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公告2024年第1号2024-03-19
一、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房产税,其缴纳期限依照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的增值税缴纳期限执行。
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期限为税款所属期当年的10月1日至12月31日。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
2024年3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解读
为进一步规范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制定《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缴纳期限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就公告的内容解读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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