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将原《细则》“第一条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十条规定制定。”修订为:“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修订后表述更为顺畅。
由于宁夏一些县区无地税机构设置,增加此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税收征收机关。
财税地字〔1986〕008号第十六条规定:“关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对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在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毁损不堪居住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的鉴定属于专业领域,应由有关部门鉴定。
9.将原《细则》“第六条(四)企业停产、撤销后,房产闲置不用,报经当地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免纳房产税。其房产转让给其他应税单位使用或者企业恢复生产时,要依照规定缴纳房产税”规定删除。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已经废止,现行法律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