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取得政府规定标准的疫情防治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单位发放的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医药防护用品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支持物资供应
3.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4.纳税人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收入免征增值税
5.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居民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
6.对疫情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企业所得税税前一次性扣除
7.承担粮、油、肉等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8.物流企业自有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三、鼓励公益捐赠
9.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应对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0.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应对疫情物品允许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11.无偿捐赠应对疫情的货物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四、支持复工复产
12.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延长至8年
13.依法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14.阶段性减免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15.阶段性减免企业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单位缴费
16.阶段性减免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职工养老、失业、工伤保险
17.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
18.缓缴社会保险费
一、支持防护救治方面
【享受主体】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参与疫情防控人员比照执行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执行期间】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类型】直接享受
【办理方式】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发放单位无需申报
【办理渠道】线上: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申报;线下:办税服务厅申报
【留存备查资料】发放人员名单及金额等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享受主体】取得单位发放的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的个人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办理方式】发放单位无需申报
【提交资料】无需提供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0号)
二、支持物资供应方面
【享受主体】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办理类型】申请办理
【办理方式】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适用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的,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完成本期增值税纳税申报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提交资料】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申请表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8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运输服务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的具体范围,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确定,具体内容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清单
序号
分类
物资清单
一
医疗应急物资
二
生活物资
1帐篷、棉被、棉大衣、折叠床等救灾物资。
2疫情防控期间市场需要重点保供的粮食、食用油、食盐、糖,以及蔬菜、肉蛋奶、水产品等"菜篮子"产品,方便和速冻食品等重要生活必需品。
3.蔬菜种苗、仔畜雏禽及种畜禽、水产种苗、饲料、化肥、种子、农药等农用物资。
工业和信息化部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医疗应急)清单
一级分类
二级分类
1
一、药品
(一)一般治疗及重型、危重型病例治疗药品
α-干扰素、洛匹那韦利托那韦片(盒)、抗菌药物、甲泼尼龙、糖皮质激素等经卫生健康、药监部门依程序确认治疗有效的药品和疫苗(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2
(二)中医治疗药品
藿香正气胶囊(丸、水、口服液)、金花清感颗粒、连花清瘟胶囊(颗粒)、疏风解毒胶囊(颗粒)、防风通圣丸(颗粒)、喜炎平注射剂、血必净注射剂、参附注射液、生脉注射液、苏合香丸、安宫牛黄丸等中成药(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苍术、陈皮、厚朴、藿香、草果、生麻黄、羌活、生姜、槟郎、杏仁、生石膏、瓜蒌、生大黄、葶苈子、桃仁、人参、黑顺片、山茱萸、法半夏、党参、炙黄芪、茯苓、砂仁等中药饮片(以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为准)。
3
二、试剂
(一)检验检测用品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盒等。
4
三、消杀用品及其主要原料、包装材料
(一)消杀用品
医用酒精、84消毒液、过氧乙酸消毒液、过氧化氢(3%)消毒液、含氯泡腾片、免洗手消毒液、速干手消毒剂等。
5
(二)消杀用品主要原料
次氯酸钠、双氧水、95%食品级酒精等。
6
(三)消杀用品包装材料
挤压泵、塑料瓶(桶)、玻璃瓶(桶)、纸箱、标签等。
7
四、防护用品及其主要原料、生产设备
(一)防护用品
医用防护口罩、医用外科口罩、医用防护服、负压防护头罩、医用靴套、医用全面型呼吸防护机(器)、医用隔离眼罩/医用隔离面罩、一次性乳胶手套、手术服(衣)、隔离衣、一次性工作帽、一次性医用帽(病人用)等。
8
(二)防护用品主要原料
覆膜纺粘布、透气膜、熔喷无纺布、隔离眼罩及面罩用PET/PC防雾卷材以及片材、密封条、拉链、抗静电剂以及其他生产医用防护服、医用口罩等的重要原材料。
9
(三)防护用品生产设备
防护服压条机、口罩机等。
10
五、专用车辆、装备、仪器及关键元器件
(一)车辆装备
负压救护车及其他类型救护车、专用作业车辆;负压隔离舱、可快速展开的负压隔离病房、负压隔离帐篷系统;车载负压系统、正压智能防护系统;CT、便携式DR、心电图机、彩超超声仪等,电子喉镜、纤支镜等;呼吸机、监护仪、除颤仪、高流量呼吸湿化治疗仪、医用电动病床;血色分析仪、PCR仪、ACT检测仪等;注射泵、输液泵、人工心肺(ECMO)、CRRT等。
11
(二)消杀装备
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机、背负式充电超低容量喷雾器、过氧化氢消毒机、等离子空气消毒机、终末空气消毒机等。
12
(三)电子仪器仪表
全自动红外体温监测仪、门式体温监测仪、手持式红外测温仪等红外体温检测设备及其他智能监测检测系统。
13
(四)关键元器件
黑体、温度传感器、传感器芯片、显示面板、阻容元件、探测器、电接插元件、锂电池、印制电路板等。
14
六、生产上述医用物资的重要设备
【办理类型】自主申报
【享受主体】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的纳税人。
【政策内容】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生活服务、快递收派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享受主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
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由省级及省级以上发展改革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确定。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
【留存备查资料】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公告》(2018年第46号)
【享受主体】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
【政策内容】接受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油、肉等储备商品业务的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免征印花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间】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与省、市、县三级政府有关部门签订的承担储备任务的书面委托合同;
3.承担储备任务的自用房产、土地的证明材料;
4.承担储备商品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7号)
(2)《江苏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部分国家储备商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苏财税〔2019〕50号)
【享受主体】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
【政策内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间】另行公告
1.土地权属证明以及占地情况平面图(用地规划图、建设施工图等);
2.各类仓储设施的竣工验收报告;
3.对外租赁土地用于仓储的,应出具承租方用地的使用情况说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33号)(新的文件未下发)
三、鼓励公益捐赠方面
【享受主体】发生符合条件捐赠的企业或个人
【政策内容】企业和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现金和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办理类型】企业自主申报;个人自主或扣缴申报
【办理方式】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享受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报享受;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办理或自行办理
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享受的,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自行办理享受的,应当在申报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捐赠票据留存备查。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4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99号)
企业和个人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物品,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全额扣除。
捐赠人凭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办理税前扣除事宜。
【执行期间】自2020年1月1日起,截止日期将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企业: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开具的捐赠接收函
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申报享受的,应向扣缴义务人提供捐赠接收函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自行办理享受的,应当在申报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备注栏注明“直接捐赠”),捐赠接收函留存备查。
【享受主体】无偿捐赠应对疫情货物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自2020年1月1日起,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或者直接向承担疫情防治任务的医院,无偿捐赠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捐赠税收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9号)
【享受主体】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等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执行期间】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办理方式】在电子税务局办理网上申报享受或在办税大厅办理申报享受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等行业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0年上半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执行期间】2020年上半年
【办理方式】纳税人在网上填报申请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
【提交资料】根据江苏省电子税务局在申报表中设定的申请资料提交。
【政策依据】《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
【享受主体】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政策内容】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执行期间】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
【办理方式】通过电子税务局自行申报或前往办税服务厅办理申请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1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20年第5号)
【享受主体】各类中小微企业享受免征政策;各类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享受减半征收政策。
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
2020年2月至4月减半征收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参保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
【执行期间】2020年2月至6月
【办理方式】人社部门核定减免后的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等渠道缴费时直接享受减免,或者税务部门发起批量扣款时直接享受减免。
【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苏人社发[2020]7号)
【享受主体】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
【政策内容】自2020年2月至6月,免征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雇主缴费(不含应由个人缴费部分)。
【享受主体】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企业(包括按单位参保的个体工商户),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政策内容】从2020年2月至2020年6月,对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2020年2月泰兴市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费率为4%,职工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费率为2%生育保险费用不实行减征与职工医保合并征收,费率为0.5%。
【办理方式】人社(医保)部门核定减免后的应缴费额传递给税务部门征收,企业通过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大厅等渠道缴费时直接享受减免,或者税务部门发起批量扣款时直接享受减免。
【政策依据】《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泰医保发[2020]15号)
【享受主体】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
【政策内容】对因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企业,由当地税务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在企业申报后的5个工作日内做出认定,符合条件的可缓缴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执行期间】2020年内
【办理渠道】线上:江苏省电子税务局申报、daixiu2020@126.com;线下:社保费征收厅申报
【提交资料】社会保险费缓缴申请表
【政策依据】《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