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
2014.10.01—2018.12.31
≤3万/月
财税〔2014〕71号
小规模纳税人(2014.10.01—2015)
财税〔2015〕96号
延期2年(2016—2017)
财税〔2017〕76号
延期3年(2018—2020),因政策变化,实际1年
2019.01.01至2021.03.31
≤10万/月(30万/季)
财税〔2019〕13号
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021.04.01至2022.12.31
≤15万/月(45万/季)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5号
2022.04.01至2022.12.31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
财税公告2022年第15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2023.01.01至2027.12.31
财税公告2023年第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1%)
2020.03.01至2022.03.31
小规模纳税人
3%征收率减按1%(2022年4—12月免征)
财政部税总公告2020年第28号、财政部税总公告2021年第7号、财税公告2022年第15号
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适用)
3%征收率减按1%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
2022年4月1日起
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可以自2022年4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2.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小型企业,可以分别自2022年4月、2022年5月纳税申报期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1.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金融业企业划型标准规定》(银发〔2015〕309号)中的营业收入指标、资产总额指标确定。2.对于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和银发〔2015〕309号文件所列行业以外的纳税人,以及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所列行业但未采用营业收入指标或资产总额指标划型确定的纳税人,微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小型企业标准为增值税销售额(年)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
城建税
2014.10.01起
≤3万/月(9万/季)
随增值税免征
随增值税征免
>10万元
减征50%
销售额>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可减征50%
>15万元/月(45万/季)
销售额>15万元/月(45万/季),小规模纳税人可减征50%(小微普惠)
≤10万/月(30万/季)
>10万元/月(30万/季)
财税公告2022年第10号、税总公告2022年第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减免适用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幅度由各省自定,全国均顶格减征,2023年至2027年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15.01.01起
财税〔2014〕122号
2016.02.01起
财税〔2016〕12号
提高标准至10万/月(30万/季)
销售额>10万元,小规模纳税人可减征50%(小微普惠)
财税公告2022年第10号、税总公告2022年第3号、发改财金〔2022〕271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2022年扩大“六税两费”减免适用范围,由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扩展至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征幅度由各省自定,全国均顶格减征。2023年至2027年减半征收“六税两费”。
企业所得税
2017—2018年
低于50万元(含50万元)
所得减按50%
财税〔2017〕43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0号
小型微利企业
2019—2020年(2年)
≤100万元的部分
所得减按25%
小型微利企业,折算税率5%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021—2022年(2年)
所得减按12.5%
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8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折算税率2.5%)
2023—2024年(2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6号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折算税率5%)
2019—2021年(3年)
100万<年应纳税所得额≤300万的部分
小型微利企业,折算税率10%
2022—2024年(3年)
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财税公告2022年第13号、税总公告2022年第5号
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折算税率5%)
2023—2027年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延续执行至2027年,折算税率5%
加大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税前扣除力度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
减半征收
2021—2022: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8号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六税两费(普惠优惠)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022年(扩围)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财税公告2022年第10号、税总公告2022年第3号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六税两费”。减征幅度由各省自定,湖南50%注:全国均顶格减征50%
1.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其中: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2.延续执行至2027年。
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
自2021年11月1日起
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延缓缴纳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
制造业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政策,缓缴期限继续延长6个月。
税总公告2022年第2号、税总公告2021年第30号
延缓缴纳税种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
自2022年9月1日起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号已享受延缓缴纳税费50%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延缓缴纳税费100%的制造业小微企业,其已缓缴税费的缓缴期限届满后继续延长4个月。
2021年第四季度:原政策3个月,再延长10个月(6+4),共计13个月。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6个月,再延长4个月,共计10个月。
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17号
印花税
小型、微型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税〔2017〕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
自2011年1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2024—2027年
对金融机构与小型企业、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3号
延续执行至2027年12月31日
水利建设基金
全国通用自2016年2月1日起,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1号
2023年至2027年
财税公告2023年第1号
文化事业建设费
2013.08.01至2014.12.31
财综〔2013〕88号
2015.01.01至2017.12.31
2018.01.01起
财税〔2016〕60号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文化事业建设费。注:长期有效,注意起征点与免征额的区别。
2020.01.01—2021.12.31
不限于电影行业,不限销售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电影等行业税费支持政策的公告》(2020年第25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
2019.07.01—2024.12.31
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归属地方收入的各省50%内自定)
财税〔2019〕46号
对归属中央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各省50%内自定。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017.04.01—2019.12.31
30人(含)以下
财税〔2017〕18号
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
2020.1.1~2027.12.31
2020—2022: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2023—2027: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8号
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暂免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不再限定新办企业)
2020.1.1~2027.12.31(分档减缴)
安置比例≥1%
分档减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注:安置人数为0也可以享受减征
安置比例<1%
减征10%
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对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影视娱乐行业的小微企业,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1%以下的,按应缴费额的50%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折算为45%=(1-10%)×50%)
工会经费[返回]
2019.6.1~2021.12.31
1.小规模纳税人(小微普惠标准)
2020.1.1~2021.12.31
2.小微企业(工信部标准)
先征后返
自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微企业缴纳的工会经费,由上级工会定期全额返还。小微企业的划型标准,按照《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2022年
小微企业,继续享受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支持政策。
全额返还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继续实施小微企业工会经费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1〕38号)
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政部、税务总局2021年第11号公告)
2023年—2024年(暂定2年)
自2023年1月1日起,继续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1万元)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通知》(厅字〔2022〕47号)《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实施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工会经费全额返还支持政策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23〕22号)
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全年上缴工会经费低于1万元(不含)的小额缴费工会组织全额返还工会经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和由财政保障基本支出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