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建筑面积180平方米内免税!重庆对房产税进行调整
【大河财立方消息】1月24日,重庆市人民政府网公布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建筑面积未超过180平方米的高档住房无需再缴房产税。
自2024年1月1日起,一是将重庆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税住房的计税依据由“房产交易价”调整为“房产交易价的70%”;
二是将不同交易价格区间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对应执行的0.5%、1%、1.2%三档税率,调整为统一的0.5%一档税率;
三是将试点以来新购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的家庭免税面积由100平方米调整为180平方米;
四是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调整为: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70%×税率(其中:应税建筑面积是指纳税人应税住房的建筑面积扣除免税面积后的面积);
五是增加“市政府认为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
重庆市人民政府
关于修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
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
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
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
一、对《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房产税暂按房产交易价的70%计算缴纳。条件成熟时,以房产评估值作为计税依据。”
(二)将第五条修改为“应税住房税率为0.5%。”
(三)将第六条第一款中的“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税率”修改为“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70%×税率”。
(四)将第六条第二款中的“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修改为“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
(五)在第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四)市政府认为需要减税或者免税的其他情形。”
二、对《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作出修改
(一)将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应税住房的计税价值为房产交易价。房产税暂按房产交易价的70%计算缴纳。待条件成熟时按房产评估值征税。”
(二)将第八条修改为“应税住房税率为0.5%。”
(三)将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个人住房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计算公式:应纳税额=应税建筑面积×建筑面积交易单价×70%×税率。”
(四)将第十条第一款中的“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00平方米”修改为“新购的独栋商品住宅、高档住房,免税面积为180平方米”。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24年1月1日起至本决定施行前,按照上述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重庆市关于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改革试点的暂行办法》和《重庆市个人住房房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