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华穗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朱小燕表示,房地产税是以居住用和非居住用等各类房地产(不包括依法拥有的农村宅基地及其上住宅)为征税对象,按照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向土地使用权人、房屋所有权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此次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将为房地产税立法提供重要参考,同时增加房屋或土地持有人的成本,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房地产税并不是这几年才出现的新名词。早在1951年,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颁布实施。1986年国务院颁布房产税暂行条例后,对内资企业和个人统一征收房产税,而城市房地产税仅对外资企业和外籍个人征收。
2009年1月1日,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废止,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至此,我国房产税制度实现了内外统一。而根据房产税暂行条例,我国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属于免纳房产税范畴。
对于哪些城市适合作为本次的改革试点,业内普遍认为会先从楼市活跃城市开始,亦有专家认为深圳、海南、浙江等创新前沿城市可先试先行。
2011年1月28日起,上海市开展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上海市人民政府网站网页截图
房产税或按评估值征收
此前,上海、重庆已经开展房产税征收的试点工作。2011年,两地分别宣布,对部分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实行差别化的比例税率。
其中,上海征收对象为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且属于该居民家庭第二套及以上的住房及非本市居民家庭在本市新购的住房。初期适用税率为0.6%,但对应税住房每平方米市场交易价格低于本市上年度新建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2倍(含2倍)的,税率可暂减为0.4%。
重庆规定,独栋商品住宅和高档住房建筑面积交易单价达到上两年主城九区新建商品住房成交建筑面积均价3倍以下的住房,税率为0.5%;3倍(含)至4倍的,税率为1%;4倍(含)以上的税率为1.2%。在重庆市同时无户籍、无企业、无工作的个人新购第二套(含)以上的普通住房,税率为0.5%。
两地房产税试点迄今已有十年。近期不少专业人士分析,由于征税范围窄、税率偏低、市场供求关系等问题,房产税对当地税收和房价未产生较大影响。而此次房地产税试点带来的影响,具体还要看试点地区税基、税率、免税情况等细则。
在上海市房产税征收试点中,计税依据为参照应税住房的房地产市场价格确定的评估值,评估值按规定周期进行重估。试点初期,暂以应税住房的市场交易价格作为计税依据。房产税暂按应税住房市场交易价格的70%计算缴纳。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住房交易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应考虑民众承受力等制定政策
朱小燕认为,此次房地产税试点的开展,将为房地产税立法确定纳税义务人、征税范围、计税依据与税率、税收优惠提供参考,对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与改革具有重大意义。同时,房地产税属于地方税,以各类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税源比较稳定,也将成为地方财政收入的补充。
“房地产税会增加房屋或土地持有人的成本,使得拥有多套房地产的单位或个人能减少持有部分住房,从而能够抑制房地产投资行为,稳定楼市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但也要注意到,房东可能将这部分负担转移到租客身上或下一手买家手中。”朱小燕说,试点地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制定相应实施细则,考虑普通民众的承受能力以及各地区之间的税负水平差异,制定相对公平的税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