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法规导读(2023年1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

近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以下称“2023年版税则”),作为2023年征收关税的依据。2023年版税则近1500页,内容十分丰富,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口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税则》(以下简称“出口税则”)。2023年版税则的及时公布,有利于继续保持关税政策调整的规范化、透明化,为公众提供更多便利。

一、主要内容

进口税则和出口税则的组成部分大体一致。进口税则包含税目、税率以及税率的适用顺序3个部分。其中,关税税目以世界海关组织发布的《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为基础,由税则号列和目录条文组成。比如,在9201.2000完税价格50000美元及以上的大钢琴这条税目中,税则号列为9201.2000,目录条文为完税价格50000美元及以上的大钢琴。

进口关税的税率一共有6种: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暂定税率、普通税率和关税配额税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最惠国税率适用最为普遍,但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导致进口中不适用最惠国税率。如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

举例来说,2023年,某公司进口税则号列为9201.2000完税价格50000美元及以上的大钢琴一台,完税价格为100万元人民币。进口关税最惠国税率为10%,暂定税率为1%。2023年版税则明确,适用最惠国税率的进口货物有暂定税率的,应当适用暂定税率。即该公司应优先适用1%的暂定税率,应当缴纳关税100×1%=1(万元)。

出口税则部分,关税税目与进口税则相同;关税税率,包含出口税率、出口暂定税率。企业出口有暂定税率的货物,适用暂定税率。

二、重要定义

在2023年版税则中,完税价格、原产地等重要定义的进口和出口规定有明显不同。

除完税价格外,在原产地的判断标准上,进口和出口也存在较大差别。在适用协定税率时,原产地依据区域性贸易协定确定;在适用其他税率时,原产地依据进口国(地区)的法律确定。例如,原产于中国的铝型材销售到越南,在越南进行加工、经轻微改变后出口至英国。出口中,这些铝型材在越南加工后是否取得越南原产地资格,取决于英国的国内法。而进口到中国的货物,除协定税率货物依据区域性贸易协定判断外,其他进口货物原产地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判定。

三、其他事项

2023年版税则的效力为1年。在2023年执行过程中,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被调整。例如,当前,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目前对菲律宾尚未正式生效,因此2023年版税则中并未体现原产地为菲律宾的货物可以享受RCEP协定税率。年内RCEP如果对菲律宾生效,2023年版税则会有相应调整。

此外,企业在进口环节还涉及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计算,这两个税种的具体计算和税务处理,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进行。

二、《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

1月3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意见》,对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提出了指导意见,明确了主要目标和主要任务等,是生态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江河保护治理的根本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我国水土保持工作取得显著成效,水土流失面积和强度持续呈现“双下降”态势,为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总体来看,我国水土流失量大面广、局部地区严重的状况依然存在,防治成效还不稳固,防治任务仍然繁重。

在中央层面制定出台意见,对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进行系统谋划和总体部署,进一步明确总体要求,提出主要目标,部署重大举措,明确实施路径,对于统一全党认识和意志,加快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水土保持工作格局,全面提升水土保持功能和生态产品供给能力,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大意义。

意见提出,主要目标是,到2025年,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和工作体系更加完善,管理效能进一步提升,人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管控,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有效治理,水土流失状况持续改善,全国水土保持率达到73%;到2035年,系统完备、协同高效的水土保持体制机制全面形成,人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控制,重点地区水土流失得到全面治理,全国水土保持率达到75%,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显著增强。

水土保持是一项涉及面广、综合性强的系统工程,意见坚持系统观念,提出四方面15项重点任务,明确了加强新时代水土保持工作的路线图和任务书。

一是全面加强水土流失预防保护。突出抓好水土流失源头防控,加大重点区域预防保护力度,提升生态系统水土保持功能。

二是依法严格人为水土流失监管。健全监管制度和标准,创新和完善监管方式,加强协同监管,强化企业责任落实。

对于审批部门而言,要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推进水土保持审批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培育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四是提升水土保持管理能力和水平。健全水土保持规划体系,完善水土保持工程建管机制,加强水土保持考核,强化水土保持监测评价,加强水土保持科技创新。

三、《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

2023年1月3日,财政部会计司官网发布《关于修订印发2023年度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22〕37号,以下简称《通知》),正式下发根据IFRS17中国版,即《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保险合同》(财会〔2020〕20号,简称新保险准则)等修订之后的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

对比原来的保险公司财务报表格式,新报表格式增加、删减了很多项目,但整体框架仍沿用了“收入-支出=营业利润”的模式。

对此,点评中指出,新的规范沿用了我国广大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传统习惯,但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有些报表科目用词与旧准则类似,甚至从字面上看着完全一致,但是,其技术概念与数字结果大相径庭。

根据《通知》,执行新保险准则的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通知》要求编制财务报表,对不存在相应业务的报表项目可根据重要性原则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必要删减;对确需单独列示的内容可增加报表项目。

同时《通知》明确,执行《通知》要求的保险公司不再执行原有规定,但应当执行其中有关《通知》沿用项目的列报方法要求。

根据有关部署,“在境内外同时上市的企业”以及“在境外上市并采用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或企业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表的企业”,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IFRS17中国版;其他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自2026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促进形成新发展格局的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进一步规范失信惩戒措施,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2年版)》和《全国失信惩戒措施基础清单(2022年版)》。

五、《上海市居住证积分管理办法》

什么是《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制度是通过设置积分指标体系,对在本市合法稳定居住和合法稳定就业的《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进行积分,将其个人情况和实际贡献转化为相应的分值。积分达到标准分值120分的,可以享受相应的公共服务待遇。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哪些组成?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础指标、加分指标、减分指标和一票否决指标组成。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基础指标指哪些?

基础指标包含年龄、教育背景、专业技术职称和技能等级、在本市工作及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年限等指标。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基础指标一览表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加分指标指哪些?

加分指标包括创业人才、创新创业中介服务人才、紧缺急需专业、投资纳税或带动本地就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远郊重点区域、全日制应届毕业生、表彰奖励、配偶为本市户籍人员等指标。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中“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基数”指标具体怎么加分?

《上海市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中的减分指标指哪些?

减分指标包括提供虚假材料、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等指标。持证人3年内有提供身份、学历、就业、职称职业资格、婚姻、表彰奖励等方面虚假材料的,每次扣减150分。同时,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在申请积分过程中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证明材料的,都将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情节严重的,个人3年内不得申请积分,单位3年内不得代办积分申请;构成犯罪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行政拘留记录和一般刑事犯罪记录分别是扣减多少分?

持证人5年内有行政拘留记录的,每条扣减50分。而持证人5年内有一般刑事犯罪记录的,则每条扣减150分。

积分的申办流程是什么?

六、《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

1月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延长《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2011年1月27日市政府印发的《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暂行办法》(沪府发〔2011〕3号)经评估需继续实施。

为进一步完善房产税制度,合理调节居民收入分配,正确引导住房消费,有效配置房地产资源,根据国务院第136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市政府决定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试点范围

试点范围为本市行政区域。

二、征收对象

征收对象是指本暂行办法施行之日起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包括新购的二手存量住房和新建商品住房,下同)和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以下统称“应税住房”)。

除上述征收对象以外的其他个人住房,按国家制定的有关个人住房房产税规定执行。

居民家庭住房套数根据居民家庭(包括夫妻双方及其未成年子女,下同)在本市拥有的住房情况确定。

三、纳税人

纳税人为应税住房产权所有人。

产权所有人为未成年人的,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纳税。

四、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

五、适用税率

适用税率暂定为0.6%。

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暂减为0.4%。

上述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由市统计局每年公布。

六、税收减免

(一)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住房的,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指住房建筑面积,下同)人均不超过60平方米(即免税住房面积,含60平方米)的,其新购的住房暂免征收房产税;人均超过60平方米的,对属新购住房超出部分的面积,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合并计算的家庭全部住房面积为居民家庭新购住房面积和其它住房面积的总和。

本市居民家庭中有无住房的成年子女共同居住的,经核定可计入该居民家庭计算免税住房面积;对有其他特殊情形的居民家庭,免税住房面积计算办法另行制定。

(二)本市居民家庭在新购一套住房后的一年内出售该居民家庭原有唯一住房的,其新购住房已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三)本市居民家庭中的子女成年后,因婚姻等需要而首次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成年子女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四)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重点产业紧缺急需人才,持有本市居住证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

(五)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购房人,其在本市新购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暂免征收房产税;持有本市居住证但不满3年的购房人,其上述住房先按本暂行办法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待持有本市居住证满3年并在本市工作生活的,其上述住房已征收的房产税,可予退还。

(六)其他需要减税或免税的住房,由市政府决定。

七、收入用途

对房产税试点征收的收入,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等方面的支出。

八、征收管理

(一)房产税由应税住房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二)房产税税款自纳税人取得应税住房产权的次月起计算,按年计征,不足一年的按月计算应纳房产税税额。

交易当事人须凭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认定结果文书,向登记机构办理房地产登记;不能提供的,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房地产登记。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纳税的,由地方税务机关向其追缴税款、滞纳金,并按规定处以罚款。

(五)应税住房房产税的征收管理除本暂行办法规定外,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由市地税局负责制定。

九、部门职责

(一)建立工作机制

市政府成立由市财政、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组成的房产税试点工作机构,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推进房产税试点工作。

(二)协同征收管理

(三)实现信息共享

市地税、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建设交通、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等部门要共同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地产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个人住房信息数据库信息共享。

十、评估机制

房产税税基评估工作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地税、财政、住房保障房屋管理、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十一、其他事项

本暂行办法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中的具体规定,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部门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七、《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本次修订的两项审计准则于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本次修订涉及到的《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等23项准则中的条款,与上述两项审计准则同步施行。允许和鼓励提前执行本批准则。

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介绍,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八、《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

财政部官网12月30日消息,为加强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促进储蓄国债顺利发行,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储蓄国债(电子式)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13〕7号)和《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印发<储蓄国债(凭证式)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21〕20号)有关规定,财政部、人民银行制定了《储蓄国债发行额度管理办法》。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九、《关于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建设的通知》

1月9日中国财政部、银保监会近日要求各地财政局、银保监局、注册会计师协会、银行业协会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和各会计师事务所,加快推进银行函证规范化、集约化、数字化,提升审计质量和效率。

公布的信息显示,财政部、银保监会要求各会计师事务所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简称银行)严格遵守有关规定,按照规范的函证内容、格式和程序处理函证业务,加强函证过程控制,提升函证工作质量,实现银行函证业务规范化。

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集中办理银行函证业务,完善流程、加强管控、堵塞漏洞,确保函证信息质量。

两部门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备案从事证券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开展上市公司年报审计业务时,应当实现上市公司银行函证业务集约化。即,由会计师事务所指定处理函证的内部专门机构(或岗位)统一、集中处理函证业务,不得由项目组或注册会计师个人自行收发函证。其他会计师事务所和其他审计业务应当于2023年12月31日前实现银行函证集约化。

各银保监局以及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外资银行于2023年1月31日前将函证集中处理等工作情况报送银保监会法规部。银行应当履行主体责任,对照函证集中处理的有关工作要求,对函证集中处理的落实情况和实施效果进行评估自查。集中处理不符合监管要求的,银行应当进行及时有效的整改,并将评估自查和整改情况报送所属监管部门。

财政部、银保监会还表示,鼓励具备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和银行通过银行函证平台开展数字化函证,有效提升函证效率和效果。

十、《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一、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月销售额标准调整以后,销售额的执行口径是否有变化?

举例说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A在2023年4月销售货物取得收入10万元,5月提供建筑服务取得收入20万元,同时向其他建筑企业支付分包款12万元,6月销售自建的不动产取得收入200万元。则A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第二季度(4-6月)差额后合计销售额218万元(=10+20-12+200),超过30万元,但是扣除200万元不动产,差额后的销售额是18万元(=10+20-12),不超过30万元,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同时,纳税人销售不动产200万元应依法纳税。

二、自然人出租不动产一次性收取的多个月份的租金,如何适用政策?

三、小规模纳税人是否可以放弃减免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答:小规模纳税人适用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免税政策,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政策的,纳税人可对部分或者全部销售收入选择放弃享受减税,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的增值税发票,如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小规模纳税人在2022年12月31日前已经开具增值税发票,发生销售折让、中止、退回或开票有误等情形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应开具对应征收率的红字发票或免税红字发票。即: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3%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3%的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按1%征收率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则应按照1%征收率开具红字发票;如果2022年12月31日之前开具了免税发票,则开具免税红字发票。纳税人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在开具红字发票后,重新开具正确的蓝字发票。

六、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根据经营需要自行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申报吗?

举例说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按月或者按季纳税,在政策适用方面的不同:

情况1: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12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则6月的销售额超过了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需要缴纳增值税,4月、5月的6万元、8万元能够享受免税;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26万元,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26万元全部能够享受免税政策。

情况2:某小规模纳税人2023年4-6月的销售额分别是6万元、8万元和20万元,如果纳税人按月纳税,4月和5月的销售额均未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的免税标准,能够享受免税政策;如果纳税人按季纳税,2023年2季度销售额合计34万元,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因此,34万元均无法享受免税政策。

七、小规模纳税人需要预缴增值税的,应如何预缴税款?

答:现行增值税实施了若干预缴税款的规定,比如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不动产、出租不动产等等。本公告明确,按照现行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税款的小规模纳税人,凡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的,当期无需预缴税款。在预缴地实现的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的,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八、小规模纳税人销售不动产取得的销售额,应该如何适用免税政策?

答:小规模纳税人包括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还包括其他个人。不同主体适用政策应视不同情况而定。

第一,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涉及纳税人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的事项。如何适用政策与销售额以及纳税人选择的纳税期限有关。举例来说,如果纳税人销售不动产销售额为28万元,则有两种情况:一是纳税人选择按月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超过月销售额10万元免税标准,则应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二是该纳税人选择按季纳税,销售不动产销售额未超过季度销售额30万元的免税标准,则无需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因此,本公告明确小规模纳税人中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销售不动产,应按其纳税期、公告第九条以及其他现行政策规定确定是否预缴增值税。

第二,小规模纳税人中其他个人偶然发生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当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执行。因此,本公告明确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继续按照现行规定征免增值税。

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5%抵减应纳税额。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加计抵减政策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答: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生活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生活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十一、纳税人适用1号公告规定的加计抵减政策,需要提交什么资料?

答:没有变化。本公告明确,纳税人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其他征管事项,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31号)第二条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政策到期后,在1号公告出台前部分纳税人已按照3%征收率缴纳了增值税,能够退还相应的税款么?

答:按照1号公告第四条规定应予减免的增值税,在1号公告下发前已征收的,可抵减纳税人以后纳税期应缴纳税款或予以退还。但是,纳税人如果已经向购买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先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追回。

十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为了积极推进存量市政基础设施入账,确保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在市政基础设施领域全面有效实施,近日,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的通知》。

通知明确,市政基础设施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城市正常运行的重要资源。科学合理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市政基础设施资产,对加强市政基础设施资产管理,使市政基础设施更好服务发展、造福人民具有重要意义。必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总体目标和任务,扎实推进市政基础设施政府会计核算,进一步全面完整反映市政基础设施“家底”,夯实政府财务报告和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报告的核算基础,为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提供基础保障。

通知中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为由各级市政基础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市政单位)为满足城镇居民生活需要和其他公共服务需求而控制的、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所需的工程设施等有形资产。独立于市政基础设施、不构成市政基础设施使用不可缺少组成部分的管理用房屋建筑物、设备、车辆和船只等不属于该通知中所称的市政基础设施。

十二、《关于本市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日前,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22〕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现就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出台的背景

医疗保障是减轻群众就医负担、增进民生福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大制度安排,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医疗保障工作,不断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梯次减轻参保群众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要求,我省印发了《实施意见》,在优化资助参保标准、拓宽救助费用范围、加大困难群众救助等方面发力,切实减轻困难群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并针对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低、管理服务欠规范等情况,明确了提高统筹层次、简化救助方式等政策措施,努力实现救助对象总体保持稳定并进行适当拓展,救助水平略有提升。

二、医疗救助的保障对象是哪些

医疗救助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具体为:一类人员: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参照特困人员管理,下同);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三类人员:低保边缘家庭人口;四类人员:因高额医疗费用支出导致家庭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大病患者(以下简称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三、医疗救助对象由哪些部门认定

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未成年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人口由民政部门认定;脱贫不稳定人口、边缘易致贫人口、突发严重困难人口由乡村振兴部门认定;因病致贫重病患者向户籍地或经常居住地所在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提出申请,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调查核实后,由县级民政部门和医保部门共同确认。

四、如何做好医疗救助对象的综合保障

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统筹区内参保人员享受同等的基本医保待遇;大病保险对参加居民医保的一类、二类人员,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医疗救助对困难人员实施托底保障。具体为:一是分类资助参保。对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困难的群众给予分类资助。一类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部分全额资助;二类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50%资助;三类人员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和重度残疾人按个人缴费标准的30%资助。二是实施医疗费用救助。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慢特病门诊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报销后的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可纳入救助保障。三是协同救助。开展职工医疗互助,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群众适当倾斜。探索建立医疗保障、社会救助与慈善帮扶相互衔接机制,将慈善资源作为医疗救助的重要补充,推进实施综合保障。四是健全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机制和救助帮扶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状况和医疗费用支出情况,动态做好监测人员与分类救助政策的衔接。

五、较之前的政策有什么优化

一是统一了医疗救助起付线。一类、二类人员不设起付线,三类人员起付线为1000元,四类人员起付线为200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起付线实行累计计算且只计算一次。二是统一了医疗救助支付比例。一类人员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全额报销;二类人员按70%比例报销;三类人员按60%比例报销;四类人员按50%比例报销。已纳入全国工会帮扶管理平台的深度困难职工、相对困难职工、意外致困职工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对应二类、三类、四类人员标准给予医疗救助保障。三是统一了封顶线。年度救助限额提高到每人每年5万元。四是提高了医疗救助统筹层次。以市(州)为单位统一医疗救助政策及经办服务。2023年起,医疗救助资金实行市(州)级统收统支,继续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综合来讲,一是提高了待遇水平。慢特病门诊和住院享受一样的报销比例,一样的封顶线。同时,按照国家要求对三类、四类人员设置了起付线,但起付线实行年度累计且只计算一次。二是更多费用纳入了医疗救助报销范围。将基本医保和大病保险的起付线、乙类先行自付部分以及超限价自付部分的费用都纳入医疗救助保障范围。三是保障类别更完整。首次明确了将困难职工纳入救助范围。

六、参保群众如何更方便快捷获得医疗救助

一是简化申请、审核、救助资金给付流程,身份明确的救助对象,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实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未获得“一站式”即时结算的,到医保经办窗口或乡镇(街道)社会救助“一门受理”窗口申请即可获得救助。二是经基层首诊转诊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在市域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实行“先诊疗后付费”,无需缴纳住院押金。

十三、《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

政策要点:为进一步规范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效益,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带动作用,改善服务业发展环境,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加大对服务业的投入力度,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加快形成以服务经济为主产业结构的总体要求,通过修订《上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9〕24号),形成本办法。支持方式:市级引导资金的支持,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的方式安排使用,主要用于设备购置安装、软件开发、技术转让、人员培训、系统集成、设计咨询、研发测试、资质认证、建设期利息等。1、采用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20%,金额不超过3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资金支持比例最高不超过项目总投资额或总费用的15%,金额不超过200万元。2、采用贷款贴息方式支持的,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法定基准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最高不超过2年,单个重点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400万元;单个一般支持项目贴息额度不超过300万元。3、对经评审小组认定的服务业重大示范项目,由评审小组研究确定具体支持方式和支持金额。

申报条件:

引导资金支持的对象为在本市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非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且这些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经济效益良好,具有较好发展前景。

十四、《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疫情防控经费保障切实加强防控经费管理的通知》

十五、《关于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6日发布公告,明确延续实施有关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企业创新发展和资本市场对外开放。

公告明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等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42号)中规定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单独计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此外,公告称,《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继续执行沪港、深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和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证监会公告2019年第93号)中规定的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继续执行。

十六、《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新华社北京1月17日电,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规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党章为根本依据,总结吸收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创新和制度创新成果,对党的各级各类组织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作出系统规范和明确规定,充分彰显了我们党勇于自我革命的鲜明品格,对于深入贯彻全面从严治党战略方针、深入推进依规治党,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把坚决做到“两个维护”作为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责任,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坚定不移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以对党的事业和党员、干部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格遵循、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要抓实抓好《规定》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将《规定》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带头严格执行《规定》。各级纪律检查机关要认真履行党章和《规定》明确的任务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行使纪律处分权。要按照与党纪处分批准权限、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基本对应的原则,完善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的批准权限和程序,确保执纪执法贯通衔接,充分发挥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各地区各部门在执行《规定》中的重要情况和建议,要及时报告党中央。

十七、《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转发商务部、科技部《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若干措施》的通知。

外资研发中心是我国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扩大国际科技交流合作,要加大对外商投资在华设立研发中心开展科技研发创新活动的支持力度,更好发挥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推动高质量发展的积极作用。

《若干措施》包括支持开展科技创新,提高研发便利度,鼓励引进海外人才,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等4个方面内容。

一是支持开展科技创新。优化科技创新服务,鼓励开展基础研究,促进产学研协同创新,支持设立开放式创新平台,完善科技创新金融支持,畅通参与政府项目渠道。

二是提高研发便利度。支持研发数据依法跨境流动,优化知识产权对外转让和技术进出口管理流程,优化科研物资通关和监管流程,支持对外资研发中心出于研发目的暂时进境的研发专用关键设备、测试用车辆等按规定延长复运出境期限。

三是鼓励引进海外人才。允许以团队为单位,为海外人才在华长期居留、永久居留提供便利,优化办理工作许可流程,鼓励海外人才申报专业人才职称,加强海外人才奖励资助,推动海外人才跨境资金收付便利化。

四是提升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加快完善商业秘密保护规则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提高知识产权执法水平,全面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行政裁决执行力度。

商务部部长助理陈春江表示,外资研发中心在基础前沿领域具有较强的创新能力,不仅有力推动了外资企业产出高质量的创新成果,也促进了我国各类创新主体加速研发创新的步伐,为我国科技创新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2012年到2021年,我国规模以上的外商投资工业企业有效发明专利数从6.8万件增加到24.1万件,增长了255.2%。商务部将以更大的力度和更实的举措支持外资研发中心发展,鼓励和引导在北京、上海、粤港澳大湾区、成渝、武汉、西安等区域创新高地布局建设更多的外资研发中心,推动外资研发中心更好融入我国科技创新体系。

科技部成果与区域司副司长吴家喜表示,这次出台的《若干措施》专门把“支持开展科技创新”作为第一项措施,体现了我国对外资开展高水平研发创新活动的高度重视。科技部将在优化科技创新服务、鼓励开展基础研究等方面,做好政策支持和服务保障,促进外资研发中心更好发展。

十八、《上海市税费征收保障办法》

一是制定《办法》的背景及政策依据

答:2018年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后,税务部门增加了社会保险费和非税收入征收职责。2021年3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提出要加强部门协作,加强社会协同,强化税收司法保障,强化国际税收合作,持续深化拓展税收共治格局。为加强地方税费征收保障,进一步拓展税收共治格局,减轻办税缴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在广泛征求意见、充分研究论证的基础上制定本办法。《办法》的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上海市数据条例》《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等。

二是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三是《办法》的主要特点和内容

四是《办法》的适用范围

十九、《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财政部今天(1月20日)发布通知,印发《中央支持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补助资金用于支持地方提供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维修和设备购置、基层公共文化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其他公共文化项目等。其中,基本公共文化服务项目具体支出范围包括读书看报、收听广播、观看电视、观赏电影、送地方戏、公共数字文化服务以及开展文体活动等。

与此同时,补助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工资性支出和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在补助资金分配与管理方面,中央财政根据公共文化工作任务量、补助标准、绩效情况、财力状况等统筹确定对各省补助资金年度预算。补助资金分为重点项目补助、一般项目补助和奖励资金,具体数额由财政部根据项目申报情况、补助资金年度预算等确定。

二十、《上海市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

1月28日电据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1月28日消息,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上海市加强集成创新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方案提出,对标最高标准、最高水平,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原则,以市场主体获得感为评价标准,践行“有求必应、无事不扰”服务理念,持续发力打造贸易投资最便利、行政效率最高、政府服务最规范、法治体系最完善的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将上海建设成为国内营商环境标杆城市,进一步提升上海营商环境国际影响力。

二十一、《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

1月29日,兔年开工第二天,上海市政府正式发布《上海市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行动方案》(简称《行动方案》),推出十项行动32条政策措施,大力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

《行动方案》重点内容包括:

2、对具有市场引领性的创新业态、模式及创意活动和对消费市场增长有突出贡献的企业适当予以支持,每年奖励上限为零售企业100万元/家、餐饮企业50万元/家;

4、实施绿色智能家电消费补贴,对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等个人消费给予支付额10%、最高1000元的一次性补贴;

5、市、区联动发放文旅、体育、餐饮、零售等专项消费券;

6、研究鼓励外资企业利润再投资等政策,引导外资更多投向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节能环保产业等;

7、深化落实新修订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支持政策,强化对总部企业在资助和奖励、资金运作与管理、贸易便利、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出入境便利等方面的服务举措;

8、加快发展集成电路、生物医药、人工智能三大产业,制订新一轮三大产业上海方案;

9、优化从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全链条培育机制;

10、探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导各类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形成科学家敢干、资本敢投、企业敢闯、政府敢支持的创新创业环境。

聚焦“三个着力”新增一批稳增长政策

吴清在发布会上表示,过去的一年极不平凡,世纪疫情对上海经济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上海全面落实国家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和接续措施,先后制定实施三轮助企纾困稳增长政策,全年合计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超过3000亿元。经过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最终经济走出了V形反转态势。

《行动方案》着重聚焦“三个着力”:

一是着力稳预期提信心。随着疫情防控措施不断优化,经济加快恢复发展面临新机遇新形势,要抢抓经济复苏的窗口和先机,大力提振市场预期和信心,充分激发各类市场主体活力动力。通过春节后第一场新闻发布会发布《行动方案》,表明了市委、市政府对做好今年经济工作的高度重视。

二是着力阶段性助企纾困。在疫情防控措施转段期,部分行业和企业仍面临较多困难,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仍存在一些阶段性瓶颈和结构性障碍,特别是一季度经济实现平稳开局面临较大压力,需要延续、拓展和优化实施助企纾困政策,启动实施一批重大项目和重大活动,帮助企业渡过阶段性困难。

三是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制定实施扩需求、强主体、增动能的增量政策,充分释放内需潜力,增强科技创新能力,提升产业链供应链韧性和安全水平,加强要素服务保障,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推动经济运行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支持企业稳岗扩岗每人2000元给予吸纳就业补贴

以更大力度助力企业发展方面,上海此次推出两项行动:

一是实施助企纾困行动,包括全面落实各项税费优惠政策,包括减免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六税两费”、减半收取非居民用户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等;开展延期还本付息和续贷服务,对于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到期小微企业贷款,鼓励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实施中小微企业贷款贴息贴费,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继续按0.5%收取担保费,鼓励区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率继续减半收取。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也是畅通经济循环的重要支撑和关键环节。受疫情和春节等因素的影响,去年末以来,上海部分重点企业和重点工程面临劳动力短缺问题。

对此,上海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局长赵永峰表示,今年1月上海就提前启动了2023年春季促进就业专项行动。截至目前,人社部门已累计举办各类线下线上招聘活动160余场,提供就业岗位4万余个,与中西部省份特别是对口援助地区开展60余场劳务对接活动、服务来沪务工人员2.4万余人,为2800余户重点企业解决了缺工问题。

据透露,上海下个月将举办一场大型线下招聘会,预计有1000家企业参与、提供超过1万个岗位,这也是上海2020年以来规模最大的一场线下招聘会。

“春节后上海继续深入云南、河南等中西部地区主动对接,成规模、成批次引进更多劳动力。”赵永峰介绍,积极落实春节返岗交通补贴,1月28日至2月5日期间,企业租用大巴车跨省“点对点”组织外来务工人员返岗,或劳务协作输出地包车输送市外务工人员返岗的,按照实际包车费用的50%给予补贴,“目前已有近400户企业申请、涉及务工人员超过1万人。”

扩大需求强化供给6月底前置换购买纯电动汽车补贴1万元

以更实举措扩大需求强化供给方面,上海此次推出五项行动:

一是实施恢复和提振消费行动,包括促进汽车、家电等大宗消费,对个人消费者今年6月底前置换购买纯电动汽车的给予每辆车1万元财政补贴,对消费者购买绿色智能家电给予支付额10%、最高1000元一次性补贴;全面激活文旅市场,市区联动发放文旅、体育、餐饮、零售等专项消费券,广泛动员电商平台和各类商户参加等。

二是实施扩大有效投资行动,包括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牵引作用,完善协调机制,推动重大产业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重大民生项目等加快开工建设;用好各类投融资政策和工具,落实资源性要素指标“六票”统筹政策,推广实行标准化审批、并联审批、容缺后补等措施等。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副主任阮青表示,2023年上海将继续把扩大有效投资作为提信心扩需求稳增长促发展的重要举措,作为优化供给结构的重要手段。综合考虑重大项目安排及资金要素等保障,上海将全年固定资产投资目标设定为增长5%左右,总规模将迈上一万亿元的新台阶。其中,重大项目进一步发挥牵引作用,全年安排正式项目191项、预备项目48项,计划总投资2150亿元,比上年投资计划数增长7.5%。

三是实施外贸保稳提质行动,包括支持外贸企业抢订单拓市场,组织外贸企业参加各类境内外展会,放大进口博览会溢出带动效应;发挥稳外贸政策综合效应,按照国家要求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加快发展新型国际贸易,争创首批“丝路电商”合作先行区和国家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示范区等。

上海市商务委主任顾军表示,去年,上海克服贸易摩擦和新冠疫情等多重压力,全市货物进出口达到4.19万亿元,同比增长3.2%,今年将围绕重点市场、重点行业,以重点展会为支撑,支持外贸企业抢订单、扩产能、增份额,全力稳住外贸基本盘。

四是实施外资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行动,包括更大力度吸引和利用外资,落实国家新版鼓励外商投资产业目录,深入推进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试点;持续提升总部型经济能级,落实新修订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支持政策,培育一批事业部总部企业等。

五是实施产业创新提升行动,包括加快培育壮大新兴产业集群,制订新一轮三大产业上海方案,实施新赛道和未来产业集群行动方案;支持创新型企业加快成长,优化从创业团队、初创企业到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科技领军企业、科创板上市公司的全链条培育机制,由各区对新认定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分别给予不低于10万元和30万元奖励,探索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引导各类创投基金投早投小投科技,形成科学家敢干、资本敢投、企业敢闯、政府敢支持的创新创业环境等;制订创新型企业总部认定和奖励管理办法,在三大产业和数字经济等重点领域加快培育一批创新型企业总部。

支持民企和平台企业发展实施重点区域领跑行动

以更高水平夯实支撑保障方面,上海此次推出三项行动:

一是实施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行动,包括实施持续优化营商环境行动方案,深化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新评估体系推出一批含金量高、市场主体获得感强的改革举措;支持民营企业和平台企业发展,落实促进民营经济和民间投资发展政策举措,引导平台企业提升科技创新能力;促进中小微企业调结构强能力,落实国家政策措施,将政府采购工程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政策延续到今年底,鼓励大型企业和平台机构发布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采购清单,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数字化赋能中小企业专项行动等。

二是实施加强要素服务保障行动,包括保障优质产业项目用地,支持符合功能导向的成片战略预留区加快整体启动使用,市区联动、政企联手制定国企低效用地转型升级方案;加强能源电力保供,确保高峰季能源供应安全有序;大力引才聚才留才,全面落实各类人才计划和政策,完善住房、教育、医疗等政策和服务等。

三是实施重点区域领跑行动,主要是加快落实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一体化示范区、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等重大改革开放举措;支持各区发挥比较优势,结合主城区提升中心辐射功能、五个新城建设和南北转型发展,全面推进功能升级、产业创新和空间转型,加快结构调整增创发展优势。

THE END
1.广发郭磊:下半年金融市场或重拾“定价锚”盈利底和短期政策底将2007年二季度-2009年一季度、2010年二季度-2012年二季度、2013年一季度至2014年四季度、2017年二季度至2019年一季度、2021年二季度至2023年一季度的企业盈利下行周期均是8个季度。 2023年4月工业企业利润同比为-18.2%,5月同比为-12.6%,对应的较大可能性是二季度盈利降幅较一季度小幅收窄,本轮企业盈利下行同样是https://wallstreetcn.com/articles/3692230
2.8点1氪马云已成阿里巴巴最大单一股东;SK重庆:建筑面积未超过180平方米的高档住房无需再缴房产税 36氪获悉,重庆市人民政府网公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建筑面积未超过180平方米的高档住房无需再缴房产税。 https://36kr.com/p/2619310813943938
3.最新房地产税收政策(房屋税收新政策2023年)2023年,我国房地产市场迎来了一项重要的改革——最新房地产税收政策。这一政策的实施,旨在调控市场,促进稳定发展,并提供公平的税收制度。 根据新政策,房地产税将取代原有的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成为房屋所有者需要缴纳的唯一税种。根据房屋的面积、位置、市场价值等因素,税收将会有所不同。此举的目的是为了减轻房屋所http://www.cnqbw.cn/article/3774.html
4.2023北京公积金贷款买房最新细则!(缴存+提取+贷款利率)2023北京公积金贷款买房最新细则!(缴存+提取+贷款利率) 最近中国央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支持鼓励银行与借款人协商调整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以及北京推出实施了“认房不认贷”的政策,各项政策的实施促进了北京楼市回暖,购房者不断观望,但是有很多购房者是有https://bj.loupan.com/html/news/202309/5144145.html
5.国际学校2023年门头沟区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审核实施细则法 办法》,依法保障本区符合条件的非京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区教委按照《关于2023年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的意见》(京教基二〔2023〕8号)和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指导要求,区教委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门头沟区2023年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实施细则》http://m.9yliuxue.com/a/27608.html
6.2023年初级会计5月14日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汇总(考生回忆版)2023年初级会计考试在5月17日就结束了,考生们都在咨询2023年初级会计5月14日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高顿小编根据考生回忆的考试情况,整理了相关内容,赶快来看看吧~ 2023年初级会计5月14日考试真题及答案详解汇总(考生回忆版) 根据考生的实际反馈,5月14日的经济法考试考察的知识点相对偏门。 1.【实务判断】平行结转https://m.gaodun.com/chuji/1447581.html
7.2023年资产管理工作计划结合20xx年房产资源清查情况,修订完善公用房管理、非经营性资产出租出借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理顺管理关系、堵塞管理漏洞,提高房产使用效率。结合国家、河南省出台的招投标新法新规,制订完善校内招标相关规章制度,确保招标程序合法合规。加强宣传,推进资产管理制度、招标管理制度的落实,保证资产配置、使用环节的高效有序,https://www.unjs.com/fanwenwang/gzjh/20230214121241_644150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