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房地产税土地级别

房地产税是政府向地产物业征收的一种财产税,通常向房产的业主或租户等使用者征收。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城市房地产税土地级别,欢迎阅读与收藏。

城市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有两种,属于非出租的房产,以标准房价计征,年税率为1.2%。

为了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切实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河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现就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征收范围

凡在郑州市各区范围内及县城(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或个人,都必须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土地等级

根据我市城市建设状况和经济繁荣程度等情况,将市内5区和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土地等级由原来5个等级调整为6个等级。具体等级的划分,见《郑州市市区土地等级类别范围》(附后)。

三、税额标准

市内5区及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每平方米土地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年税额标准调整为:一级地段8元,二级地段6元,三级地段5元,四级地段4元,五级地段3元,六级地段1元。

郑州市各县(市)的县城(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及上街区城镇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标准由2角至2元调整为3角至3元。

四、管理权限

本通知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税局负责解释。各县(市)土地使用税需要调整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报市地税局批准执行。

本次调整自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我市原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附件:郑州市区土地等级类别范围

一、一级地段:

(1)西至健康路、北至黄河路、东至文化路、南至优胜南路以内的土地;

(2)西至南阳路、北至优胜南路、纬一路、东至花园路、南至金水路以内的土地;

(3)西至铭功路、北至金水路、东至人民路、南至解放路以内的土地;

(4)西至二马路、一马路、北至解放路、东至德化街、北乔家门、南乔家门、南至陇海路以内的土地;

(5)文化路(金水路至农业路)临街土地;

(6)花园路(金水路至农业路)临街土地;

(7)金水路(花园路至未来路)临街土地;

(8)紫荆山路(金水路至西大街)临街土地;

(9)西大街(人民路至紫荆山路)临街土地。

二、二级地段:

(1)西至德化街、北至西大街、东至南下街、南至大同路以内的土地;

(2)北至人民路、东至紫荆山路、南至西大街以内的土地;

(3)西至花园路、北至纬四路、东至东明路、南至金水路以内的土地;

(4)西至花园路、北至农业路、东至经三路、南至纬四路以内的土地;

(5)西至文化路、北至农业路、东至花园路、南至纬一路以内的土地;

(6)西至南阳路、北至黄河路、东至健康路、南至优胜南路以内的土地;

(7)西至京广铁路、北至金水路、东至铭功路、二马路、一马路、南至陇海路以内的土地;

(8)西至工人路、北至建设西路、东至嵩山北(南)路、南至伊河路以内的土地;

(9)建设西路(桐柏北路至嵩山北路)、建设东路(嵩山北路至大学北路)临街土地;

(10)中原中路(桐柏路至嵩山北路)、中原东路临街土地;

(11)大学北路临街土地;

(12)东大街临街土地;

(13)紫荆山路(西大街至陇海东路)临街土地;

(14)未来路临街土地。

三、三级地段:

(1)西至南下街、德化街、北乔家门、南乔家门、北至西大街、东大街、东至城东路、南至陇海东路以内的土地;

(2)西至紫荆山路、北至金水路、东至东环路、南至东大街、郑汴路以内的土地;

(3)西至东明路、北至纬四路、东至东环路、南至金水路以内的土地;

(4)西至经三路、北至农业路、东至东环路、南至纬四路以内的土地;

(5)西至文化路、北到东风路、东风渠、东至东环路、南至农业路以内的土地;

(6)西至南阳路、北到农业路、东至文化路、南至黄河路以内的土地;

(7)西至沙口路、北至黄河西路、东至南阳路、南至金水路以内的土地;

(8)西至嵩山北路、北至二环支路、沙口路、东至金水路、南至建设东路以内的土地;

(9)西至大学北路、北至金水路、东至京广铁路、南至陇海中路以内的土地;

(10)西至嵩山北(南)路、北至建设东路、东至大学北路、南至陇海中路以内的土地;

(11)西至金水河、北至陇海西(中)路、东至京广中路、南至淮河路以内的土地;

(12)西至桐柏路、北至伊河路、东至嵩山南路、南至陇海西路以内的土地;

(13)西至桐柏路、北至建设西路、东至工人路、南至伊河路以内的土地。

四、五级地段:

丰庆路—东风路—南阳路—农业路—沙口路—二环支路—西干道—桐柏北路—冉屯路—电厂路—秦岭路—郑上路—华山路—航海西路—航海中路—航海东路—城东南路—石化路以外,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以内的土地均为五级地段。(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比照五级段标准执行)

五、四级地段:

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以内除一、二、三、五级地段以外的区域均为四级地段。

六、六级地段:

北环路、西环路、南环路、东环路以外至各县(市)交界处的土地均为六级地段。

说明:凡开征范围内的街道,临街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街道或街道两侧高等级税额标准纳税。

扩展资料:征税对象

中国的房地产业直接以房地产为征税对象的税种共六种,分别是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和契税。

房产税: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房屋计税价值或房产的出租收入。

城市房地产税:是对属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国企业和外商的房屋、土地按照房价、地价或租价的房地产所有人或使用人征收的一种税。

城市房地产税的基本税法是1951年8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1984年进行利改税时,国务院决定将城市房地产税划分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两个税种,对内资企业和个人征收。对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继续征收城市房地产税。

2008年12月31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第546号国务院令,宣布1951年8月8日由原政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自2009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房地产税收是一个综合性概念。即一切与房地产经济运动过程有直接关系的税收都属于房地产税收,在我国包括房地产业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投资方向调节税、契税、耕地占用税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

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

耕地占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耕地面积计税,按照规定税额一次性征收。

契税:以转移土地、房屋使用权的行为为征税对象。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由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THE END
1.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新密市税务局对《房地产市场税收新政》进行讲解日期:2024-12-04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新密市税务局 字号: [大] [中] [小] 打印本页 下载本页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相关解读 网站地图| 网站管理| 联系方式|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地址:郑州市郑东新区熊儿河路85https://henan.chinatax.gov.cn/henanchinatax/nsfw/nsrxt/kcygjbm/zz/2024120614421294347/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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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后调控时代郑州房产税征收时间方式大猜想22日晚间,据浙江省地税部门人士透露,浙江地税已经收到进入第2批房产税试点城市通知。这一消息在23日一经释放,立刻引起郑州市民的关注。郑州此次虽然不在试点范围内,但是不能保证房产税就不会紧接着全面的铺展开来,这一消息再一次的绷紧了人们的神经。 那么郑州房产税征收时间表到底如何呢?会以怎样的方式征收呢? https://fengcx.com/news/detail/53615842.shtml
8.房产税推进在最近一两年会有大动作税制改革方面,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首席经济学家彭文生认为,下一步营业税改增值税、房产税和消费税等改革有望深化。 “营改增才迈出了第一步,作为一项‘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改革,下一阶段的扩围是必然趋势。”刘桓认为,下一阶段建筑业及金融保险等领域的“营改增”都有望得以渐进推进。 https://m.loupan.com/zz/news/201311/1048837
9.房产税试点可能2012年推行郑州晚报数字报中原网房产税试点可能2012年推行 房产税试点可能2012年推行 财政部近日组织的一次地方税专题工作研讨会上透露,作为地方税改革的一部分,房产税试点将于2012年开始推行。试点将从个别城市开始,但试点城市具体是哪些、是否包括北京,会上并未透露。据《每日经济新闻》https://zzwb.zynews.cn/html/2010-07/23/content_211771.htm
10.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暂行细则的通知》税务法规及税收政策依据2021年8月9日发布的:黑政规〔2021〕10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停止执行我省承租人代缴房产税征管措施的通知》,本通知第三条中“房产出租的,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产权人)索取发票,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由承租人代缴房产税”的规定,自2021年8月9日之日起停止执行。 https://www.waizi.org.cn/tax/800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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