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产业片区棚户区改造禄口01地块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因航空产业片区棚户区改造禄口01地块安置房(经济适用房)项目建设需要,需对宁溧路以东、规划滨河西路以北、进府巷以西、盛贸大道以南地块内的房屋实施征收(具体房屋征收范围以征收红线为准)。
三、基本情况该征收地块涉及非住宅企业3家,各类房屋建筑面积约1.5万㎡(最终家数、建筑面积以公示为准)。
四、被征收房屋面积的确定1.被征收房屋的用途、建筑面积原则上按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以及建设工程规划批准文件等合法手续的记载为准。
五、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被征收房屋价值由按照法定程序选定的房地产评估机构依据房地产评估技术规范评估确定。
六、征收补偿方式可选择货币补偿,也可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的非住宅房屋不符合规划控制、节约集约用地、产业发展导向要求的,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方式。
七、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一)关于设备的拆除、安装、搬运和重置费用1.征收生产用房时,对设备的拆除、安装和搬运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设备迁移费。
征收其他非住宅房屋时,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4%的设备迁移费。
特殊设备设施的迁移费,由征收当事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2.对不可搬迁设备或移动后无法再使用设备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专门机构评估确定。
仅选择货币补偿的,还可以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10%的货币安置奖励费。
(三)关于非住宅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由征收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已选定或者确定的评估机构评估。
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无法采用评估方式确定的,对非住宅房屋中的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8%的补偿,对非住宅房屋中的非营业用房,给予不超过房地产评估价格5%的补偿。
(7)被征收房屋已电增容至8千瓦,补助费:280元/户。
八、征收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九、征收实施步骤1.自发布征收决定后,开展评估机构选定等工作。
采用投票方式时,超过50%的被征收人选择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为多数决定;不足50%的,采取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
2.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评估,初步评估结构在征收范围内公示7日期满后,征收实施单位送达评估结果。
3.征收签约期限内,由征收实施单位与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
被征收人在双方协议约定的期限获得补偿并完成搬迁。
4.征收签约期限届满,被征收人未能达成补偿协议的,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江宁区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十、征收实施单位江宁区人民政府禄口街道办事处十一、征收签约期限自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60日内。
十二、其他事项1.有租赁关系的,由被征收人与承租人按照租赁协议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2.在征收决定公告的签约期限内未签约交房的被征收人,不享受《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318号令)和《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宁政规字〔2017〕12号)以及《南京市江宁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江宁政发〔2017〕350号)规定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