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月1日—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50%减征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政策依据】
二、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下同)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同时经营其他产品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使用的房产、土地,按其他产品与农产品交易场地面积的比例确定征免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三、高校学生公寓免征印花税、房产税政策
对高校学生公寓免征房产税。对与高校学生签订的高校学生公寓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高校学生公寓,是指为高校学生提供住宿服务,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住宿费的学生公寓。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四、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优惠政策
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企业按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对改制前的企业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称房地产)转移、变更到改制后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且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合并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企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企业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原企业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分立后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五、物流企业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半征收土地使用税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物流企业自有(包括自用和出租)或承租的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延续实施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档减缴政策。其中: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达到1%(含)以上,但未达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5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在1%以下的,按规定应缴费额的90%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在职职工人数在30人(含)以下的企业,继续免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七、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自2023年7月1日起,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自2023年7月1日起,按照《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9〕18号)有关实施条件,继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工伤保险费率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4年底。
八、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
对以回收的废矿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基础油、汽油、柴油等工业油料免征消费税。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