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房地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建设局:
根据国务院有关部署,现就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关于契税政策
(一)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二)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按照便民、高效原则,房地产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及时出具纳税人家庭住房情况书面查询结果,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提出的税收优惠申请限时办结。
(四)具体操作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房地产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二、关于营业税政策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三、关于实施范围
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暂不实施本通知第一条第二项契税优惠政策及第二条营业税优惠政策,上述城市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执行。
上述城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本通知全部规定。
本通知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2016年2月17日
2月1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对个人购买住房契税、个人出售住房营业税的优惠政策进行了调整,自2016年2月22日起执行。
(一)新政亮点
1.范围扩大至第二套住房。自财政部《关于支持住房制度改革做好契税工作的通知》(财农税字〔1992〕第32号)发布以来的25年间,首次对个人购买第二套住房出台减免契税的优惠政策:个人购买90平方米以下(含)或以上的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分别减按1%或2%的税率征收契税,而此前,很多地区对购买第二套住房的,是不分面积大小均按4%征收契税。
家庭(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是指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纳税人仅拥有一套住房。
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家庭第二套住房。
2.放宽面积取消户型限制。此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规定可以减按1%税率和减半征收契税的,除要求是家庭唯一住房外,还必须符合普通住房的标准。对于超出标准的,即使是第一套住房,很多地区都是规定按3%或4%征收契税。
本次对于购买的家庭第一套、第二套住房,均没再要求必须是普通住房,只以是否超过90平方米为界线来适用不同的优惠税率。而且对于面积90平方米以上的,没有规定面积上限,也没有设置户型限制,即各类住房皆可。对于有条件的家庭来说,购买大户型的第一套房,或在购买第二套房时选择真正意义上的改善性住房,都可以大幅度享受契税优惠。
(三)事项办理
纳税人应当切实注意“诚信保证不实属于虚假纳税申报”的风险,以免影响个人征信记录乃至承担偷逃税款的法律责任。
2.税务机关在受理契税优惠申请及申报缴税过程中,应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契税办理流程取消(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1号)的规定,做好纳税人家庭成员状况认定工作。
3.享受购买住房减免契税的纳税人,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备案资料,履行备案义务。
而本次新政财税〔2016〕23号文件则规定,个人出售购买2年以上(含)的住房均免征营业税,即所有户型的住房均享受同一优惠政策,不再按普通住房与非普通住房分别予予免税和差额征税。
(四)事项办理
1.个人对外销售住房,应持依法取得的房屋权属证书,并到地方税务部门申请开具发票。
2.个人将购买超过2年(含)的住房对外销售享受营业税减免优惠的,应按规定履行备案义务。
(一)除北京市、上海市、广州市、深圳市以外的其他地区,适用财税〔2016〕23号文件的全部规定。
(二)上述四个城市,并非全部不适用财税〔2016〕23号文件规定的减免税新政策。该四个城市的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时,不分是否属于普通住房,改按“购买面积90平方米及以下住房,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购买面积90平方米以上住房,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的规定执行。具体而言,个人购买面积或价格超出普通住房标准的家庭唯一住房时,契税税率由此前的3%降低至1.5%。
(三)上述四个城市的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9号)的规定执行。
提示:以上仅为作者观点,具体政策执行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或12366纳税服务热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