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公告2019年21号六税一费减半不备案会计审计第一门户

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六税一费”优惠事项资料留存备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1号

税务总局决定,对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耕地占用税、车船税、印花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下简称“六税一费”)享受优惠有关资料实行留存备查管理方式。

一、纳税人享受“六税一费”优惠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纳税人根据具体政策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条件,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纳税人对“六税一费”优惠事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困难减免税不适用上述规定,仍按照现行规定办理。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7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耕地占用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十一条、四十二条、四十三条,《车船税管理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3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相应废止。

1.财税〔2019〕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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