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产税适用于内资企业和个人,房产税的计算依据采用从价计税和从租计税,具体税率如下:
房产用途计税据据税率
出租房屋房产租金收入12%
注:房产税的计税公式为:
1、从价计税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30%)×1.2%
2、从租计税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2%
3、个人出租住房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4%
(1)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年应纳税额=房产账面原值×(1-10%至30%)×1.2%
(二)、城市房地产税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籍个人,计算依据采用从价计税和从租计税,具体税率如下:
房产用途计税依据税率
经营自用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额1.2%
出租房屋房产租金收入18%
个人出租住房房产租金收入4%
注: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公式为:
2、从租计税应纳税额=房产租金收入×18%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全文
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第三条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五条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第七条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八条房产税的征收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房产税由房产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征收。
第十条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