据财税[2008]170号和财税[2009]9号文件等规定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则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入方可以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纳税人销售旧货应开具普通发票,不得自行开具或者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应注意,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自来水、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等选择按照简易办法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以及暂按简易办法依照4%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等,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3.视同销售情况下固定资产和货物销售额的确定。①视同销售固定资产销售额的确定。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固定资产视同销售行为,对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法确定销售额的,以固定资产净值为销售额。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销售额的确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反向并购:非IPO型公司上市的捷径

反向并购(ReverseMerger)俗称买壳上市,它是一种不符台IPO(首次公开发行)要求,但又能合法进入资本市场的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非上市公司股东通过收购一家壳公司(上市公司)的股份进而控制该公司,再通过配股等反向收购的方式注入自己的优良业务和资产从而达到间接上市的目的。在美国,大多数通过反向并购方式上市的公司股票起初都是廉价股(PennyStock,一般为每股股价低于五美元的股票),它们的交易最终是在OTC公告板或粉单市场交易。在我国,目前这种方式正在成为中小企业(尤其是民营企业)进入海外上市的快速通道。

一、反向并购的历史演变:从混乱到规范

二、IPO还是反向并购:优势与劣势的比较

对于企业而言,反向并购与IPO上市孰优孰劣?哪一种方式更能达到“少花钱多办事”的目的?单纯从上市手段来看,反向并购与IPO各有优缺点,企业只有根据自身情况与目的加以合理选择,才会达到理想的效果。

1.反向并购的优势。

(2)费用较低。反向并购的成本大多可以事先确定,除买壳费用外,还需支付有限的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和财务顾问费用,且这些费用有统一的收费标准,具体金额可能远远小于100万美元。IPO的费用则要高很多,除巨额的律师费用、保荐人费用、公开发行说明书费用外,还要支付给承销商大量的佣金,具体金额至少需要几百万美元,且律师费用一般也没有统一的标准。

(3)无需IPO“窗口”。IPO的市场“窗口”有时是完全关闭的,此时上市融资会变得很难。美国资本市场在经历了上世纪的互联网泡沫以及一系列财务丑闻事件后,IPO上市的门槛越来越高。而反向并购则不同,不管市场处于何种状态,它都能生存。在市场走弱、IPO机会有限时,反向并购为公司上市独辟蹊径;而当市场走强、IPO机会增多时,很多中小公司仍会选择反向并购作为上市工具,因为它成本低廉、过程迅速、股权稀释较少。

(5)无承销商退出风险。一旦启动IPO程序,企业便基本失去了对过程的控制,而由承销商来控制,包括对股票发行的定价。但由于IPO对市场环境非常敏感,一旦证券市场出现下跌和较大波动,承销商为规避风险会要求企业推迟或取消IPO.这时企业往往缺乏和承销商谈判的筹码,要么被迫压低发售价格,要么被迫推迟乃至取消IPO.在推迟的情况下,企业可能需要追加更多的专业机构费用,而如果取消,前期的巨额费用将付诸东流。反向并购上市后的融资,发行价格则由市场来决定(而不是由承销商),往往会高于IPO价格,而且上市后的融资对市场环境的敏感度大大降低,不管股市的方向与时机如何,融资都可以不受干扰。

三、反向并购实施策略

3.资产重组策略。资产重组一般在买壳之后或与买壳同时完成,个别的则是在买壳之前进行。买壳后,壳公司的“新东家”(新的控股股东)要往“壳”(即上市公司)中注人新的“实体与灵魂”,即将优质资产注入壳公司,把壳公司原有的不良资产置换出来或压下去,使壳公司的基本面(主营业务、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等)发生根本转变。如果壳公司的业绩能够得到提高并保持较好的水平,就可以保住上市资格并有机会再融资。资产重组的办法有很多,其一是壳公司购买新控股股东(买壳者)的资产,或者壳公司用原有资产与新控股股东的资产进行置换,即在壳公司与买壳者之间进行交易。其二是在壳公司、原控股股东(卖壳者)和新控股股东三者之间进行交易,如买壳者用新资产及一定的现金或股权组合换取卖壳者拥有的壳公司控股权,卖壳者再用得到的新资产与壳公司的老资产进行置换。

THE END
1.住房非住房交易计税一览表(12月1日更新)交易类型 缴税对象 税种 税率/征收率 说明 优惠(减免)政策 买卖(个人) 二手住房转让方 增值税及附加 5.30% 不动产权证和契税票时间按孰先原则 住房满2年可免征增值税及附加。未满2年但符合条件的纳税人附加税减半征收。 个人所得税 20% 按财产转让所得20%核实征收 房屋满五年且卖方家庭在省内唯一住房可减免https://zygh.xiangtan.gov.cn/11016/23087/23104/content_1347816.html
2.购房降税大招落地,省多少?最新解读来了→增值税契税征收税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有关内容和第二款相应停止执行。 2024年12月1日前,个人销售住房涉及的增值税尚未申报缴纳的,符合新发布公告规定的可按新发布公告执行。 五、与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https://m.163.com/dy/article/JGVF6EIN0530X1OV.html
3.最新财税36号文件全文(3)最新财税36号文件全文(3) 3.一般纳税人销售其2016年 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应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https://www.unjs.com/z/1724135.html
4.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http://www.tiantuolixing.com/fagui/568.html
5.头条文章附件:一般纳税人(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一)5%征收率: 1.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5%。(国税发〔1994〕114号) 2.销售、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 https://card.weibo.com/article/m/show/id/2309634640860775252614
6.一般纳税人也可以按小规模交税:44种简易征收总结(附法规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 三、其他政策 (三)一般纳税人2016年4月30日前签订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或以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提供的融资租赁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https://maimai.cn/article/detail?fid=941640212&efid=lKpBjavpR9CZ1OjnpfePIQ
7.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根据(财税〔2016〕36号)及现行增值税有关规定,制定了《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此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 一、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一览表 读表注意点: 1、本文所称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但http://www.hualincpa.com/display/207389.html
8.北京税务:货物和劳务税热点问题(2023年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5.1号公告下发前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已征收的是否可以申请退税? 答: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的公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0926/16/6563033_1135090839.shtml
9.税法大全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全集(2022年1月最新版)税悟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财税〔2016〕36号) 附件3第五条 9.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增值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2第一条第(九)款第6项 https://www.shangyexinzhi.com/article/4556490.html
10.总局货劳司政策解读之四《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但是,对纳税人销售不动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36号文件)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实施办法》)、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在纳税地点和征收机关有特殊的规定http://ww.catax.cn/f/platform/taxdoc/view/11c0372ae289401ab8d95292a3a5b10f
11.财税2016年第36号文第一章 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 一、纳税人界定 (一)、普通纳税人 (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 单https://m.wang1314.com/doc/webapp/topic/21142600.html
12.出租不动产增值税适用简易计税取得时点如何确定一般纳税人企业在日常经营中会发生将不动产对外出租的业务,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的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http://www.zzfmdn.com/article/1248367
13.一般纳税人销售二手车的增值税处理财税干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明确,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条例第十条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14年7月1日起,简并和统一增值税征收率,将6%和4%的增值税征收率统一调整为3%http://www.taxrefund.com.cn/news/show-43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