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大中专学校就业信息网

1.本市普通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生(毕业年度1月1日至毕业证书签发日期)。

2.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办理程序】

【补贴标准】

1.见习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本市最低工资的80%(每人每月)。

2.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补贴:标准为10元(每人每月)。【政策依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就业见习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3〕18号)。

(二)灵活就业社保补贴

通过无雇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以及新就业形态等方式实现灵活就业,在本市办理灵活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市院校和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高校毕业生申领补贴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取得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包括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毕业证书,不包括函授、成人教育、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等毕业证书。

2.离校后至申领补贴前,以及享受补贴期间未在用人单位有正式就业经历或担任企业法人、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

4.单独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职工生育保险费),或同时缴纳以上三项社会保险费。

每月补贴标准=高校毕业生缴费当月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缴费比例×2/3。因预缴费导致月实际缴费基数低于最低缴费基数的,按照实际缴费基数计算补贴。补贴金额向下取整,精确到元。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首次申请当月补贴,后续补贴可按月或在当年度内集中申请。

1.申请。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每月20日前向灵活就业登记地(在线上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在常住地)所在区人社局提出补贴申请。申请补贴时提供以下材料:

①《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

②《教育部学籍在线验证报告》(仅首月申请时提供);

③本市生源外省市院校高校毕业生需提供户口本首页及本人页复印件(仅首月申请时提供);

④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

2.审核。区人社局对高校毕业生身份、就业情况、社会保险缴费情况进行核实,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4.拨付。公示无异议的,区人社局于申请补贴次月初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拨付至高校毕业生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其他银行账户。

【政策依据】

(三)求职创业补贴

本市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且符合下列任一条件的毕业学年全日制在校学生:

1.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学生;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学生;

3.贫困残疾人家庭的学生;

4.残疾学生;

5.在校期间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

6.特困人员中的学生。

求职创业补贴标准为每人3000元,每人限领一次。符合多项条件的毕业学年学生,只能按其中一种条件申请,不得重复申领。

2.申请审核。各院校负责统一组织学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工作,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补贴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市人社局市教委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19〕122号)。

以上政策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tj.gov.cn)或拨打人社服务热线12333咨询。

二、人才支持政策

(一)实习实训

【人员范围】

1.与天津市人民政府或市级人才主管部门建立合作关系的外省市全日制普通高校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实训学生”)。

2.本市“双一流”高校非毕业学年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在校学生。

在经认定的本市大学生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开展岗位训练活动的,可以申请实训补贴。

市人社局每季度汇总大学生实训岗位信息并向高校发布。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向所在高校提出申请,经批准后与实训基地进行协商,达成一致的签订《天津市大学生实训协议》(《实训协议》)后,开展实训活动。

2.完成实训任务的大学生,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实训补贴:

(2)交通补贴:参加实训15天以上的外省市实训学生按照高铁二等座标准,给予一次往返交通补贴。

(3)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元。

2023年5月1日至2026年4月30日。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大学生实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23号)。

(二)应届毕业生集中落户

【办理范围】

普通高校符合毕业条件、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全日制应届本科及以上学历在校生,均可在毕业学年提出集中办理申请。

(1)学生本人申请,填写《个人委托承诺书》;

(2)高校汇总信息,填写《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高校)》并盖章确认;

(3)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与各高校对接,交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向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提交原户口页和《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高校)》;

(4)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依据《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高校)》将学生户口移入北方人才集体户并打印《常住人口登记卡》,以现场交接的形式交给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将《常住人口登记卡》分发至学生本人。

(2)高校汇总信息,填写《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原籍)》(附件3)并盖章确认;

(3)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与各高校对接交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并向所在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提交《本市高校毕业生留津落户名册(户口在原籍)》;

(2)高校汇总信息,填写《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并盖章确认(附件4);

(3)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与各高校对接,交接材料(纸质版和电子版),将盖有学校公章的《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移交北方人才市场汇总;

(4)北方人才所属分部(分公司)向所在区公安分局人口管理部门提交《外省市高校毕业生进津落户名册》;

【有关事宜】

(三)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

(四)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数字经济领域技术技能人才培育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2〕94号);《市人社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与职称衔接对应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64号)。

三、人才“安居”政策

(一)留津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租住商品住房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赁商品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

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提取金额】

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3000元。其中,新市民、青年人符合提取条件的,本人及其配偶可按照不超过本人上月

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提取。新市民是指在办理提取手续时未获得本市户籍或获得本市户籍不满三年的职工;青年人是指在办理提取手续时年龄在35周岁(含35周岁)以下的职工。

通过以下两种方式之一办理:

2.携带提取人本人身份证就近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办理。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新市民符合提取条件的,需提供户口簿。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23〕8号)。

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022-12329。

(二)留津就业高校毕业生租住我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租赁本市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本人及其配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每月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月实际租金。

2.就近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办理,需提供提取人本人身份证、租赁备案信息。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需提供结婚证。

(三)留津就业高校毕业生在我市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职工家庭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以《天津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记载的家庭成员范围为准)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提取金额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

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及家庭成员可就近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部办理,需提供本人身份证、《天津市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承租人租金代扣卡。

四、创新创业支持政策

(一)创业培训

对本市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以下简称培训对象)免费开展的创业培训,按规定给予培训机构补贴:

1.全日制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学生,毕业5年内全日制高校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初高中毕业生;

2.落户5年内的“海河英才”、退役军人、乡村创业致富带头人、返乡入乡创业人员;

3.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

4.登记失业人员、转岗职工、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残疾人;

5.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人员。

有创业意愿的培训对象向创业培训机构报名,创业培训机构根据本人情况和创业意向,指导其选择相应的培训班次和内容。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创业培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21〕3号)。

(二)首次创业补贴

在津首次创办企业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本市全日制高校在校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信用良好;企业法定代表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三)一次性创业补贴

1.普通高等院校(含港澳台)毕业离校2年内的毕业生;

2.登记失业6个月及以上的本市户籍人员;

3.在本市涉农区创业的返乡入乡人员。

2.企业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先行申领1500元补贴。

(1)《一次性创业补贴申请表》(见附件);

(3)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复印件。

《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一次性创业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3〕3号)。

(四)创业房租补贴

创业者申请房租补贴,按以下程序向租赁房屋坐落地区人社局进行资格确认:

4.申领。资格确认后,企业按季度申领房租补贴。

(五)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申请区级部门经办的,借款人可向经营地所在区人社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市级经办的,借款人可向承办市级创业担保贷款业务的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以上政策可通过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rss.tj.gov.cn)或拨打人力社保服务热线12333咨询。

(六)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扣减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1.从事个体经营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

2.高校毕业生是指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普通高等学校、成人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的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持《就业创业证》(注明“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4.纳税人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小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税额为限;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大于减免税限额的,以减免税限额为限。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财政部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支持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5号);《天津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市人民政府合作交流办公室天津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确定我市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限额标准的通知》(津财规〔2023〕3号);《国家税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扶贫办教育部关于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操作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10号)。

(七)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2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1.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2.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

3.按照以下方法计算减免税额: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的应纳税额-其他政策减免税额×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部分÷经营所得应纳税所得额)×50%。

4.减免税额填入对应经营所得纳税申报表“减免税额”栏次,并附报《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八)小型微利企业减免企业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

(九)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1.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0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9号)。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适用3%征收率应税销售收入。

(十一)符合条件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

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缴费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无需额外提交资料。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十二)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个体工商户、小型微利企业“六税两费”优惠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属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或个体工商户。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3.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所称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十三)创设金融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门产品和服务

鼓励引导银行机构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创设金融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专门产品和服务,针对大学生创新创业设立的科创企业,鼓励银行机构在企业生命周期中前移金融服务,建立科技创新产品清单,构建以“天开园”为核心的“1+N”试点辐射覆盖区,对大学生创新创业等科技创新主体提供“投贷联动”等融资支持。鼓励银行机构按规定向包括高校毕业生在内的创新创业主体发放创业担保贷款,结合大学生创业实际情况,简化贷款申报审核流程,提高获得贷款的便利性。

《市教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税务局关于印发天津市进一步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的若干举措》(津教规范〔2023〕1号,第十八条)。

原天津银保监局普惠金融处,022-83865507。

(十四)支持大学生创新创业,推行企业开办“一窗通”,提高企业开办效率

(十五)天开高教科创园大学生创业奖励

由本科生(含在读)创办的享受一次性创业奖励0.5万元,由研究生(含在读)创办的享受一次性创业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不高于创办企业实缴注册资本金,每位创业大学生作为企业法定代表人只享受一次奖励。

(一)申请材料。该项政策采取纸质申请文件,申报人填写《天开高教科创园大学生创业奖励申报书》,并提交相应佐证材料,一式1份。纸质材料报送至天开园天开综合服务中心一楼科技金融超市(南开区科研西路与大学道交口)。

(二)拨付资金。为激励大学生创业企业,资金由天开集团及时、快速、足额兑现。

《关于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津政规〔2023〕3号)。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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