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规定:“对依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不论是否记载在会计账簿固定资产科目中,均应按照房屋原价计算缴纳房产税。房屋原价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也就是说,从价计税的房产,房产税的计税原价是以企业根据会计制度确认的房产原值为依据。
但我国是多种会计制度并存,在土地价值是否计入房屋原值,因适用的会计制度不同而不同:
《企业会计制度》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购入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尚未开发或建造自用项目前,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按本制度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企业利用土地建造自用某项目时,将土地使用权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在建工程成本。
由此可见,《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对土地使用权的处理还是存在较大差异的,企业利用土地搞开发时《企业会计制度》要求计入在建工程成本,而《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则要求在无形资产中核算。如果房产税计税原值完全遵从会计制度,必然造成税负的不公,尤其土地实行市场经济后,土地价值成为房屋价值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公平税负,《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121号)第三条规定,对按照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无论会计上如何核算,房产原值均应包含地价,包括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同时规定:宗地容积率低于0.5的,按房产建筑面积的2倍计算土地面积并据此确定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对宗地容积率大于0.5的,按宗地内的所有土地价值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应注意以下八点:
01、出租和自用房产地价的确认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征计征房产税,相应房产原值部分不再从价计征房产税。纳税人房产有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应划分出租与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在按上述原则确定宗地容积率后,根据出租和自用房屋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分别确定地价计入房产原值,再按从租和从价两种计征方式征收房产税。
02、在建和使用房产地价的确认
如果一宗土地上既有已经建成投入使用的房产,又有在建或规划建设的房产,因在建房产和待建房产尚未建成使用,按照现行房产税有关规定不属于应税房产,不应当缴纳房产税,其占用土地的价值也不应该作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缴税。据此,该宗土地的地价,应按照建成和在建(包括待建)房产的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分摊。其中:建成房产所分摊的土地价值应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在建和待建房产分摊的土地价值,待房产建成后再计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03、非应税建筑物所占土地价值扣除的确认
容积率又称建筑面积毛密度,指房地产项目用地范围内地上总建筑面积与项目总用地面积的比值。宗地容积率=项目地上总建筑面积÷宗地面积。应税房产配建了一些非应税建筑物,如游泳池、烟囱、水塔等。按照现行房产税有关政策,独立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游泳池、烟囱、水塔等,不属于房产,不是房产税的征税对象,其所占用土地的价值也不应该计入应税房产的原值征收房产税。因此,在计算应计入房产原值的地价时,可将非房产税征税对象的建筑物所占的土地价值进行扣除。
04、容积率是动态的数据,没有对其进行动态管理
取得一宗土地后,有的企业对地上房屋一次建成,有的分期建设,跨年或跨越多年建成。如果首次建成时容积率超过0.5,在以后新增房屋时对计征房产税时影响不大,只对新增房产价值计税即可。如果首次建成时容积率低于0.5,企业再有新建房产时,应及时对容积率进行重新计算,确定计征房产税的土地价值,避免出现纳税风险。
05、取得土地时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没有计入土地使用权价值
地价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价款、开发土地发生的成本费用等。包括: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或者土地转让价款、土地契税、耕地占用税、拆迁补偿费、规划设计、勘探费、“七通一平”费用等。因此,土地使用权价值除包括土地出让金外,还包括缴纳的契税;如果取得的土地是耕地,土地使用权价值中还应该包括向税务机关缴纳的耕地占用税。取得土地缴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都应该并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科目,资本化处理。这样才能避免减少税基,少纳税款的风险。
06、取得土地出让金返还账务处理不正确
07、土地评估价值的确认
08、没有以宗地为单位分别计算容积率
宗地是土地权属界址线围成的地块,是土地登记和地籍调查的基本单位,一般情况下,一宗土地为一个权属单位。一个企业如果存在多宗土地,在计算土地价款并入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时,应以每一宗土地为单位分别计算容积率,不能将该单位所有房产面积和所有土地面积求和,统一计算出一个容积率,进而计算需要并入房产价值的土地价款金额。
举例:
专注房地产财税工作者数字化转型,为房地产行业提供财税咨询与数据治理方案
产品业务及商务合作咨询:13375386550
客服热线:400-8778-367
地址:上海|河北|河南|福建|新疆|山东|浙江|安徽
产品&数据支持:泰安协同软件有限公司泰安数据产业技术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