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2024]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行业范文

第三十一条已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适用税率

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净值,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计提折旧或摊销后的余额。

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当从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应当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而未办理的。

第三节简易计税方法

第三十四条简易计税方法的应纳税额,是指按照销售额和增值税征收率计算的增值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

第三十五条简易计税方法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纳税人采用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照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第三十六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第四节销售额的确定

第三十七条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第三十八条销售额以人民币计算。

纳税人按照人民币以外的货币结算销售额的,应当折合成人民币计算,折合率可以选择销售额发生的当天或者当月1日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纳税人应当在事先确定采用何种折合率,确定后12个月内不得变更。

第三十九条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四十条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本条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销售服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第四十一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不得免税、减税。

第四十二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开票有误或者销售折让、中止、退回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将价款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款为销售额;未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以价款为销售额,不得扣减折扣额。

第四十四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价格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或者发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照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一)按照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二)按照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三)按照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谋取税收利益为主要目的,通过人为安排,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增加退还增值税税款。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三)纳税人从事金融商品转让的,为金融商品所有权转移的当天。

第四十六条增值税纳税地点为:

(二)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扣缴的税款。

第四十七条增值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1日、3日、5日、10日、15日、1个月或者1个季度。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

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规定适用于小规模纳税人、银行、财务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信用社,以及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纳税人。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纳税人以1个月或者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以1日、3日、5日、10日或者15日为1个纳税期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5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期限,按照前两款规定执行。

第六章税收减免的处理

第四十八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适用免税、减税规定的,可以放弃免税、减税,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放弃免税、减税后,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

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同时适用免税和零税率规定的,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免税或者零税率。

第四十九条个人发生应税行为的销售额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起征点不适用于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

第五十条增值税起征点幅度如下:

(一)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含本数)。

(二)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含本数)。

起征点的调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和国家税务局应当在规定的幅度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区适用的起征点,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未达到2万元的企业或非企业性单位,免征增值税。201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第七章征收管理

第五十一条营业税改征的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纳税人销售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增值税,国家税务局暂委托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

第五十二条纳税人发生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应当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退(免)税,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五十三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向消费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第五十四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第五十五条纳税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按照本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现行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附: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一、销售服务

销售服务,是指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融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

(一)交通运输服务。

交通运输服务,是指利用运输工具将货物或者旅客送达目的地,使其空间位置得到转移的业务活动。包括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1.陆路运输服务。

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陆路(地上或者地下)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和其他陆路运输服务。

(1)铁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铁路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2)其他陆路运输服务,是指铁路运输以外的陆路运输业务活动。包括公路运输、缆车运输、索道运输、地铁运输、城市轻轨运输等。

出租车公司向使用本公司自有出租车的出租车司机收取的管理费用,按照陆路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

2.水路运输服务。

水路运输服务,是指通过江、河、湖、川等天然、人工水道或者海洋航道运送货物或者旅客的运输业务活动。

百度搜索“70edu”或“70教育网”即可找到本站免费阅读全部范文。收藏本站方便下次阅读,70教育网,提供经典行业范文财税[2024]36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2)在线全文阅读。

THE END
1.全文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3号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部门: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 发文时间:2024-12-3 实施时间:2024-11-27 法规类型:综合税收政策 所属行业: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浙江 评论人次:0https://law.esnai.com/view/218424/
2.山西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山西省水利厅关于明确我【文号】 晋财税〔2024〕9号 【成文日期】 2024-11-28 【是否有效】 全文有效 各市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下发了《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24〕28号),自2024年12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政策在我省顺利http://shanxi.chinatax.gov.cn/web/detail/sx-11400-545-1801915
3.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如何确认财税资讯据了解,目前个人所得税APP与自然人电子税务局网页端均已开放了“确认下一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功能,对于2025年申报个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与2024年完全一致的纳税人,可以登录平台将2024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一键带入2025年。 值得注意的是,若是纳税人相关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在2025年发生变化,需要新增、修改或补充,也应及时进入https://www.taxation.cn/c/2024-12-06/44567.shtml
4.关于确认2025年度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通知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应当于2024年12月31日前对2025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包括: 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3岁以下婴https://cwc.xzit.edu.cn/f0/1b/c1945a192539/page.htm
5.这项信息,请您在12月底前完成确认!贷款租金义务人年度个税国登录个人所得税APP,在首页点击【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开始确认啦】专栏,进入功能页面。 在专项附加扣除信息专题功能页面,点击【去确认】。 第三步 如果2025年度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无变化,只需在2024年已报送信息的基础上,点击【一键带入】并【确定】即可。 https://www.163.com/dy/article/JIKV9FQ60553TDVI.html
6.心脉医疗(688016.SH):需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合计约6000心脉医疗(688016.SH)发布公告,近日,公司收到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简称“浦东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发来的《税务事项通知书》(沪税浦二通〔2024〕1186号)。2024年8月14日,上海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指导小组发布《关于2024年上海市第二批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公告》(沪高企认指〔2024〕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817329236493622080&wfr=spider&for=pc
7.税收实务2024年新修订的《公司法》,全方位解析公司法条对企业爱问财税 2024-02-19 发布于山东 PS:由于微信公众号推送方式发生变化,请小伙伴们关注【爱问财税】公众号后,按照以下步骤将公众号“设为星标”或“推荐给朋友”,也可以点击文章右下角的“在看” “点赞”。欢迎关注并转发,您的关注就是小编持续分享的动力。一、注册资本五年缴足的财税风险 新公司法规定: 第四http://www.360doc.com/content/24/0219/14/63360869_1114502294.shtml
8.2024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录取分数线(含20222023历年)本文为大家整理的是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2022-2024年录取分数线,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如有异议,还请以各省市教育考试院和学校公布的信息为准。一、2024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录取分数线【全国】2024年外省分数线统计二、2023河南水利与环境职业学院录取分数线【全国】2https://www.dxsbb.com/news/46286.html
9.2024公务员遴选重要考点历届“三中全会”主要内容及二十届公报指出,要坚持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税制度,并建立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 十九届三中全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 2018年2月26日召开,审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的决定》和《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同意https://www.gongxuanwang.com/articleDetail/131994?cityId=45
10.封关一问一答出口退税政策篇横琴税务2024022024年1月11日,财政部、税务总局印发实施《关于调整横琴粤澳深度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的通知》(财税〔2024〕1号) ,对合作区有关增值税和消费税退税货物范围进行优化调整,并明确本通知自合作区相关监管设施验收合格、正式封关运行之日起执行。 https://static.nfapp.southcn.com/content/202402/29/c8645712.html
11.税务总局深圳市宝安区税务局通告2024年第2号关于2023年度前海深港现在《国务院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总体发展规划>的批复》规划的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全域内(以下简称合作区)工作的香港居民,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前海深港现代服务业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24〕12号)规定,办理享受纳税年度为2023年的合作区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适用《2023年度前海深港http://www.canet.com.cn/guangdong/83968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