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祥县人民政府政策文件跨境贸易全篇干货!超全面!2024年这些政策事关进出口企业,这篇一定要收藏

《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7号)

tips

1、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核算需要,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未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2、企业会计处理上是否采取一次性税前扣除方法,不影响企业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因此,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从而产生纳税调整。

02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征所得税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本公告所称第三方防治企业是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下同)运营维护的企业。

《财政部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关于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公告》(2023年第38号)

1、享受政策的第三方防治企业需同时满足7项条件,自行据实判断,优惠资料留存备查。

2、在税务部门进行后续管理时,生态环境部门可能也会参与核查。

03

支持居民换购住房退还个税

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延续实施支持居民换购住房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公告2023年第28号)

1、出售和重新购买的住房应在同一城市范围内。(同一城市范围是指同一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地级市(地区、州、盟)所辖全部行政区划范围)

3、符合退税优惠政策条件的个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有效的售房、购房合同和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办理退税。

04

免予办理个税汇算清缴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居民个人取得的综合所得,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且需要汇算清缴补税的,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的,居民个人可免于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时存在扣缴义务人未依法预扣预缴税款的情形除外。

《关于延续实施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免于办理汇算清缴,须满足一个前提、一个条件

1、一个前提:居民个人如果在取得综合所得时,扣缴义务人需依法预扣预缴税款。

2、两个条件:年度综合所得收入不超过12万元或者年度汇算清缴补税金额不超过400元。

05

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税收优惠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包括:经纪代理、经营租赁、研发和技术、信息技术、鉴证咨询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关于继续实施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教育部公告2023年第42号)

1、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应按规定申报享受免税政策。如果孵化器等机构除了孵化服务还提供其他餐饮、娱乐等业务,应当将孵化服务收入单独设立收入类别单独核算,若无法区分,则不能享受优惠。

2、企业应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房产土地租赁合同、孵化协议等按规定留存,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管理。

06

商品储备税收优惠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营业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8号)

企业享受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免税申报,并将不动产权属证明、房产原值、承担商品储备业务情况、储备库建设规划等资料留存备查。

07

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契税优惠

企业改制、事业单位改制、公司合并、公司分立、企业破产、资产划转、债权转股权、划拨用地出让或作价出资、公司股权(股份)转让等有关契税政策,执行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9号)

改制重组方式不同享受契税优惠前提有别

08

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

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免税额不超过3万元。

对购置日期在2026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减半征收车辆购置税,其中,每辆新能源乘用车减税额不超过1.5万元。

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23年第10号)

对于购车人而言,申报享受车辆购置税时沿用此前方式,基本没有变化。

09

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

2024年1月1日起,申请进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车型,需符合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为过渡期。

2024年1月1日起,2023年12月31日前已进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仍有效的车型将自动转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2024年6月1日起,不符合《公告》技术要求的车型将从《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中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减免车辆购置税新能源汽车产品技术要求的公告》(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2号)

10

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执行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23年第45号)

二、其他

1

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布

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①2023年度—2025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②2024年度—2026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

《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2023年度—2025年度和2024年度—2026年度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公告2023年第76号)

并不是所有的捐赠都可以税前扣除,可以税前扣除的公益性捐赠必须是通过对应年度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名单内社会组织进行。

2

《公司法》修订通过

2023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公司法共十五章,包括总则,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删除了2018年公司法中的16个条文,新增和修改了228个条文,是历次公司法修改中规模最大的一次。

全文链接:

增列保税展品及保税中转监管方式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监管和统计,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

调整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关税

根据税委会公告2023年第10号公告要求,2024年1月1日起:

对1010项商品实施低于最惠国税率的进口暂定税率:①加快推进先进制造业创新发展,降低氯化锂、低砷萤石、燃料电池用气体扩散层等国内短缺的资源、关键设备和零部件的进口关税。②保障人民生命健康,以高质量供给满足居民消费需求,对部分抗癌药、罕见病药的药品和原料等实施零关税,降低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等的进口关税。③降低甜玉米、芫荽、牛蒡种子的进口关税。此外,为促进新材料产业发展,降低高纯铝出口关税。

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范围内,提高乙烯、丙烯、6代以下液晶玻璃基板等部分商品进口关税。

对20个协定项下、原产于30个国家或者地区的部分商品实施协定税率。中国-尼加拉瓜自由贸易协定自2024年1月1日起生效并实施降税。

继续对与我国建交并完成换文手续的最不发达国家实施特惠税率,并根据联合国最不发达国家名单和我国过渡期安排,调整特惠税率适用国别。

适当调整本国子目,增列装饰原纸、高端钢铁产品等税目。调整后,税则税目总数为8957个。

3

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4)》

4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进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1号同时废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货物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现公布《出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4年)》有关事项,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40号同时废止。

商务部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及沈阳市、长春市、哈尔滨市、南京市、武汉市、广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务主管部门按照分工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并实施出口许可,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签发出口许可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和商务部、海关总署2005年第29号令《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以及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见附件)予以公布。

进口经营者进口放射性同位素按《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生态环境部审批后,在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凭证向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商务部、海关总署2022年第42号公告公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同时废止。

5

中止台湾地区部分产品关税减让

自2024年1月1日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的《公告》附件所列丙烯、对二甲苯等12个税目进口产品,中止适用《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协定税率,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6

对95项美国商品继续不加征关税

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7月31日,对《公告》附件所列商品,继续不加征我为反制美301措施所加征的关税。

7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

为配合《行政复议法》实施,近日,海关总署发布2023年第197号公告,对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减免税管理办法》实施有关事项的公告)附件2、6、17、20所列法律文书格式文本进行了修订。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97号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16号附件2、6、17、20同时废止。

在自贸区和自贸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

①暂时出境修理

②暂时进境修理

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实行“一线”放开、“二线”管住进出口管理制度的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以下称试点区域),对企业自公告实施之日起自境外暂时准许进入试点区域进行修理的货物,复运出境的免征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不复运出境转为内销的,按要求办理进口手续,以修理后货物的实际报验状态,照章征收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

③暂时进境货物

《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有关进口税收政策措施的公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75号)

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

为支持推进高质量共建“一带一路”,进一步促进国际铁路联运班列发展,提高境内段铁路进出口货物快速通关运输效率和便利化水平,对“快通”业务模式做出如下优化:

①扩大快通业务适用范围。

将快通业务全面推广至国际铁路联运班列,包括中欧班列及向南开放的中老、中越国际铁路货运班列等。

②明确快通业务申报主体和申报要求。

开展快通业务的申请人包括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进出境铁路列车负责人。快通申请可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直接填报或通过“单一窗口”实现海关与铁路数据总对总传输。

③优化进境快通作业流程。

进境快通申请的传输时限由原来的原始舱单电子数据入库后、铁路列车进境前放宽到理货报告传输前。

可以向指运地(启运地)海关申请办理舱单归并、分票及变更手续。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78号(关于优化铁路快速通关业务模式的公告)

商务部等10部门关于提升加工贸易发展水平的意见

《意见》从六个方面提出12项政策措施:

(1)鼓励开展高附加值产品加工贸易,提出支持先进制造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工贸易发展,鼓励加工贸易企业用足用好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等1项措施。

(2)促进保税维修业务发展,提出促进综合保税区和自贸试验区保税维修业务发展、推进其他区域保税维修试点等2项措施。

(3)引导支持梯度转移,提出加强梯度转移载体建设、完善加工贸易梯度转移对接合作机制、加大对边境地区支持力度等3项措施。

(4)加强财税金融支持,提出统筹用好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等现有资金渠道,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加工贸易企业信贷支持和出口信用保险支持力度,更好满足企业汇率避险和跨境人民币结算需求等2项措施。

(5)强化要素保障,提出强化交通物流与用能保障、满足多层次用人需求等2项措施。

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进一步优化

12月20日,海关总署发布公告2023年第185号(关于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的公告),进一步推动落实综合保税区高质量发展综合改革,优化综合保税区仓储货物按状态分类监管,支持开展区内直转业务。

《关税法(草案)》征求意见

发布《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①明确适用《展业办法》的银行需遵循全面性、有效性、一致性原则,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外汇展业内控制度。

②要求银行落实“了解客户”责任。银行应对客户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动态更新。支持银行结合自身风险管理要求进行客户分类。

③明确外汇业务差异化审核措施。对于一类客户,银行可凭客户指令办理外汇业务;对于二类客户,银行应坚持“风险为本”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外汇业务审查;对于三类客户,银行应根据风险状况强化审核措施。

④强化外汇风险交易监测与报告。要求银行建立合规风险监测分析机制,及时上报外汇风险交易并酌情采取相应管控措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3年第1号《银行外汇展业管理办法(试行)》

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

一、推进贸易外汇收支便利化

(一)优化市场采购贸易外汇管理。

(二)放宽加工贸易收支轧差净额结算。

【注】需满足条件:①进料对口业务;②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主体标识功能中添加“进料对口抵扣企业”。③企业应及时结清应收应付款项,原则上每个季度轧差净额结算不少于1次。

(三)完善委托代理项下跨境贸易资金收付。

(四)便利境内机构经营性租赁业务外汇资金结算。

二、扩大资本项目便利化政策

(五)全国推广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政策。

(六)放宽境外直接投资(ODI)前期费用规模限制。

(七)便利外商投资企业(FDI)境内再投资项下股权转让资金和境外上市募集资金支付使用。

三、优化资本项目外汇管理

(八)完善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管理。

(九)取消外债账户异地开立核准。

本通知自2023年12月4日起实施(其中,第七项自2024年6月3日开始实施)。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的通知》(汇发[2023]28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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