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叁匠(上海)餐饮有限公司等7173户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沪宝税限改〔2024〕1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2024年12月2日
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
沪宝税限改〔2024〕11号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宝山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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